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委托直营协议
由
有限责任企业
与
有限企业
于
年 6 月 22 日共同签署
目 录
引 言 3
释 义 4
第1条 特许授权内容 4
第2条 委托直营店所在地点 6
第3条 特许费用 7
第4条 甲方权利义务 8
第5条 乙方权利义务 9
第6条 甲方申明 16
第7条 乙方申明 16
第8条 当事人关系 17
第9条 协议权益转让 18
第10条 甲方保留权利 19
第11条 协议终止 20
第12条 协议终止后义务 22
第13条 违约责任 24
第14条 不可抗力 25
第15条 争议处理 25
第16条 可分割性 26
第17条 通知 26
第18条 弃权 27
第19条 修改 27
第20条 附件 27
甲方(特许人): 天津**超市有限责任企业
企业注册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被特许人): 天津**世纪商贸有限企业
企业注册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 于
1. 甲方作为一家专业连锁超市, **超市品牌是甲方所拥有、 能够授予其委托直营店使用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品牌、 商标、 产品和服务、 经营模式、 管理体系以及企业文化、 经营理念和企业商誉总和。
2. 乙方欲取得甲方 **超市 品牌在本协议约定地委托直营权。
3. 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 老实信用标准, 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相关要求并严格实施本协议。
定 义
本协议以下条款中, 除文字需另作解释外, 下列词语含有以下含义:
1. 非独占许可是指甲方依据本协议授予乙方一个特许权利, 依据该特许权, 乙方能够在本协议要求核准地点使用委托直营系统和标注经营特许业务, 该特许权不是排她, 即甲方能够许可她人享受与乙方一样权利, 但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约定年份内不在本协议有效区域授权第三方相同权利。
2. “**超市委托直营标志”是指使用“**超市委托直营”体系名称多种表现形式, 包含但不限于委托直营所依靠商标及本协议和营业规范守则中作列明委托直营系统其她宣传用语, 商业标志、 核准商号。
3. “特许业务”是指为本协议之目, 乙方经授权使用“委托直营系统”和标志, 以本协议及其附件所要求方法经营具体业务。
4. “生效日”是指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甲方实际收到乙方确保金日期。
5. “委托直营店店长”是指委托直营店营业执照上标明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
第一条 特许授权内容
1.1 委托直营权授予: 甲方同意依据本协议要求条款及条件授予乙方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在本协议核准地点内经营委托直营所授权经营业务而使用特定委托直营系统非独占不可再分许可使用权(下称委托直营权)。
1.1.1 鉴于甲乙双方已经有良好合作关系, 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甲方不在同一区域授权第三方享受与乙方一样权利。
1.1.2 前述1.1.1承诺并不表示甲方授权乙方能够未经甲方同意增开新店或者成为特定区域直营店。
1.1.3 本协议生效一年后, 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全方面评定, 假如乙方符合到时甲方授权区域直营店条件, 乙方将享受取得特定区域委托直营店资格优先权。
1.2 本协议所称委托直营业务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3 名称与使用
1.3.1 乙方应以“**超市”委托直营店(下称特许商号)为商号经营委托直营业务, 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自本协议要求地点使用其她名称。
1.3.2 乙方所使用特许商号外观及其她识别所用字样, 应该事先经过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更改或修正任何乙方标识“委托直营体系载体”名称或商标权利。甲方就乙方不正当使用名称或标识未按要求更改或修正时, 并不视为甲方放弃以后要求更改或修正权利。
1.3.3 乙方为经营委托直营店目标示上述特许商号时, 包含但不限于办公室标牌、 营业场所标牌、 文具、 名片、 广告材料等, 应严格遵照甲方相关要求或协议约定。
1.3.4 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将委托直营体系品牌名称用作企业名称一部分。
1.3.5 除非甲方同意, 乙方只能在经营协议要求特许业务范围内使用委托直营体系标志。
1.4 期限与展期
1.4.1 除依本协议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外, 本协议期限为 五 年, 自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上签署并甲方实际收到乙方确保金之日起开始生效。
