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派遣制劳动协议到期后
【篇一: 优异劳务派遣工转为企业劳动协议制职员实施措施】
国泰政发? ? 3号
优异劳务派遣工转为企业劳动协议制职员
实施措施
各部门(车间):
为深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充足调动劳务派遣工工作主动性, 提升劳务派遣队伍素质, 增强劳务派遣员归属感、 提升忠诚度, 依据《劳务派遣职员转为劳动协议制职员暂行要求》(国泰政发? ? 19号)文件精神, 特制订本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充足调动劳务派遣工工作主动性, 提升劳务派遣队伍素质, 增强劳务派遣员归属感、 提升忠诚度。
第二条 标准
1.“自愿、 公开、 公平、 公正”标准; 2.择优选拔标准;
3.逐步推进、 循序渐进标准。 第三条 定义范围
企业优异派遣工转为劳动协议制职员(以下简称“转制”)
是指符合本措施要求企业劳务派遣职员, 经过要求程序, 经企业审核同意后与企业签署劳动协议过程。
第二章 转制条件
第四条 转制人员必需同时含有以下基础条件
1.遵纪遵法, 认同企业企业文化, 爱岗敬业, 忠于职守, 身体健康;
2.最少有三年及以上司龄;
3.在申报转劳动协议工时, 最少连续三年参与年度考评; 4.技能水平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实际工作表现突出; 5.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6.年纪不超出40岁。
第五条 符合基础条件职员需经评分择优选拔
符合基础条件派遣工需经评分择优选拔, 并以最终评分总分为依据。劳务派遣职员基础分为50分, 依据职员学历、 年度考评结果、 奖惩、 职务晋升、 创新为基础来计算并附值。具体评分标准以下表:
转制人员选拔评分标准表
第六条 转制名额限制
企业将于符合当期申报条件人员中, 以最终评分总分为标准, 根据择优选拔标准选择排名前20%、 且最终评分总分高于60分(含60)作为转制人员。
当出现最终评分总分相等情况, 将根据创新、 职员奖励、 职务\职称\技能、 年度考评结果、 学历前后次序进行逐项对比考察, 逐项对比过程中出现分数差距时则停止对比, 分数高优先选择。对于仍无法排出前后名次情况, 则交由企业转制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确定。
第三章 转制步骤
第七条 企业转制管理机构
企业转制管理委员会(一下简称“企业转制会”): 主 任: 总经理
成 员: 企业高层管理者、 人力资源部经理
人力资源部为企业转制会常务工作机构, 在企业转制会领导下组织转制工作开展。
第八条 转制工作实施 转制工作具体实施步骤为:
第四章 其她要求
第九条 转制人员签署劳动协议根据企业《劳动协议管理要求》(国泰政发? ? 22号)实施。
第十条 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协议制职员后, 计算工龄工资工龄按进入企业从事劳务派遣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转制包含个人切身利益和企业友好稳定,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要严厉工作纪律, 严格审查把关, 严禁多种不正之风。通常在转制过程中, 劳务派遣工本人弄虚作假, 将取消劳务派遣工资格, 退回劳务派遣企业; 管理人员弄虚作假、 以权谋私, 将根据《职员奖惩管理制度》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人力资源部, 经企业转制会同意后公布实施, 修订权归企业转制会。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劳务派遣职员转为劳动协议制职员申请审批表》
〇一五年元月二十日
【篇二: 劳务派遣劳动协议(修订版)】
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协议书
(修订版)
甲方(劳务派遣企业)全称 单 位 类 型 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 登 记 注 册 地 实 际 经 营 地 劳动保障证号 联络方法及电话
乙方(职员)姓名性 别文化程度 身份证件号社会保障卡号 户 籍 所 在 地 实 际 居 住 地 联络方法及电话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依据《中国劳动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公正公平、 老实信用标准, 签署本协议, 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 劳动协议期限
本协议采取固定时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协议期限不少于两年)。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乙双方只可依法约定一次)
二、 工作内容及要求
1、 甲方派遣乙方在辅助性、 替换性)岗位从事 工作, (属于、 不属于)国家要求有毒、 有害、 尤其繁重或者其她特种作业。工作地点为。
2、 派遣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3、 甲方有义务将与实际用工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如实通知乙方。
4、 乙方同意按实际用工单位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 努力提升职业技能, 完成工作任务。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 工作时间: 乙方在实际用工单位实施(标准、 综累计算、 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 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 (常白班、 班运转、 轮班倒班工作制), 平均天天工作时数为 小时, 每七天休息日(保障每七天不少于一个完整昼夜休息);
实施综累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由甲方负责审核实际用工单位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行政许可决定, 并通知乙方。
2、 甲方负责协调实际用工单位保障乙方享受法定休息休假权利。实际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取得乙方同意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 加班工资不包含在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约定基础工资中, 由实际用工单位另计, 发放路径根据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约定实施。
四、 劳动酬劳
1、 乙方享受与实际用工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权利。甲方不得克扣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给乙方劳动酬劳。
2、 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约定乙方工资发放日为每个月日, 工资由 (甲方发放、 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发放), 乙方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为 。
3、 乙方工资标准采取下列第()形式:
(1)乙方实施月薪制, 每个月为 元。
(2)乙方实施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工资分配措施, 乙方基础工资为 元/月; 绩效奖金由实际用工单位另计, 发放路径根据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约定实施。
(3)乙方实施计件工资制, 定额为 , 单价为 元, 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超出定额部分, 由实际用工单位根据加班工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另计。
(4)其她工资分配形式 实际用工单位连续用工, 甲方敦促实际用工单位根据同工同酬措施, 合理为乙方实施工资调整。
五、 社会保险和福利
1、 甲方应该按要求自用工之日起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与养老、 医疗、 工伤、 生育、 失业等社会保险,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乙方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基数须经职员本人确定或公告, 甲方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通知乙方。
3、 甲乙双方应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中乙方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
