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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三都至独山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合同模板.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9508452 上传时间:2025-03-29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32.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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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三都至独山高速公路(黔南段) 征地拆迁工作协议书 项目名称: 三都至独山高速公路 甲方: 贵州三独至独山高速公路建设有限企业 甲方代表(签字、 盖章): 乙方: 黔南州南片区高速公路指挥部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属地指挥部: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属地指挥部: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三都至独山高速公路 征地拆迁工作协议书 甲方: 贵州三独高速公路建设有限企业 乙方: 黔南州南片区高速公路指挥部 为共同推进三都至独山高速公路工程建设, 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正当利益, 维护社会友好稳定,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甲、 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标准, 经过充足协商, 就三都至独山高速公路黔南段建设征地拆迁、 协调服务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工作内容 三都至独山高速公路黔南段征地拆迁赔偿安置和协调服务工作。征地工作内容包含项目计划范围内建设用地征收赔偿安置和临时用地协调工作; 拆迁工作内容包含项目计划范围内建筑物、 构筑物、 林木、 坟墓等地面附着物拆迁赔偿安置和处理相关涉农问题等协调工作。 二、 甲方职责 (一)向乙方提供公路用地图(包含变更设计和施工临时用地资料)以及相关征地、 拆迁设计资料和文件(提供乙方用地图和相关资料文件两套, 图、 表、 数据以县为单位, 分别计算面积, 装订成册后提供乙方。甲方对提交乙方公路用地图等资料正确性负责)。 (二)按三都县和独山县人民政府同意《三都至独山高速公路(黔南段)项目建设拆迁赔偿安置方案》和黔南州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征拆资金申请拨付程序按时、 足额拨付征地、 拆迁赔偿款和工作经费。 (三)组织完成公路放线、 埋桩、 挖沟工作。按要求办理相关征地手续。指派工作人员与乙方共同完成对拟征收土地现实状况确定、 拆迁物现实状况确定、 实地丈量、 登记、 复核、 汇总等工作。勘丈调查结果要有被征地、 被拆迁企业单位各方、 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及业主代表、 施工单位代表、 属地指挥部代表签字确定。 (四)督促、 协调施工单位依法用地,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需与乙方县级征地拆迁机构联络, 不得自行与农户和其她部门联络征地。做好施工单位与地方联络, 确保施工单位生产、 生活等相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五)永久性用地严格按同意设计用地征收, 如因设计变更, 在经有同意权单位同意, 并报三都县或独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征收。 (六)督促检验施工单位规范合理使用临时用地和做好土地复垦工作。临时使用土地按三都县或独山县人民政府批复临时用地管理方案实施。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将永久性用地、 临时用地有耕作层在使用前先行剥离, 用于土地开发整理耕作层改造。负责对施工过程中损毁农田进行复垦, 不能恢复, 按相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七)城市计划区内居民房屋拆迁, 按三都县或独山县人民政府制订城市计划区内拆迁赔偿安置方案实施, 实施“一事一议”, 并负责办理拆迁许可证。 (八)参与乙方组织电力、 广电、 通信、 厂矿、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学校等大型项目拆迁赔偿谈判和安置协调工作。参与赔偿金额在伍佰万元以上拆迁项目拆迁赔偿安置方案制订。 (九)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规范放炮, 配合搞好炮损调查, 立刻对炮损进行赔付。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支付三都县或独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炮前调查费用、 炮损处理工作经费, 炮前调查费用按300元/户支付, 炮损处理赔付工作经费按实际炮损赔付总额5%支付。炮损前期调查费用和工作经费由三都县或独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统筹安排使用。 (十)会同乙方共同做好因工程施工对群众生产生活直接造成影响涉农设施调查并制订具体处理方案。 (十一)负责协调督促施工单位搞好施工范围内国省道、 农村公路保畅工作。负责对建设中损坏地方公路及其它道路进行修复, 或按摄影关标准给予赔偿后, 由地方自行修复。 (十二)负责组织开垦与项目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 按时提交《新增耕地合格证》。若不能自行占补, 协议委托地方组织落实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并按要求缴纳耕地开垦费。 (十三)按要求申报控制工期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手续; 负责向林业部门申办相关林地使用手续。 三、 乙方职责 (一)负责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宣传、 政策解释和群众思想工作, 公告征地、 拆迁赔偿安置方案, 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组织协调, 严格控制红线划定后在红线范围内新增实物量。 (二)组织指导三都县或独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编制《三都至独山高速公路(黔南段)项目建设拆迁赔偿安置方案》, 在征求省交通运输厅及甲方意见后, 由三都县或独山县人民政府同意实施。 (三)负责建设计划范围内正线用地(包含匝道、 联络线等用地)、 管理服务设施用地(收费站等其它管理用地)、 拆迁安置用地征收及赔偿安置和专题基础设施迁建用地征收征用问题; 负责建设计划范围内建筑物、 构筑物、 林木等地面附着物拆迁和改迁赔偿安置工作。协调处理被拆迁和改迁单位安置用地, 负责协调完成管线迁改工作。 (四)负责对征地、 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规范性培训, 根据经同意征地、 拆迁赔偿安置方案, 指导、 督促三都县或独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按时完成征地、 拆迁工作。 (五)负责协调处理因征地、 拆迁、 安置、 施工(含炮损)等引发矛盾纠纷; 配合甲方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产生矛盾纠纷, 共同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六)做好对三都县或独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检验, 加强财务管理, 严禁挪用或占用征地拆迁专题资金等多种违法、 违纪、 违规行为, 接收国家审计部门审计。 (七)乙方每个月五日前将上月征地拆迁赔偿安置工作进度报表报送甲方, 方便甲方掌握工作进度, 立刻计划安排资金。 (八)负责完成各类征地拆迁专题调查工作。整理征地拆迁安置赔偿工作资料, 编制装订征地拆迁完工文件。负责向甲方申请征拆资金时提供原始勘丈资料, 并在收到甲方拨付征拆资金后提供支付凭证进行支付资料查对。 (九)严格根据设计要求控制使用土地, 对确属工程建设需要增加如改线、 扩征及施工临时用地等, 经相关部门同意后, 组织三都县或独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理土地征收和移交手续。 (十)负责电力、 广电、 通信、 厂矿、 企事业单位、 机关、 学校等大型项目拆迁赔偿谈判和安置协调工作。参考甲方意见后, 负责大型项目拆迁赔偿方案制订, 全权负责谈判和安置事宜。 (十一)会同甲方共同做好因工程施工对群众生产生活直接造成影响涉农设施调查并制订具体处理方案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与甲方共同组织协调对施工炮损和由施工引发建筑物质量问题进行判定, 并提出处理方案, 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十三)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市计划区内需拆迁房屋进行评定, 并配合甲方办理拆迁许可证。 (十四)主动配合甲方按要求申报控制工期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手续和林业部门申办相关林地使用手续。配合甲方向国土资源部申报正式用地组件工作。 (十五)负责筹措三都至独山高速公路需由地方政府负担资本金, 并立刻足额到位。 四、 工作要求 (一)征地拆迁工作必需做到实事求是、 程序正当、 操作规范、 标准统一, 并对其进行司法证据保全(照、 摄像等)。包含房屋炮损前证据保全和红线范围内附作物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参与单位: 司法部门、 县级征拆机构、 项目业主、 施工单位、 被征拆单位或农户。证据保全资料参与单位各执一份。 (二)土地勘丈使用GPS测量仪器进行测量。甲乙双方可共同委托有资质测量单位开展GPS土地勘丈工作。征地拆迁资料要求达成权属清楚、 地类详实、 数量正确、 数据可靠、 签字无误、 资料齐全, 文、 图(照片)、 表相符, 并用电子文档存档备查; 做到有法可依、 有据可查, 并做到合理、 快速、 正确。 (三)要向群众公布征地拆迁政策, 公告丈量结果和赔偿金额, 接收群众及相关部门监督, 做到工作仔细、 认真负责、 公平公正、 群众满意。 (四)甲方提供设计资料应符合设计规范, 并经依法同意, 施工应严格按设计和同意用地内容实施; 乙方进行移交土地, 应做到文、 图、 表等档案与实地完全相符, 即不反复征地, 也不漏征土地。 (五)征地拆迁多种资料应立刻存入电子文档, 原始资料立卷、 归档, 规范管理。 (六)征地面积以实际丈量数据为准, 在征地中出现部分农户无法耕作和使用边角土地, 本着实事求是标准, 按摄影关要求与被征收单位或农户协商处理, 包含费用甲方据实结算。土地类别发生改变, 需三都县或独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项目业主双方确定。 (七)在征地过程中, 属甲方设计变更和其她不可预见原因造成超面积, 经甲、 乙双方核实后纳入总征地数量, 并补报用地手续。 (八)甲方提供征地基数面积数据需经乙方组织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以双方共同确定面积作为协议奖惩基数面积, 征地误差面积不能超出基数面积5%(还是按3%), 超出5%以上土地征收赔偿费用由三都县或独山县人民政府自行负责; 征地面积控制在基数面积以内, 甲方按征地赔偿款总额1%奖励乙方; 误差面积控制在2%以内, 甲方按征地赔偿款总额0.7%奖励乙方;误差面积控制在2-3%, 甲方按征地赔偿款总额0.5%奖励乙方; 误差面积控制在3-4%, 甲方按征地赔偿款总额0.3%奖励乙方; 误差面积控制在4-5%, 甲方不予奖励。 误差面积认定以乙方县级征地拆迁机构根据征地图完成勘丈和赔偿款兑现面积为准。以后设计变更和补征土地面积不纳入奖惩范围(此面积为红线永久性公路用地图范围, 在征收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新增用地不列入此面积进行考评)。 (九)已按原设计征收, 后因设计变更和其她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未使用土地, 由甲、 乙双方和被征收单位或农户协商处理。 (十)在拆迁安置过程中, 如遇拆迁安置方案未明确要求拆迁物赔偿标准, 参考其它公益性项目赔偿标准或经过市场询价及请有对应资质部门评定等方法, 采取“一事一议”方法协商赔偿。 五、 赔偿经费 (一)拆迁赔偿安置经费 经甲方确定, 并在被拆迁人对公告丈量结果没有异议前提下, 乙方按三都县或独山县人民政府同意《三都至独山高速公路(黔南段)项目建设拆迁赔偿安置方案》计算拆迁赔偿费, 并编制拆迁工作进度用款计划; 如遇政策性调整, 按新要求实施。甲方根据红线内实际房屋丈量面积等立刻拔付赔偿经费, 如需中安置, 乙方选址完成, 待甲方确定后, 房屋搬迁户自签署协议之日起, 乙方负责在20日内将红线内房屋迁移并安置完成。如分散安置, 房屋搬迁户自签署协议之日起30日内必需搬迁完成。如不能按期拆迁完成按拆迁赔偿款总额5%工作经费中扣除, 超出15天扣拆迁赔偿款总额5%工作经费0.5%, 超出30天扣拆迁赔偿款总额5%工作经费1%, 超时以15天为基数, 工作经费扣款金额以0.5%递增, 工作经费扣完为止。 (二)坟墓搬迁赔偿经费 甲方根据红线内实际坟墓搬迁数量立刻拔付赔偿经费, 如需集中安置, 乙方选址完成, 待甲方组织土地丈量并确定土地面积后, 坟墓搬迁户自签署协议之日起, 乙方负责在20日内将红线内坟墓迁移并安置完成。如分散安置, 坟墓搬迁户自签署协议之日起30日内必需搬迁完成。