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保险企业协议存款协议
甲方:
责任人:
住所:
乙方:
责任人:
住所:
甲乙双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对保险企业试办协议存款通知》(银发[1999]351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企业协议存款复函〉通知》(保监发[1999]201号)文件要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 达成以下协议:
1. 存款金额:
乙方在甲方存入____________亿元。
2. 存款利率:
本协议项下协议存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协议存款年利率为。
3. 计息规则:
3.1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协议存款利息时, 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人民币存款计息要求, 采取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 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现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 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年利率(%)÷360
4. 存款期限:
存款期限为 伍年零壹个月(陆拾壹个月)。存款起息日、 到期日以甲方向乙方开立本协议项下协议存款《单位定时存款开户证实书》为准。自甲方开立存款证实书之日起计息。
5. 存款凭证:
甲方应于本协议项下存款自乙方账户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 依据乙方实际存款金额为乙方开具本协议项下协议存款《单位定时存款开户证实书》 壹 张, 金额累计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该《单位定时存款开户证实书》应注明“协议存款”和“按 年 月 日 和 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企业签署 号协议存款协议条款实施”字样。
6. 付息方法:
6.1 甲方确保在存款期限内, 自存款起息日起, 每满一年向乙方付息一次, 最终一次利息则随本付清。甲方应于《单位定时存款开户证实书》中要求起息日逐年对应日自动将协议存款利息(存款到期日为本息累计)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户名: 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账号:
开户行: 中国银行北京中银大厦支行
支付行号:
联行行号:
6.2 利息(或本息)结算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该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仍根据本协议要求利率计付利息。
6.3 甲方确遇有不可抗力特殊情形, 致使无法在利息(或本息)结算日将协议存款利息(或本息)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应自该不可抗力情形出现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该不可抗力存在, 并在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后, 于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将协议存款利息(或本息)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不可抗力存续期间利息按本协议要求利率计付。
7. 融资条款:
乙方如急需用款, 能够向甲方申请将《单位定时存款开户证实书》变更为《单位定时存单》, 并以该《单位定时存单》为质押物向甲方办理质押融资。甲方可按市场条件为乙方提供融资。具体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要求实施。
8. 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息。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第6条相关约定于结算日将应付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则甲方应根据延期到账实际天数和延期到帐存款本金和利息余额, 按日利率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而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在本协议第4条约定起息日将本协议项下协议存款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内, 逾期未存入, 每日按 未存入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 提前支取:
9.1 本协议生效后, 如在协议使用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乙方能够提前支取本协议存款:
9.1.1 政府监管机构书面文件确定甲方发生严重经营情况恶化、 偿付能力显著降低等情况, 而影响乙方资金安全;
9.1.2 政府监管机构书面文件确定乙方发生严重流动性风险等情况;
9.1.3 其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情况。
9.2 上述原因以外情况下乙方要求提前支取, 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 并经甲方同意后, 方可提前支取。
9.3因上述9.1和9.2发生提前支取, 提前支取协议存款从起息日至支取日整年部分, 按协议存款起息日对应期限定时存款利率档次计息,不足整年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已按协议存款利率多支付利息从乙方本金中扣除。提前支取后其它部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乙方如急需用款, 也能够以协议存款凭证作为融资质押物在甲方融资, 具体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实施。
10. 协议存款地点: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为该存款存放地点。
11. 保密责任:
11.1除非法律、 法规、 政府或法庭要求披露信息,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 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企业、 企业、 组织或个人提供或泄漏与对方业务相关及与本协议相关资料和信息, 但任何一方因制订、 推行、 修改本协议而向相关专业人士(如律师、 会计师等)披露本协议相关内容除外。
11.2 如任何一方依据法律、 法规、 政府或法庭要求须披露与对方相关资料和信息, 该方应在法律准许范围内, 在披露前通知对方。
12. 协议变更和解除: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和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第8条中约定能够单方解除除外), 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 本协议仍然有效。
13. 争议处理: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任何争议应首先经过友好协商处理。不能协商处理, 任何一方能够向存款存放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14. 协议生效及其她:
14.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项下全部事项推行完成时终止。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未尽事宜, 双方约定后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4.2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企业 乙方:
北京市分行
(公章) (公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签章) (签章)
日期: 月 日 日期: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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