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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最终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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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协议补充协议 (协议编号: ) 出卖人: 买受人: 鉴于买受人决定购置出卖人开发建设【蘭湾·蒂钒尼】项目地下负二层第 号地下停车位(以下简称地下停车位)并与出卖人自愿签署了协议编号为 《商品房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为深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特作以下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与前述协议有抵触之处, 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 买受人按以下付款方法向出卖人支付地下停车位购置总价款: 1、 一次性付款方法 买受人于《商品房买卖协议》签署之日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地下停车位购置总价款, 即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整)。 若买受人逾期支付上述地下停车位购置款, 则组成违约, 应该根据《商品房买卖协议》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之约定向出卖人负担违约责任。 2、 分期付款方法 1)《商品房买卖协议》签署之日, 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地下停车位购置总价款 %首期地下停车位购置款即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整)。 2)买受人于《商品房买卖协议》签署之日十五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 向出卖人付清剩下 %地下停车位购置款即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整)。 若买受人逾期支付上述任一笔地下停车位购置款, 均组成违约, 应该根据《商品房买卖协议》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之约定向出卖人负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定, 买受人所购地下停车位按个计价, 并非以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地下停车位并不形成独立分割空间。 第二条 相关地下停车位交付尤其约定: 1、 出卖人交付停车位为未进行装修清水房。在买受人没有付清协议约定地下停车位购置总价款之前, 出卖人有权抗辩买受人提出地下停车位交付请求; 2、 出卖人在地下停车位达成协议约定交付使用条件后, 无须再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地下停车位交付手续, 买受人均应于本补充协议约定交付日届满前前往【蘭湾·蒂钒尼交房处】现场办理地下停车位交付手续; 如买受人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成交付验收手续, 本补充协议中约定交房期限届满日, 视为出卖人交付日, 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办理任何验收和交接。该地下停车位毁损、 灭失风险以及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等自该视为交付日起由买受人负担。 3、 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协议约定交付期限前往【蘭湾·蒂钒尼交房处】现场办理地下停车位交付手续时, 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推行地下停车位交付手续, 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含有代理法定要件外, 还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公证委托, 并于协议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委托书; 2) 买受人本人与委托代理人在地下停车位交付日届满前, 携带各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出卖人售楼现场, 向出卖人当面办理地下停车位交付授权委托书。 3) 使领馆见证或认证文件。 4、 因买受人购置地下停车位已展现, 虽还未取得计划验收合格证, 但已含有正常使用停车功效和条件, 买受人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及本补充协议前已对地下停车位(包含具体位置、 尺寸大小等)、 隶属设施、 小区环境等现实状况进行了实地查看, 并在确信没有任何异议后签署买卖协议。买卖双方以地下停车位现实状况进行交付, 买受人不得在买卖协议签署后以对地下停车位、 隶属设施、 小区环境等现实状况不满意或与协议不一致为由要求解除协议或向出卖人主张赔偿。 经买受人尤其申请, 出卖人愿意在买受人付清全部地下停车位购置总价款之日起七日内即向买受人交付该地下停车位, 买受人自愿接收该车位并认可该车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买受人不得以该停车位未取得计划验收合格证为由要求出卖人负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或要求退房或损失赔偿。同时, 买受人应该合理使用该地下停车位, 因买受人使用不妥或其她买受人原因造成该地下停车位发生损坏或出现其她情形而影响出卖人拖延取得计划验收合格证, 买受人除负担恢复原状、 修复责任外, 还应该负担自车位损坏之日起至修复完好之日止期间每日车位总价款万分之二违约金。 5、 因买受人购置前已经对地下停车位进行了实地查看, 所以买受人承诺: 只要出卖人交付房屋在设计和施工质量上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 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卖人负担质量违约责任。 6、 买卖双方选择地下停车位按个计价, 地下停车位面积差异对地下停车位购置总价款不组成任何影响; 对出现地下停车位面积差异, 双方互不找补。 第三条 相关权属办理尤其约定 1、 买受人自愿委托出卖人办理协议项下地下停车位权属转移登记, 应向出卖人提供书面委托书并完成出卖人处理委托事务条件, 该委托为无偿委托。依据《中国协议法》第四百零六条要求, 无偿委托协议, 非因受托人(出卖人)有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委托人(买受人)造成损失, 买受人不得要求出卖人负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 2、 买受人须依据出卖人要求出具办理上述事项授权委托书并全力配合出卖人开展办证工作。 3、 在本协议约定地下停车位交付期限届满前, 买受人须主动向出卖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支付按政府要求应由买受人负担维修资金和办理权属证书所需多种税、 费(具体金额到时以政府相关部门文件要求为准)并提供全部资料。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全部费用、 提供代办权属转移登记委托书等代办资料和支付代缴维修资金, 或买受人提交资料和证件在办理产权时因过期等原因造成无法有效办理(如身份证过期等), 以及不推行权属转移登记办理时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其她帮助义务, 则不能立刻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出卖人在买受人向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 交清全部资料、 税、 费及维修资金并办理完成地下停车位交付验收手续且买受人已取得所购[蘭湾·蒂钒尼]项目 栋 单元 层 号房屋分户房屋全部权证之日起 700 日内, 为买受人办理地下停车位全部权证。如因买受人原因造成不能办理地下停车位分户全部权证, 出卖人不负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买受人购置地下停车位是否能够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以地下停车位所在地国土部门相关政策及具体实施程度为准, 出卖人并无须定确保买受人购置地下停车位能够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买受人所购置地下停车位办理车位全部权证后, 依据当初国土部门政策, 假如能够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出卖人应该在买受人提供了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全部资料及全部费用后, 自地下停车位全部权证办理之日起 年内, 依据买受人委托为其办理地下停车位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期间假如发生政策改变造成不能办证或办证延迟, 出卖人均不所以负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4、 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地下停车位全部权证书取得标准为房屋主管部门核发以买受人为全部权人房屋全部权证中载明发证时间, 而非出卖人向买受人移交房屋全部权证书时间。 