1.4.2 展期
1.4.2.1 假如乙方充足完全地实施本协议要求各项条款和推行其各项义务, 则经甲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期限能够展期。当乙方满足以下条件时, 甲方有权选择与乙方签署展期协议。
1.4.2.1.1 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请展期书面通知, 此通知应在协议届满 之前六个月内提出。
1.4.2.1.2 乙方所欠甲方债务都已经清偿。
1.4.2.1.3 乙方完全推行本协议, 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1.4.2.1.4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时本系统单店确保金 30 %展期费。
1.4.3 期满未续展
1.4.3.1 如乙方在本协议所要求任何期限届满后没有选择展期而又继续从事委托直营店营业, 应立刻停止实施上述行为并应赔偿所以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
第二条 委托直营店所在地点
2.1 乙方在 (下称核准地点)设置及经营委托直营店, 行使其依据本协议取得委托直营业务。委托直营店具体地址、 面积等详见附件。
2.1.1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在核准地点外其她任何地点经营本协议所指委托直营业务。
2.1.2 乙方若需变更核准地点, 应提前50日向甲方发出书面请求, 说明:
2.1.2.1 新地点地址:
2.1.2.2 变更原因;
2.1.2.3 其她可能影响甲方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决定原因。
2.1.3 无正当理由, 甲方不得拒绝同意乙方变更核准地点要求。移至新地点后, 委托直营店仍应符合本协议及甲方对其面积、 内外观要求。
2.2 乙方不得在核准地点从事任何本协议所指委托直营业务以外活动。乙方从事委托直营业务以外其她业务均无权使用该委托直营系统,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期限内,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委托直营系统委托直营店“名义从事任何委托直营体系授权业务活动。
第三条 特许费用
在本协议有限期内, 乙方应该支付下述费用:
3.1 确保金
3.1.1 乙方向甲方支付确保金为人民币 万元(¥ 元)。
3.1.2 自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 乙方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确保金。
3.1.3 乙方支付确保金不予退还。
3.2 培训费
3.2.1 为确保委托直营系统运行, 甲方建立了较完善培训系统, 乙方在组织人员参与培训时, 应向甲方支付合适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方法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3 品牌确保金
3.3.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品牌确保金人民币 万元(¥ 元)。本协议使用期满时, 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且不申请展期情况下, 由甲方全额无息向乙方返还品牌确保金。
3.3.2 假如因为乙方原因包含但不限于媒体曝光、 执法机关判罚等造成委托直营品牌商业价值受损, 甲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扣减乙方品牌确保金, 但甲方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 应给予乙方充足申辩机会。
3.4 依据本协议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她费用。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权利
4.1.1 为确保本委托直营系统经营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一致性, 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4.1.2 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本协议要求多种特许费用。
4.2 甲方义务
4.2.1 依据本协议要求向乙方传授与委托直营系统相关产品与服务销售方法与技巧, 包含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多种营业规范守则。
4.2.2 为乙方提供开业前培训和指导。
4.2.3 帮助乙方作好开店准备工作。
4.2.4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为乙方提供连续经营指导。
4.2.5 为乙方指定店面销售全部商品及目录。
4.2.6 甲方将依据市场情况对“委托直营系统”进行广告宣传, 以维护该系统整体形象。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5.1 乙方权利
