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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禁止垄断协议及除外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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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严禁垄断协议及除外制度   黄颍丽   垄断协议是一个常见垄断行为, 因其危害性较大, 各国反垄断法都加以规制。许可部分垄断协议排除适用反垄断法, 保障本国规模经济发展。在认定垄断协议方面要注意相关市场界定、 正确处理反垄断协议与规模经济关系, 兼顾效率与公平, 促进经济可连续发展。   垄断协议在不一样国家有不一样称谓, 欧盟称限制竞争协议, 德国称卡特尔, 美国称联合、 共谋, 日本称不正当交易限制等, 多表示为卡特尔。垄断协议是一个常见垄断行为, 因其危害性较大, 为维护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秩序, 各国反垄断法都对其加以规制。并非全部垄断协议均为非法, 对那些形式上符合垄断协议特征, 却有利于提升经济效益, 又不会造成显著社会不公行业或行为, 排除适用反垄断法, 保障本国规模经济发展, 促进经济可连续发展。   一、 垄断协议产生理论基础   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现代反垄断法产生标志是美国1890年制订《谢尔曼法》。从经济学上讲, 垄断是指少数企业凭借其雄厚经济实力, 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 并在一定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一个市场状态。①垄断产生不是偶然, 是竞争肯定结果。市场存在竞争, 竞争优化资源配置, 反过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不正当竞争扰乱经济秩序, 限制或抑制经济发展。竞争即使是经济学和竞争法中常常使用概念, 不过, 因为竞争表现非常多样化和非常纷繁复杂, 大家除了列举部分在产品价格、 产品质量、 生产数量等方面为争取有利交易机会行为外, 极难给竞争下一个圆满定义。②一般意义上, 竞争是两个以上经营者为取得更多交易机会, 谋取最大利益而针对对手采取行为。实践证实经济学家所设想完全竞争是不存在, 不过有效竞争是能够实现。所谓完全竞争, 在经济学上, 通常是指满足了下列条件才成立情况: 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卖方和买方数量均非常多, 任何一个卖方或买方对于市场价格都不可能产生任何影响;任何一个卖方或买方都拥有相关市场内价格及其她交易条件完整信息;在市场内进行交易商品是同质, 不存在差异化;存在着全部生产要素完全可移动性, 卖方、 买方必需能够自由地加入或退出多种交易活动。在现实中几乎全部市场(少数农产品市场除外)中, 卖方和买方数量均受到了限制, 信息也是不完全, 产品也被差异化了, 而且生产要素移动也是不完全, 加入或退出也不是完全自由。现实中市场竞争是不完全, 在市场中常常存在着某种程度垄断原因。③本质上, 垄断限制或排斥了竞争, 这对市场经济发展是极为不利, 很多国家都经过立法严禁垄断。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 限制竞争协议、 决定或者其她协同行为。垄断协议理论发展, 与垄断概念发展是分不开。早期结构主义下垄断概念是静态, 与市场结构分不开;以后向行为主义转变, 垄断概念是动态, 与市场行为分不开。垄断行为, 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 凭借政治优势或行政权力, 操纵或支配市场, 限制或排斥竞争行为。中国立法也采取了行为主义概念。1994年5月成立反垄断法起草小组, 以后反垄断法相关制度不停在新经过法律、 法规中有所表现。如《中国价格法》, 第14条第1款要求, 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 损害其她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正当权益。”《中国招标投标法》也有严禁串通投标、 招标要求。《整理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 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做出了严禁性要求。中国反垄断法规制了两类垄断行为, 即经济垄断、 行政垄断。经济垄断行为包含: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含有或者可能含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危害性较大, 但企业之间一些协议促进竞争,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视为非法。各个国家都有除外制度, 保障本国规模经济发展。   垄断协议分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同一生产步骤企业相关价格、 数量、 产量、 市场分割等方面限制或排斥竞争协议。如: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置新技术、 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其她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不一样生产步骤企业限制或排斥竞争协议。