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服务政府采购协议
编号:
采购单位(甲方):
供给商(乙方):
依据-省级行政事业等单位定点印刷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号: ZZCGYS-GK-001)、 乙方与省政府采购中心签署入围协议书和《中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双方经协商, 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 立刻向甲方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 不得提出本协议内容之外任何附加条件。
第二条 定点印刷费率、 品种、 规格及其它
1、 乙方确保向甲方提供以下内容服务和收费标准:
定点印刷收费标准(格式可参见《投标(开标)一览表》或送印单)。
2、 乙方能够承接国家没有强制要求资质要求用户其她印刷业务, 但所提供服务质量不能低于此次招标结果要求。
乙方投标时入围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
第三条 印刷服务内容
1、 定点印刷业务。
第四条 交印手续、 校对、 印刷费用计算等事项按乙方与省政府采购中心签署定点印刷入围协议书及《-省级印刷服务定点采购操作指南》要求实施。
第五条 印刷成品交接手续
1、 在送印单上注明完成印刷时间内, 乙方在对印刷成品进行正确而全方面检验合格后, 应提前通知甲方做好交货准备, 并在约定时间内无偿将印刷成品交到甲方指定地点。
2、 甲方应仔细检验印刷成品, 假如印刷成品质量(包含纸张质量和印刷质量)、 内容、 数量都符合印刷要求、 印刷费用计算合理, 甲方应立刻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 假如印刷成品质量(包含纸张质量和印刷质量)、 内容、 数量不符合印刷要求或印刷费用计算不合理, 甲方应立刻向乙方提出存在问题, 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回复, 甲方可拒绝在“结算单”上签字, 并可报请法定机构对印刷成品质量进行判定。
第六条 基础服务要求
1、 应确保甲方取得优先服务权利, 主动主动与甲方配合, 并在不超出承诺印刷期限内完成印刷工作。
2、 应设有专线服务电话7*二十四小时服务, 不管业务量大小, 随时响应甲方各项要求, 并按甲方要求无偿提供上门服务。
3、 对承接定点印刷业务, 单独建立帐户核实。
4、 对甲方印刷业务建立甲方档案, 档案内容应有送印单、 结算单, 实施“两单合一”管理, 开展跟踪服务。
5、 帮助相关部门做好对甲方廉政工作, 预防腐败现象出现。
第七条 费用结算
1、 对大宗印刷(单次金额10万元及以上), 甲方应按次与供给商结算; 小宗零星印刷, 可按月结算, 但当累计金额达成10万元时甲方应立刻进行结算。结算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单据:
(1) 填写正式、 全方面、 清楚印刷服务发票;
(2) 每次印刷送印单和结算单(结算单应分项标明纸张费、 印刷工费, 如有录入费和/或急件加价, 则录入费和/或加价费用也应单独标明, 并必需有甲方验收人签字)。
2、 甲方应对相关单据进行认真审核, 审核无误后, 根据财政国库支付要求及本协议约定, 以转帐或支票方法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一律不得采取现金结算。
3、 按次结算付款期限:
(1)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 甲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出15个工作日), 依据确定资金支付方法, 按要求将货款全部支付(或申请支付)给定点供给商。
(2)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 由甲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出15个工作日), 按要求直接将货款全部自行支付给定点供给商。
按月结算付款期限: 甲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 于每个月 日之前结算上一个月费用并完成付款。
第八条 质量确保
1、 乙方提供印刷服务时, 制版、 印刷、 装订要求应按不低于国家、 省、 市相关部门要求质量标准实施。
2、 乙方对承印物品, 必需严格按投标时所承诺内容进行服务, 纸张品质应符合甲方要求; 全部印刷成品要字迹清楚、 墨迹饱满、 颜色无偏差、 规格尺寸正确。
3、 乙方应确保印刷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协议承诺合格正品, 并完全符合协议要求质量和性能要求。乙方应对因为印刷技术、 工艺或印刷材料缺点以及其她因为乙方原所以发生任何不足负责, 费用由乙方负担。依据法定机构判定结果, 假如证实印刷是有缺点, 包含潜在缺点或使用不符合要求印刷材料等, 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确保下索赔。
4、 假如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 在协议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时间内没有采取方法, 甲方可采取必需补救方法, 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逾期推行协议, 自逾期之日起, 向甲方每日偿付协议总价万分之三滞纳金。乙方逾期30日不能交货, 应向甲方支付协议总价百分之五违约金, 而且不再退还乙方履约确保金。
2、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 自逾期之日起, 向乙方每日偿付协议总价万分之三滞纳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 应向乙方偿付协议总价百分之五违约金。
3、 乙方在协议供货使用期内违反本协议相关质量确保及售后服务, 将给予没收履约确保金, 损失赔偿不足部分, 按本协议第十条处理。
第十条 因协议实施而产生问题处理方法
双方协商处理(√)
向采购中心反应()
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提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点供给商指定协调人电话: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投诉电话: 。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1、 本协议经甲、 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协议推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若有未尽事宜, 需经双方共同协商, 作出补充要求, 补充要求与本协议有相同法律效力。
3、 全部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ZZCGYS-GK-001)、 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形成文字资料、 询标纪要均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含有相同效力。
4、 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方、 乙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
联络人: 联络人:
地址、 邮编: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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