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销 售 合 同
甲方(需方):
协议编号:
乙方(供方):
签署地点:
签署时间:
总 则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本着平等互利、 共同发展标准, 遵照《中华人民共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 就甲方现在及未来意欲向乙方采购一个或数种产品, 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以确保未来合作发展之共同利益, 并自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概述
1、 本协议适适用于甲方向乙方订购多种产品。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签章后即生效, 使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协议期满甲乙双方没有异议, 协议自动顺延, 需要更改时重新签署。
3、 全部与本协议相关订单、 月需求计划等双方确定往来文件(传真、 E-mail或类似通讯方法传输正式书面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条: 订单
1、 甲方以订单(可为传真件)形式向乙方订购产品。
2、 订单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货日期及地点、 货款结算方法等内容。
3、 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订单后2个工作日内签字确定并回传; 如有异议, 则必需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4、 订单中全部或部分条款与本协议中条款有冲突时以本协议之条款要求为准。
5、 订单签署生效后,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 如无特殊原因, 不可随意更改或解除订单。
6、 如因一方原因造成订单修改或解除均要在最近一批产品交货日期前15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另一方必需在2个工作日内给与确定, 经另一方确定后方可更改或解除。
7、 任一方对订单进行更改或解除而未立刻通知另一方, 将负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条: 价格
1、 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价格以当次订单为准。
2、 当甲方向乙方提出询价要求时, 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正式书面报价单, 并注明该价格使用期限。
3、 订单实施过程中, 通常价格不做变动, 但如组成产品成本各原因, 如原材料市场价等有显著波动时, 甲乙双方可对实施价格进行重新协商。
第四条: 需求计划
1、 甲方应依据其生产情况于每个月底前将其未来1 个月需求计划以口头、 传真或邮件等形式告之乙方, 以供乙方生产安排之参考。
2、 如需求计划发生重大改变, 甲方有义务提前十天告之乙方。
3、 逢重大节日, 甲方应提前十天告之乙方放假安排, 以供乙方生产、 发货安排之参考。
第五条: 包装与标识
1、 包装: 采取乙方标准包装。
2、 甲方如对产品包装、 标识有特殊要求, 必需在下订单前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制作样品经甲方确定后乙方才可实施。如因甲方未立刻通知乙方更换包装或标识而造成一切后果, 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假如包装费用改变较大, 乙方将重新核实成本给出新报价, 并按新价格实施。
第六条: 交付和运输
1、 交付何种产品、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收货人等内容, 乙方应按每一订单相关条款实施。如因甲方在变更了影响货物正确、 立刻抵达上述内容时而未立刻通知乙方, 乙方将不负担由此所造成一切损失。
2、 乙方有义务将甲方订购产品准期送达甲方指定中中国地点, 运输方法由乙方选择并负担运输费用。
3、 乙方在产品发出即时传真给甲方“送货单”
“送货单”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用户名称、 收货人、 送货地址、 联络电话、 传真、 订单号、 货运企业、 货运单号、 联络电话、 估计抵达时间。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金额、 运输方法等。
甲方如立刻通知乙方, 乙方也可根据甲方要求制作上述单据。
4、 甲方在收到乙方“送货单”后, 对通知内容如有异议, 应立刻通知乙方, 以免影响货物立刻发出和抵达。
5、 甲方在收到货物后2日内对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数量、 包装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验, 对于符合要求甲方应签收并即时将“送货单”传真给乙方, 以确定货已收到。如为不符合要求产品, 甲方有权拒收但必需书面说明拒收理由。
6、 如因乙方原因需延期交货, 乙方有义务于交货日期前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并告之甲方新交货日期。
8、 如因乙方需要提前交货, 乙方有义务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 经甲方确定后方可交货。
9、 每批货物在抵达甲方仓库后, 在货物物权正式转移前, 甲方有义务保管货物。货物如有丢失或因保管不善造成货物损失, 对损失部分由甲方按订单价格赔偿
第七条: 验收标准与时限
1、 验收标准: 甲方向乙方批量采购新产品前对样品和图纸等新产品资料进行认定, 然后约定技术标准, 乙方按产品规格书, 甲方确定图纸及甲乙双方达成技术标准供货。甲方按产品规格书及甲乙双方达成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也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甲乙双方另行签署技术协议作为双方验收标准, 此“技术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 验收时限: 产品在抵达甲方仓库后15天内甲方完成对可判别品质(容量、 内阻、 电压等)验收, 且在15天检测期内如有品责问题则需向乙方提出书面意见, 经乙方确定无误后负责替换补货, 逾期视为批次合格。
3、 保质期: 6个月, 即产品抵达甲方仓库6个月内对于来料检验和甲方生产自检中发觉未加工(未点焊、 未使用)内阻、 电压不良品, 乙方给予退换货, 对于容量, 因为电池化学特征, 伴随搁置时间延长, 容量会有所降低, 每个月在9%以内, 所以在保质期内用户对容量投诉要充足考虑到这一特征, 不然乙方不给予退换货, 并提议电池长时间不用时, 每3个月要充放一次, 超出保质期产品, 乙方有权拒绝受理。
4、 甲方在电池加工前, 应确定电池电性能已合格, 乙方对于电池加工后对容量、 内阻、 电压等电性能投诉不予接收, 不予退换货, 但负担5中安全责任及赔偿。
5、 重大事故, 安全责任及赔偿: 乙方承诺, 经甲乙双方确定, 或相关权威部门裁决, 因为电芯本身质量问题(发生漏液、 鼓胀、 爆炸、 起火)给甲方造成严重伤害和重大损失时, 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 甲方应严格根据乙方提供产品规格书使用电芯, 因为用户使用不妥造成质量事故, 乙方不负担相关责任。乙方产品已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承保, 在处理安全责任及赔偿时会有保险企业介入, 甲方必需给予支持和配合。
