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租赁协议成立要件
【篇一: 房屋租赁协议(附生效条件)】
房屋使用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络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络电话:
鉴于:
1、 甲方拥有坐落于 区 路 号房屋正当使用权。
2、 乙方对甲方享受壹佰壹拾万元人民币(¥110.00万元)正当债权。
3、 甲方有意将上述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以应收租金抵消上述所欠乙方全部
债务, 乙方愿意使用该房屋以应付租金抵消对甲方享受全部债权。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在平等、 自愿基础上, 依据《中国协议
法》等法律法规, 签署本协议, 以昭信守。
第一条 房屋基础情况
1、 甲方交付房屋坐落于 区 路 号, 双方确定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
2、 甲方已经通知乙方, 其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乙方承诺已获知该事项。
第二条 房屋用途
1、 该房屋用途为
2、 乙方如需改变该房屋用途, 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因改变用途所需办理相关
手续由乙方按要求办理, 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三条 房屋使用期限
房屋使用期为, 从 年 月 日起至从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房屋租金、 物业管理费
1、 房屋租金为七万三千三百三十元人民币(¥7.333万元)/年, 使用期租金累计壹佰壹拾万元人民币(¥110.00万元)。
2、 甲方同意以乙方对其享受债权(¥110.00万元)抵消本条第一款全部租金, 本协议一旦生效, 则视为乙方完成支付租金义务。
3、 租金 (包含/不包含)本协议所要求物业管理费及之外乙方应付其她相关费用。
4、 房屋使用期间物业管理费、 水电使用费等由 方统一负担。
第五条 房屋交付和验收
1、 本协议生效后日内, 甲方须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 交付房屋时, 甲乙双方对使用房屋内相关设施和物品进行清点并签字。
第六条 交房改造、 装修及维护
1、 乙方有权在使用房屋内进行为经营目而进行必需改造、 装修、 设备安装等施工行为。
2、 乙方应确保不会对使用房屋主体结构等造成不可恢复破坏, 且不会影响房屋以后正常使用。
3、 因为乙方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房屋内甲方权属多种设备发生损坏, 甲方能够代为维修, 但必需由乙方负担维修费用。
4、 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造成使用房屋及其隶属设施损耗或损坏, 由甲方负责维修并负担相关费用。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维修, 乙方能够代为维修, 但其有权向甲方主张维修费。
第七条 使用房屋交还
1、 在使用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协议退房时, 乙方应自行拆除其对使用房屋所进行任何附加装置, 不然, 甲方有权对该附加装置进行处理, 甲方对该附加装置移走或拆除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2、 在使用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协议退房时, 乙方应搬走属于自己物品, 完成房屋清洁。不然, 该物品遗失、 损坏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 且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使用房屋内留置物品及由保洁员对该使用房屋进行保洁, 处理留置物品所发生费用及房屋清洁费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双方责任及确保条款
1、 在使用期内, 甲方应为乙方使用房屋提供正常使用能源及其它应含有功效, 使公共设备、 设施保持良好运行情况。
2、 在使用期内, 甲方不得无故收回使用房屋, 不然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剩下使用期租金损失, 以及因甲方提前收回使用房屋而给乙方造成其她损失。
3、 乙方使用房屋期间, 必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规章及相关管理要求, 依法经营, 管理使用房屋场所, 严格根据本协议约定和营业执照所要求经营范围经营, 乙方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反法律行为; 若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或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而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 则乙方应负担损失赔偿全部责任, 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4、 乙方使用房屋期间 (能够/不得)将使用房屋全部或部分转让、 分租给第三方。
5、 乙方使用房屋期间须遵守相关防火、 防盗法律、 法规及安全、 卫生规则。
6、 在使用期内, 乙方发觉该房屋内属甲方维护隶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 应该立刻通知甲方进行修复。甲方如未立刻修复, 乙方可自行或委托修复, 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若已发觉损坏或故障而未在合理期间不予通知, 造成包含乙方损失或不能正常使用, 其损失和责任甲方不予负担。
第九条 协议终止
1、 双方已推行完成本协议项下双方责任和义务, 且协议到期自然终止。
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推行时, 经双方确定本协议能够终止, 双方互不负担违约责任, 但甲方仍需向乙方赔偿房屋剩下使用期间实际租金损失。
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 能够解除本协议。
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4.1、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 日;
