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年金受托管理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
协议签署地点:
××企业
××企业
甲方: ××企业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乙方: ××企业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营业范围:
组织形式:
营业期限: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证书编号:
联络电话:
甲方是设置企业年金计划企业, 乙方是依法成立含有受托管理资格企业, 双方根据《中国信托法》《中国协议法》《企业年金试行措施》和《企业年金管理试行措施》等相关法律要求, 甲方委托乙方为××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 乙方同意接收甲方委托, 从事此项受托管理业务; 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 平等自愿和老实信用标准, 开展此项合作。
为明确甲、 乙双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账户管理等相关事宜中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 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 维护受益人和协议双方正当权益, 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定义和释义
在本协议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含有以下含义:
1.1 本协议: 指编号为号《××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协议》及对该协议任何修订和补充。
1.2受托管理: 指甲方基于对乙方信任, 将自己正当支配财产委托给乙方, 由乙方按甲意愿、 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名义, 为受益人利益管理、 利用和处分年金基金财产行为。
1.3 企业年金基金: 指××企业依据《××企业年金计划》归集资金及其投资运行收益形成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 初始受托财产: 签署本受托协议时双方约定信托财产金额。
1.5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或受托财产: 指本协议期限内由甲方交付全部财产和本受托管理期限内取得收益总和。
1.6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指依据乙方指令托管人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 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 投资运行收益和支付企业年金受益人退休待遇等。
1.7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指依据乙方指令托管人以××企业年金基金或××企业年金基金证券组合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 专门用于委托投资资产交易清算托管专用账户。
1.8 受托当事人: 指依据本受托管理协议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甲方、 乙方和受益人。
第二章 受托名称
本受托名称为: ××企业年金基金。
第三章 受托设置
3.1 受托当事人。
3.1.1 委托人(甲方): ××企业(企业)
3.1.2 受托人(乙方): ××企业
3.1.3 受益人: 由甲方提供《受益人名册》确定(详见附件1)
3.2 受托申明与承诺。
甲方自愿根据本协议将其正当拥有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归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乙方, 甲方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起源及用途正当性做出书面承诺, 确保本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没有设置任何担保, 也没有任何其她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财产受托管理。乙方同意接收甲方委托, 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名义, 为受益人利益管理、 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乙方承诺: 管理本受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推行老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义务。
3.3 受托目。
依靠乙方专业管理能力、 优质服务以及透明化、 规范化操作, 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 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性, 提升企业年金基金运行效率, 降低综合管理成本, 为受益人提供补充养老保障, 维护受益人利益。
3.4 受托财产。
3.4.1 初始受托资金为万元人民币, 甲方须在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汇入乙方设置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3.4.2 甲方在协议期内将按月增加或降低受托财产, 增加受托财产金额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降低财产以甲方确定企业年金待遇支付金额为准。增加财产与初始受托财产及其投资运行收益一并归属于受托财产。
3.4.3 受托财产独立于甲方、 乙方和其她任何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服务自然人、 法人或其她组织固有财产。
3.4.4 乙方因受托财产管理、 利用、 处分或者其她情形而取得财产归属于受托财产
第四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
4.1.1 有权向乙方了解受托财产管理、 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1.2 有权查阅、 抄录或者复制与受托财产相关受托账目以及处理受托管理业务其她文件。
4.1.3 乙方违反受托目处分受托财产或者因违反管理职责、 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妥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 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受托财产原状或者给予赔偿。该项要求申请权, 自甲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 归于消亡。