如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其她垄断协议。[   二、 严禁垄断协议适用除外   1.外国严禁垄断协议适用除外概况。德国严禁垄断协议适用除外领域较宽, 包含卡特尔豁免、 纵向协议豁免。日本《严禁垄断法》对垄断协议除外制度要求得较为具体, 总来说包含行业豁免和行为豁免。欧盟分为类型豁免和个案豁免。类型豁免是指欧盟理事会或者欧盟委员会经过立法形式, 将特定类型限制竞争协议从罗马条约第85条第(1)项严禁要求之中豁免出去制度。个案豁免是指欧盟委员会对不属于类型豁免范围限制竞争协议, 依据该协议个案情况认定其符合罗马条约第85条第(3)项条件而给予核准豁免。个案豁免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有利于改善商品生产或流通, 或者促进技术和经济进步;使消费者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利益;对企业不强加对这些目标实现并非必不可少限制;对于所包含产品关键部分, 不给予此种行为人排除竞争可能性。④个案豁免授予不是绝对, 在很多方面有附加条件。美国反垄断法从反垄断除外立法形式上看, 与其她国家不一样是, 美国反垄断法本身并没有要求适用除外问题, 而是在司法实践中采取本身违法规则与合理分析规则这两种方法, 因为美国这种方法成为垄断协议经典范例, 即使存在垄断协议除外制度国家也不拒绝采取这两种方法。本身违法规则与合理分析规则实际上关键是美国法院解释谢尔曼法第1条严禁贸易限制要求两种方法。换言之, 在给限制竞争协议定性时有两种方法, 第一个方法是简练明了标准, 即本身违法规则, 仅仅集中于特定行为是否发生, 只要发生特定行为, 就能够组成违法行为;第二种方法是考虑多个原因合理标准, 即评价被指控行为目和后果, 据此决定其是否非法。在适用本身违法规则时, 协议目、 后果以及当事人市场力量, 都不在考虑之列。本身违法规则是刚性规则, 合理分析规则是柔性规则。通常符合本身违法规则组成要件就不再考虑合理分析规则。豁免制度通常是权衡比较结果, 即从经济效果上对垄断协议性质和影响进行比较, 是否排除适用反垄断法严禁。   2.中国严禁垄断协议适用除外制度。各国行业豁免范围越来越窄。从各国反垄断豁免发展趋势来看, 行业豁免将逐步被行为豁免所替换。将一些特定行业排除在竞争法适用范围之外, 其实质是使该行业中同业经营者之间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免受相关卡特尔禁令约束。在这些行业, 同业经营者之间开展特定形式联合和合作有利于该行业健康发展, 有利于增强相关产业竞争力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 所以, 很多国家许可这些行业中经营者实施特定形式卡特尔。对特定行业中卡特尔实施豁免意味着这些卡特尔所带来主动效益与卡特尔所带来限制竞争后果相比更为突出, 这种主动效益受到了各国立法机关、 执法当局以及法院重视。从国外竞争法实践情况看, 被实施豁免特定行业关键有保险业、 农业、 进出口业、 体育业、 银行业、 航空业、 海运业。在不一样国家, 对特定行业中卡特尔实施豁免有着不一样理由、 背景和条件。⑤   中国垄断协议适用除外顺应了这一趋势, 关键是特定行为适用除外: 为提升产品质量、 降低成本、 促进效率, 统一产品规格、 标准即标准化卡特尔或者专业化分工专业化卡特尔;为提升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 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中小企业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为改善技术、 研究开发新产品;为实现节省能源、 保护环境、 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因经济不景气, 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显著过剩萧条卡特尔;行业豁免仅限于农业、 进出口业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正当利益豁免。   中国行业豁免范围有限, 农业在豁免之列, 既顺应了国际趋势, 又适合农业作为中国微弱步骤国情。日益恶化自然环境, 不可预见自然灾难, 日益降低自然资源等原因使农业成为高风险行业。农民是弱势群体, 对弱势群体保护其实是一个特权, 但它不是通常意义上特权。特权是在社会中占有优势地位人所享受高于他人权利, 而弱势群体权利则是在社会中最易遭受打击人为了维护其做人基础尊严所应享受权利。对这些人权利特殊保护, 并不意味着大家在权利享受方面不平等, 而是标志着人权保障全方面化, 标志着对人格尊严尊重。对弱势群体保护从形式上看是不平等,但却追求实质上平等。应该激励农民联合起来进行生产、 销售。   三、 垄断协议认定应注意问题   理论界在效率与公平何者优先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议, 但有一点是公认, 即经济法重视实现实质公平,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子部门法理应着眼于此。非法垄断协议会造成实质上不公平, 所以, 正确定定垄断协议成为一个非常关键问题。 1.正确界定相关市场。相关市场界定是认定垄断关键依据, 垄断协议也并不例外。相关市场是行为人开展竞争区域或者范围, 分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相关产品市场界定, 通常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消费者需求可替换性。应以消费者对该产品评价为判定标准。在联合商标企业案中, 联合商标企业在欧盟香蕉市场中占40%市场份额, 但它认为应该在水果市场中来确定其市场份额, 因为香蕉和其她水果之间是可替换, 所以在欧盟市场中份额是微不足道。