资源描述
OEM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订货方):
地址:
乙方(供货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 乙方作为甲方产品OEM生产基地, 为甲方生产制造指定产品供甲方销售所用; 而且依据甲方要求, 乙方所提供产品须标明为“XX”及“XX”品牌 (以下简称“定牌产品”)。就此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双方同意签署本协议, 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合作基础准则
1、 甲方授权委托乙方生产“XX”及“XX”品牌指定VR眼镜 产品, 乙方应须对该定牌产品生产正当性负责;
2、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甲方仅委托乙方生产该定牌产品, 若乙方无法满足甲方产品需求, 则甲方有权选择其它产品供给商;
3、 乙方为甲方提供定牌产品, 甲方即可用作生产原料、 半成品, 也可直接销售;
4、 甲方含有定牌产品使用绝对优先权, 即乙方须在满足甲方需求前提下, 并取得甲方同意, 方可另行销售产品;
5、 甲方对乙方所提供定牌产品质量、 成本、 设计含有控制权, 乙方须依据 其内部型号XXX开模标准 一致进行生产, 并根据甲方要求控制订牌产品采购成本和质量。
第二条 定牌产品、 价格和订单
1、 双方协约定牌产品品名、 规格、 及结算价格详见附件;
品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RMB)
金额(RMB)
累计:
注: 定牌产品品质、 功效点等要XXX 完全一致
2、 交期: 500 套带有印刷“XX”LOGO定牌需在 xxx 号前提供;
10000台交期需在 xx 号前提供。
第三条 定牌产品标识
1、 定牌产品使用甲方“xx”注册商标, 以及法律许可甲方使用其她标识、 文字、 符号;
2、 乙方未经同意不能使用“xx”注册商标, 也不能将该注册商标及法律许可甲方使用其她标识、 文字、 符号提供给第三方, 包含与此相关轻易混淆任何标识、 商标、 铭牌或企业名称;
3、 乙方须依据甲方要求, 在产品内外包装方法, 或者甲方指定法律许可甲方使用该品牌其她标识、 文字、 符号;
4、 甲方假如发觉有与乙方合作第三方有对甲方商标、 标识侵权行为, 将有权立刻通知乙方停止为该第三方生产; 当侵权实施已经发生, 乙方未获准甲方同意不能私自处理侵权产品。
第四条 定牌产品质量确保
1、 乙方生产定牌产品须符合甲方质量控制规范 《产品标准手册》中要求;
2、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在产品外包装上进行出厂编号;
3、 乙方应进行严格产品出厂前检验测试, 以确保产品品质与协议条款和质量标准要求内容相符;
4、 甲方有权委派其技术代表共同参与对出厂产品质量控制, 同时有权利不定时检验与定牌产品相关检测设备、 生产过程及材料零部件质量控制等;
5、 乙方生产定牌产品在设计、 规格、 替换原材料及部件等方面如有变更, 事前需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假如甲方提出任何变更要求, 需书面通知乙方, 并由双方协商, 共同决定;
6、 假如定牌产品在交货后 1 个月内某一个型号出现批量性故障和缺点, 由此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 完全由乙方负担;
7、 甲方有义务将市场产品信息反馈给乙方, 为产品质量不停提升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交货、 验收及运输
1、 协议交货推行地点为 深圳市 , 若交货推行地点发生变更, 须双方协商处理;
2、 产品运输由乙方负责, 乙方负担运输费用, 运输方法由甲方确定;
3、 乙方责任在货物运达交货推行地点后结束, 以后, 货物出现风险责任由甲方负责;
4、 甲方对货物验收期限为收到货物之日起算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5、 甲方技术代表在货物验收时若有异议, 有权依据双方共同协定之交接货物验收标准拒收货物或者督促乙方进行改善, 退货产生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6、 交货延期, 如乙方责任, 由乙方负担延期交货给甲方造成损失; 如甲方责任, 由甲方负担延期交货给乙方造成损失。
第六条 售后服务与保修
1、 定牌产品保修 12 个月, 在保修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 乙方需要负担责任;
2、 保修期限由甲方验收合格开始计算;
3、 乙方不负责对最终用户(即甲方用户)提供售后服务; 乙方仅向甲方提供非人为原因损坏配件包换、 保修服务;
4、 因为自然灾难、 雷电、 事故等不可抗力, 乙方有义务提供咨询服务, 但不属乙方无偿保修范围;
5、 乙方须依据每批订单数量无偿提供易损部件为 1 %订单数量备品备件。
第七条 结算方法
1、 1.付款方法: 支付协议总金额30%定金, 发货前支付协议总金额60%, 确定合格5个工日内支付余款10%。
2、 2.发票要求: 发票随货到。
第八条 驻厂代表
1、 双方合作期间, 甲方能够在乙方设置驻厂代表;
2、 驻厂代表责任是进行质量监督、 物流管理等事务;
3、 驻厂代表应遵从乙方规章制度, 而且不得进入与本合作业务无关场所;
4、 乙方为驻厂代表提供办公桌、 电话等办公用具。
第九条 违约条款及不可抗力
1、 双方中任何一方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
2、 如乙方不能按时交货, 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延迟交货总金额千分之五违约金;延迟时间达成30天, 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应此所受各项损失;
3、 甲方逾期付款, 则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金额千分之五违约金;
4、 甲方要求延期交货, 应于交货日7天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通知乙方, 并就所以所造成仓储费用损失向乙方进行赔偿;
5、 甲方在检验乙方提供产品, 如若乙方提供产品不合格, 乙方应给予立刻无偿更换或修理。
6、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合理地预见或避免, 而且超出受影响当事人控制范围任何行为或事件, 包含但不限于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爆炸、 战争、 暴乱、 动乱、 罢工等行为或事件;
7、 假如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其在本协议书项下义务, 该方当事人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天内, 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并须在可能情况下, 采取方法降低损失;
8、 假如发生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遭受任何损害、 增加费用或损失, 不负担责任;
9、 提出不可抗力当事人须采取合适方法以降低或消除不可抗力影响, 并在可能最短时间内设法恢复推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到影响义务; 假如声称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无法推行其在本协议书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 而且该无法推行自其发给另一方当事人相关书面通知之日起连续达2个月, 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终止本协议书。
第十条 协议补充、 修改、 解除
1、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并以书面形式签署补充协议;
2、 对本协议条款任何补充和修改, 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协议修改单后生效。相关费用由补充或修改提出方负担; 如发生数次修改, 修改单可复印使用;
3、 双方经协商一致, 可解除本协议;
4、 本协议解除或期满终止时, 双方发生未了债权或债务, 不受协议解除或期满影响, 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第十一条 附则
1、 任何一方应对从对方取得全部文件和资料, 以及各类培训内容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 一方和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上述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非协议产品其她经营业务上;
2、 本协议条款、 附件共同组成一个完整协议, 在此之前口头约定、 书面资料不组成协议内容, 所以无效;
3、 双方因本协议推行而发生任何争议, 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协议使用期自 12月 16日起至 12 月 15 日止;
5、 本协议 壹 式 贰 份, 甲乙双方各持 壹 份, 效力等同。
甲 方:
法人代表:
月 日
乙 方:
法人代表: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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