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管理关键点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管理, 突出协议起草、 审核工作关键, 提升工作效率, 明确协议管理工作思绪, 依据中国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以及集团已完和在建项目建安工程施工协议经验, 特总结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管理关键点, 以供参考。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一、 承包范围
明确工程地点、 具体工程内容或施工所形成结果, 表述应简练清楚, 且不得遗漏, 注意与招投标文件、 发包图纸、 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二、 协议工期
明确“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注意协议工期应与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所确定工期相同, 工期日历天数要计算正确。若“开工日期”在施工协议签署时还难以确定, 能够注明“暂定”, 并约定以何种书面文件作为确定开工日期依据。
三、 工程质量
明确应达成工程质量标准。采取质量标准或规范名称要具体、 正确。
四、 协议价款
依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协议计价方法/承包方法: 固定价格协议(固定总价)、 可调价格协议(包含固定单价协议)、 成本加酬金协议; 在此基础上填写协议价款或暂定协议价款, 并具体说明协议价款或暂定协议价款所包含具体内容, 应尽可能考虑全方面(包含责任、 风险等)。(详见协议条件中对应条款说明)
五、 组成协议文件
协议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在协议中要给予明确, 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 确定一个对自己有利解释次序。同时还应注明: 文件内容发生冲突时, 次序在前优先于次序在后文件, 在同一顺位协议文件中, 时间在后优先于时间在前文件。
第二部分 协议条件
一、 词语定义
在《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 即使对相关概念给出了定义, 不过不可能涵盖施工协议全部方面, 有必需在专用条款中对比较关键和可能产生歧义概念进行补充, 如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界定等。
二、 双方责任和义务
1、 发包人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责任和义务在协议条款中必需做出十分具体要求, 关键包含以下内容:
(1) 发出开工通知;
(2) 安排监理人立刻进场实施监理工作;
(3) 提供施工用地: 注意对所需提供施工用地场地条件进行具体描述;
(4) 提供工作: 包含提供图纸、 勘测资料、 测量基准点、 水、 电等, 办理用地审批、 计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等工作, 对各项工作时间与要求进行具体描述, 努力争取正确具体, 避免承包人借此提出顺延工期要求, 双方所以产生纠纷。
(5) 办剪发包人应该办理各类保险;
(6) 审批设计变更、 工程签证;
(7) 组织完工验收;
(8) 支付协议价款; 等等。
尤其注意民事责任负担问题, 如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地下管道事故由谁负担问题, 假如发包人已经提供了地下管网资料, 则由承包人负担赔偿责任, 反之, 则由发包人负担。
2、 承包人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责任和义务在协议条款中必需做出十分具体要求, 关键包含以下内容:
(1) 立刻进场施工;
(2) 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确保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3)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法、 施工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4) 办理承包人应该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
(5) 办理承包人应该办理各类保险;
(6) 安全文明施工, 保护环境;
(7) 对已完工程进行维护和保修;
(8) 对承包人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确保工程施工和人员安全;
(9) 为她人提供方便, 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
(10) 完工清场与撤离; 等等。
尤其注意对于包含到费用条款, 要对相关费用责任人做出明确约定, 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未做好安全防护、 环境保护等工作造成各类损害赔偿应有承包人负责。
三、 工程进度
1、 开工和完工: 明确“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若“开工日期”在施工协议签署时还难以确定, 能够注明“暂定”, 并约定以何种书面文件作为确定开工日期依据, 如加上“以发包人书面开工通知为准”条款, 以避免双方因延期开工问题产生纠纷。另外, 还需尤其注意协议中相关“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开工必需条件”这一条款具体约定, 因发包人未按协议要求提供开工必需条件, 承包人有权提出顺延工期要求。对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开工责任也要做出明确约定。
2、 施工进度计划: 对乙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具体要求以及施工进度计划管理要求(包含总进度计划、 单位工程(分项)进度计划、 年度计划、 月度计划等)。
3、 暂停施工: 甲方、 乙方暂停施工责任和处理。
4、 工期延误: 分“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和“发包人原因工期延误”两种情况。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应该顺延工期具体情况、 不予顺延工期具体情况, 把可能发生情况都考虑进去, 以控制延误工期风险。为规避发包人面临工期延误风险, 可在协议中约定“本协议工期已充足考虑当地台风、 大雨、 暴雨、 高温等原因, 工程完工移交时间锁定为XX年X月X日。在施工中不管何种原因使前段工期拖后, 承包人必需在后续施工中采取主动赶工方法将拖后工期赶上”。
