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项目合作协议书
合作人: 冯国栋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合作人: 陈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合作人: 刘志强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丙方)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本身能力, 自愿合作, 建立项目股份合作制, 实施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 共担风险、 共享利益。各合作人为项目原始股东, 以占项目总股份百分比对项目负担风险责任, 享受利益分红, 三方本着互利合作标准经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以供信守。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
合作经营项目为新疆和田县绿色生态脱贫产业园PPP项目, 包含项现在期关系运作, 投标前期准备工作, 投标工作, 中标后施工管理, 项目完工后预结算, 项目质保期间管理, 项目尾款收取等。
第三条、 合作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合作项目完工验收并收取全部工程款, 合作人按约定享受全部权益并负担全部义务止。
第四条、 股份百分比、 资金投入、 合作人分工、 利润分配
1、 甲方占项目总股份40%, 乙方占项目总股份30%, 丙方占项目总股份30%。
2、 甲方负责筹集项现在期开启资金用于办公场地租赁、 办公用具采购、 零星材料采购、 生活开支、 项目管理人职员资发放等日常开支。甲方筹集资金按月息2%计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利息, 本金和利息均计入项目成本。待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开始工程进度款时, 优先偿还甲方筹集开启资金及利息, 剩下进度款作为项目流动资金。如合作项目无法实施, 甲方前期投入开启资金由各合作人按各自合作百分比负担责任。
3、 甲方负责项目部组建、 项目管理人员委派、 施工班组选择等日常项目管理工作, 为本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乙方、 丙方有权各派1名项目人员参与项目管理。以上人职员资由项目部支付, 计入项目成本。
4、 如进度款仍不能维持周转时, 仍按本协议第四条第2款实施。
5、 乙方利用本身资源负责本项目承接工作及施工过程中对外关系协调, 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不计入项目成本。乙方承诺在12月30日之前承接造价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建设工程, 承诺在合作期间承接总造价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建设工程。如乙方未能按时完成或足额完成以上承诺, 乙方应自动退伙, 并不得享受合作项目任何收益。
6、 乙方负责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 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不计入项目成本。乙方承诺合作项目工程造价按定额套价, 其中建筑工程下浮小于5%, 钢结构工程下浮小于12%。钢结构材料款(含加工费、 运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预付或垫付。项目履约确保金缴纳总金额不超出人民币600万元。如乙方未能完成以上承诺, 乙方应自动退伙, 并不得享受合作项目任何收益。
7、 丙方出资人民币600万元, 在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打入甲方账户, 作为本合作项目履约确保金, 由甲方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如项目履约确保金超出600万元, 不足部分由丙方在履约确保金缴付期内补足, 如丙方未能按时缴足履约确保金, 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均由丙方负担。履约确保金在施工总承包单位退还后, 由甲方无息返还到丙方账户。
8、 合作期间业主支付工程款为合作人共有财产, 由甲方管理使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时, 应优先将甲方筹集开启资金及利息退还给甲方。剩下部分归各合作人共同全部, 每一个项目结束后, 按合作份额分配利润或负担义务。
9、 甲方前期对项目进行考察所发生费用均计入甲方筹集资金, 其返还及计息方法按本协议第四条第2款实施。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 共担风险, 共负盈亏。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约定由各合作人按合作份额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合作债务后, 另两方应该按各自百分比在10日内向偿还债务一方支付自己应负担部分。
1、 盈余分配: 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各方所占合作份额分配。
2、 债务负担: 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 合作人按第四条第一款各方所占合作份额自行负担债务, 合作人如负担超出自己份额债务, 其它合作人应在10日内, 将该合作人替自己负担债务部分支付给该合作人。
第六条 入伙、 退伙、 出资转让
1、 入伙。
⑴新合作人入伙, 必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⑵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⑶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入伙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项目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2、 退伙。
⑴合作人在单个项目未结束前, 不得私自退伙。
⑵合作人不能推行本协议第四条各项条款义务时, 不能推行一方自动退伙。
⑶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然退伙: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强列入失信名单或强制实施其名下企业财产。
以上情形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⑷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a.未推行出资义务和本协议约定义务;
b.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项目造成重大损失;
c.实施合作项目事务时有侵吞其她合作人利益恶劣事件发生;
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 能够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 向合作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 其她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合作项目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如有盈利, 则只退回出资额, 作为除名处罚不享受盈利分配; 如亏损, 则需按其出资额减去其负担亏损百分比后中只退还余额部分, 不够部分由退伙人现金补齐。
3、 出资转让。
本合作协议不许可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全部或部分合作份额。
第七条 合作责任人及合作事务实施
项目合作成立后, 每个月召开一次股东会议, 或有重大事宜需临时召开股东会议, 审核项目一月财务报表, 评议项目运作情况。如有重大难题和关系项目各股东利益重大事项, 应该经占股份百分比三分之二以上合作人同意方可实施。
全体合作人决定, 委托冯国栋为合作责任人, 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 负责筹集项现在期开启资金, 签订协议;
2、 对合作项目进行全方面日常管理, 严格实施项目施工协议;
3、 管理合作资产并支付合作开支;
4、 经营合作项目其她事项。
第八条 合作人权利和义务
1、 合作人权利:
⑴合作事务经营权、 决定权和监督权, 合作项目通常经营活动由合作责任人决定, 重大事项必需经合作人共同决定, 每个合作人都有表决权;
⑵合作人享受合作利益分配权;
⑶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持股百分比进行, 合作经营积累财产归合作人按份共有;
2、 合作人义务:
⑴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统一;
⑵分担合作经营损失债务;
⑶为合作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⑷保密约定: 合作人确保并承诺, 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及实施中, 不向其她人提供本项目相关经营情况、 财务情况、 商业秘密及其它情况。合作人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合作终止和清算
1、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⑴合作期限届满;
⑵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2、 合作清算:
⑴合作解散后应该进行清算, 并通知债权人;
⑵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组成, 或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指定合作责任人或委托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
⑶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 按下列次序清偿: 合作所欠招用职职员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作所欠税款、 合作债务、 返还合作人出资;
⑷清偿后如有剩下, 则按合作人所占股份百分比进行分配。
第十条 协议争议处理方法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 如协商不成, 应向合作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她
1、 合作人协商一致, 能够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 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 以补充、 修改后内容为准。
2、 入伙协议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3、 本协议一式三份, 合作人各执一份, 具相同法律效力。
4、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丙方履约确保金足额打入甲方账户后生效。
合作人(签字):
日期:
签署地点: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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