第四条 依据建设部、 财政部《住宅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措施》及《成城市城市住房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暂行措施》要求, 买受人未按要求交纳维修资金, 作为建设单位出卖人依据要求不得向买受人交付地下停车位。为此, 买卖双方约定: 买受人应该以委托出卖人代收代缴方法, 于出卖人向其交付本协议项下地下停车位之前, 按政府相关要求向出卖人提供代缴专题维修资金, 再由出卖人统一交存至房产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管理银行。买受人逾期交纳, 买受人应该自逾期之日起, 每日按协议约定地下停车位购置总价款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同时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地下停车位交付手续, 且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分户产权时间对应顺延。 第五条 地面车位、 地下停车位权属归属 【蘭湾·蒂钒尼】项目范围内计划设计未出售地面车位、 地下停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库, 其权属归出卖人全部, 出卖人有权以出卖、 出租、 赠与、 抵押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相关相关建筑物及设施尤其约定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要求, 【蘭湾·蒂钒尼】项目范围内计划同意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全部, 未计入公摊面积建筑物、 构筑物(包含多种商业用房、 学校、 幼稚园、 农贸市场、 非机动车停车库、 设备用房等)全部权、 使用权均归出卖人全部。 上述归出卖人全部建筑物、 构筑物由出卖人自行决定投入使用、 运行等时间。 第七条 买卖双方均同意以《商品房买卖协议》、 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所约定之条款为界定双方权利、 义务之最终有效依据, 其她由出卖方提供售楼书、 宣传资料、 沙盘模型等要约邀请均不对双方含有约束力, 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计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并对商品房买卖协议签订以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 应该视为要约。, 第八条 买卖双方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除非出现双方约定协议解除条件或者含有法定解除条件外,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协议, 如一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协议并取得相对方协商同意, 提出单方面解除协议一方应按协议约定地下停车位购置总价款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不管何种原因造成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解除, 买受人均应在协议解除后五日内配合出卖人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买卖协议立案登记撤销手续, 如买受人不推行立案撤销配合义务, 出卖人除有权拒绝退还其地下停车位购置总价款外, 还有权按协议约定地下停车位购置总价款20%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 买卖双方中一方向另一方以发出解除协议通知方法行使协议解除权, 如收到解除协议通知一方对解除协议有异议, 应该在收到解除协议通知后一个月内依法以 诉讼 方法行使其法定异议权利, 不然, 视为其对解除协议无异议。 第九条 买、 卖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本着老实信用标准来对待相对人在推行协议时通知、 通知事项, 如因重大事项需推行书面通知义务, 则应根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通讯地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通知相对人, 寄发挂号信或特快专递一方在邮局或快递企业寄发通知或通知内容时相关凭证能够作为推行通知义务依据。在新津县城内, 寄发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后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在新津县城以外中国境内, 寄发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后第五日视为送达日。在中国境外, 寄发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后第七日视为送达日。 第十条 在本协议签署后, 买、 卖双方中任何一方因住所地等通信联络方法发生改变或电话等通讯联络方法发生改变, 均应以书面方法通知对方。不然相对人按原通讯地址进行通知, 在第九条约定时限届满后视为有效送达, 不能收到通知后果由过失人自行负担。 第十一条 出卖人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措施》、 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协议示范文本》、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 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 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表明内容,出卖人还在签署本协议前, 向买受人明示了《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给予了说明, 买受人知晓应在每个月 日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地下停车位物业服务费, 买受人在此承诺遵守该《 ·业主临时条约》和《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如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协议》第二十六条之约定相抵触, 则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尤其约定: 因商品房买卖协议签署或推行过程中争议, 由买卖双方进行友好协商, 因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有一方不愿意协商, 主张权益一方只能根据《商品房买卖协议》第二十五约定争议处理方法公平地寻求处理争议路径。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争议处理方法, 采取任何可能造成对方声誉贬损、 对方工作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行为处理争议(如围攻哄闹出卖人项目现场或办公场所, 利用横幅、 网络等发表不实之词进行贬损等), 属于违反《商品房买卖协议》、 本补充协议约定争议处理方法之违约行为, 违约方应该就其每次违约向守约方支付协议约定车位购置总价款20%违约金。 第十四条 地下停车位保修期从项目工程完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在买卖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签订过程中, 买卖双方已就协议所包含违约金百分比进行了充足协商, 在推行过程中, 任何一方违约, 均不得以违约金过分高于给守约方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削减。 第十六条 以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法购置地下停车位, 在买卖协议约定地下停车位购置总价款未完全付清之前, 所签《商品房买卖协议》不在房产管理局网上进行立案。 第十七条 在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 本补充协议及协议附件时出卖人已经对前述文件全部内容进行了逐条解释与说明, 推行了提醒注意义务和充足说明义务, 双方也已就协议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八条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 二零 年 月 日 二零 年 月 日 附件: 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护照等身份证实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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