5、 具体违约赔偿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 承包人应得处罚(需约定日拖期赔偿额和最高赔偿限额);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 发包人所负担责任(给予承包人工期赔偿、 窝工赔偿等, 应尽可能减轻发包人责任)。
6、 工期提前: 分“承包人提前工期”和“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两种情况。承包人经过自己努力使工程提前完工是否应得到奖励, 发包人要看提前完工工程或区段是否能让其得到提前使用收益来决定, 在协议中不应明确具体数额。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时, 双方可约定另行签署协议来约定赶工时间及赶工方法费等问题。
四、 质量与检验
1、 发包人、 承包人、 监理对工程质量检验、 验收权力和责任。
2、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和检验: 检验不合格处理; 检验合格处理。
3、 隐蔽工程: 检验和中间验收程序, 隐蔽工程重新检验合格和不合格处理。
4、 质量缺点处理措施及责任方须负担责任。
5、 质量保修: 明确缺点责任期和保修期期限及责任, 通常以签署《质量确保书》来约定, 质量确保书内容应该明确, 避免责任不清, 尤其是保修责任、 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 保修金返还方法和期限等要约定明确。
6、 产生质量争议处理措施。
五、 协议价款
1、 依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协议计价方法/承包方法:
(1)固定价格协议(固定总价);
(2)可调价格协议(包含固定单价协议);
(3)成本加酬金协议。
2、 具体说明协议价款或暂定协议价款所包含具体内容, 应尽可能考虑全方面(包含责任、 风险等), 以避免承包人后期因协议未明确而提出额外增加费用或索赔。
3、 固定价格协议: 采取固定价格协议方法对发包人有利, 易于结算。但采取固定价格必需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应该把风险费用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可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 也可采取绝对值法。对于风险范围以外风险费用, 应约定调整方法。 还应注意: 固定总价协议固定是相对, 是有条件, 一定要充足说明这些条件, 超出条件后, 考虑调整方法, 如工期长, 技术难度大项目, 采取固定总价协议对双方风险均较大, 不仅要在总价中考虑风险系数和包干系数, 还要考虑变更价款调整幅度值。另外, 除约定协议总价外, 在协议后应附上双方确定工程量清单。
4、 可调价格协议: 采取可调价协议, 必需明确协议价可调原因和调整控制幅度及其调整方法, 包含材料、 设备价格涨落, 设计变更, 降雨、 台风等自然原因。就价差调整而言, 应明确可调差材料名称、 规格、 基期和调整期价格选择标准、 调价风险额度、 调价材料工程量计量方法、 价差是否计取税金等内容。
5、 成本加酬金协议: 采取成本加酬金协议(如费率招标)工程, 必需明确酬金(费用)计算标准(或百分比)描述及成本计算规则、 价格取定标准等全部包含协议价确定原因。
六、 计量与支付
1、 约定预付款百分比、 金额、 支付条件、 支付时间以及扣回方法。从发包人角度而言, 预付款百分比越低、 金额越少、 越早扣回越有利, 关键是预付款扣回方法。
2、 明确工程计量方法和程序, 尤其是要明确承包人提出计量前提条件和应提交资料。如以形象进度作为计量依据, 在签署协议时对于形象进度尽可能做出具体描述, 尽可能不使用“按形象进度施工至30%、 60%时”类语句表述。
3、 约定进度款支付百分比、 支付条件、 支付时间。注意进度支付前应扣多种确保金、 预付款、 代付材料款、 罚款等。
4、 约定质保金扣留百分比、 扣留方法、 返还条件、 返还时间。注意约定质保金为“无息”返还。
七、 安全文明施工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健康、 环境保护要求和应达成标准, 考评措施和扣留金。通常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含在协议价款内, 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八、 材料设备供给
1、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
在甲供材情形, 存在关键问题是, 企业法律意识不强, 操作极不规范, 签署协议较简单, 缺乏严谨性, 协议推行行为也较为随意, 没有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一览表或约定不明确, 在施工协议推行过程中, 承包人与发包人常常发生因为发包人是否按时、 按量、 按质供给材料发生争议。管理关键点有:
(1)对发包人供给材料品种、 规格、 型号、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提供时间和地点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协议附件, 尤其是时间地点务必明确, 它将包含工期延期和诉讼管辖问题;
(2)发包人供给材料要立刻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刻参与材料清点, 清点后由发包人签字确定, 材料设备清点应办理交接手续, 注明交接时间、 地点和质量情况。承包人应将甲供材纳入材料管理范围。
2、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情形, 关键纠纷以下: 承包人偷工减料, 使用不合格材料、 设备影响工程质量; 承包人采购材料、 设备均合格, 但未根据发包人要求型号、 品种采购。管理关键点有:
(1)双方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品种、 规格、 型号、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提供时间和地点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协议附件, 尤其是时间、 地点务必明确, 它将包含工期延期和诉讼管辖问题;
(2)承包人采购材料应严格根据协议要求采购, 严禁使用伪劣产品, 采购材料时务必向供给商索取本批次货物合格证书;
(3)材料进场前应书面通知工程师清点确定;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对材料进行检验, 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规格、 型号不得使用。
九、 工程变更
1、 变更范围和内容:
工程变更包含工程设计变更和其她变更, 其她变更包含工程质量标准、 其她实质性变更。工程设计变更属于单方变更, 发包人可单方面决定工程设计变更, 无须承包人协商同意。