4.2、 交房时房屋不符合协议约定, 严重影响乙方使用。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提出解除协议, 甲方对乙方负有债务须继续推行。
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收回该房屋:
5.1、 不根据协议约定私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5.2、 私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给房屋带来严重危害;
5.3、 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推行约定义务, 或者违反本协议条款内容, 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致使本协议提前终止, 除本协议条款已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以外, 对未约定或未通知造成损失, 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据实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通知、 变更
1、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可送至本协议约定联络地址。
2、 双方同意除本协议有约定以外, 如再发生变更之内容, 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纠纷处理及适使用方法律
1、 凡因实施本协议所发生, 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应首先经过友好协商加以处理, 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署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 除有争议部分外, 本协议其她条款和内容效力、 推行及依法修订不受影响。
3、 本协议如有与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内容, 该内容无效, 但不影响其她内容有效性。本协议中未明确要求事宜, 双方均遵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实施。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及其她
1、 本协议附件及双方所签署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若甲方在 年6 月25 日之前完成支付其所欠乙方壹佰壹拾万元人民币(¥110.00万元)债务, 则本协议自始至终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3、 本协议一式贰份,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署于上海市 区。
【篇二: 租房协议生效条件】
篇一: 一个包含房屋租赁协议生效要件案例
一个包含房屋租赁协议生效要件案例
【案情介绍】
王某是某市某大学毕业生, 因为刚刚参与工作, 工资不高, 不得不在外面租房子住。8月, 王某经过某房屋中介与张某签署了一房屋租赁协议, 协议约定: “张某将其全部位于某路某小区11幢402房出租给王某使用, 租赁期限2年, 从9月到9月, 租金为每个月500元, 每三个月付一次, 第一次租金在9月1日支付, 王某在9月1日入住, 房屋定金为200元。”协议签署后, 王某根据协议约定支付了定金200元, 并在9月1日支付了第一期租金1500元, 入住了该房屋。
5月6日, 张某见周围房屋租金价格上涨了, 便与第三人李某就该房屋又签署了另一份房屋租赁协议, 租金为700元每个月, 从6月1日起推行, 李某和张某于协议签署当日办理了房屋租赁协议立案手续。张某在5月27号通知王某, 原来房屋租赁协议没有办理登记立案手续, 是无效, 现在该房屋已经出租给了另外人, 请她在5月30日搬出去。 王某认为双方已经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 不愿意搬出去。双方就此发生了纠纷, 李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请求确定其与王某签署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个包含房屋租赁协议生效要件案例。
《协议法》第44条要求: “依法成立协议, 自成立时生效。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应该办理同意、 登记等手续生效, 依据其要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要求: “房屋租赁,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该签署书面租赁协议, 决定租赁期限、 租赁用途、 租赁价格、 修缮责任等条款, 以及双方其她权利和义务, 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立案。”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措施》第17条要求: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正当有效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 《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正当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 《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凭证之一。”该措施第32条还要求: “违反本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二)不按期申报、 领取《房屋租赁证》,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并可处以罚款。”本案中, 王某和张某协议依据法律要求签署了书面方法租赁协议, 协议已经依法成立, 即使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立案手续, 但这并不影响王某和张某之间房屋租赁协议效力, 该房屋租赁协议仍然是有效, 法院应该依法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咨询请关注中国房产律师网【/mlist2145/59089/】篇二: 租房协议是否有效 租房协议是否有效
市民韩女士来电咨询: 我买了一套商品房, 因开发商原因房产证还没办下来。现我将房子租给他人开店。租房者称, 因我还未拿到房产证, 与她所签署租房协议在法律上无效, 请问是不是这么?
