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 租 方: 李波
承 租 方:
签约地点: 四川省成城市温江区
出租方: 李波 身份证号: 5101236
承租方:
第一条 租赁标物
1.1 本协议租赁标物是指出租方将其拥有产权[商铺]房屋。
1.2 该房屋位于四川省成城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江浦路267号28栋1单元1层267号, 建筑面积为: 381.81平方米; 四川省成城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江浦路269号28栋1单元2层269号, 建筑面积为: 395.53平方米; 四川省成城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江浦路271号28栋1单元3层271号, 建筑面积为: 201.56平方米; 四川省成城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江浦路273号28栋1单元4层273号、 建筑面积为: 94.84平方米。累计建筑面积为1073.74平方米。
1.3 该租赁标物及其隶属设施良好, 符合承租方使用用途。
1.4 出租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含有出租权有效证实、 身份证实等文件, 承租方应提供身份证实文件。双方验看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 全部复印件仅供此次租赁使用。
1.5 房屋交付及收回验收双方应共同参与, 如对装修、 器物等硬件设施、 设备有异议应该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定, 应于发觉之日起[15]日内向对方主张。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承租方向出租方承诺, 该租赁房屋承租方用于办公及房屋销售等商业用途。
2.2 承租方确保, 在租赁期内, 未取得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私自改变约定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标物租期自[ ]年[03 ]月[16]日起至[]年[ 04]月[15]日止(其中3月16日至4月15日为免租期)。出租方应于[]年[ 03 ]月[ 16]日将租赁标物交付给承租方。
3.2 租赁期届满, 出租方无条件收回租赁标物, 承租方应准期返还租赁标物。
3.3 租期届满, 如承租方需继续租赁该标物, 则应于协议期届满前[3]个月内, 向出租方提出续约书面申请, 经出租人同意并对租金重新核定后, 双方另行签署租赁协议。承租方对本租赁标物享受优先承租权。
第四条 租金、 租金支付方法及支付期限
4.1 双方约定, 租赁标物按年缴纳租金, 年租金为600000.00元, 大写: 陆拾万元整。
4.2 租金支付方法为[年付], 年租金承租方应于[ ]年[03]月[16 ]日前一次性全部支付。
4.3 承租方以[转账](出租方指定帐户)方法, 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户名: 李波 卡号: 6221 5348 3000 0089 822
开户行: 成都银行成都温江支行
第五条 确保金
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50000元(大写: 伍万元整)为房屋确保金, 确保金在第一次支付房租时一并支付。在合约租赁期满后, 出租方在承租方结清全部租赁费用, 并验收房屋结构完好后, 出租方立刻退还承租方确保金。
第六条 税费负担
6.1 双方根据政府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经双方协商一致, 出租方因出租该房屋租金为税费后净租金, 也即, 出租方因出租该房屋而产生全部税费及该物业在租赁期间物业税等将全部由承租方负担并由其自行缴纳。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7.1对于承租方装修、 改善和增设她物, 出租方不负担维修义务。
7.2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珍惜该房屋及其隶属设施。
7.3对于该房屋及其隶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造成损耗, 承租方不负担责任; 承租期内该房屋防火、 防盗等安全责任全部由承租人负担。
7.4承租方能够将租赁标物户外墙体和玻璃墙体作为公布广告载体, 承租方自行对其安全性负责, 并由承租人自行依法办剪公布广告相关手续。
第八条 装修和改造
8.1 假如承租方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出租方对此表示同意。不过, 承租方装修和改造不得改变、 损坏租赁房屋主体建筑结构。
8.2 承租方装修及添附设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处理, 添附设备产权属承租方全部。租赁期届满、 或终止本租赁协议时, 承租方在退还租赁房屋时, 承租方添附设备能够拆除而不损坏原建筑结构, 承租方能够拆除。
第九条 全部权变动
9.1 如出租方转让房屋, 应提前通知承租方, 承租方享受相同条件下优先购置权。
9.2 出租方转让房屋后, 本协议在租赁期内对新产权人继续有效, 新产权人承继本协议出租方权利义务, 出租方应向新产权人如实通知租赁标情况和作好交接工作, 不得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
第十条 双方义务
10.1 出租方义务
10.1.1 出租方确保, 对租赁物享受全部权。
10.1.2 出租方应按协议约定时限将本协议项下租赁标物交付承租方使用。
10.1.3 出租方就现实状况提供水、 电等基础设施, 水、 电等使用费由承租方自付。
10.1.4 本租赁协议生效后, 出租方应该确保承租方对租赁标物正当使用权, 不得再出租该标物。
10.2 承租方义务
10.2.1 承租方应该根据协议约定用途使用租赁标物。
10.2.2 承租方应该根据协议约定时限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10.2.3 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私自将租赁标物转租、 转让、 转借。
10.2.4 承租方不得利用租赁标物进行非法活动, 损害公共利益。
10.2.5 承租方承诺按时申报和缴纳上述税费, 并将从相关部门开据发票原件或复印件转给出租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出租方违反本协议第10.1.2条要求, 每逾期交付一日, 应该按年租金[2倍]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11.2 出租方私自终止协议, 应该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承租方损失超出违约金, 出租方还应就超出部分向承租方赔偿。
11.3 出租方违反其它约定或法定义务, 出租方应该赔偿承租方所以所受到全部损失。
11.4 承租方违反本协议第10.2.2条要求, 每逾期支付一日, 应该按年租金[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11.5 承租方违反本协议第10.2.1、 10.2.3、 10.2.4条要求, 出租方有权解除协议, 承租方应该赔偿出租方实际损失。
11.6 承租方在本租赁期内, 不得私自终止本协议。若承租方私自终止协议, 应向出租方支付等同当年年租金额违约金。
第十二条 协议变更、 解除与终止
12.1 双方协商一致后能够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12.2 有下列情形之一, 本协议终止, 双方互不负担违约责任:
12.2.1 租赁标物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
12.2.2 因地震、 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租赁标物毁损、 灭失或造成其她损失。
12.3 出租方有以下行为之一, 承租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出租方赔偿损失:
12.3.1 不能提供租赁标物或所提供租赁标物不符合约定条件, 严重影响使用。
12.3.2 出租方未尽租赁标物修缮义务, 严重影响使用。
12.4 租赁期间,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 出租方有权解除协议, 收回租赁标物:
12.4.1 未经出租方同意, 转租、 转借租赁标物。
12.4.2 未经出租方同意, 拆改变动租赁标物主体结构。
12.4.3 损坏租赁标物, 在出租方提出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
12.4.4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 改变本协议约定租赁用途。
12.4.5 利用租赁标物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12.4.6 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该由承租方交纳各项费用, 已经给出租方造成严重损失。
12.4.7 逾期支付房租累计满[2]个月时。
12.5 租赁期满前, 承租方要继续租赁, 应该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在相同条件下, 承租方享受优先承租权。
12.6 租赁期满协议自然终止。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包含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 政府决定或双方共同认可其她情况。
13.2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推行, 双方互不负担责任。
13.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推行, 本协议终止。出租方应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5日内返还承租方多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14.1 本协议推行中若发生争议, 双方应该本着互谅互让标准, 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租赁标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她
15.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5.2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附件与本协议正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5.3 本协议一式[贰]份, 出租方持一份, 承租方持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 1、 租赁房屋权属证实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电话: 电话: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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