工程其她变更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法》要求, 既不得与经过立案中标协议实质性(质量、 价格和工期)内容不一致。双方在签署协议时通常对工程其她变更不做约定, 发生争议时无适用条款加以处理。所以, 应对工程其她变更情况做出标准性、 程序性约定。
2、 变更程序:
明确约定变更提出、 决定、 指示等程序及具体时间要求。发包人提出变更乙方应无条件实施, 承包人提出变更时须经过甲方同意。
3、 变更处理标准:
(1)变更费用调整标准: 明确约定协议价款调整百分比或者范围。注意并非全部工程变更都造成工程价款变更, 承包人未在确定变更后14日内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汇报以及承包人本身原因造成工程变更, 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协议价款。
(2)工程变更计价标准: 协议中已经有适用单价按已经有单价实施; 协议中有类似单价, 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调整单价; 协议中无适用或类似单价, 具体具体约定单价计算方法。
十、 工程转包和分包
为避免出现承包人将工程转包和分包带来风险, 应在协议中约定:
1、 不许可转包;
2、 分包须得到发包人同意, 或约定由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十一、 完工验收与结算
1、 完工验收: 明确约定参与完工验收单位、 人员, 验收程序, 须签署文件等。
2、 结算: 明确提出完工结算条件、 结算所需提交资料、 结算程序、 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审批时间。
十二、 工程保险
协议文本通用条款要求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应负担保险做出了标准性要求, 为了更深入便于分清各方责任, 承包人与发包人应该在施工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应投保险种, 双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在施工现场生命、 财产安全保险内容、 保险金额、 保险办理和费用负担。
十三、 违约和索赔
1、 在签署施工协议时应对可能出现违约情况进行充足估计, 在协议中将可能出现违约情况及对应违约责任约定明确, 切忌采取模糊语言。关键有:
(1)对于履约确保金(或保函)具体内涵加以明确: 何种情况下扣除、 保函生效失效时间、 确保金退还时间及利息约定;
(2)对于工期拖延罚则: 扣确保金、 违约金及抵扣工程款、 总价款违约金。
(3)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罚则: 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 自逾期之日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贷款利率负担拖延推行期间利息。
违约金: 可与延期同百分比约定。
(4)对于优先受偿权约定;
(5)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约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任何异议, 应该经过仲裁或者诉讼处理, 不过不管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怎样, 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 工程验收、 配合工程立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定属于发包人过失, 发包人负担对应责任。(留置权)
(6)对于质量争议约定: 质量问题认定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实责任负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 区所在地质量部门。
(7)对于质保金约定: 质保期长短, 质保金返还方法和利息支付问题。
(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责任负担和处罚方法约定。
(9)相关工程违法转分包、 挂靠约定: 关键是罚则。工程不许可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发包人发觉承包人违反本条要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有权立刻解除协议。承包人除比照本协议质量、 工期对应处罚条款负担全部责任外, 应该负担工程总标价10%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 承包人还应负担因为解除协议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引发房屋销售信誉受损带来直接、 间接经济、 声誉赔偿责任。但本协议约定发包人分包除外。
(10)对于工程保修责任认定: 承包方不保修情况下处理和费用负担。
2、 审查不一样协议文件中违约责任条款、 同一协议文件不一样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协调, 是否存在矛盾, 一旦出现矛盾, 要立刻修订;
3、 对难以估计情况, 签署协议时应约定处理问题路径;
4、 对承包人提出索赔期限和索赔提交资料做出具体约定, 超出索赔期限不予受理。
十四、 不可抗力
因为不可抗力包含民事责任免去问题, 对于不可抗力具体定义很关键。协议通用条款对于不可抗力作了部分界定, 不过, 在实际过程中, 哪些情况能够归属于不可抗力往往难以确定, 所以, 在签署协议时应依据当地地理、 气候情况和工程要求, 对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破坏不可抗力做出明确要求, 以免引发无须要纠纷。如在协议中可约定以下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1、 当地裂度多少度为地震;
2、 多少级以上连续多少天大风;
3、 多少毫米以上连续多少天大雨;
4、 日气温超出多少度, 连续多少天;
5、 日气温低于多少度, 连续多少天。 等等。
十五、 争议
因为建设工程工期较长, 难免发生多种争议, 在协议中约定争议仲裁机构或诉讼管辖法院时, 能够约定原告所在地、 被告所在地、 协议推行地、 协议签署地、 标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应尽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争议处理方法, 通常选择仲裁对企业影响较小, 注意仲裁机构名称要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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