4.1.4 乙方违反受托目处分受托财产或者管理、 处分受托财产有重大过失, 甲方有权解任乙方。
4.1.5 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协议约定其她权利。
4.2 甲方义务。
4.2.1 甲方有义务承诺甲方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4.2.2 甲方有义务承诺交付全部受托财产起源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甲方有按本协议要求按时缴纳受托资金及协议期限内追加资金义务。并负担因为未按时缴纳资金而引发一切责任。
4.2.3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相关资料和信息, 包含但不限于: 企业基础信息、 职员基础信息、 营业执照、 财务报表、 缴纳基础养老保险遥凭单、 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材料等相关资料及证实。甲方有义务确定所提供任何形式信息材料正确无误; 并确保无有意隐瞒。
4.2.4 甲方同意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方法管理、 处分受托财产。
4.2.5 甲方有义务向受益人披露企业年金基金定时汇报。
4.2.6 甲方有义务负担根据协议约定各项管理步骤填制表格、 确定数据、 加盖公章职责。
4.2.7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人员变动信息, 遇重大人员变动情况应立刻通知乙方。
4.2.8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第8.2条要求从受托财产中支付费用。
4.2.9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立刻向账户管理人支付账户管理费。
4.2.10 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和本协议约定其她义务。
第五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权利。
5.1.1 依据本协议约定从受托财产中收取受托管理费; 依据《××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协议》《××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协议》从受托财产中列支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 依据《××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协议》约定通知甲方向账户管理人支付账户管理费。
5.1.2 依据本协议约定通知甲方将企业年金月缴费划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5.1.3 依据本协议约定方法, 管理、 处分受托财产。
5.1.4 当甲方指令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 乙方有权拒绝实施。
5.1.5 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和本协议约定其她权利。
5.2 乙方义务。
5.2.1 乙方从事受托活动, 应该遵遵法律、 法规要求和本协议约定,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众利益和她人正当权益; 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应立刻通知甲方, 各方应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调整。
5.2.2 乙方管理、 处分受托财产所产生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债务相抵消; 乙方管理、 处分不一样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所产生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消。
5.2.3 应该遵守本协议约定, 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标准处理受托管理业务; 乙方管理受托财产, 必需恪尽职守, 推行老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义务。
5.2.4 不得将受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乙方将受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必需恢复该受托财产原状; 造成受托财产损失, 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5.2.5 除经甲方同意, 并以公平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之外, 乙方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受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一样受托财产相互交易。
5.2.6 为受托财产提供专门财务管理, 与乙方固有财产以不一样受托财产分别记账, 在托管银行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立刻与托管人查对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余额、 企业缴费到账情况和向受益人支付待遇等信息。
5.2.7 立刻通知托管人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资金划入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5.2.8 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基金待遇时, 通知托管人将资金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划入受益人银行存款账户或专门用于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法人存款账户中。
5.2.9 保留处理受托管理业务完整统计, 保留期限自本受托生效之日起至本受托终止后。
5.2.10 本受托协议终止时, 如甲方选任了新受托人, 在完成与新受托人交接工作之前, 乙方应继续负责本协议受托财产管理、 确定和分配等。
5.2.11 当出现甲方选任新受托人情况时, 乙方有义务妥善进行交接工作。在完成与新受托人交接工作之间, 乙方应继续负责受托财产管理、 确定和分配等事项。
5.2.12 假如出现受托财产进行清算情况, 乙方有义务根据协议约定清算程序, 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清算。
5.2.13 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协议约定其她义务。
第六章 受益人权利和义务
6.1 受益人权利。