泰州弘泰律师事务所易律师回复: 假如韩女士所购商品房产权清楚, 不管拿到房产证是否, 其与租房者签署协议都是有效。篇三: 个人租房协议(标准版)
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
甲、 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租赁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础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九龙镇中心小学门口东西路与栗头街交叉处东南角, 一层, 面向西两间。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学生培训及住宿。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法。
乙方按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 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相关房屋租赁期间相关水电费用, 甲方走后, 乙方负担。
第八条 乙方对房屋使用有变更情况, 须经甲方同意方可变更。
第九条 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 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 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 乙方不负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 由甲、 乙双方另行议定, 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 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本协议之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协议及其附件内, 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含有相同效力。
第十三条 其她约定; 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以下:
(1)
(2)
(3)
(4)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推行中发生争议, 由甲、 乙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 甲、 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甲、 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含有相同效力。
甲方(签章): _____乙方(签章): _____
电话: 电话: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篇三: 房屋租赁协议概念】
法律特征(一)概念租赁协议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 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
并于使用完成后归还租赁物协议。房屋租赁协议是租赁协议一个, 含有租赁协议通常
特征, 应适用《协议法》相关租赁协议通常要求。房屋租赁协议与通常租赁协议不一样之处,
关键在于协议标物是属于不动产房屋, 由此也带来一些法律规则上特殊性, 如房屋
承租人有优先购置权, 同住人享受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能够承受协议, 房屋租赁要向
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立案等。(二)法律特征房屋租赁协议关键含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
赁协议是移转房屋使用权协议。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协议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全部
权为目。因为房屋租赁协议仅移转房屋使用权, 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协议约定对租赁房屋
进行使用收益, 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 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 出租人有取回
权。2.房屋租赁协议是诺成、 双务、 有偿协议。房屋租赁协议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
而不以房屋交付为协议成立要件, 故系诺成协议而非实践协议。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
务, 为双务协议。出租人出租房屋目在于获取租金, 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目在于取得
房屋使用权, 故租赁协议为有偿协议。3.房屋租赁协议含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协议让渡是
租赁房屋使用权, 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 不然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目不符, 也容
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 租赁协议属于债权关系, 与物权含有永久性不一样, 如租赁期
限过长, 也有害于租赁房屋改良。所以, 《协议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要求: “租赁期限不得
超出二十年。超出二十年, 超出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 当事人能够续订租赁协议, 但
约定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出二十年。”(三)与其她协议区分房屋租赁协议属于
一个比较古老协议, 特征比较明确, 在实践中通常不会发生歧义。不过, 在现代社会, 房
屋租赁协议可表现为更多形式, 故仍有产生混淆可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措施》
第三条要求: “房屋全部些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她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法
与她人从事经营活动, 均应遵守本措施。”立即以房屋使用权出资行为也纳入了房屋租赁合
同范围。有些地方立法将很多性质不一样协议都认定为房屋租赁协议。比如, 浙江省建设
厅公布《相关<浙江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通知》要求: 房屋租赁包含以房
产为资本进行联营、 人股、 承包、 带营业执照出租。以物抵租、 以修抵租、 以息抵租等均属
支付租金行为。所以, 有必需区分一下租赁协议和相关协议。1.房屋租赁协议与合建协议
区分合建协议是指由一方提供或者多方提供建设资金,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 共同作为房地
产建设主体向相关部门申报相关手续, 共同建设, 并根据约定分割建成房屋或者房屋销售
款项协议。合建主体在房屋建成时, 是房屋共同全部者。而房屋租赁协议主体一方
是房屋全部者或者拥有授权人, 另一方为承租人, 其在房屋租赁协议生效前对房屋不享受
权利。所以, 合建协议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实践中, 存在这么合作行为: 一方提供
土地使用权, 另一方提供资金并承建, 约定房屋建成后, 由提供土地一方取得全部权, 提
供资金并承建一方则对部分房屋享受若干年使用权。这个协议实际上不是合建协议, 而
是一个混合协议, 现有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内容, 也有租赁协议内容。2.房屋租赁协议与