如不能按期拆迁完成按拆迁赔偿款总额5%工作经费中扣除, 超出15天扣拆迁赔偿款总额5%工作经费0.5%, 超出30天扣拆迁赔偿款总额5%工作经费1%, 超时以15天为基数, 工作经费扣款金额以0.5%递增, 工作经费扣完为止。 (三)永久性用地和临时用地赔偿经费 永久性用地和临时用地由甲方提出计划并经乙方确定后, 甲方根据实际征用土地立刻拔付赔偿经费。 (四)原始勘丈表需经三都县或独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项目业主、 施工单位、 被征拆单位或农户四方签字(一式四份)确定。 (五)管线(电力、 广电、 通信、 输油管道、 军用光缆等项目拆迁赔偿经费 甲方根据红线内实际搬迁数量立刻拔付赔偿经费, 搬迁单位自签署协议之日起, 乙方负责在30日内将红线内管线搬迁完成。如不能按期拆迁完成按拆迁赔偿款总额5%工作经费中扣除, 超出15天扣拆迁赔偿款总额5%工作经费0.5%, 超出30天扣拆迁赔偿款总额5%工作经费1%, 超时以15天为基数, 工作经费扣款金额以0.5%递增, 工作经费扣完为止。 六、 工作经费 (一)征拆工作经费参考同地域在建高速公路实施标准: 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赔偿款总额3%计列, 其中0.5%用于土地报件费, 其它2.5%由乙方管理使用; 拆迁工作经费(含管网迁改)按拆迁赔偿款总额5%计列, 其中1%由交通运输厅和项目业主调剂, 用于拆迁工作经费不足单位及奖励拆迁工作突出单位和个人, 其它4%由乙方管理使用。甲方依据征拆赔偿进度按百分比拨入乙方专户, 若甲方征地、 拆迁工作经费不按进度拨付, 影响工作进度, 乙方可按百分比在拆迁赔偿款中计提。 (二)甲方在乙方工作经费中预留征地工作经费和拆迁工作经费各10万元作为编制完工资料确保金, 待乙方将完工资料送交甲方并经档案管理部门验收经过后, 甲方一次性将预留款拨付给乙方。 (三)甲方一次性拨付乙方州指挥部、 三都县和独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宣传经费各3万元, 提供乙方州指挥部交通工具或一次性拨付乙方交通补助费 万元, 拨付三都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交通补助费20万元。拨付独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交通补助费20万元。 (四)使用GPS仪器勘丈土地, 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一家测绘单位进行征地, 按与测绘单位签署协议单价由甲方拨入乙方专户, 乙方按要求立刻下拨测绘单位。 (五)红线范围内附着物证据保全和房屋炮损前证据保全, 甲方督促施工单位按15000标准补助属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用于司法取证人员补助和设备配置。 七、 经费拨付方法 (一)征地赔偿费和征地工作经费 在征地工作进行勘丈完成、 造册登记、 公告并经甲方确定后, 甲方根据造册登记和公告金额支付款项。甲方将征地赔偿费直接拨入三都县或独山县县级国库; 征地工作经费由甲方以拨入征地赔偿费为基数计算, 同时拨入乙方专户。 (二)拆迁赔偿费和拆迁工作经费 在拆迁工作进行勘丈完成、 造册登记、 公告并经甲方确定后, 甲方根据造册登记和公告金额支付款项。甲方将拆迁赔偿费拨入乙方专户; 甲方在拨付拆迁赔偿费同时, 以拨入乙方拆迁款总额根据提取百分比, 将拆迁工作经费拨入乙方专户。 (三)征地拆迁工作结束后, 甲、 乙双方凭审定资料和本协议分别按征地、 拆迁工作结算经费, 甲方据实拨付。 八、 提交资料 征地、 拆迁工作结束后, 依据完工文件要求, 乙方向甲方分别提交三都至独山高速公路黔南段征地、 拆迁纸质完工验收资料一式3套, 光盘一式3套。 九、 本协议一式九份, 甲、 乙双方各执四份, 三都县和独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各一份。 十、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双方协商处理。 十一、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推行完成后本协议自行失效。 甲方: 贵州三独至独山高速公路建设有限企业 甲方代表(签字、 盖章): 乙方: 黔南州南片区高速公路指挥部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属地指挥部: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属地指挥部: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协议签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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