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物业服务分包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规范小区物业管理, 愈加好地服务业主, 甲方在与 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协议基础上,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市物业服务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现将 小区部分物业服务内容承包给乙方进行管理服务, 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服务项目
(一)甲方外包 物业小区项目包含以下内容:
1、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清洁卫生, 垃圾搜集、 清运及雨、 污水管道疏通;
2、 车辆停放管理;
3、 公共秩序维护、 安全防范等事项帮助管理;
4、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5、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6、 物业费用收取。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乙方其她服务包含以下事项:
1、 接管验收服务;
2、 便民、 代办和特约服务(含有偿);
3、 帮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对小区业主相关服务。 不含公共绿化日常养护。
二、 服务标准
1、 乙方应根据甲方与开发企业达成物业服务协议内容和标准为基础, 提供不低于协议中约定分项标准。
2、 物业委托代办特约服务、 便民和有偿服务、 开发企业或业委会提出其她服务内容达成业主满意。
3、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 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三、 收费标准
1、 收费项目和价格中物业服务费、 装修押金、 垃圾清运费、 车位费等乙方严格根据小区经物价部门审核价格和时间收取, 每年最少公告一次。
2、 公共能花费乙方按实收取, 独立建账并每六个月公告一次。
3、 乙方服务费用从物业费中按 支取。
四、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 甲方对乙方分包项目享受质量监督和立刻督促整改权利;
2、 甲方对乙方违反物业服务协议条款享受督促检验并要求立刻整改权利;
3、 甲方对乙方管理项目重大事项享受知情和协调处理权利;
4、 甲方在下列条件下享受收回乙方管理服务分类项目并要求乙方负担所以造成各类损失和赔偿权利:
⑴乙方服务达不到要求标准且不能立刻整改;
⑵乙方服务过程中因业主重大投诉或严重违反物业要求给甲方造成影响;
⑶乙方严重损害甲方企业形象;
⑷受到物业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二)甲方义务
1、 负有对 小区接管验收义务;
2、 负有向乙方提供本小区服务需要各类服务证实和票据;
3、 检验指导乙方服务质量, 受理乙方管理期间多种投诉;
4、 依据乙方要求向开发企业或相关部门争取有利于小区服务管理多种利益。
5、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人事任免、 成本控制、 作息时间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与开发企业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要求工作安排。
五、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 乙方享受从事上述服务项目独立人事管理权, 独立负担职员薪资、 福利待遇和用工风险;
2、 从事上述服务项目服务权利;
3、 根据要求标准收取各类费用并支付相关分类管理成本权利;
4、 享受使用物业办公和经营用房权利;
5、 有开发企业对本项目物业补助权利;
6、 可采取劝戒、 汇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向地方法院起诉等必需方法, 阻止业主、 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行为。
(二)乙方义务
1、 制订物业服务方案, 建立健全服务架构并落实岗位责任制;
2、 帮助对小区进行承接查验, 提出整改项目并督促开发企业立刻完善;
3、 担管理服务中所必需成本;
4、 受甲方对服务质量监督检验并落实整改;
5、 立负担分包项目所需服务人员用工风险、 保管责任险等;
6、 方应立刻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立刻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投诉, 接收甲方、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监督;
7、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署书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就许可施工时间、 废弃物清运与处理、 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 并事先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严禁行为和注意事项。
六、 以下情况乙方不负担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物业管理服务中止;
2、 乙方已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
3、 因甲方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通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临时停水、 停电、 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
4、 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通讯、 有线电视及其她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
5、 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含但不限于暴乱、 抢劫、 破坏、 爆炸、 火灾等事由所造成损害, 但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而造成以上事故者除外;
6、 因本物业内设备或相关设施本身固有设计、 施工及质量瑕疵所造成相关损失;
7、 因业主或第三者有意或过失行为所造成, 或业主、 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协议》、 《临时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要求所造成相关损害;
8、 非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 业主专有及约定专有部分发生火灾、 偷窃、 刑事案件所造成损害或损失;
9、 乙方书面提议改善自用、 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善管理方法, 而业主未采纳所造成损失;
10、 除上述各款外, 其它因非乙方责任而造成损害或损失。
七、 本协议附件、 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存在冲突, 以本协议为准。
九、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甲方与开发企业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终止前有效。
十、 本协议终止情形:
1、 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无法继续推行, 本协议终止。
2、 因一方严重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 受害方能够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要求损害方进行赔偿。
3、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终止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一、 本协议在推行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法处理:
1、 向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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