6.1.1 受益人有权对其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查询, 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6.1.2 如受益人死亡, 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获取对应受托利益。
6.2 受益人义务。
6.2.1 受益人不得转让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 不得将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
6.2.2 受益人有义务提供本受托相关资料和信息。
6.2.3 对甲方、 乙方以及处理受托管理业务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受托财产管理
7.1 企业年金计划。
7.1.1 《××企业年金计划》是甲方制订相关其企业年金具体操作指导性内部文件。本协议中第7.2、 7.3条中相关要求, 将根据《××企业年金计划》中相关条款实施。
7.1.2 本协议生效后, 甲方应立刻将经甲方盖章确定《××企业年金计划》交给乙方。甲方有权依据甲方实际情况修改《××企业年金计划》部分条款。在协议使用期内, 如《××企业年金计划》条款发生变更, 则甲方需要在发生变更之日起5介工作日内将新《××企业年金计划》连同书面通知送达给乙方, 乙方在收到新《××企业年金计划》后, 下一个月按新计划实施。
7.1.3 甲方修改《××企业年金计划》条款, 如包含乙方受托管理内容, 应与乙协商达成一致。
7.2 受托管理职责。
7.2.1 乙方应将受托财产与乙方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并与其管理其她受托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7.2.2 乙方应在充足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性和流动性前提下, 遵照谨慎、 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标准, 严格根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投资政策。
7.2.3 定时聚集和编制受托财产管理汇报、 财务会计汇报及其她相关汇报, 并经过协议约定信息披露方法通知甲方或受益人。
7.2.4 根据协议约定时间和步骤, 负责定时核查受托财产投资运行情况, 并将运行结果立刻经过账户管理反应。
7.2.5 在受益人达成支付条件时, 根据协议约定规则和步骤, 负责办理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事项。
7.2.6 在发生重大事件时, 立刻向甲方、 受益人和监管部门汇报, 接收甲方、 受益人和监管部门查询。
7.2.7 依据本协议和企业年金计划规则, 办理企业年金缴费。
第八章 受托财务管理
8.1 处理标准。
8.1.1 乙方办理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 应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会计核实和财务管理措施。
8.1.2 乙方对不一样企业年金计划, 应建立单独会计账套分别核实, 应在托管人开设单独银行结算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开设与管理由托管人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实施, 受托财产托管专户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应与其她受托财产、 乙方固有财产、 托管人其她资产分别管理、 分别编制报表。
8.1.3 乙方指令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用于: 归集企业年金缴费、 与托管账户相互划拨资金和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托管人每日依据乙方指令办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资金划拨和核实。每个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托管专户资金相互独立, 各结算账户资金不得相互占用。在委托投资管理仍投资前, 乙方应立刻通知托管人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资金划入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在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时, 乙方立刻通知托管人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资金划入受益人银行存款账户或划入由乙方指定账户中。
8.1.4 乙方负责审核并确定企业年金缴费、 投资利用、 收益分配、 支付等步骤合规性、 正确性和完整性; 定时对账户管理信息进行账务查对, 确保受益人权益统计正确; 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统计进行查对, 使账证、 账账、 账实相符。
8.2 受托财产负担费用。
8.2.1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酬劳:
8.2.1.1 受托费, 收取金额按本协议第十二章相关约定;
8.2.1.2 托管费, 收取金额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协议》相关约定;
8.2.1.3 投资管理费, 收取金额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协议》相关约定。
8.2.2 处理受托管理业务所发生下列费用能够受托财产成本中列支:
8.2.2.1 可能发生中介机构服务费: 如审计费等;
8.2.2.2 受托终止时受托财产清算费用;
8.2.2.3 受托财产管理、 利用、 处分过程中发生税费和佣金等。
8.3 账户管理费。
账户管理费按季由乙方通知甲方支付给账户管理人, 不在受托财产中列支, 具体收取方法见《××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协议》要求确定。
第九章 受托监管
9.1 甲方可依据监督需要, 定时或不定时进行账户查询、 账务查询、 投资管理情况查询。
9.2 甲方在对投资情况等有疑问时, 能够要求进行外部专题审计, 外部专题审计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章 风险负担
10.1 风险负担。
10.1.1 乙方管理受托财产庆恪尽职守, 推行老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义务。乙方作为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最终责任人, 负担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所产生违约风险。
10.1.2 乙方应经过风险申明书揭示风险, 风险申明书应该载明下列关键内容:
10.1.2.1 受托人依据受托文件约定管理、 利用受托财产造成受托财产有可能受到损失;
10.1.2.2 受托人依据受托文件约定管理、 利用受托财产造成受托财产受到损失, 其损失由受益人负担。