不过欧洲法院认为, 本案中产品市场为多种香蕉所形成市场, 依有限替换标准, “香蕉只在有限程度内与它种水果可替换, 且只与它种水果在难以觉察方法下竞争”, 而且, 因为老人、 小孩与病人对香蕉质软特殊需求, 香蕉组成独立市场。据此, 欧洲法院最终判定联合商标企业在欧盟香蕉市场中含有支配地位。二是生产者供给可替换性。⑥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应考虑原因: 一是区域间交易障碍。二是产品性质。有些人认为相关市场还包含时间市场。时间市场正确地说是指市场时间性。任何市场都是相对存在, 含有时间性。不过, 在确定相关市场三个要素中, 产品与地域原因是普遍起作用关键原因。而时间原因对于大多数不含有显著季节性、 时尚性等产品来说, 意义不大。⑦   在反垄断协议认定上, 将正确地界定相关市场作为第一步, 是没有很大争议, 对于市场界定过宽, 就会降低协议实际影响, 从而放纵垄断协议限制竞争行为;相反, 市场界定得过于狭窄, 就会人为地夸大市场份额, 使企业蒙受不白之冤。在1962年布朗鞋企业案中,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 产品价值、 体积、 重量和消费者需求之间关系使生产商得以在范围内经销她们鞋子, 所以, 该案中相关地理市场为整个美国。⑧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 相关地域市场甚至能够是全世界。   2.正确处理严禁垄断协议与发展规模经济关系。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和完善, 社会化分工日益显著, 经济规模化特点日益突出, 规模就是品牌、 规模发明市场、 规模就是效益。产业组织理论为竞争法存在提供理论依据, 竞争法则为产业组织理论所揭示矛盾和问题提供了有效处理路径。产业组织理论关键问题是: 在保护市场机制竞争活力同时, 充足利用规模经济;竞争法关键目也在于经过规制竞争, 寻求有效竞争与规模经济之间协调。“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是二者共同关注关键问题, 竞争法经过对“竞争”这一价值目标追求, 优化市场机构, 调整市场行为, 提升市场绩效。⑨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法关键组成部分, 协调垄断协议与规模经济关系。为了发展规模经济, 对反垄断协议执法提出了新更高要求。首先要主动引导并帮助规模企业对宏观环境、 行业环境及企业实力进行科学分析和客观评价, 制订愈加切合实际发展战略, 促进规模企业在强手如林国际市场上争得一席之地。其次还要预防实力强企业经过垄断协议限制竞争。假如进入条件能够很快地生效而且进入者不会比卡特尔组员招致更高长久成本, 那么卡特尔化利润就会变小, 从而也会减小卡特尔化激励。⑩政府降低对市场干预, 降低取得市场主体资格门槛, 也会产生降低垄断协议后果。   3.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认定垄断协议一个原因。签署垄断协议主体是企业, 是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中, 单个企业往往不含有独占能力, 而垄断协议能够使组员经济力量在某种程度上联合起来, 从而含有支配市场地位。与经营者相对是消费者, 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各个国家法律所认可。首先消费者能从企业技术革新中取得实际利益, 其次在科技飞速发展今天, 高科技负面作用使消费者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时刻处于危险之中。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础权利,为保障消费者安全, 对产品质量最基础要求是: 含有产品应该含有使用性能;不存在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不合理危险, 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应该符合该标准;符合产品或者在包装上注明采取产品标准或者说明情况。性能、 标准、 行业等内容都有可能成为垄断协议内容, 进而危及消费者正当权益。艾哈德明确指出, “每种垄断形式都隐藏着欺骗消费者危险性”, 并公开宣称“卡特尔——消费者敌人”。B11所以, 在认定垄断协议时, 必需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原因。   注释:   ①刘瑞复.中国经济法律百科全书[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P764   ②[德]马克斯·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M].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7.P81   ③[日]根岸哲, 舟田正之.王为农, 陈杰译.日本严禁垄断法概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P29~30   ④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P664~669   ⑤游钰.卡特尔规制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P188~189   ⑥王昌麒.经济法[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P301   ⑦张穹.反垄断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P143   ⑧黄勇, 董灵.反垄断法经典判例解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 .P42   ⑨杨紫煊.