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安工程施工协议
( 本)
发包方 (全称): 阿左旗贺兰山焦煤有限企业
承包方 (全称): 阿拉善盟校办建筑工程有限企业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承包协议
发包人(甲方): 阿拉善左旗贺兰山焦煤有限企业
承包人(乙方): 阿拉善盟校办建筑工程有限企业
根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 中国建设部制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1999—及其她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双方就本建设工程事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协议承包范围及承包方法
1.1工程名称: 焦煤企业一矿辅外工程(室外地坪、 检验井、 化粪池)等。
1.2工程地点: 焦煤企业一矿
1.3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土建及安装工程
1.4承包方法: 包工包料
第二条 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协议另有约定外, 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1)本承包协议
(2)建设工程协议专用条款
(3)建设工程协议通用条款
(4)标准、 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5)施工图纸
(6)监理协议
(7)设计协议
协议推行中, 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关工程补充书面协议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三条 协议文件使用语言文字和适使用方法律、 标准及规范
3.1本协议使用语言为汉语
3.2适使用方法律和法规:
《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行政法规。
3.3使用标准、 规范: 使用标准规范名称: 国家最新公布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施工工程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以及用于工程国家其她现行规范、 规程等。
第四条 工期
4.1开工日期为 年 7 月 1日, 完工日期为 8 月 30 日,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62 天。
第五条 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要求达成国家最新验收、 评定标准合格等级。工程质量达成合格等级不奖不罚, 若达不到国家最新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评定标准合格等级, 除无偿返工达成合格标准外, 发包人将加扣总工程量款15%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 协议和工程结算标
6.1协议价款按阿拉善左旗贺兰山焦煤有限企业完工决算审计汇报认定工程价款为准。
6.2计价及结算依据:
据实结算, 即采取施工图预算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增加工程部分结算方法同上。
第七条 图纸
7.1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根据乙方提供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作业。
7.2发包人对图纸保密要求: 承包人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 不得转借、 复印给她人, 完工时交回发包人提供图纸, 不然, 要求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方派驻工地代表
8.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
8.1.1发包人工地代表姓名和职称
总代表: 马彦青
代 表: 袁朝云
8.1.2发包人授予发包人工地代表职权:
发包人授予发包人工地代表含有施工现场监督权、 管理权、 处理权。
8.2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8.2.1监理单位名称: 辽宁晨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企业
8.2.2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姓名: 张福生职务: 总监
8.3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
8.3.1承包人工地代表
姓名: 赵春枫
职务: 经理;
第九条 发包人职责
9.1施工图纸于 年 月 日前按工程进度分批供给承包人。
9.2 年 月 日前负责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即水通、 电通、 路通、 场地平整, 将施工所需电源、 水源接至厂区。
9.3协议签署后现场含有施工条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书面测量控制点, 并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 监理工程师应对测量控制点进行复验, 无误后方可进行现场基点、 基线布设;
9.4协议签署后开工前3日内发包人组织承包人、 设计院、 监理企业、 造价咨询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第十条 承包人职责
10.1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所用水电, 直接从发包人供水管道、 临时电源柜取用, 安装计量仪表, 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发包人人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抵扣。
10.2承包人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入现场后, 承包人应接收发包人委派监理工程师及安检人员对承包人提供组织机构监督, 施工现场关键施工人员身份证、 上岗证、 特殊工种操作证以及施工机械设施机具型号必需达成安全施工相关要求。
10.3承包人承包工程预算和进度必需按实际工作量立刻提交发包人审核。
10.4承包人必需按时足额给职员发放工资, 当出现因欠发工资而耽搁工期时, 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工人工资。
10.5承包人必需派专职领导和项目经理常住现场, 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必需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协商同意方可更换。
接收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协议对施工监督和管理, 实施监理工程师公布工程指令, 参与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主持工程会议。
10.6承包人在施工图纸收到后, 立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安全、 文明施工确保方法、 环境保护、 废弃物处理方法、 治安、 消防、 防洪方法及应急预案。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后, 方可施工。
10.7承包人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 按设计、 技术标准及同意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确保体系。
10.8承包人自行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因施工造成安全事故所发生一切费用、 责任均由承包人负担, 发包人概不负责。
10.9施工现场交通、 治安、 消防、 环境保护、 三废治理以及文明施工要达成发包人和相关部门法律法规要求, 所发生费用和管理费用均由承包人负担。
10.10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交验前完好无损, 并负担安全保护费用。
10.11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 交工前现场达成, 无建筑垃圾, 无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等影响工地清洁杂物, 清理施工场地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第十一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拿到施工图纸5天内, 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阶段性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11.2发包人代表同意进度计划时间: 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后, 三天内给予批复, 如逾期不批复视为已批复。承包人如不能按时提交以上资料, 影响施工工期和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12.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短期暂停施工, 工期对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 损失自理, 总工期不变。
