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作企业(有限合作)合作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合作企业、 合作人正当权益, 规范合作企业组织和行为, 依据《中国合作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和《中国合作企业登记管理措施》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经全体合作人协商一致, 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合作企业是由一般合作人和有限合作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作企业。一般合作人对合作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作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三条 合作企业名称: (有限合作)。
第四条 合作企业经营场所: 。
第五条 本合作企业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榭开发区分局登记注册, 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合作企业目: 全体合作人经过合作, 将有不一样资金条件和不一样技术、 管理能力人或企业组织起来, 在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前提下, 争取企业利润最大化。
第七条 本合作企业经营范围为: 商务咨询服务; 房地产营销策划、 房地产项目管理、 电子产品销售、 代理, 电子商务、 营销策划、 代理服务; 企业形象策划; 企业管理咨询 ; 市场信息调研咨询; 广告创意、 制作、 代理、 公布 ; 品牌代理、 策划、 推广、 咨询服务和管理运行服务; 软件研发和系统集成服务; 会务及展览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财务咨询。(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经营范围为准)。
第八条 合作企业由 个合作人共同出资设置。其中, 一般合作人 人, 有限合作人 人, 分别是:
一般合作人:
法定住所:
以货币方法认缴出资 万元, 该出资额占本合作企业出资总额 %。该出资将于 年 月 日前全部到位。
有限合作人:
法定住所:
以货币方法认缴出资 万元, 该出资额占本合作企业出资总额 %。该出资将于 年 月 日前全部到位。
有限合作人:
法定住所:
以货币方法认缴出资 万元, 该出资额占本合作企业出资总额 %。该出资将于 年 月 日前全部到位。
第九条 企业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方法
1、 企业利润和亏损, 由合作人依据出资百分比分配和分担。
2、 项目完成退出后, 企业每年进行1次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特殊情况由合作人另行约定。
3、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合作债务时, 一般合作人对合作企业负担连带责任, 有限合作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十条 合作企业事务实施
1、 全体合作人共同委托 1个合作人为企业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 其她合作人不再实施合作企业事务。
2、 实施合作企业事务合作人对外代表企业。
3、 不参与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有权监督实施事务合作人, 检验其实施合作事务情况。
4、 依据合作人要求, 实施事务合作人应向其她合作人汇报事务实施情况以及合作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5、 实施事务合作人实施合作企业事务时产生收益归合作企业, 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作企业负担。
6、 被委托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不根据合作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决定实施事务, 其她合作人能够决定撤消委托。
7、 合作人对合作企业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实施合作人一人一票表决权; 除法律、 法规、 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要求以外, 决议应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表决经过; 但下列事项应该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作企业名称;
(2)改变合作企业经营范围、 关键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作企业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企业知识产权和其她财产权利;
(5)以合作企业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
(6)聘用合作人以外人担任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合作协议内容。
8、 合作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业务, 损害本企业利益, 有限合作人除外。
9、 有限合作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作企业名义与她人进行交易, 给有限合作企业或者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该有限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实施事务合作人条件和选择程序
实施事务合作人由全体合作人共同委托产生, 而且需要含有以下条件;
1、 充足实施本合作协议;
2、 对全体合作人负责;
3、 接收全体合作人委托, 对企业经营负责;
4、 有限合作人不实施合作事务。
第十二条 实施事务合作人权限和违约处理措施
一、 实施事务合作人权限: 实施事务合作人对外代表企业, 对全体合作人负责:
1、 负责召集合作人会议, 并向合作人汇报工作;
2、 实施全体合作人决议;
3、 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指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5、 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拟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 全体合作人委托其她职权。
二、 违约处理措施: 实施事务合作人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作企业损失, 由实施事务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事务合作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被委托实施合作企业事务合作人不根据合作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决定实施事务, 其她合作人能够决定撤销委托, 对实施事务合作人除名或给予更换。
第十四条 合作人入伙、 退伙
有限合作人入伙、 退伙条件、 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根据《合作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至五十四条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有限合作人和一般合作人相互转变程序
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有限合作人和一般合作人能够相互转变。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措施
合作人推行合作协议发生争议, 本着友好协商标准, 由全体合作人进行协商、 协调处理; 合作人不愿经过协商、 协调处理或者协商、 协调不成,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者直接依摄影关法律、 法规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第十七条 解散与清算
本合作企业出现《合作企业法》第85条要求情形之一, 应该解散, 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 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 能够自合作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作人, 或者委托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
自合作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 合作人或者其她利害关系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期间, 合作企业存续, 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
合作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职员资、 社会保险费用、 法定赔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一款要求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后, 清算人应该编制清算汇报, 经全体合作人签字、 盖章后, 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汇报, 申请办理合作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合作人违反本合作协议, 依法负担违约责任, 对合作企业造成财产和声誉损失, 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其她事项
1、 本企业登记事项以本合作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2、 本协议未详尽, 依据《合作企业法》和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实施。
3、 本协议中各项条款与法律、 法规、 规章不符, 以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为准。
4、 本协议由全体合作人共同签订, 在企业注册后生效
5、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 对合作企业及合作人均含有约束力。
6、 本协议原件每个合作人各持一份, 企业留存一份, 报本合作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以下无正文, 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 为全体合作人签字、 盖章页)
全体合作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