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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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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1: 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协议 甲方: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责任人: 地址: 乙方: ×××财产保险企业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甲、 乙双方本着自愿、 平等、 互利和老实信用标准, 经充足协商, 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动车辆保险承保人, 乙方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1.定义 除非另有尤其约定, 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甲乙双方另行签署其她文件中, 下列词语按以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协议, 即由双方签署协议格式汉字件, 包含全部附件、 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全部其她文件。 1.2“服务”是指本协议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要求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承保、 理赔等一系列工作总称。 1.3“被保险人”是指按本协议约定在乙方处办理机动车辆保险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但相关权益, 应该及于或能够及于采购人、 此次保险采购协议项下相关车辆全部权人、 为车辆全部权人所同意或所认可使用保险相关车辆使用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 此次保险采购协议项下相关车辆保险其她可能存在各受益人或应该被认可保险协议其她正当权益受益人。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任何中国境内、 境外法人、 自然人或其她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签订、 推行相关, 经甲乙双方认可, 对本协议约定内容进行细化、 补充、 修改、 变更文件、 图纸、 音像制品等资料。 1.7“出单企业”是指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提供车辆保险承保出单、 理赔以及相关保险服务相关地域分支机构。 2.适用范围 2.1本协议条款仅适适用于此次采购活动。 3.协议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1)本协议条款 (2)被保险人投保资料 (3)批单 (4)保险单 (5)中标通知书 (6)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澄清 (7)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澄清 (8)形成协议其她相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 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 以所列次序在前为准, 但甲乙双方有尤其约定除外。 4.保险条件 4.1投保车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单位机动车辆(包含乘用车、 商用车、 特种车辆、 摩托车等), 具体投保车辆以最终出具保单为准。 4.2保险条款 乙方经中国保监会批复车险条款(由乙方提供, 并作为本协议附件1): 条 款 名 称 编 码 4.3投保险种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4.3.1投保险种: 险种由被保险人自愿选择(法定强制险除外)。 4.3.2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 4.4保险费率、 优惠幅度及计算方法(具体见乙方投标报价) 4.4.1保险费率采取乙方经保监会批复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由乙方提供, 并作为本协议附件2)。 4.4.2在本协议使用期内乙方承诺对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该地域车险标准费率基础上, 给予30%统一优惠百分比(无其她任何浮动), 即实缴保费=标准保费×(1—统一优惠百分比); 乙方该地域保险费率如在协议期间内发生变动, 凡在费率变动后投保车辆, 若变动后费率低于本协议附件中约定费率时, 按新费率计算保费, 但优惠百分比不变; 若变动后费率高于本协议约定费率时, 仍按本协议附件约定。 4.4.3保险期限为一年, 按年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期限不足一年, 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4.4.4被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退保时, 退还保费按日百分比计算, 即: 实交保费 退还保费 = 实交保费 — × 已投保天数 365 4.5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 5.组织实施 5.1成立项目领导小组 乙方专门成立项目领导小组, 并在本协议签署后投入管理运作, 负责本协议各项内容包含保险承保、 理赔与服务组织实施与总体管理。 领导小组人员及联络方法以下: 小组组长: (由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小组副组长: (由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小组日常责任人: 小组其她组员: (最少包含车险业务承保与理赔管理部门责任人) 5.2提供支企业项目小组人员名单和联络方法 5.2.0乙方应要求各分支机构在本协议生效后立刻成立项目小组, 负责甲方各被保险人保险承保、 理赔及其她各项服务。 小组组长: 由分支机构领导担任, 负责项目总体管理 项目经理: 指定1名, 负责根据本协议相关内容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 理赔及其她各类保险服务, 包含必需组织与协调工作。 用户服务专员: 最少配置2名, 其中有1名应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 1名应为项目专职核赔人员, 帮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员: 最少配置1名, 负责检验每份政府采购验收单、 售后服务调查及接收投诉处理及情况反馈。 5.2.1乙方应要求各分支机构在本协议生效后立刻成立项目小组, 负责甲方各被保险人保险承保、 理赔及其她各项服务。 小组组长: 由分支机构领导担任, 负责项目总体管理 项目经理: 指定1名, 负责根据本协议相关内容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 理赔及其她各类保险服务, 包含必需组织与协调工作。 用户服务专员: 最少配置2名, 其中有1名应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 1名应为项目专职核赔人员, 帮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员: 最少配置1名, 负责检验每份政府采购验收单、 售后服务调查及接收投诉处理及情况反馈。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各分支机构项目小组人员名单及联络方法。 5.2.2在本协议期内以及保单使用期内, 乙方各分支机构项目小组组长、 项目经理或用户服务专员变动, 须立刻通知甲方及对应被保险人。 5.2.3在本协议期内以及保单使用期内, 如各被保险人对乙方所指定项目小组人员服务不满意, 经甲方要求, 乙方应给予更换。 5.3组织进行内部培训 为确保本协议相关条款顺利实施, 乙方应在协议签署后1个月内, 对其相关分支机构项目小组人员进行一次相关协议中保险条件、 操作步骤、 理赔服务及其她保险服务条款培训。 5.4组织各分支机构进行造访与座谈 乙方应组织其相关分支机构项目小组在协议签署后造访对应被保险人, 并就听取被保险人对期内保险服务要求。 6.操作步骤 6.1投保资料整理 本协议生效后, 乙方依据被保险人通知, 派专员上门帮助各被保险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 《交强险保险单》。 