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标撤三要求和注意事项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后, 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作出是否给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 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一、 商标撤三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该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 不得私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该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章戳(签字)应该与其身份证实文件中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 应该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实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 市、 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该根据身份证实文件中地址填写, 身份证实文件中地址未冠有省、 市、 县等行政区划, 申请人应该增加对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 能够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 应该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 “商标注册人”处应该填写该共有商标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 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 且应与核定使用同一个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 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相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她组织, 应该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 应该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该完整清楚。
二、 查收商标局寄发书件
商标局收到商标撤销申请后,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 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 向商标注册人发出《相关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后, 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作出是否给予撤销该注册商标决定, 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假如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三、 办理商标撤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络方法必需填写清楚、 正确, 方便于联络。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注册情况, 以该商标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申请人应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要求, 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相关情况。
4.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应该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注意是申请撤销5月1日前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商标, 应该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5.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 应该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于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 则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6.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决定不服, 能够在收到商标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以上内容于5月修订, 假如以后发生变动, 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要求不一致, 应以接待人员要求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