5.1.1 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时限和核准地点行使委托直营权。
5.1.2 乙方有权依本协议要求在从事委托直营授权业务时使用本特许系统。
5.1.3 乙方有权在本协议使用期内取得甲方提供本委托直营系统特许业务经营技术。
5.1.4 乙方有权接收甲方按本协议要求所提供委托直营系统培训和指导。
5.1.5 乙方有权享受与甲方直营店一致服务价格及营销政策。
5.2 乙方义务
5.2.1 支付费用
5.2.1.1 乙方应立刻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3条要求各项费用以及根据本协议或甲乙双方之间其她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任何其她款项及费用, 并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或限制。
5.2.1.2 乙方延期支付费用, 除按 %加收滞纳金外, 还应向甲方支付同期银行利率利息。
5.2.1.3 乙方在此确定并同意其对本条任何内容违反均视为严重违约, 甲方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2.2 创办义务: 乙方在本协议要求特许商号开始营业之前, 应自行负担费用完成下列各项义务, 该义务在本协议使用期间内应继续推行:
5.2.2.1 营业场所外观: 乙方需依本协议和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要求对其未来营业委托直营店营业场所进行必需装修、 翻修或更新。委托直营店设计方案必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5.2.2.2 营业场所招牌: 乙方应在核准地点装设一个或多个由内部照显著示特许商号招牌。该招牌式样必需符合甲方要求标准及规格, 其美工设计、 字形排列、 彩色设计、 大小尺码、 结构及整体外观须经甲方事先书面核准。
5.2.2.3 文具用具: 乙方应购置足量业务供给品, 包含名片、 文具用具、 促销器材及相关物品, 其上应载明乙方“特许商号”。上述文件应符合甲方要求。
5.2.3 连续性义务: 除上述创办义务外, 本协议使用期内乙方应严格根据本协议约定和甲方要求开展营业活动。
5.2.3.1 管理及督导
(1) 乙方应从其主管人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委托直营店营运店长以确保乙方遵守本协议要求。
(2) 乙方营运店长如有任何变动, 应先取得甲方同意, 但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同意。
5.2.3.2 统计: 乙方同意建立并保持本协议和营业规范守则中要求多种统计与汇报, 并应依据本协议和营业规范守则中要求提交时间及方法将该统计及汇报提供给甲方。
5.2.3.3 财务报表
(1) 乙方应依甲方要求, 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其按会计准则、 营业规范守则编制一份完整详实财务报表提交甲方。
(2) 乙方承诺将立刻和如实地统计其营业收入情况, 不得隐瞒或虚报任何营业收入, 不然将组成严重违约, 甲方能够据此立刻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2.3.4 竞业严禁: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在本协议使用期内或期满或终止后3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以高级主管、 董事、 股东身份或名义投资、 经营或管理任何位于核准地点及所属地域范围内其她相关企业。
5.2.3.5 免责条款: 甲方不负担因乙方经营委托直营店或与乙方经营相关争议而发生本协议要求应由甲方负担费用以外其她任何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与律师费用), 不然由乙方给予赔偿。乙方依据本项要求应推行义务于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5.2.4 与服务品质及商誉相关义务: 乙方确定, 其提供服务应保持“委托直营系统”服务商标相关声望与商誉。所以, 乙方同意推行下列各项义务:
5.2.4.1 特许商号使用: 乙方同意于本协议使用期间内经营其特许业务时, 在一切广告、 推广及交流等活动中使用甲方特许商号, 包含电话答询、 营业场所招牌、 场地牌示、 名片、 文具、 促销及广告材料, 以及乙方使用一切其她资料。乙方承诺, 在本协议使用期间及在核准地点经营特许业务过程中, 除了使用特许商号外, 不得以任何方法使用其她商标或商号。乙方同意对参与乙方委托直营权业务全部些人员进行督导, 并确保乙方全体人员遵守本协议及营业规范守则要求。
5.2.4.2 营业时间: 本协议使用期间内, 乙方应确保每七天不低于 6 日正常营业时间。乙方承诺提供快速、 礼貌及高效率服务, 使乙方服务及经营水准符合营业规范守则及专业标准要求, 从而保持并提升委托直营标志及委托直营系统价值。同时, 乙方同意于本协议使用期间使一切营业场所标识、 标牌及其她物件完好并立刻更新, 并确保使其一切营业场所标识、 标牌及其她物件完好并立刻更新, 并确保使其严格符合营业规范守则要求标准。