合作、 联营、 入股区分有些人认为, 为联营提供场所, 即房地产产权人将房地产使用权
部分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她非产权人使用, 并从中获取利益, 这种联营协议实质是
一个租赁协议。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全部权未发生转移, 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
转移于她人使用, 这种入股亦是一个租赁关系。我们不赞同这种见解。首先, 《相关<浙江省
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通知》要求立法意图为避免借联营之名, 行逃避租赁
税收之实, 能够经过行政方法进行管理和制裁。至于协议法律性质, 人民法院应依法给予
认定。在认定协议性质时, 不能仅局限于协议名称, 而应就其本质进行分析。其次, 联营合
同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不一样。联营协议中, 提供房屋使用权当
事人通常共同参与经营活动, 享受对经营活动管理经营权利, 同时有负担联营活动风险
义务。提供房屋联营一方对联营企业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 并有参与管理联营企业权
利, 同时联营财产含有相对独立性, 联营一方不能随意处理合作财产。中国《合作企业法》
要求, 合作财产为合作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任何合作人未经其她合作人同意, 无权为其个人
目占有、 使用其出资财产。即使是法人型联营, 联营一方将其全部房屋使用权出资,
则该房屋使用权在联营企业存续期间为联营企业财产。联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个出
资方法, 联营者取得是企业股权。而房屋租赁协议出租人不参与承租人任何活动,
也不负担承租人活动风险, 她只对承租人负有提供房屋、 房屋瑕疵担保以及房屋维修义
务, 同时享受收取租金权利, 并对房屋享受最终处分权。总而言之, 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认
为, 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 合作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协议概念(共2篇)]篇一: 房屋租赁协议概念
房屋租赁协议概念
[房屋租赁协议概念(共2篇)] 什么是房屋租赁协议?
——房屋租赁协议
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租赁协议是当事人
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 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成后归还租赁物协议。房
屋租赁协议是租赁协议一个, 含有租赁协议通常特征, 应适用《协议法》相关租赁协议
通常要求。房屋租赁协议与通常租赁协议不一样之处, 关键在于协议标物是属于不动产
房屋, 由此也带来一些法律规则上特殊性, 如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置权, 同住人享受同
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能够承受协议, 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立案等。
(二)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协议关键
含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协议是
移转房屋使用权协议。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协议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全部权为目。
因为房屋租赁协议仅移转房屋使用权, 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协议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
益, 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 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 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协议是
诺成、 双务、 有偿协议。房屋租赁协议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 而不以房屋交付为
协议成立要件, 故系诺成协议而非实践协议。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 为双务协议。出
租人出租房屋目在于获取租金, 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目在于取得房屋使用权, 故租赁
协议为有偿协议。
3.房屋租赁合
同含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协议让渡是租赁房屋使用权, 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 不然将与
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目不符, 也轻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 租赁协议属于债权关
系, 与物权含有永久性不一样, 如租赁期限过长, 也有害于租赁房屋改良。所以, 《协议法》
合建协议, 而是
一个混合协议, 现有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内容, 也有租赁协议内容。
合作、 联营、 入股区分
有些人认为, 为联营提
供场所, 即房地产产权人将房地产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她非产权人
使用, 并从中获取利益, 这种联营协议实质是一个租赁协议。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全部权未
发生转移, 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转移于她人使用, 这种入股亦是一个租赁关系。
我们不赞同这种观
点。首先, 《相关<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通知》要求立法意图为避免
借联营之名, 行逃避租赁税收之实, 能够经过行政方法进行管理和制裁。至于协议法律性
质, 人民法院应依法给予认定。在认定协议性质时, 不能仅局限于协议名称, 而应就其本质
进行分析。其次, 联营协议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不一样。联营协议
中, 提供房屋使用权当事人通常共同参与经营活动, 享受对经营活动管理经营权利, 同
时有负担联营活动风险义务。提供房屋联营一方对联营企业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 并
有参与管理联营企业权利, 同时联营财产含有相对独立性, 联营一方不能随意处理合作
财产。中国《合作企业法》要求, 合作财产为合作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任何合作人未经其她
合作人同意, 无权为其个人目占有、 使用其出资财产。即使是法人型联营, 联营一方将
其全部房屋使用权出资, 则该房屋使用权在联营企业存续期间为联营企业财产。联
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个出资方法, 联营者取得是企业股权。而房屋租赁协议出租
人不参与承租人任何活动, 也不负担承租人活动风险, 她只对承租人负有提供房屋、 房
屋瑕疵担保以及房屋维修义务, 同时享受收取租金权利, 并对房屋享受最终处分权。
总而言之, 我们不能一概
而论地认为, 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 合作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
篇二: 房屋租赁协议
概念
房屋租赁协议概念
什么是房屋租赁协议?