12.2因不可抗力造成完工日期推拖延误, 经发包人代表确定后, 工期对应顺延。
第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直至下令撤出工地
(1)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所属工程范围内出现转包、 分包;
(2)工程工期承包人原因累计延误20天(含20天)以上;
(3)发包人三次警告, 仍出现施工质量事故;
(4)不服从发包人、 监理、 监督人员正确指挥和管理、 干扰其她承包单位正常施工。
承包人发生上述内容, 每次移减结算金额2%作为违约金。
承包人发生上述内容, 发包人决定单方解除协议时, 承包人确保尊重并实施发包人决定, 在收到发包人正式通知后7天内无条件撤出施工工地现场。
第十四条 质量验收
14.1质量自检: 本协议工程各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完成后, 乙方进行质量自检, 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 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自检汇报并经过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14.2分项工程质量检验
(1)分项工程开工前, 承包人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监理工程师汇报, 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开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 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字后, 承包人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承包人应按要求对建筑物沉降进行观察, 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
(4)在施工过程中, 承包人应随时接收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资料、 工艺过程中操作检验, 并按监理工程师正确指令进行返工, 所以造成工期延长由承包方负责。
14.3隐蔽工程验收:
(1)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签署隐蔽工程自检统计后, 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 在覆盖前8小时内, 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收到承包人通知8小时内验收, 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统计上签字后, 承包人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 如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若承包人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 监理工程师有权剥开或开孔检验, 由此造成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 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8小时内未能进行验收, 而承包人自检合格, 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确定并补办签署手续。
(3)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隐蔽工程进行复查, 承包人应帮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 由此引发一切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影响施工工期给予延长: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 承包人应进行返工, 并按上述要求重新申请验收, 由此引发一切费用及施工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4.4试验与检验: 试样、 试件应按技术标准要求送到含有对应资质等级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 并立刻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需时, 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查。承包人负担一切试验、 检验及相关费用。
14.5若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 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工期不予延长。若返工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 承包人除无偿返工达成要求标准外, 移减结算金额2%作为违约金, 返工费用由承包方负担。若因发包人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 发包人负担返工与修理费用, 并对应延长工期。
14.6质量监督: 本工程质量监督由监理工程师负责, 双方均应接收其对工程质量监督与检验。
14.7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 由双方确定质监中心进行判定仲裁。
第十五条 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
15.1工程量确定
承包人应按进度每个月25日前提交已完工工程进度汇报, 发包人在收到进度汇报15日内核实。
当发包人代表、 监理工程师和审计代表对已完工工程进行计量时, 应通知承包人参与, 最终计量以审计核实量为准。
15.2工程预付款
协议签署生效后3日内发包人预付工程备料款 万元。首期到场材料能够作为当月进度款酌情考虑。
15.3工程款支付
进度款: 承包人编制工程进度预算表, 经发包人代表、 监理、 发包人相关人员及审计代表核实、 签字确定后,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六条 材料供给
16.1 承包人应该按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可自行采购施工所用多种材料, 并提供产品合格证实材质证书和试验汇报, 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查验。
工程预结算材料价格必需经发包人审核认定, 并在预结算时按审核认定价调材差,
16.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时间运出施工场地, 重新采购符合要求产品, 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由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16.3承包人采购材料在使用前,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不合格不得使用, 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有要求特殊检验或试验, 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16.4监理工程师发觉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材料时, 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拆除或重新采购, 并负担发生费用, 由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16.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 应该由监理、 设计院及发包人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 由此增减协议价款由承包人负担; 发包人提出使用代用材料时, 应该由监理、 设计院共同签字认可, 由此增减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第十七条 工程量增减
17.1发包人依据承包人工程进度完成情况, 有权给承包人增减工程量;
17.2 施工中单位工程设计变更包含现场洽商、 签证造价、 超出时按协议中要求计价预结算方法计算。
第十八条 安全施工
18.1 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按国家相关部门要求,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对施工现场防火、 防爆、 防盗等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方法, 并负担因为方法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所以发生费用;
18.2承包人应该做好施工安全工作, 施工期间如发生人身和机械安全事故, 承包人应负担全部责任和负担因地发生全部费用; 工程未验收交付前, 因施工工程发生一切赔偿纠纷, 由承包人负担责任。承包人办理施工场地内所属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保险, 并支付相关费用。
