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协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协议
建设单位(简称甲方): 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企业
施工单位(简称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甲、 乙双方在自愿、 平等、 互利、 公平、 诚信基础上, 经友好协商, 就甲方委托乙方负担 给水工程达成一致意见, 特签署本协议, 以资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给水工程。
工程地点:
第二条 承包范围
乙方依据 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施工要求等内容 , 按图纸要求乙方负责该项工程施工, 以及协调市政、 交警等相关部门办理市政路面报批开挖、 相关对应复土回填工作, 并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停水接水、 管道试压、 冲洗、 水质检验、 工程验收手续。
第三条 承包方法
1、 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 包工期、 包质量、 包安全、 包经过甲方及 柳州市威立雅水务有限企业 验收承包方法。
2、 安装要求: 达成国家相关供水安装标准及 柳州市威立雅水务有限企业 供水管安装要求。
第四条 工期
1、 工期为 天,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施工并经过完工验收。
2、 施工过程中如遇甲方责任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延误工期, 经甲、 乙双方确定后进行调整, 完工日期进行对应顺延。
第五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一)工程质量
1、 乙方必需严格根据施工图、 说明书以及国家相关要求、 施工技术规范、 质量验收标准和 柳州市威立雅水务有限企业 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 按期完工。
2、 乙方在工程质量上必需接收甲方监督, 甲方发觉其进度在关键进度控制点上延误一天时, 或在关键工程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 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在一天内须采取有效方法纠正。不然甲方有权采取方法直至终止协议, 调换施工队伍。由此造成实际损失, 由乙方负责。
(二)验收
1、 工程完工验收, 应以施工图纸、 说明书, 图纸会审统计、 相关变更增减书面文件、 国家颁发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一天, 乙方必需通知甲方到场检验验收, 并认真做好双方相认验收统计。若甲方不按时到现场检验, 乙方可自行隐蔽并认真如实填写隐蔽统计, 甲方应予认可。事后甲方提出复查, 若复查合格, 费用由甲方负担, 造成工期延误, 给予顺延; 若复查不合格, 检验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应负责无偿返修, 工期不予顺延。若乙方未通知甲方到场检验, 单方完成隐蔽工程, 甲方有权要求重新检验, 费用由乙方负担, 工期不予顺延。
3、 工程(包含单项工程)完工前五天, 由乙方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并应按期验收完成。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要求, 双方在完工工程验收资料上签章。在此工程经过 柳州市威立雅水务有限企业 验收并合格后, 乙方将全部有效技术档案资料向甲方移交。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还未完成, 乙方应在约定时限内进行翻修或补建, 直至达成符合工程实际标准和要求为止。所以逾期完工所支付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负担。
4、 工程完工后, 乙方应绘制完工档案, 提交甲方存档。
第六条 工程造价及付款方法
(一)工程造价
工程预算总造价暂定为: 人民币 ¥4.8 万元(大写肆万八千元整)。
(二)付款方法
1、 在协议签署后 15 天内, 按工程预算总造价 70 %预付备料款;
2、 工程完工经过甲方验收并办理水质检验证实手续、 通水后, 乙方在工程完工验收后15天内, 将工程结算书与甲、 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定工程完工图纸一并交由甲方审查, 甲方必需在15天内审核完成后, 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定工程结算价, 并支付全部剩下工程款。在质保期限内因工程质量问题, 而发生维修费用, 全部由乙方自理。
3、 每笔付款时,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中国有效等值发票。若乙方不能提供发票, 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三)工程结算:
1、 本工程结算方法为: 工程量以实结算(以经甲、 乙双方签字盖章完工图纸及变更签证为标准)。
2、 定额标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对应配套费用定额为依据。
第七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 甲方派 为现场代表, 对工程进度、 质量进行监督, 检验验收隐蔽工程, 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签证手续, 督促乙方按要求搞好各项技术资料及报表整理, 负责签证、 处理应由甲方处理问题及其她事宜。
2、 负责协调与其它施工单位关系。
3、 提供施工用水和施工用电(水电费由乙方负担)。
4、 派员办理隐蔽工程和图纸外工程量签证。
(二)乙方义务
1、 乙方委派 作为现场代表, 负责施工期间施工质量、 安全问题。如现场代表变更, 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
2、 在开工前二天完成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并送交甲方审定, 作为甲方检验监督实施施工计划依据。
3、 乙方在施工进场前, 需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 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4、 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遇地下管线或地下障碍物占用给水管线位置时, 按 柳州市威立雅水务有限企业 相关要求和给水管施工规范处理, 并通知甲方签证。
5、 办妥管道安装全部相关业务手续(不包修复路面费用), 负责整个过程中制安、 驳接、 管道试压、 冲洗、 水质检验、 工程验收等手续。
6、 在施工期内负责施工人员安全, 做到文明施工。
7、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分项及隐蔽工程, 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对分项及隐蔽工程签证, 经甲方代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图纸外非隐蔽工程在七天内通知甲方签证。
8、 乙方在施工期间, 因施工需要打横向、 竖向孔洞及其它损伤建筑物原有形态工作, 必需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若甲方未能在乙方发出申请 三 日内给予回复, 视其同意施工, 乙方不负担所以造成损失。
9、 乙方确保其承包范围内工程项目经过 柳州市威立雅水务有限企业 验收。
10、 乙方开工前, 应将施工责任人员报甲方确定、 立案, 如乙方更换施工责任人时, 应该事先取得甲方同意。
