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 ) 银 字第 号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协 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企业
填 写 说 明
一、 本协议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二、 本协议应填写完整, 字迹清楚、 工整。
三、 货币币种应以汉字填写, 不能以货币符号替换, 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汉字名称, 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
四、 多出空格可采取划斜杠“/”、 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填写“以下空白”字样之一处理。
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企业 分行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责任人:
协议签署地点:
协议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本身利益需要,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委托乙方作为其财务顾问, 提供相关服务及财务顾问处理方案。
。
甲乙双方根据老实信用标准, 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 乙方接收甲方委托, 依法提供以下第
项财务顾问服务:
(1)提供给收账款质押融资处理方案;
(2)提供给收票据质押融资处理方案;
(3)提供给收类资产盘活综合融资处理方案;
(4)提供卖方延期付款应收债权融资处理方案;
(5)提供卖方出口贸易融资综合金融处理方案;
(6)提供买方存货质押融资处理方案;
(7)提供买方仓单质押融资处理方案;
(8)提供买方预付款融资处理方案;
(9)提供给收债权信托融资处理方案;
(10)提供金融资产增值投资处理方案;
(11)提供长久股权投资流动性安排处理方案;
(12)提供固定资产质押融资处理方案;
(13)提供债务优化性银团贷款处理方案;
(14)提供绿色中间信贷处理方案;
(15)提供转贷款处理方案;
(16)提供委托贷款处理方案;
(17)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企业承保项下出口信贷处理方案;
(18)提供无出口信用保险企业承保项下出口信贷处理方案;
(19)提供并购融资处理方案;
(20)提供中国保理融资处理方案;
(21)提供信托代理推介融资处理方案;
(22)提供项目融资处理方案;
(23)提供股权融资处理方案;
(24)提供短期融资券承销及发行处理方案;
(25)提供中期票据承销及发行处理方案;
(26)提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承销及发行处理方案;
(27)提供区域集优债券承销及发行处理方案;
(28)提供企业债承销及发行处理方案;
(29)提供私募债承销及发行处理方案;
(30)提供企业债承销及发行处理方案;
(31)提供货币市场工具及相关挂钩金融产品多元化投资处理方案;
(32)提供货币市场工具及相关挂钩金融产品投资市场风险管了处理方案;
(33)提供信用类债券及相关挂钩金融产品多元化投资处理方案;
(34)提供信用类债券及相关挂钩金融产品市场风险及信用风险管了处理方案;
(35)提供股票二级市场及相关挂钩金融产品多元化投资处理方案;
(36)提供股票二级市场及相关挂钩金融产品市场风险管了处理方案;
(37)提供大宗商品及相关挂钩金融产品多元化投资处理方案;
(38)提供大宗商品及相关挂钩金融产品市场风险管了处理方案;
(39)提供债权类投资及相关挂钩金融产品多元化投资处理方案;
(40)提供债权类投资及相关挂钩金融产品信用风险管了处理方案;
(41)提供给收账款收益权证券化融资处理方案;
(42)提供固定资产收益权证券化融资处理方案;
(43)提供经营性租赁融资处理方案;
(44)提供融资性租赁综合处理方案;
(45) 提供下述其她企业财务管理相关顾问处理方案:
1.2 未经本协议双方协商同意, 乙方服务范围不包含甲方参股、 控股子企业, 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她关联单位财务顾问服务。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权利
2.1.1 甲方有权立刻与乙方联络, 就出现问题进行沟通。
2.1.2 依据实际情况, 取得乙方提供与财务顾问服务相关文件、 资料和数据。
2.2 甲方义务
2.2.1 甲方向乙方提出财务顾问服务要求应该明确、 合理, 而且应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财务顾问服务范围。
2.2.2 甲方应为乙方财务顾问服务指定联络人, 负责传达甲方指示和要求, 提供文件和资料; 甲方更换联络人应该提前通知乙方。
2.2.3 甲方应全方面、 客观和立刻地向乙方提供与财务顾问服务相关多种资料和信息, 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 正确和完整。
2.2.4 甲方应为乙方工作提供必需便利和条件。
2.2.5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 按时、 足额地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2.2.6 甲方应立刻纠正因本身原因造成差错或与乙方共同处理财务顾问服务中出现问题。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权利
3.1.1 乙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和甲方要求, 确定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内容和方法。
3.1.2 乙方有权授权或委托其含有对应业务条件分支机构参与或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并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协议约定享受乙方对应权利、 推行相关义务和负担法律责任。
3.1.3 乙方有权立刻与甲方联络, 就出现问题进行沟通。假如该等问题系因为甲方本身原因造成, 乙方有权书面要求甲方进行调整。
3.2 乙方义务
3.2.1 乙方应勤勉、 尽责、 立刻地完成本协议约定财务顾问服务。
3.2.2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财务顾问服务, 应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2.3 乙方应保留工作统计, 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原始文件资料。
第四条 财务顾问费
4.1 乙方财务顾问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按以下方法 支付:
方法一: 财务顾问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方法二: 财务顾问费按季度分期、 等额支付: 首期费用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以后应于本协议期限内每九十天后次日起七日内支付; 每期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方法三: 甲、 乙两方就支付财务顾问费另行约定以下:
4.2 本协议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 双方应以书面方法确定已结清财务顾问服务费。