18.3安全事故处理: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 承包人除立刻采取有效方法外, 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
18.4安全方法: 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该提出安全保护方法, 经监理工程师审查, 发包人同意后实施。发包人同意不能免去承包人应负担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完工验收与结算
19.1完工验收
(1)工程含有完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按国家工程完工验收相关要求, 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完工资料及完工验收汇报。提交完整完工资料份数为2份, 提交时间为协议要求完工日期后20日内。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完工验收汇报时间为协议要求完工日期后三十日内。
(3)发包人在收到齐全合格完工资料和申请完工验收汇报后 30日内组织相关单位验收, 并在验收后14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完工验收经过, 提交完工验收汇报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如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 并负担由本身原因造成修改费用。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经过完工验收, 实际完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经过日期。
发包人不按约定组织验收或工程未经验收, 发包人提前使用, 除按合格工程交付外, 由此发生质量或其她问题均由发包人负责。
19.2完工结算
(1)据实结算, 即采取施工图预算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增加工程部分结算方法同上;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证书时间是: 协议要求完工日期后7日内。
第二十条 保修
20.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质量保修期内负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按国家要求(若国家有最新要求按最新要求实施)为准。
20.2 保修期内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修理通知书之日起, 10天内派人修理, 不然, 发包人有权派人或委派其她单位或人员修理, 发生费用由发包人在保修金内扣除, 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负责;
20.3承包人在保修期满后7日内提出保修工程验收申请, 提交保修工程档案资料, 经双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发包人出具证实, 把保修金扣除保修费用(如发生)后无息付给承包人。
第二十一条 违约
21.1 发包人违约
假如发包人未按协议要求推行义务, 未按期支付各项付款额;
21.2 承包人违约
假如承包人未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 出现以下情况:
(1)工程施工质量经质监部门评定没有达成合格等级;
(2)实际到施工现场管理、 技术人员以及关键施工人员身份证、 安全资格证、 上岗证、 特殊工种操作证等与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条例严重不符;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本协议第十三条各条款情况。
(4)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完工日期完工, 则每逾期完工一日, 承包人应按所承包工程总价款3‰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未按约定完工日期完工, 发包人酌情给予顺延工期。本协议其她条款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除外。
第二十二条 争议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如发生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 实施国家工商局标准协议通用条款(包含风雨洪震雪等自然灾难)。本协议工程工期对应顺延, 不可抗力发生停止时间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其她
24.1 本协议中未包含条款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24.2定额中未明确费用标准, 根据相关要求实施或双方协商处理;
24.3 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窝工, 工程顺延;
24.4 如有工程施工内容增加和设计变更, 可协商延期完工工期。
第二十五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 双方各执壹份; 副本一式六份, 双方各执三份。
第二十六条 协议生效及终止
2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6.2 承包人按协议要求尽其责任施工、 完工和保修本工程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且发包人按协议将工程结算款全部支付完成后, 协议即告终止。
26.3协议签署地点: 阿拉善左旗贺兰山焦煤有限企业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6 月 25 日 6 月 25 日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全称) 阿拉善左旗贺兰山焦煤有限企业
承包人: (全称) 阿拉善盟校办建筑工程有限企业
为确保 焦煤企业一矿辅外工程(室外地坪、 检验井、 化粪池)等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及双方约定负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含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 屋面防水工程、 电气管线和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 供热系统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她工程项目。
二、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完工之日算起。分单项完工验收工程, 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依据国家相关要求, 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以下:
1、 土建工程为 壹 年, 屋面防水工程为 伍 年;
2、 电气管线、 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两 年;
3、 供热系统工程为 两 个采暖期;
4、 其她约定: 质量保修期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项目, 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修理, 发包人可委托其她人员修理, 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 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 暖气漏水漏气等), 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 应立刻抵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发事故, 抢修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3、 在国家要求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 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承包人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 质量保修金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通常不超出施工协议价款3%, 本工程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协议价款 5 %。
五、 质量保修金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 把保修金扣除保修费用(如发生)后, 将剩下保修金无息付给承包人。
六、 其她
双方约定其她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协议附件, 由施工协议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6 月 25 日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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