5.2.4.3 接收甲方稽核: 乙方许可甲方于合理时间检验乙方业务及营业场所, 并承诺将乙方账册、 纳税申报资料与统计提供甲方稽核。甲方依据本协议行使稽核权时, 乙方应于收到甲方合理通知后, 确保在乙方核准地点备妥一切相关账册、 纳税申报资料及其她统计, 供甲方稽核。甲方有权为其全部委托直营店制订一套统一簿记制度, 而乙方同意依甲方要求保持其账册统计。另外, 每延迟一日应按双方约定百分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及利息, 直至所欠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5.2.4.4 职业道德标准: 乙方同意以符合本协议和营业规范守则中要求及国家、 地方法律法规, 以及行业通例或类似要求方法经营委托直营店, 并以相同方法督导乙方分全部雇员。乙方应将任何与乙方营业相关案件及规章制度提供给甲方立案。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使用期内保持其经营、 资质证书、 注册登记文件及营业执照正当有效。
5.2.4.5 营业规范守则: 乙方同意遵守营业规范守则要求。乙方确定, 甲方在其认定对委托直营店组织及其各组员连续成功与发展有重大影响时, 有权对营业规范守则作出合理修改和补充。所以, 乙方同意甲方能够随时以合理方法变更或补充“委托直营系统”以及营业规范守则要求标准与规格。乙方同意自行担负相关修改费用并于收到上述修改和补充事项30日内给予修改。上述修改和补充应被视为是签署本协议时“委托直营系统”和营业规范守则中一部分。甲方应以书面传真或正常邮件方法通知乙方相关营业规范守则修改和补充或委托直营委托直营店组织经营结构改变及其她变更事项。
5.2.4.6 委托直营系统
(1) 乙方认可甲方享受自行使用或在甲方核准地点内授权她人使用“**超市系统”权利。
(2) 乙方同意并承诺仅就其在核准地点经营时使用“**超市系统”而且乙方上述使用权是以乙方能继续充足并立刻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为先决条件。
(3) 乙方承诺将以合适且符合本协议要求方法使用多种“**超市系统”。
(4) 乙方除享受依据本协议约定使用“**超市系统”权利外, 并未取得与该标志和体系相关任何其她权利。
(5) 乙方同意, 在本协议使用期间内或提前终止后任何时间内, 乙方不得对“**超市系统”提出相关全部权任何主张, 或于任何时间对“**超市系统”有效性提出争议、 诽谤或怀疑。
(6) 乙方同意不在本协议使用期间内或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任何时间, 采取或使用或登记、 注册足以与本协议特许使用多种“**超市系统”组成混淆任何相同或相同名称、 标识、 标识、 互联网域名、 旗帜或符号。
(7) 另外, 乙方同意在与上述多种“**超市系统”以及甲方依据本协议要求交付乙方使用其她产品及物品权益保护相关任何法律诉讼(不管是由甲方自行提起或由她人提起者)程序中与甲方配合并帮助甲方。
5.2.4.7 商业秘密
(1) 乙方承诺, 由甲方依据本协议透露给乙方、 相关**超市系统、 **超市特许权和特许材料以及甲方服务和产品经营和业务知识, 其中, 包含但不限于在会议、 研讨会、 培训课程、 会谈或营业规范守则或其她材料中随时透露信息和资料是甲方独家、 保密商业秘密。乙方同意其将在本协议使用期内和以后对全部这些资料保守绝对机密, 并同意不在甲方没有尤其书面授权或同意任何其她业务中或以任何其她方法使用这些资料。乙方除了为依据甲方在本协议中已设置限制行使其本协议项下权利或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外, 不应该将这些资料泄露给其她雇员。
(2) 乙方特此同意假如在对“**超市系统”经营或促销中开发出任何相关该系统新概念、 步骤、 材料或改善, 应该于20日内通知甲方, 并向甲方全部、 无偿提供相关各项资料。
(3) 乙方认可, 全部上述概念、 步骤、 材料和改善应该成为甲方财产, 甲方能够自行使用或将这些资料透露给其她直营店分享。
(4) 乙方应该促进其高层管理人员负担本条要求保密义务, 本协议终止后, 本条款继续有效。
5.2.4.8 广告及广告审查
(1) 乙方应负责其委托直营店广告及促销事宜。乙方同意最少应于计划发表或推出广告之前30日将其制作一切广告及促销资料提交甲方审查,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2) 乙方每年用于其委托直营店广告及促销费用应不低于其年营业额2%。
5.2.4.9 营业场所面积与外观要求
(1) 乙方全部营业场所地点、 面积、 外观、 内部装饰以及通常整齐情况, 必需符合专业标准要求。为此, 乙方同意并确保使其营业场所在面积及内外观等方面均符合营业规范守则所要求各项要求, 而且乙方在其委托直营店营业场所只有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2) 乙方应连续将其营业场所内部与外部形象保持在与当初被甲方验收时相同或更高情况。如乙方不遵守此项要求, 甲方可选择终止本协议。
(3) 营业场所面积与设计修改: 乙方确定并同意, 因为市场情况常常改变, 甲方也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改变外观与内部装饰。
5.2.4.10 用户关系与商誉保护
