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和镇鱼水村小
餐饮服务环节
食品安全事故
应
急
预
案
2013年9月
中和镇鱼水村小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为及时处理和控制餐饮服务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09〕10号)、资雁食药监〔2013〕12号《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资雁食药监〔2013〕12号《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指餐饮服务环节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三、预警、现场处置与报告
(一)预警
1.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尤其是餐饮消费环节的高风险食品(冷、生食品)的日常监管,通过监管及时作出预警。
2.建立举报制度
学生、家长、老师都可以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监管相对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职责的行为。通过举报信息及时做出预警。
3.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二)应急处置机构
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舒昌明 学校负责人
副组长:林远彬 学校食堂监管人
龙明华 学校校医
成 员:李德勇 王伟 邹永清 吴娟 叶明仙 刘刚
张春玉 唐丽
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技术指导、后勤保障三个具体工作组。
(1)综合组:由舒昌明同志负责。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和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向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与新闻媒体联系,通报或发布有关情况。
(2)技术指导组:由龙明华同志负责。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性质、大小及进展情况讨论提出技术指导意见。
(3)后勤保障组:由李德勇同志负责。主要职责是经费保障、车辆调度等后勤服务工作。
(三)现场处置
1.现场应急处置人员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队伍,全校所有人员均为应急处置队伍组成人员,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负责人为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第一责任人,发生2人以下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第一责任人为主进行现场应急处置;发生2人以上的,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协调。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第一责任人,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工具畅通,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令,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故发生现场。需其他队员参与时,由领导小组统一调度,其他队员接到指令,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故发生现场。
(四)报告
1.报告制度
对经核实的事故信息应做好记录,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并立即向教育管理组报告。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负责人应立即核实情况,将核实情况向组长报告,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2.紧急报告制度
下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事故涉及人数30-99人且无死亡病例的的,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事故涉及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责任报告单位
(1)餐饮监管部门;
(2)餐饮服务单位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
(2)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四、应急处置
(一)监管部门
学校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时,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经营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3)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4)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二) 餐饮服务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食物中毒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中毒单位、地址、中毒发生的时间、中毒人数、可疑中毒食品、主要的临床症状和病人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
五、信息报告与发布
(一)信息发布
经领导小组批准,由上级统一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需要由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发布、解释、说明的,报请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发布、解释、说明。
(二)保密制度
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通报的,或者需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必须经上级或者领导小组同意,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发布任何信息。
六、附则
(一) 名词术语
1.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2.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二) 法律责任
1.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三)其它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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