经济法(第二版)[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P215   ⑩理查德·A·波斯纳.蒋兆康,译.法律经济分析[M]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P379 B11[德]艾哈德.来自竞争繁荣[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21.115, 转引自邱本.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P387 查封房产中对被实施人唯一居所认定   佚名   中国法律明确要求, 对于登记在被实施人名下房屋均能够采取查封方法。这一要求是为了限制相关权利人为躲避推行法律义务而私自对房屋进行处分。同时, 中国法律还要求, 对被实施人及其所抚养家眷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 法院能够查封, 但不得拍卖、 变卖或者抵债。   一、 中国法律要求, 登记在被实施人名下房屋均可查封。   中国法律明确要求, 对于登记在被实施人名下房屋均能够采取查封方法。这一要求是为了限制相关权利人为躲避推行法律义务而私自对房屋进行处分。同时, 中国法律还要求, 对被实施人及其所抚养家眷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 法院能够查封, 但不得拍卖、 变卖或者抵债。   由此可见, 只有正确定定被实施人居住房屋唯一性, 才能正当对其居住房屋采取对应强制实施方法。对于被实施人及其所抚养家眷生活必需居住房屋, 只能经过查封方法, 控制房屋权属恶意转变, 对被实施人起到一定督促震慑效果, 客观上约束被实施人主动推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但不能拍卖、 变卖或者抵债。而对于非唯一生活必需住房房屋, 应该采取必需拍卖、 变卖或强制管理等方法, 实现房屋经济收益或者全部权交易价值, 全方面清偿被实施人法定债务。   二、 实施实践中难题是怎样认定被实施人“必需居住房屋”。   目前, 对于怎样认定被实施人及其所抚养家眷“必需居住房屋”, 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实施实践中, 法院通常不单纯以登记在被实施人名下房产数量为标准, 而是同时考察被实施人必需共同生活家眷房屋居住情况, 分以下多个情况:   1、 被实施人实际居住房屋未必登记在其名下, 但能够认定为被实施人有效住所。   伴随不动产登记制度健全, 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需要, 造成房屋权属登记频繁, 尤其是部分当事人从恶意逃避债务角度出发, 有意将房屋权属登记在配偶、 父母、 儿女等近亲属名下, 一旦产生诉讼纠纷时能够以此为躲避实施理由。   所以, 实施实际中, 法院不单以房屋是否登记在被实施人名下而认定其是否有住房, 只要被实施人存在与近亲属共同正常生活居所, 即使房屋权属是登记在共同生活近亲属名下, 也应可认定此房属于被实施人住房, 从而为确定被实施人是否有第二处住房奠定基础。   2、 被实施人临时住房或租赁场所能否被认定为“第二处房屋”?   实施实践中有一类情况, 被实施人与其共同生活亲属拥有一套商品楼房, 同时因从事生产经营而又从第三人租赁房屋或者经营场所, 而且长久在租赁房屋从事日常生产生活, 或者被实施人在城镇购置了商品房, 同时又在农村承包集体土地从事畜牧养殖或者经济作物种植, 为了生产便利和生活需要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房屋或者临时建筑长久居住, 并将原居住商品房出租给第三人收益。   这种情况下, 能否认定被实施人有两处居住房屋而对其名下商品房进行查封拍卖处理? 尽管被实施人临时住房或经营场所含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居住特征, 因租赁而享受固定时限房屋使用权, 但毕竟不含有全部权性质对抗第三人侵占效力, 此种居住权益随时可能灭失。但现实中被实施人名下全部权房屋却又在不停给其产生收益, 权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法院通常会对其享受全部权房屋采取查封方法, 因为被实施人又有稳定时间临时居所, 能够由实施法院经过强制管理手段剥夺被实施人一定时间对被查封房屋使用收益权, 这么即确保了被实施人家庭根本居住房屋全部权不丧失, 又以强制管理取得收益实现了申请实施人法律利益。   3、 农村宅基地上唯一住房认定应以宅基地使用权证实为依据。   现在, 中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全部, 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能够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申请法定面积宅基地修建住房。伴随城市化发展, 这类含有集体身份属性房屋逐步开始在特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之间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人经过转让农村房屋能够获取对应经济收益。所以, 如需对农村宅基地房屋采取查封方法, 应考虑到以户为单位申请房屋宅基地特殊方法, 不能以户主作为认定农村房屋权属依据, 假如被实施人是属于农村宅基地申请“户(家庭)组员”, 即能够对该户农村房屋采取查封方法。同时, 为预防恶意转让, 在被实施人取得新住所时能够向特定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拍卖、 变卖该房产, 实现申请实施人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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