6.2出单 乙方依据所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 《交强险保险单》完成出单事宜, 并将保单正本、 保费发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验收单派专员送达被保险人。 6.3保费结算 由各被保险人和乙方自行决定保费缴纳方法, 甲方对被保险人拖欠乙方保险费用不负担任何责任, 乙方应直接向被保险人追偿。 7.理赔服务 乙方应建立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保险采购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 切实遵守保险理赔服务条款, 主动快速地为各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理赔服务, 实现用户服务高度满意。在承保地域范围内, 如被保险车辆发生包含人伤事故, 乙方人员应在2小时内抵达现场并全程帮助被保险人处理。若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与第三方发生诉讼、 仲裁时, 乙方可接收被保险人委托, 代为处理, 律师费用由乙方支付或追偿。 8.其她服务 8.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 每季度组织召开保险联席会议, 向甲方和各被保险人定时通报保险理赔与服务情况, 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 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8.2建立投诉制度 8.2.1各被保险人在乙方各分支机构未有效推行本协议中相关服务条款、 且经甲方促办无效时, 各被保险人可提出投诉。有效投诉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确定。 8.2.2乙方项目领导小组设置投诉受理电话, 号码为: , 将负责受理各被保险人保险投诉; 8.2.3对于同一分支机构发生超出2次(含2次)以上有效投诉, 应更换该分支机构项目小组项目经理和责任人。 8.3组织提供培训服务 在本协议期内, 乙方应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最少1次车辆保险专业培训, 培训内容可包含车辆保险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方面, 培训费用由乙方负担。 8.4组织实施回访服务 本协议使用期内及保单使用期内, 乙方负责组织各分支机构项目小组进行用户回访服务, 搜集用户反馈意见。 8.5定时提供理赔统计数据 在每个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中心提供上月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车辆承保以及理赔统计报表。 8.6架设网络信息传输专线 在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 乙方负责为甲方架设专线, 实现数据实时传输, 实现电脑系统相互连接, 达成资源共享目。甲方经过乙方提供机动车辆业务系统, 可实现查询各被保险人投保情况。 9.质量确保 9.1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 确保服务质量, 且不能低于协议要求范围和种类。甲方将定时或不定时对乙方提供保险服务实施动态跟踪、 检验。 9.2乙方在收到甲方或被保险人相关服务质量问题通知后三天内, 应快速查处并回复。 9.3假如乙方在收到通知三天后没有填补缺点, 甲方或被保险人可采取必需补救方法, 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负担。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对所提供服务与协议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扣除对应履约确保金作为违约金: 10.1.1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 或因乙方投标承诺内容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相关要求并影响本协议推行, 或其她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协议无法推行或终止, 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确保金。 10.1.2各被保险人对乙方有效投诉, 甲方每次可扣除20%履约确保金; 对于有效投诉达成五次(含五次), 甲方将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资格, 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所指有效投诉是指: 甲方或被保险人向乙方提出正式书面投诉, 且提供充足证据证实乙方确实未能推行其协议要求义务, 且所以给甲方或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该投诉经乙方确定上述情况属实后为有效投诉。。 10.2履约确保金扣除不影响乙方推行本协议要求各项义务, 但扣除履约确保金应首先用于填补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 履约确保金不足以填补上述损失时, 乙方还应向被保险人负担对应补充赔偿责任。。 11.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 战争、 动乱、 瘟疫、 严重火灾、 洪水、 地震、 风暴或其她自然灾难, 以及本协议各方不可预见、 不可预防并不能避免或克服一切其她事件。 11.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本协议要求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方应立刻通知另一方, 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具体情况汇报及不可抗力对推行本协议影响程度说明。 11.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推行或拖延推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任何损失负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有责任尽可能立刻采取合适或必需方法降低或消除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相关损失负担责任。 11.4协议各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推行影响程度, 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协议, 或是继续推行本协议。 12.履约确保金 12.1乙方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5万元履约确保金。履约确保金使用期到乙方完全推行协议要求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12.2假如乙方未能推行按协议要求任何义务, 甲方有权从履约确保金中扣除对应违约金作为赔偿。 12.3甲方将在本协议期满后1个月内将扣除违约金后剩下履约确保金无息退还乙方。 12.4履约确保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 乙方应给予补足。 13.联络方法 13.1协议双方发出与本协议相关通知或回复, 应以专员送递、 传真或特快专递方法发出; 假如以专员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 以送达至对方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 假如以传真方法发送, 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汇报后视为送达。但, 相关报险或相关咨询通知或联络方法许可采取最为便捷或快速任何方法, 乙方在当初及事后均应该认可该联络含有正式通知效力, 且应该作完整统计。同时, 相关通知或联络能够由与保险事件相关任何单位或自然人作出, 乙方若事后需要由甲方深入确定, 能够向甲方或向保险事件相关单位或自然人办理正式或深入确定手续, 但并不应该所以减损甲方、 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以前方便捷方法通知或联络效力。 13.2协议双方发出与本协议相关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 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帐号,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帐号, 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将变更后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推行通知义务, 应对此造成一切后果负担法律责任。 