——房屋租赁协议
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租赁协议是当事人
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 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成后归还租赁物协议。房
屋租赁协议是租赁协议一个, 含有租赁协议通常特征, 应适用《协议法》相关租赁协议
通常要求。房屋租赁协议与通常租赁协议不一样之处, 关键在于协议标物是属于不动产
房屋, 由此也带来一些法律规则上特殊性, 如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置权, 同住人享受同
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能够承受协议, 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立案等。
(二)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协议关键
含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协议是
移转房屋使用权协议。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协议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全部权为目。
因为房屋租赁协议仅移转房屋使用权, 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协议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
益, 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 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 出租人有取回权。
同是诺成、 双务、 有偿协议。房屋租赁协议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 而不以房屋交付为协议成立要件, 故系诺成协议而非实践协议。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 为双务协议。出租人出租房屋目在于获取租金, 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目在于取得房屋使用权, 故租赁协议为有偿协议。
3.房屋租赁协议含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协议让渡是租赁房屋使用权, 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 不然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目不符, 也轻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 租赁协议属于债权关系, 与物权含有永久性不一样, 如租赁期限过长, 也有害于租赁房屋改良。所以, 《协议法》
1.房屋租赁协议与合建协议区分
合建协议是指由一方提供或者多方提供建设资金,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 共同作为房地产建设主体向相关部门申报相关手续, 共同建设, 并根据约定分割建成房屋或者房屋销售款项协议。合建主体在房屋建成时, 是房屋共同全部者。而房屋租赁协议主体一方是房屋全部者或者拥有授权人, 另一方为承租人, 其在房屋租赁协议生效前对房屋不享受权利。所以, 合建协议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实践中, 存在这么合作行为: 一方[房屋租赁协议概念(共2篇)]提供土地使用权, 另一方提供资金并承建, 约定房屋建成后, 由提供土地一方取得全部权, 提供资金并承建一方则对部分房屋享受若干年使用权。这个协议实际上不是合建协议, 而是一个混合协议, 现有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内容, 也有租赁协议内容。
2.房屋租赁协议与合作、 联营、 入股区分
有些人认为, 为联营提供场所, 即房地产产权人将房地产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她非产权人使用, 并从中获取利益, 这种联营协议实质是一个租赁协议。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全部权未发生转移, 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转移于她人使用, 这种入股亦是一个租赁关系。 我们不赞同这种见解。首先, 《相关<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通知》要求立法意图为避免借联营之名, 行逃避租赁税收之实, 能够经过行政方法进行管理和制裁。至于协议法律性质, 人民法院应依法给予认定。在认定协议性质时, 不能仅局限于协议名称, 而应就其本质进行分析。其次, 联营协议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不一样。联营协议中,
, 合作财产为合作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任何合作人未经其她合作人同意, 无权为其个人目占有、 使用其出资财产。即使是法人型联营, 联营一方将其全部房屋使用权出资, 则该房屋使用权在联营企业存续期间为联营企业财产。联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个出资方法, 联营者取得是企业股权。而房屋租赁协议出租人不参与承租人任何活动, 也不负担承租人活动风险, 她只对承租人负有提供房屋、 房屋瑕疵担保以及房屋维修义务, 同时享受收取租金权利, 并对房屋享受最终处分权。
总而言之, 我们不能一概
而论地认为, 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 合作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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