4.3 财务顾问费应付至乙方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乙方变更指定账户应提前通知甲方。
4.4 若依据甲方实际需要, 除乙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外, 如需要法律、 会计、 资产评定或证券经营等其她服务机构向甲方提供服务, 乙方能够负责帮助安排相关提供服务机构, 但服务费用由甲方与服务提供方另行约定并支付。
第五条 协议终止
5.1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在该等情况发生后三十(30)日内向乙方送达书面通知, 选择提前终止本协议:
5.1.1 无法正常连续经营;
5.1.2 不含有继续为甲方完成项目提供相关服务资质。
5.2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有权在该情况发生后三十(30)日内向甲方送达书面通知, 选择提前终止本协议:
5.2.1 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和信息存在重大隐瞒、 遗漏或虚假陈说等情形, 或甲方拒绝提供与财务顾问服务相关资料和信息或其她支持条件, 致使乙方不含有正当合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条件;
5.2.2 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到期财务顾问费。
5.3 发生上述约定情形后, 自有权一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送达另一方之日起, 本协议解除。
5.4 本协议双方经协商同意, 能够以书面形式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应对财务顾问服务所涉事项独立地决议和判定; 对于甲方依据乙方提议、 意见、 策划和方案做出决定而造成损失, 不应视为乙方违约所致, 而应由甲方自行负担。
6.2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或未能充足、 完整地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 或其向另一方提供资料和信息存在重大隐瞒、 遗漏或虚假陈说情形, 造成另一方遭受实际损失, 该方应负担全部责任。假如本协议双方均违约, 双方应各自负担违约责任。
6.3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或者无故提前终止本协议, 或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协议提前终止, 甲方仍应支付未付财务顾问费用并根据本协议约定财务顾问费用金额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保密
7.1 本协议一方加注保密字样, 或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保密, 或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判定含有保密性质文件、 数据或信息应被视为保密信息。
7.2 本协议一方确保保守因财务顾问服务而知悉相关本协议另一方保密信息并预防任何形式泄露, 但因以下原因除外:
7.2.1 因非本方原因使保密信息已经进入公知领域;
7.2.2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应给予披露;
7.2.3 依据司法机关或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应给予披露。
7.3 除本协议双方(包含与本协议相关关联机构)及其委托负有保密义务咨询顾问单位及其人士以外, 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她机构和人士透露本协议任何内容。
7.4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解除, 本条款连续有效。
第八条 权利义务转让
8.1 未经对方同意,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和/或义务。
第九条 适使用方法律和争议处理
9.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9.2 凡因本协议发生及与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各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法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实施。
9.3 在争议处理期间, 除争议所包含部分外, 本协议其她部分应继续推行。
第十条 协议生效、 变更和期限
10.1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及乙方责任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0.2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本协议使用期为 个月。双方经协商一致能够以书面形式延长本协议期限。
10.3 本协议生效后,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本协议条款。如需对本协议条款做必需修订、 补充或其她更改, 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10.4 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和内容被确定为无效或不能实施, 不影响本协议其她条款效力和实施。
10.5 本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继承人和受让人含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11.1 除非双方另行约定, 因推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全部通知、 文件、 资料, 均应采取汉字书面形式。
11.2 双方按本协议所列明地址, 以派专员递送、 邮政特快专递、 挂号信等方法送达, 送达文书应该列明收件人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或联络人。
11.3 任何一方发出文书在抵达收件方时即为送达。对是否送达有争议时, 以收件方签章回执、 邮政部门查询回单为准。
11.4 任何一方假如注册地址或者联络方法变更时, 应该在变更前立刻书面通知对方; 不然对方按原地址或联络方法发出文书, 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 仍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其她约定事项
如本条约定与其她条款约定冲突, 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 其她
13.1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任何附件、 修改或补充均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3.2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 甲乙双方各执 份, 以遵照实施。
13.3 本协议生效后, 以前双方就财务顾问服务所达成协议、 协议约定相关内容与本协议相抵触, 以本协议为准。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责任人:
(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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