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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装配协议(涉外)[适用各方]
中国 省 市 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 国(或地域) 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平等互利标准, 经过充足协商就乙方提供原材料(或零部件和元器件), 由甲方在 省 市加工(或装配)成品达成协议,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
甲方: 省 市 企业
法定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法定代表: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 国(或地域) 企业。
法定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法定代表:
开户银行及账号:
第二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提供加工(或装配)生产厂房 平方米;
(2)招聘工人 名;
(3)提供厂内加工生产所需要水、 电及设备, 费用由甲方支付;
(4)根据本协议要求按质、 按量、 按时向乙方交付成品;
(5)帮助乙方办理驻厂人员暂住户口、 入出境申报手续;
(6)帮助乙方办理加工所需原材料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手续;
(7)乙方要求甲方帮助办理其她事宜。
2.乙方责任:
(1)为甲方进口 套加工生产所需要优异机器设备(详见附表一), 其价格应经双方协商认可, 所需费用由乙方垫支, 甲方则从乙方支付工缴费内逐月偿还乙方垫支本息, 偿还期为 年。
(2)为使加工生产正常化, 由乙方无偿提供生产所需要其她专用设备、 测试仪器、 检验工具等。这部分器材, 全部权仍属乙方全部, 只在协议期限内由甲方保管使用, 损坏和丢失由甲方负责修理或赔偿, 但正常维修由乙方负责。协议期满后, 由乙方自行处理。
(3)根据本协议要求数量、 规格、 质量立刻间要求, 提供加工生产原材料(或零部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 辅料(或辅件)。
(4)甲方要求乙方帮助办理其她事宜。
第三条 加工(或装配)项目、 成品名称、 规格、 质量和数量
1.乙方将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每个月向甲方提供 原材料(或散件), 并负责运至 港港口(或车站)交付甲方; 在甲方收到原材料(或散件)后 个月内(或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分批将加工(或装配)后成品负责运至 港口(或车站)交付乙方。
2.乙方在提供原材料(或散件)时, 按百分之 备损率提供给甲方, 多提供部分不计加工(或装配)数量。如乙方未能按时、 按质、 按量提供全部原材料(或散件), 致使甲方停工待料造成损失, 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通知后, 应予赔偿。如甲方未能按时、 按质、 按量交付成品, 在乙方提出后, 甲方亦应负责赔偿。
3.在协议期内, 乙方如需改变加工项目, 增加或降低加工(或装配)数量, 必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要求,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 另立补充协议, 才能进行生产。
第四条 来料(或来件)时间和交接手续
1.乙方每个月必需分 次(即每个月 日、 日以前)把加工生产所需要原材料(或零配件、 元器件)、 包装物料等运到生产场地, 并办理交接手续。
2.甲方对乙方送来原材料(或零配件、 元器件)等必需派专员负责验收和保管。经验收不符合规格、 质量要求原材料(或零配件、 元器件)或包装物料, 或数量不足时, 甲方应立刻通知乙方更换或补足。
第五条 原材料损耗率
乙方提供料、 件损耗率分别按下列要求计算: (注: 依据多种料、 件不一样情况, 逐类要求) 。
第六条 交付产品时间和交接手续
甲方每个月分 次(即每个月 日、 日和 日)在甲方厂区或仓库向乙方移交加工成品。并按下列方法办理交接手续:
(1)双方必需派专员参与;
(2)交接产品必需是在包装前经过双方检验合格成品或半成品;
(3)双方代表必需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七条 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 以乙方提供并经双方商议确定样品为标准;
2.加工生产应在双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以工艺比较复杂、 技术要求较高产品, 乙方必需派出常驻技术人员, 对生产进行具体检验指导, 发觉问题立刻处理, 以确保产品质量;
3.产品质量检验应有双方技术人员参与;
4.技术要求较高, 人工无法检验产品, 应以机械测试检验为准;
5.不合格产品, 若纯属甲方加工质量问题, 甲方负责免责返修; 若是原材料本身质量问题, 或是技术设计等原因造成, 则乙方应负担返修费用。
第八条 工缴费
来料加工工缴费应包含工人和管理人职员资、 厂区水电费、 国家税收、 固定资金折旧费、 各项管理费和合理利润等。收费措施为:
(1)试产期(包含对职员培训)为 天, 采取计时工缴费, 工人每人天天(八小时)工缴费为 港元;
(2)试产期满, 采取按件计算方法收取工缴费。甲乙双方依据加工品种、 规格、 款式或工艺繁简不一样进行定价, 并在每批加工协议中订明, 以港元支付。
第九条 结汇方法
1.结汇应以乙方已签收合格产品数额为依据, 采取D/P即期结汇或 方法结汇。产品交付一次结汇一次, 每个月总结一次。
2.乙方逾期支付工缴费, 应按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加付延期利息, 如连续 天不支付, 甲方有权停止交付产品。
第十条 运输
乙方提供加工机械设备、 原材料、 包装物料等, 以及甲方加工成品提供运输工具和付出费用, 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保险
甲方厂房、 设备等, 乙方加工物料、 设备和加工成品等, 由甲、 乙双方分别向 市保险企业投保, 所需费用各自负担。
第十二条 税收
双方均应遵守中国相关税法要求, 按时缴纳各自应该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违约罚款和损失赔偿
(1)乙方应按本协议要求规格、 质量、 数量和时间要求进料, 并立刻结汇,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停产或其她经济损失, 乙方应负责赔偿;
(2)甲方应按本协议要求成品数量、 规格、 质量和时间要求向乙方交货, 如违反协议要求造成乙方经济损失, 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或战争以及其她不能预见而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和避免不可抗力事故, 致使协议一方不能推行时, 事故方应立刻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 并协商处理措施, 由此造成损失, 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设备安装与技术培训
由乙方代购或借用设备, 乙方应派出技术人员帮助安装, 并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乙方技术人职员资及一切费用, 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乙方派出技术人员提供生活方便条件。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凡因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 双方协商不成, 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深圳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如达成和解协议, 任何一方都有权将本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请求依据仲裁规则对和解协议作出裁决。各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组成仲裁庭, 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有权根据合适方法快捷地进行仲裁程序, 且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仲裁规则其她条款限制, 并依据本和解协议内容作出裁决书。
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上述仲裁开庭地点在深圳市宝安区仲裁庭。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使用期限为 年, 自中国主管部门同意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协议或延长协议期限, 均应提前 天通知对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 并报请原同意机关同意方能生效。提前终止还应按协议要求做好财产、 债权和债务处理。
第十八条 其她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 乙方各执一份, 呈报审批机关一份, 均含有相同效力。
本协议在实施中, 如有未尽事宜, 经双方协商一致, 并报请原同意机关认可, 可进行修改或补充。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署地点: 签署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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