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磐石市城区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甲方: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监理单位)
乙方: (施工单位)
丙方: 磐石市大地燃气有限企业
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 《中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 《吉林市燃气管理措施》、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583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 为保护磐石市城区内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 预防事故发生, 经叁方协商, 达成以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第一条 甲方在工程开工前, 应将城建档案部门出具地下综合管线查询结果, 及位于磐石市 路 街 工程施工单位(乙方)、 施工范围、 内容、 工期以及建设红线总平面图等资料提供给丙方, 并委派专员负责与丙方具体联络事宜。
第二条 丙方接到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后, 核准施工范围及影响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及设施走向及位置, 并在三个工作日内, 到现场向甲方、 乙方确定燃气管道及设施走向及位置。
第三条 燃气管道及设施具体位置应以现场探查核实为准。施工前甲方应根据丙方提供探坑位置进行人工断面开挖, 以确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实际具体位置。在确定燃气管线及设施正确位置后, 三方共同填写《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定表》, 并明确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第四条 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以下:
1.由已探明中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区域;
2.由已探明高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控制范围以下:
1.由已探明中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1米至6米范围内区域;
2.由已探明高压管道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区域。
第五条 乙方在工程开工前, 应依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 制订对应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法, 将燃气设施保护工作落实到人。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法由乙方项目责任人和甲方项目责任人签字认可, 并由乙方报丙方立案, 便于丙方监督。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 由市建设局组织教授论证后协调处理。
第六条 乙方应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燃气管道, 注意保护”等安全警示口号标识, 在现场悬挂丙方抢险电话。
第七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甲方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负总责, 对乙方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确保保护方案和应急方法落实。
第八条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碰到复杂、 特殊情况, 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时, 应立刻停止施工。乙方会同甲方, 重新制订保护方案。
第九条 丙方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燃气设施巡查工作, 如发觉隐患问题, 有权立刻阻止危害或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行为, 对不能阻止, 要立刻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严禁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她设施;
2.进行爆破、 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 对方物品或倾倒、 排放腐蚀性物质;
4.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
5. 进行机械开挖爆破等作业;
6. 其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应该会同乙方制订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 经与丙方协商一致后, 方可实施:
1.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和安全控制范围内, 敷设管道, 从事打桩、 挖掘、 顶进作业。
2.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 进行爆破作业。
(三)不得私自移动、 覆盖、 涂改、 拆除、 破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需埋设对应标志桩;
(四)在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方法前, 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 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不得停留载重车、 推土机等重型车辆;
(五)顶管和定向穿越工程, 穿越作业管线位置与燃气管道和设施净距应大于2米;
(六)当现场对天然气管道进行开挖等施工时, 管沟必需采取人工开挖, 现场全部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必需远离管沟边缘一米以上;
(七)当现场施工时需要将天然气管道上方或四面覆土移除时, 必需采取沙袋或其她有效保护方法, 对暴露天然气管道进行临时性遮盖防护, 以规避可能存在安全风险;
(八)严禁其它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行为。
第十一条 甲方工程项目施工管线与燃气管道之间安全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 并应确保燃气管道上覆土深度达成《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 若甲方、 乙方违反本条要求, 甲方应负责无条件整改, 并负担全部整改费用; 若所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事故由甲方和施工方负全部责任, 并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保护协议或因施工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破坏, 发生燃气泄漏或燃气爆炸事故, 由责任方负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叁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 至该建设工程完工后自动失效, 正本四份, 三方各执一份, 另一份上交燃气办, 由燃气办存档立案保, 四份均具相同效力。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络人: 联络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磐石市大地燃气有限企业(签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磐石市福安街道新建村
联络人及紧急事件联络人:
二十四小时联络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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