(1) 乙方同意, 当任何当事人就乙方处理某项事务而向甲方投诉时, 甲方能够就该案进行调查, 并能够从乙方、 该投诉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处取得她们对相关事实意见。
(2) 乙方同意在此等调查过程中与甲方充足配合。甲方收到一项投诉后, 将设法于45天内完成调查。完成调查后(且乙方仍未处理该争议时), 若甲方依据其取得事实资料足以认定该项争议是因为乙方提供服务品质不符合标准要求, 或在该项交易中以重大不妥方法处理事务时, 甲方将以书面通知乙方该项调查结论, 并将甲方作出指导标准提供乙方, 要求乙方能够正确处理该项争议方法。
(3) 假如甲方直接收到投诉人反应或了解到包含乙方相关某项事务投诉, 且依本款要求认定乙方在该事务处理中有重大不妥行为, 且确定乙方
5.2.4.11 甲乙双方关系: 甲乙双方同意, 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受让甲、 乙方本协议项下甲方权利义务。如第三方受让本协议, 乙方承诺其应继续向第三方支付本协议要求原来应向甲方支付全部特许费用并继续推行本协议要求义务。转让时, 如乙方还未完全支付协议要求对甲方特许费用和其她费用, 乙方应向甲方推行。
5.2.4.12 第三方侵权处理: 乙方发觉第三方对“**超市系统”侵权行为后, 应通知甲方, 并对甲方针对侵权行为所采取方法进行配合。
第六条 甲方申明
6 甲方兹申明下列陈说确属真实无误:
6.1 甲方有权自行使用并授权乙方使用“**超市系统”。
6.2 甲方签署本协议行为不违反或不组成不推行甲方作为当事人其她任何协议或承诺。
6.3 签署本协议甲方高级主管人员被正当授权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一经双方代表签署且确保金支付到位后, 即组成对甲方有效并含有约束力义务, 甲方应依据本协议要求推行其义务。甲方并未授权其她任何业务人员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
第七条 乙方申明
7 乙方兹申明下列陈说确属真实无误:
7.1 乙方是在“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友爱东里17-3-208”核准地点所在地正当设置并存在企业法人。
7.2 乙方并无任何意图出售, 或试图出售, 或转让其委托直营店全部或部分股份, 乙方也不存在正在进行解散或清算程序, 乙方董事会或其股东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授权解散或清算程序。
7.3 乙方了解并认同甲方要求高水准及统一质量、 外观及服务标准对于维护“**超市”商标之价值关键性和根据“**超市系统”经营委托直营店必需性。乙方特此申明有能力与意愿遵守该标准。
7.4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认真阅读并充足了解全部甲方向其提供相关“**超市”委托直营材料和相关甲方之文件。
7.5 乙方签署本协议行为不违反或不组成不推行乙方作为当事人其她任何协议或承诺。
7.6 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签约人系经过乙方授权。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署并随确保金支付到位, 即组成对乙方有约束力义务。
7.7 乙方确定, 除在甲方交付乙方多种材料中列明事项外, 甲方本身或任何甲方全权代理人或代表人未曾作出任何其她性质申明、 承诺、 担保或确保, 以诱使乙方签署本协议。乙方了解, 委托直营店成功依靠于乙方努力。乙方申明, 其有意愿管理或督导乙方委托直营店业务。乙方确定, 甲方或任何她人皆未担保或确保乙方委托直营店经营肯定赢利。
7.8 乙方及乙方高级主管、 董事与“关键股东”均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充足了解其中条款内容及关键性, 并共同申明, 其各自都有能力也有意愿遵守该要求。
7.9 乙方完全了解应于甲方要求期限内缴清其应缴费用, 若未于甲方所要求期限内缴纳, 且经甲方按本协议催告后仍未于甲方要求期间缴清其应缴费用, 甲方能够在书面通知乙方后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当事人关系
8 乙方是且应该是一个独立缔约方, 且本协议中任何要求不得解释为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建立代理人、 联营关系或共同投资人关系。除非本协议另有要求, 甲方或乙方皆不得以对方代理人或代表人身份开展活动, 或负担对方各项债务及相关财产责任。未经甲方许可, 乙方不得为她方债务提供确保。
第九条 协议权益转让
9.1 本协议中要求任何权利或利益,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 皆不得以任何方法转让、 转移或分割给任何第三方或与之共享; 且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任何此等转移、 转让、 共享或分割、 均属无效。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转让本协议权利或权益要求。甲方给予同意或许可能够附加以下条件, 其中包含但不限于:
9.1.1 受让人资格须符合转让时甲方当初评定新直营组员标准。
9.1.2 乙方付清应向甲方支付一切款项。
9.1.3 乙方已经对其违反本协议、 营业规范守则、 乙方与甲方签署任何其她协议全部违约行为以及对甲方侵权行为负担了全部责任。