六、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 甲方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 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严格实施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 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劳动防护用具。乙方必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有权拒绝实际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因为这类原因乙方遭受实际用工单位退回, 不视为乙方过失。
2、 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甲方应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乙方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疗、 判定时, 甲方敦促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处理相关事宜和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甲方确保其享受国家要求医疗期和对应医疗待遇。
七、 劳动协议推行、 变更、 解除和终止
1、 甲方负责协调实际用工单位, 根据本协议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 三方全方面推行各自义务。
2、 乙方因出现《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九条要求情形及违反实际用工单位依法制订劳动规章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 甲方有权依据法律要求与乙方解除本协议;
3、 本协议存续期间非乙方本人过失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 甲方应按当地域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向乙方按月支付酬劳。乙方因《劳务派遣暂行要求》第十二条要求被用工单位退回, 甲方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升劳动协议约定条件, 乙方不一样意, 甲方能够支付经济赔偿金解除劳动协议; 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协议约定条件, 乙方不一样意, 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协议, 但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协议除外。
4、 实际用工单位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负担对乙方义务, 或者实际用工单位有《劳动协议法》第三十八条情形, 致使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 由甲方负担对乙方义务, 实际用工单位负担连带责任。
5、 乙方有《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 本协议不得解除; 本协议期满, 本协议应该续延至对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八、 其她约定条款:
1、 甲方有责任审查用工单位是否推行民主程序, 经职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员讨论, 提出辅助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员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并在用工单位内公告。
2、 甲方有责任审查用工单位是否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出其用工总量10%。
九、 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若甲方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关键责任人、 投资人等事项, 不影响本协议推行; 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 本协议继续有效, 由承继单位继续推行。
包含劳动者切身利益条款内容变更时, 双方应该协商一致, 以书面方法变更本协议。
十、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 应该根据法定条件、 程序和经济赔偿要求标准实施。甲方违反法律要求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应该按《劳动协议法》第四十八条要求处理。
双方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协议, 甲方应该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之日起15日内, 办理完成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甲方依法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 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在乙方推行完交接手续时支付。
十一、 本协议未尽事宜, 法律法规有要求, 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 法律法规没有要求, 由双方协商处理; 双方协商一致, 能够变更本协议。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 应该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 本协议一式份,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最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要求建立职员名册备查, 并向劳动部门办理立案手续。
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署名: 乙方署名:
甲方盖章:
签章日期: 署名日期:
【篇三: 劳动协议到期不续签要赔偿职员吗】
我们劳动协议都是有期限, 通常在劳动协议期限届满时候, 劳动者能够要求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协议。但实践中, 有用人单位在劳动协议到期后就不续签了, 此时需要赔偿职员吗?
赢了网在线律师搜集了以下资料, 期望对大家有帮助:
依据劳动协议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要求,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升劳动协议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协议, 劳动者不一样意续订情形外, 因劳动协议期满终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劳动协议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协议情形:
1、 企业维持或者提升劳动协议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协议, 劳动者不一样意续订, 终止劳动协议, 没有经济赔偿。
2、 企业降低劳动协议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协议, 劳动者不一样意续订, 终止劳动协议, 有经济赔偿。
3、 企业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协议, 终止劳动协议, 有经济赔偿。
同时, 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七条要求了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赔偿计算:
1、 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赔偿。
3、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当地域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三倍, 向其支付经济赔偿标准按职员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赔偿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
4、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协议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总而言之,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协议或职员不续签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都是需要支付职员对应经济赔偿金。但有一个情况例外, 那就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升劳动协议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协议, 劳动者不一样意续订情形。假如你还有相关劳动协议续签方面问
题, 能够参考赢了网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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