11、 乙方应立刻向甲方提供付款通知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除不可抗力外,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 不然, 违约方须负担违约责任。
2、 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 每逾期一天, 按应付而未付款项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乙方逾期完工, 视为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 按工程预算总造价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所以影响甲方楼宇工程完工验收, 则甲方按工程结算总造价90%结算给乙方, 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4、 乙方提供施工工程质量未能达成本协议约定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 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若甲方解除本协议, 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全部款项, 并按协议终止和解除条款负担责任, 若甲方同意乙方继续推行协议, 乙方应在甲方同意期限内进行更换、 维修、 整改, 所以造成逾期, 按逾期完工条款负担违约责任。
5、 如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代表,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天内更换, 不然视为违约, 造成工程停工等责任由乙方负担。
6、 乙方私自中途更换施工责任人员, 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中止协议, 由此而产生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转让条款
未经协议其她方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协议终止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 协议权利义务终止:
1、 本协议因已按约定推行完成而自然终止;
2、 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 本协议因一方违约或因一方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终止;
4、 法律法规要求终止其她情形。
(二)因违约而终止本协议
1、 因为乙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 假如甲方认为本协议已无必需继续推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协议书面通知, 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 乙方除负担本协议约定违约责任外, 另须按工程预算总造价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2、 因为甲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 假如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协议书面通知, 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定已完成工作量款项, 并按本协议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3、 守约方依据本款要求解除本协议, 并不影响其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权利。
4、 甲方依据本款第1项要求解除本协议, 甲方能够按其认为合适条件和方法寻求救助(比如寻求本协议之外第三方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乙方应负担甲方所以而发生费用。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1、 未经协议其她方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和各方相互提供资料、 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秘密、 技术资料、 图纸、 数据、 以及与业务相关用户信息及其她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 但正常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除外。
2、 任何一方泄密造成协议其她方遭受损失, 泄密方应按工程预算总造价20%向协议其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协议其她方损失, 应按协议其她方实际损失赔偿。
3、 本保密条款含有独立性, 不受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影响。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条款
因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 致使本协议不能推行或者不能完全推行时, 碰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 应立刻书面通知协议其她方, 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 向协议其她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域公证机构出具证实协议不能推行或需要延期推行、 部分推行有效证实文件。由协议各方按事件对推行协议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 或者部分免去推行协议责任、 或者延期推行协议。
第十三条 适使用方法律条款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和争议处理均适用中国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凡因实施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协议各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假如协商不能处理, 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它
1、 甲方需要变更设计时, 应书面通知乙方, 并提供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技术资料, 按要求办理变更工程手续, 造价则按工程增减进行调整和结算。
2、 相关本工程施工图纸与说明书和会审统计, 以及图表、 资料、 双方进行相关会议、 洽谈统计, 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签证相关修改设计变更文件等, 都是据以施工和交工验收技术资料, 也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3、 乙方应建立防火和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遵守和实施防火、 安全施工、 文明施工和深夜施工等要求, 不然, 所以造成损失或被相关部门处罚, 均由乙方负责。
4、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到工程完工验收和结清工程款之日自行失效。
5、 本协议一式 肆 份, 其中甲方贰份, 乙方贰份, 每份均具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