10.2 乙方赔偿责任。
10.2.1 乙方违反受托目处分受托财产或者因违反管理职责、 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妥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 应该给予赔偿。
10.2.2 乙方采取本协议约定之外方法利用本受托项下受托财产, 由此产生收益, 归受托财产全部; 由此给受托财产造成损失, 乙方应以其固有财产负担赔偿责任。
10.2.3 因为其她当事人未推行职责造成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由乙方代为追索, 同时乙方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11.1 信息披露内容和时间。
11.1.1 定时汇报: 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汇报; 并应在每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甲方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汇报, 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汇报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1.1.2 临时文件: 乙方在推行协议过程中, 如遇重大事项严重影响受托实施, 应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报甲方和受益人。
11.2 信息披露方法。
11.2.1 乙方依本协议要求定时向甲方提交受托管理汇报, 受益人可向甲方查询。
11.2.2 乙方向甲方和受益人提供互联网等信息查询手段。
第十二章 受托人酬劳
12.1 依据甲乙双方约定, 乙方按年率 %从受托财产中提取受托费。
乙方应收取受托费, 由乙方指令托管人逐日计提, 按季支付。托管人应在次季初2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受托费清单报送乙方, 并依据乙方指令从受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12.2 日受托费按前一日该受托财产净值和本协议约定受托财产年受托费率计提。其中: 受托财产净值等于委托投资资产市值(银行间市场债券按市价)加上未委托投资财产净值。日受托费计算方法以下: T=E×R×1/当年天数
式中: T为每个月应计提受托费;
E为前一日受托财产净值;
R为本协议约定年受托费率。
12.3 受托费应分别对委托投资资产和未委托投资资产进行计提和支取。
12.4 甲乙双方对受托费计算与支付另有约定, 从其约定。受托费率发生调整时, 甲方应立刻将调整后年受托费率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第十三章 受托生效、 变更、 终止和清算
13.1 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甲方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2 受托期限。
13.2.1 本协议受托期限为: 自初始受托资金汇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之日起 年。
13.2.2 受托期限到期日为 , 若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3.2.3 在受托期限届满前1个月, 甲方与乙方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协议》是否续签达成书面协议。
13.3 受托变更
13.3.1 当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 受托期限、 受托核实等条款发生改变时, 视为受托变更。
13.3.2 本协议生效后, 甲方和乙方均不得私自变更。如需要变更, 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3.4 受托终止。
13.4.1 本受托因下列原因终止:
13.4.1.1 本协议要求终止事由发生;
13.1.1.2 受托期限届满;
13.4.1.3 本协议受托目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3.4.1.4 本协议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终止;
13.1.1.5 本协议中双方受托关系依法被撤销;
13.4.1.6 本协议中双方受托关系被解除。
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之一时, 本协议设定企业年金基金受托即告终止。提前终止受托应以书面协议或书面文件为准。
13.4.2 本受托期间, 甲方不得私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不然由此给受托财产和乙方造成损失, 甲方应负责赔偿, 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乙方酬劳。
13.4.3 本受托期间, 乙方不得私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不然由此给受托财产或甲方造成损失, 乙方应负责赔偿。
13.5 受托清算。
13.5.1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不属于甲方或乙固有财产, 若甲方或乙依法解散、 依法被撤销、 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 受托财产不属于任何一方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13.5.2 受托终止, 乙方应负责受托财产管理、 清理和确定账户余额等。
13.5.3 乙方应在受托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受托财产清算汇报, 汇报甲方和受益人。
13.5.4 甲方和受益人如对清算汇报有异议, 能够提出复核要求。当无法取得协商一致时, 能够聘用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财产进行清算审计, 相关费用由受托财产负担。
13.5.5 甲方和受益人在收到受托清算汇报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 乙方就清算汇报所列事基项解除责任。
13.6 受托终止后受托财产归属。
13.6.1 受托终止时, 本协议项下受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名册》中全体受益人每个受益人享受受益资格和百分比依据甲方提供受托终止前实施《××企业年金计划》确定。
13.6.2 本协议期满受托终止时, 甲方指定了新受托人, 乙方应帮助新受托人接管受托财产和受托管理业务; 甲方未指定新受托人时, 乙方按国家相关政策推行其职责。
13.6.3 通常情况下, 本受托财产不因甲方破产而终止。但因甲方破产致使本受托协议终止时, 乙方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推行其职责。
13.6.4 因乙方破产致使本受托协议终止时, 甲方指定了新受托人, 则乙方应帮助新受托人接管受托财产和受托管理业务; 甲方未指定新受托人时, 乙方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推行其职责。