6、 因为甲方操作造成试验、 生产结果与事实不符, 由甲方自行负担由此造成一切损失。
7、 甲方在出具验收结论时, 甲方有义务充足考虑到甲乙双方检测设备间存在误差。
8、 乙方交付给甲方产品, 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全部权即时转交甲方。
第八条: 付款与结算方法
双方签署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 甲方预付50%定金, 乙方收到定金后安排生产;
剩下50%尾款甲方发货前付清, 乙方对应开具增票。
第九条: 品质确保
1、 当甲方要求时, 乙方有义务提供与本产品相关之规格书、 验收标准、 品质控制规范等相关资料给甲方。
2、 乙方必需确保销售给甲方产品均为全新且未使用过, 与甲方所订购产品保持一致。
3、 乙方负责确保其产品品质稳定、 均一。
4、 乙方应于每批交货时随货附上该批产品之检测汇报; 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检测汇报不能同时随货发出, 经书面通知甲方后并在不影响甲方验收情况下, 可滞后发出给甲方。
5、 若乙方销售给甲方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制成成品销售给下游用户后, 甲方产品发生品责问题, 乙方不负担任何甲方用户向甲方提出一切赔偿连带责任。
第十条: 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
1、 乙方有义务依甲方合理要求提供一切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如乙方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中心人员为甲方处理并非乙方产品质量问题且在本协议要求验收期外, 乙方将视情况收取一定服务费, 具体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2、 乙方将定时对甲方进行技术交流和用户回访, 商务与技术交流最长间隔时间不超出3个月。
3、 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 信息反馈时限不超出8小时, 上门服务重大问题不超出二十四小时, 通常问题不超出48小时。
4、 乙方有义务阶段性地向甲方提供生产乙方产品之原材料之市场行情等相关成本波动情况, 并推荐最新、 最有竞争优势产品给甲方。
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
1、 甲、 乙双方任何一方因本协议知悉另一方业务、 技术秘密及双方交易价格,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不得泄密于第三方, 亦不可转让于第三方。
2、 因任何一方未尽到保密义务, 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
甲方如与第三方就本产品发生相关知识产权之侵害等纠纷时, 责在乙方则由乙方负全责; 责在甲方则由甲方负全责; 若责在甲乙双方由甲乙双方商确定。
第十三条: 忠诚条款
1、 协议使用期内, 甲乙双方有义务依本协议负担一切责任, 假如协议内容需要更改, 则双方必需签署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责权利。
2、 乙方确保提供产品含有正当全部权, 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抵压权及其它权利, 不会妨碍甲方对产品使用和销售。
3、 甲乙双方应确保在本协议实施过程中不违反与其相关任何协议条款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4、 甲乙双方在可能发生对货物品质、 成本、 价格和交付产生重大改变时或之前必需立刻书面通知另一方上述改变及所采取应对方法。
第十四条: 协议修改、 解除及转让
1、 甲乙双方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 经双方认可, 能够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协议修改书”方法对本协议进行补充和修改。
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它不得已之事由, 认为已无法继续推行本协议时, 经另一方同意后, 可解除本协议全部或一部分。
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法律或本协议附件、 订单行为且情节重大时, 任何一方都有权不经催告直接解除本协议全部或部分。
4、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 经书面定时数次催告仍不推行时, 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全部或部分。
5、 因本条3、 4款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方不需负担违约责任及另一方损失。
6、 因任何原因解除本协议, 均不影响甲乙双方索赔权利, 甲方都有义务将拖欠乙方货款全额付清。
7、 若任何一方需要解除本协议, 均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 共同签署“解除协议协议”, 方可解除本协议。
8、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后, 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权利或委托第三方推行应尽义务。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及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协议法”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解释。
2、 双方在实施本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 双方可先友好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可提交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一切费用由败方负担。
3、 违约方有义务根据本协议及《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支付违约金及负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附则
1、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为凭。
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3、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实施过程中所签署补充协议等附件, 经甲乙双方签章后传真件一样含有法律效力, 任何添加或修改文字均视为无效。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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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邮编:
主管(签字):
主管(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协议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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