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甲乙丙三方相关协议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事宜经充足协商, 达成一致, 特签订本协议, 以资遵守。
一、 甲、 乙双方就甲方 工程于 签署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协议》(协议编号为: , 以下简称“劳务协议”), 丙方对该协议中甲乙双方权利、 义务已全部知悉。
二、 因乙方本身原因不能推行劳务协议, 现乙方将其在劳务协议中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予丙方, 丙方自愿接收乙方转让劳务协议中全部权利义务, 甲方同意乙方之转让行为。
三、 甲、 乙、 丙三方同意, 本协议签署后, 劳务协议项下乙方全部权利和义务均由丙方承继, 丙方作为协议主体推行协议全部义务; 乙方不再是协议主体, 不再享受任何权利和负担任何义务。
四、 甲、 乙、 丙三方同意, 本协议签署前乙方在推行劳务协议过程中所引发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丙方享受和负担。甲方不需向乙方推行任何付款义务, 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请求。
五、 本协议签署后, 劳务协议权利义务转移所包含具体事宜包含但不限于工作移交、 文档资料移交由乙丙双方自行协商, 由此产生任何纠纷与甲方无关。
六、 劳务协议权利义务转移所产生任何费用由乙、 丙双方自行负担, 与甲方无关。
七、 如因本协议签署、 推行发生争议, 三方友好协商处理, 如无法达成一致, 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 本协议壹式伍份, 甲方叁份, 乙方壹份, 丙方壹份, 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人:
时间: 时间: 时间:
CSCEC4-CM-0705分包人(企业/班组)向我方出具--对其项目代表授权函
工作联络函
函件接收单位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企业西安分企业永和璞御项目部
提交函件单位
绵阳市东顺建筑劳务有限企业
提交函件者
赵中茂
主 题
相关授权永和璞御项目代表事宜
函 件 内 容
致: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企业西安分企业永和璞御项目部, 尊敬郭永伟先生/女士:
按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企业西安分企业与绵阳市东顺建筑劳务有限企业 于 年 月 日签署 《协议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 在推行过程中, 本企业/我授权以下人员在以下授权范围内与贵项目部进行合作:
1、 被授权人姓名: 赵中茂 , 职务 (现场代表) , 身份证号
授权范围: 全权代表本企业/我处理本项目协议签署及项目现场管理、 资料收发, 结算办理等相关事宜, 本企业/本人均给予认可。
2、 被授权人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
授权范围:
上述被授权人授权使用期从 月 日 起至 协议权利义务推行完成 止。上述被授权人如有变动, 本企业/我将向贵方重新出具书面授权。
特发此函。
附上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被授权人签字字样:
姓名: 赵中茂 签字样式:
姓名: 签字样式:
分包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现场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注: 被授权人员中应包含现场代表和资料收发文人员)
CSCEC4-CM-0706分包人(企业/班组)向我方出具领料授权函
工作联络函
函件接收单位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企业西安分企业永和璞御项目部
提交函件单位
绵阳市东顺建筑劳务有限企业
提交函件者
赵中茂
主 题
相关永和璞御项目领取施工材料授权函
函 件 内 容
致: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企业西安分企业永和璞御项目部, 尊敬郭永伟先生/女士:
按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企业西安分企业与绵阳市东顺建筑劳务有限企业 于 月 日签署 《协议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 在推行过程中, 本企业/我授权以下人员在以下授权范围内与贵项目部进行合作:
1、 被授权人姓名: 赵中茂 , 职务 现场代表 , 身份证号
2、 被授权人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
3、 被授权人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
上述被授权人都有权代表我企业/我班组领取 模板、 木方等材料 事宜, 上述被授权人中任意一人或本人签字均代表我企业/我班组行为。
上述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
上述被授权人授权使用期从 月 日 起至 协议权利义务推行完成 止。如上述被授权人发生变动, 本企业/我将向贵方重新出具书面授权。
特发此函。
附上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被授权人签字字样、 指模:
姓名: 赵中茂 签字样式:
姓名: 签字样式:
姓名: 签字样式:
分包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现场代表)/(劳务班组责任人) (签字)
月 日
CSCEC4-CM-0707分包人(企业/班组)向我方出具财务收款授权书
工作联络函
函件接收单位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企业西安分企业永和璞御项目部
提交函件单位
绵阳市东顺建筑劳务有限企业
提交函件者
赵中茂
主 题
相关永和璞御项目收款授权函
函 件 内 容
致: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企业西安分企业永和璞御项目部, 尊敬郭永伟先生/女士:
按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企业西安分企业与绵阳市东顺建筑劳务有限企业 于 月 日签署 《协议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在推行过程中, 本企业/我授权以下人员在以下授权范围内与贵项目部进行合作:
本人 杨作武 (身份证号: )系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我班组责任人, 现委托本企业/我班组人员 赵中茂(身份证号: )办理本协议项下劳务款收款事宜, 由此产生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本企业/我本人负担, 与贵司无关。
本企业/我班组账户信息以下:
开户行: 绵阳市东顺建筑劳务有限企业
户 名:
账 号: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上述被授权人授权使用期从 月 日 起至 协议权利义务推行完成止。如上述被授权人发生变动, 本企业/我将提前3日向贵方重新出具书面授权, 被授权人以重新出具授权文件记载为准。本授权书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现场代表/本人及被委托人签字后生效。
特发此函。
附上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被授权人签字字样、 指模:
分包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现场代表)/(劳务班组责任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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