9.1.4 由受让人签署一份甲方于上述转让行为发生时甲方使用委托直营协议, 该协议格式能够载有与本协议不一样条款。
9.1.5 由受让人向甲方支付一笔转让费, 其金额为到时单店确保金60%。
9.1.6 受让人须自行负担费用参与甲方举行新组员培训。
9.1.7 受让人应签署一份申明, 证实受让人于预定转让日之前最少10个营业日已收到最新相关“**超市”委托直营相关文件, 且已仔细阅读并了解全部上述文件内容。
9.1.8 若乙方预定受让人拟于本协议核准地点以外其她地址经营特许业务时, 该预定新地点应在核准地点周围以及预定新地点应符合甲方当初委托直营店址评定标准要求并经甲方书面确定。
9.2 乙方如欲转让(直接或间接)其在本协议下“委托直营权”, 应:
9.2.1 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载明预定转让条款、 预定受让人最近财务报表以及甲方就该转让计划所要求其她资料, 且应给予甲方充裕时间, 使甲方就任何拟议中转让计划能够依据与新组员相关要求处理。
9.2.2 甲方接到该通知后, 应于60天内同意或拒绝同意该转让计划, 或选择依通知书中列明相同条款自行接收该转让计划。若甲方既未行使其任何权利或选择权, 也未以其她方法对乙方通知作出回复, 应视为甲方拒绝同意该项转让计划。
9.2.3 甲方对某一转让计划, 依据该计划特定条款所作出同意, 不应视为甲方也同意可按任何其她条款要求作出转让, 或可转让予任何她人, 或组成甲方同意任何后续转让。
9.2.4 在依据本协议要求对“委托直营权”作出任何转让之前, 乙方或乙方预定受让人同意自行支付合理必需费用, 促进该预定受让人营业场所符合甲方当初就其委托直营店营业场所内部或外部面积、 装潢、 整体外观以及整齐情况所订最新标准。
9.2.5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 乙方不得在“**超市委托直营权”、 委托直营店经营场所或乙方从事“**超市”委托直营业务所取得任何营业收入或收益上设定任何担保。
第十条 甲方保留权利
10.1 乙方明确了解并同意, 甲方对依本协议授予乙方使用多种“**超市系统”商誉、 商业秘密与专有财产保留一切权利、 全部权及权益。
10.2 为确保甲方声誉及合作直营店信誉良好, 甲方要求乙方必需是无债务债权纠纷新注册企业。
10.3 乙方确定并同意, 甲方有权随时修改和补充其根据本协议授权乙方使用“**超市系统”, 包含修改和补充“营业规范守则”中要求多种标准、 规格与其她要求事项。乙方应依本协议要求自行负担费用遵守相关修补事项。在本协议使用期间内, 对“**超市系统”所作任何及全部改善应归甲方全部, 并以其名义就该改善部分取得对应知识产权。
10.4 甲方就其并未明确授权乙方各项“**超市系统”部分保留其权利。
第十一条 协议终止
11.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协议, 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 协议终止。
11.2 本协议要求期限届满时, 协议自然终止, 除非乙方选择展期。
11.3 本协议推行中乙方出现以下情况, 甲方有权立刻终止协议:
11.3.1 乙方私自在本协议要求核准地点外行使委托直营权。
11.3.2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私自向第三方转让对“**超市系统”委托直营权。
11.3.3 乙方违反本协议营业规范守则要求, 不向甲方提供真实财务会计报表。
11.3.4 乙方因资不抵债、 破产, 资产被强制留置给债权人而进入任何形式无清偿能力、 破产程序或为债权人利益提出申请而使用程序。
11.3.5 乙方营业执照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或其股份在未经甲方同意被出售。
11.3.6 乙方或其股东、 董事、 职员等违反本协议要求保密义务及严禁义务。
11.3.7 乙方业绩降至最低营业标准以下, 经甲方书面通知后, 在3个月内未能改善经营, 提升业绩。乙方必需接收甲方业务教导(该教导措施及费用由甲方另行制订), 不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1.4 乙方出现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违约情况, 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纠正违约行为, 如乙方未在通知中确定时限内给予纠正, 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11.4.1 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付款金额、 期限、 方法等向甲方推行付款义务。
11.4.2 乙方未遵守本协议和营业规范守则中相关“**超市系统”商号使用要求。
11.4.3 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维护“**超市系统”商誉和统一形象。
11.4.4 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办理并取得从事协议要求业务所必需多种批文批复执照等手续。