甲方: 联络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帐号: 乙方: 联络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甲方、 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根据一份具体保险协议及/或附件上面载明联络方法所进行联络, 应该被认为含有与根据本协议前述联络方法所作通知或联络效力完全相等。 13.3上述发出通知、 回复费用由发出一方负担。 14.保密条款 14.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本协议及附件中其她各方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4.2除非法律、 法规另有要求或得到本协议另一方书面许可, 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要求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要求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14.3 尽管在本协议上签字、 盖章甲方有上述或本协议其它条款所约定保密义务, 但甲方、 采购人、 此次保险采购协议项下相关车辆全部权人、 为车辆全部权人所同意或所认可使用保险相关车辆使用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 此次保险采购协议项下相关车辆保险其她可能存在各受益人或应该被认可保险协议其她正当权益受益人, 在其各自或共同提出相关主张、 提出相关争议时, 以及在争议协商处理、 诉讼中、 投诉中, 都有权在必需范围内不受限制地以口头或书面引述、 不受限制地以以其它合理方法利用本协议整体及/或任何部分条款内容, 不应该被视为泄露本协议相关商业秘密、 国家秘密, 也不应该被认为组成违约。 15.协议解释和法律适用 15.1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解释均应遵照老实信用标准,依据本协议签署时有效中国法律、 法规以及通常了解进行。 15.2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 并非对本协议诠释或解释; 本协议中以日表述时间期限均指自然日。 15.3对本协议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作出。 15.4本协议及附件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 争议处理等适用本协议签署时有效中国法律、 法规相关要求。 16.协议终止 16.1本协议因下列原所以终止: 16.1.1本协议正常推行完成; 16.1.2协议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推行; 16.1.3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推行或推行无须要; 16.1.4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 解除本协议。 16.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发生任何以下一个情况,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负担赔偿责任, 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6.2.1乙方未按协议要求立刻补足履约确保金; 16.2.2乙方向被保险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回扣; 16.2.3对于有效投诉超出5次以上(含5次)。 16.3对本协议终止有过失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协议终止而受到损失。对协议终止双方均无过失, 则各自负担所受到损失 16.4国家保险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时, 双方应立刻协商重新修订协议相关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 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17.权利保留 17.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 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某种权利, 或放弃追究违约方某种责任, 不应视为对其她权利或追究其她责任放弃。 17.2假如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推行, 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推行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她条款效力, 本协议其她条款继续有效; 同时, 协议双方应依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推行条款进行调整, 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 并尽可能符合本协议所表现标准和精神。 17.3在本协议推行期间, 因中国法律、 法规、 政策改变致使本协议部分条款相冲突、 无效或失去可强制实施效力时, 双方同意合作立刻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实施效力相关条款。 18. 争议处理 18.1协议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因解释﹑实施本协议所发生和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假如经协商在任何一方认为所需合理时间内不能达成协议, 则双方同意在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2 采购人、 此次保险采购协议项下相关车辆全部权人、 为车辆全部权人所同意或所认可使用保险相关车辆使用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 此次保险采购协议项下相关车辆保险各受益人或应该被认可保险协议其她正当权益受益人, 均能够直接作为有权主张并提出争议当事人, 含有本协议相关争议协商处理权、 诉讼权利, 并能够以其本身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本协议所引发或相关任何诉讼。 18.3在诉讼期间, 除了必需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处理那部分问题外, 协议其它部分应继续推行。 19.协议补充、 修改和变更 19.1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 需进行补充、 修改和变更, 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 19.2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0.协议生效 20.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并在甲方收到乙方履约确保金后, 即开始生效。 21.其它约定事项 21.1本协议未尽事宜, 根据本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中标人中标文件及其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实施。 21.2本协议中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1.3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不得将其在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1.4本协议期满后, 在协议使用期内乙方与被保险人签署机动车辆保险单, 在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 21.5本协议正本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每份正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副本一份, 报财政部立案。 22.协议使用期 本协议使用期为2年, 自2月1日-12月31日。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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