第十四章 保密条款
14.1 保密义务。
甲方、 乙方和受益人于本受托设置和管理中所取得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她未公开信息, 未经许可,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 但依据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应该进行披露除外。前述“第三方”包含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相关联关系法人机构、 其她组织和个人或公众。
14.2 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第13.1条约定, 应负担由此造成一切损失。
第十五章 文件档案保留
本协议使用期内及本协议终止后最少内, 甲方和乙各自完整保留与本合相关各项全部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账册、 交易统计和各项协议及关键协义。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16.1 若甲方或乙未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 或一方在本协议顶下申明、 确保严重失实或不正确, 视为该方违约。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全部损失。
16.2 如因为乙方过失, 违反管理职责、 管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妥或者违反法律、 法规及本协议要求, 致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 或造成实际年收益率下降, 乙应给予赔偿。
16.3 如甲方违约(包含私自变更协议、 未按约定方法提前终止合相同), 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处理违约事务而支出费用及所受到到损失。
16.4 如甲方受托资金起源不正当致使本协议约定受托关系无效, 以及由此发生损失和费用或引发债务, 其责任全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七章 免责条款
17.1 乙方按甲方指令并依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义务所产生风险责任, 乙方免去责任。
17.2 甲方和受益人未能推行本协议要求义务给乙方处理受托管理业务带来风险责任, 乙方免去责任。
17.3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如因不可抗力, 致使任一方不能推行本协议或继续推行本协议将会对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去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协议, 依据不可抗力影响, 部分或全部免去违约责任。
17.5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协议, 应立刻通知对方, 以减轻可能给受托财产及对方造成损失, 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实。
17.6 “不可抗力”为甲乙双方不可预料、 不可避免亦不可克服以下事件或者类似事件: 国家法律法规修改、 战争、 自然灾难等。
第十八章 争议处理
18.1 本协议签订、 生效、 推行、 解释、 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现行法规、 法规及规章。
18.2 甲乙双方推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或经过调解处理。协商或调解不成, 任何一方均能够向设于某地某某仲裁委员会, 根据其到时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双方均含有约束力。
18.3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 除争议事项外, 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其她权利并应推行本协议项下其她义务。
第十九章 通知和送达
19.1 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中填写注册地址为受托当事人同意通讯地址。乙方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法以专员送达、 挂号信件或传真等有效方法, 就处理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需要通知事项通知甲方或受益人。
19.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9.2.1专员送达: 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日期;
19.2.2 挂号信邮递: 发出通知方持有中国挂号函件收据所表示以后第7日;
19.2.3 传真: 收到成功发送确定后第1个工作日。
19.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法发生改变, 应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假如在受托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发生改变, 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9.4 如通讯地址或联络方法发生改变一方(简称“变动一方”), 未将有改变立刻通知另一方, 除非法律另有要求, 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影响和损失负担责任。
第二十章 需要载明其她事项
20.1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0.2 协议一方当事人被吞并或被收购, 其在本协议中所负担权利与义务由吞并方法或收购方负担。
20.3 本协议一式5份, 由甲方、 乙方各执2份, 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份, 每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0.4 在本协议期限内, 如国家出台企业年金相关法律法规、 相抵触之外本协议条款将做对应调整。
20.5 在本协议期限内, 如国家、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企业年金相关法律、 法规、 政策而造成本协议需要审查或相关部门同意由乙方负责办理。假如乙方所以而丧失受托管理资格,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将相关资料向新受托人交接。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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