11.4.5 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80天开设符合要求委托直营店。或未能将其现有营业场所装修, 使其成为符合要求委托直营店。所谓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符合甲方相关营业场所面积、 装潢与品质、 一切标牌符合本协议及营业规范守则所要求其她要求。
11.4.6 乙方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要求经营特许业务。
11.5 甲方出现以下违约事项, 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纠正该违约行为; 如甲方拒不纠正, 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11.5.1 无正当理由, 甲方不提供“**超市系统”委托直营权。
11.5.2 在乙方未出现任何违约事项情况下甲方违反本协议要求。
11.6 因任何乙方违约造成协议终止, 违约方仍应根据第16条要求, 向另一方负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1.7 本协议终止不能免去任何当事人于该终止前产生于协议使用期内责任, 也不影响由本协议明确要求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条款效力和推行。
11.8 除非本协议另有要求,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款项, 不应该以产生于本协议或于本协议相关争议为理由, 预扣或抵作甲方因本起诉对损失负有赔偿义务款项。
第十二条 协议终止后义务
12 本协议因故(包含期满或提前终止)终止时, 乙方应不再是一个被授权前述“**超市”委托直营店, 且有义务完成全部下列行为及事项, 而下述义务不受本协议终止影响, 且属于乙方连续性义务:
12.1 付清乙方欠付甲方全部特许费用。
12.2 立刻并永远停止使用全部“**超市系统”, 包含但不限于全部类似“**超市”名称及商标, 以及含有“**超市”任何其她名称或标示, 或表示乙方是或曾经是一被授权委托直营店任何其她名称、 标示或标识、 或类似色彩及文字。
12.3 自协议终止30日内将含有“**超市”或任何类似名称、 标识、 称号、 或表示或足可表示乙方是或曾经是一被授权“**超市”委托直营店标识、 文具、 信件、 表格、 手册、 印刷材料、 电子数据载体、 经许可软件和广告等销毁或交付给甲方, 并立刻将甲方租借给乙方使用任何设备退还给甲方。
12.4 立刻并永远停止以“**超市”委托直营店名义发表广告, 包含但不限于立刻将乙方营业场所内外含有“**超市”标识或其她类似识别标识招牌拆除, 并立刻将表明出售或出租含有“**超市”标识或其她类似识别标识或旗帜(包含现场招牌及支架)以及任何“**超市”现场标牌色彩或造型或形状结构类似任何现场标牌或其她招牌拆除。乙方认可此等物品组成甲方专有商业用具, 且乙方与甲方建立委托直营关系之前在其经营中从未使用过该类型商业宣传品。若乙方未能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30日内拆除乙方营业场所内全部上述标识, 乙方在此授权甲方进入乙方场所内查处该标志, 乙方应偿付甲方因查处、 储存及处理该等物品所发生一切费用。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拆除该等物品后15日内取回该等物品, 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出售或以其她方法处理该等物品, 且甲方有权将出售或处理该等物品收入所得用以抵扣拆除、 储存及出售该等物品所发生费用, 以及用以抵扣乙方欠付甲方款项或债务。
12.5 立刻并永远停止使用“**超市系统”, 包含但不限于含有“**超市系统”内容多种手册及辅助资料、 推广影片及促销资料, 以及甲方依本协议要求交付乙方使用一切商业秘密、 机密资料及专用资料。
12.6 立刻将“营业规范守则”等与“**超市”经营窍门相关系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退还甲方。
12.7 避免做任何可能表示乙方现为或曾经为一被授权“**超市”委托直营店行为。
12.8 将甲方依据本协议要求要求乙方建立并保持一切簿册、 统计和汇报, 于本协议终止后最少保留一年, 而且许可甲方于该保留期间内在正常营业时间对乙方该等簿册统计进行最终检验及稽核, 以查证乙方依据本协议推定应缴付一切“月特许权使用费”及其她相关款项是否均已付清。
12.9 乙方应被视为已依据本协议要求授权甲方可采取任何须需方法注销乙方在公用电话簿及其她名目上以“**超市”名称发表电话号码或广告, 并停止其她表示乙方现在或过去与“**超市”之间关系资料使用。如任何发表该等资料电话企业、 名目出版商及其她个人或实体, 因为甲方依据乙方上述委托授权所采取任何方法而蒙受任何费用、 损害、 律师费、 各杂项开支及债务, 乙方应负责赔偿。
12.10 立刻并永远促进其全部高级主管、 职员停止穿着带有“**超市”标识制服或任何其她表示或可能表示乙方现在是或过去曾是一被授权“**超市”委托直营店服装, 并立刻将该等服装销毁或交回甲方。
12.11 乙方确定, 本协议使用期间内及本协议终止(包含期满, 且随即未发生转让情况)后, 甲方应有权获取和使用乙方依据协议或相关要求提供给甲方资料。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本协议因乙方原因被提前终止时,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 元(¥ 元)。
13.2 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期限或金额向甲方支付特许费用, 经甲方书面通知后给予补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及拖延支付期间利息。滞纳金以每日拖延缴付金额万分之五 方法确定, 利息根据同期银行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确定。
13.3 如乙方违反竞业严禁要求, 甲方除根据本协议要求要求乙方纠正或终止协议外还有权按乙方违反竞业严禁所得金额向乙方索赔损失。
13.4 乙方未根据本协议要求, 在得悉特许区域内存在任何对“**超市”侵权情况下立刻通知甲方, 应该赔偿乙方未能推行其义务而使甲方受到更大损失。
13.5 除本条要求事由外, 如乙方在推行协议中出现其她违约事项, 其应该立刻纠正, 继续推行协议, 并向甲方赔偿甲方因其违约遭受实际损失。
13.6 甲方违反本协议要求, 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在30天内纠正, 如甲方拒不纠正, 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甲方负担因甲方违约所遭受损失。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包含但不限于爆炸、 火灾、 洪水、 地震及其她自然灾难及战争、 征收、 没收、 政府主权行为、 法律改变或未能取得政府对相关事项同意或因政府相关强制性要求和要求致使双方无法继续推行本协议, 以及其她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发生。
14.2 假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受影响一方应该以最便捷方法毫无延误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15天内向另一方提供该事件具体书面汇报及经当地公证机关证实不可抗力发生有效证实。收到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该采取全部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对推行本协议影响, 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推行, 或部分或全部免去受影响方在本协议中义务。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15.1 双方之间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包含但不限于本协议生效、 解释、 推行、 修改和终止)相关一切争议、 纠纷或索偿均应该首先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15.2 在提起仲裁程序之前, 当事人应该书面通知对方争议存在及性质。甲方和乙方各自同意在对方收到通知起60日内尽可能友好地处理争议。假如在以上期限内争议未得四处理, 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项提交双方认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双方含有约束力。
15.3 假如经过协商未能处理争议,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仲裁程序和其她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在协商中提过、 提议过、 认可过以及愿意接收过任何陈说、 意见、 见解或提议作为其请求、 答辩及/或反请求依据。
第十六条 可分割性
16 假如本协议某一或若干条款在任何方面无效、 非法或无法实施, 这些无效、 非法或无法实施条款或部分将视为从未包含在本协议中。其她条款效力不变, 同时含有法律效力并给予实施。
第十七条 通知
17.1 本协议项下应发出任何通知或其她文件应以汉字形式书写, 可经过专员递送、 挂号信、 传真或快递服务方法按下述地址送达或发给要送达一方:
甲方: 天津**超市有限责任企业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乙方: 天津**世纪商贸有限企业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17.2 如任何一方变更其通讯地址, 则应提前30日将其新通讯地址书面通知对方。
17.3 任何通知或文件送达时间按以下方法确定:
17.3.1 如当面递送, 为实际送达时;
17.3.2 如为邮寄, 为交付挂号邮寄后7天;
17.3.3 如经过EMS快递服务发出, 为该服务受理后3天;
17.3.4 如经过传真, 传真机打印出指明传真已全部发送至接收传真号码传真结果汇报时。
第十八条 弃权
18 任何一方对于任何违反本协议要求弃权不应该视为对任何后续违约或其她类似违约弃权。
第十九条 修改
19 对本协议任何修改应该以书面形式, 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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