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酒吧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
股东: ,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股东: ,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股东: ,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经各股东友好协商, 就共同经营酒吧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本身含有资金优势、 人脉优势、 管理优势和酒吧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部分空白, 经营一家特色酒吧, 使合作人经过正当手段, 发明劳动结果, 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 、 关键经营地:
合作经营酒吧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酒吧, 范围包含酒水、 饮料、 点心、 水果、 简餐、 棋牌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不限, 自8月8日起, 至酒吧转让、 转向时止。
第五条 出资额、 期限
1、 前期共投资金70万元。各股东出资、 收益相关情况约定以下:
股东名称
前期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法
股份份额
分红百分比
股东
管理股
2、 各合作人出资, 于8月_______日以前交齐, 由合作人 统一保管, 其她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出资为共有财产, 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作终止后, 各合作人出资仍为个人全部, 协议终止当日或按合作人约定时间给予返还。
第六条 工资、 奖金、 红利分配与债务负担
1、 工资分配:
全职参与酒吧经营管理股东发放工资, 发放标准按所从事岗位和职务另行制订; 兼职或非全职股东不发放工资, 视具体情况可报销费用。
2、 奖金分配:
伴随合作经营深入, 利润可观后, 每季度向部分股东发放奖金, 奖金数额依据收入现实状况、 任务完成情况和个人贡献度经全体合作人商议后决定。
3、 红利分配:
每个月1日分配上月红利, 除去经营成本、 日常开支、 工资、 奖金、 折旧损耗、 需缴纳税费等费用, 结余收入为净利润, 即合作创收盈余, 扣除下月周转资金后以合作人分红百分比为依据, 进行分配。
4、 债务负担:
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 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 以各合作人出资为据, 按百分比负担。
第七条 入伙、 退伙、 出资转让
(一)入伙
1、 标准上不再增加股东人数, 新合作人入伙, 必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须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 入伙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4、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入伙新合作人不享受入伙前企业利润。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
在经营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合作人能够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企业法定事由。
合作人私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 应该赔偿其她合作人全部损失。
2、 当然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在合作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推行出资义务;
②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2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③实施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其她事由。
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 能够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 其她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合作企业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转让
许可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相同条件下, 其她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第三人转让, 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 第三人按新入伙对待。合作人以外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 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合作人。
第八条 合作相关责任人及合作事务实施
(一)全体合作人决定, 委托 为合作总责任人(持牌人), 任期一年, 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 签订协议;
2、 对合作项目进行全方面日常管理, 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3、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等具体规章;
5、 确定企业职职员资、 福利、 奖惩, 决定企业职员聘用和解聘;
6、 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用或解聘以外管理人员;
7、 签订经营价格、 购进常见货物;
8、 支付合作债务;
9、 组织召开股东会议、 实施纪律;
10、 本协议或股东会授予其她职权。
(二)全体合作人决定, 委托陈逢源、 张俊文分别为财务会计和出纳, 任期一年。财务制度、 审批制度和财务人员管理权限为另行制订。
第九条 合作人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权利:
1、 合作事务决定权、 监督权和具体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 各合作人按出资份额享受表决权, 重大事项应由累计占出资百分比三分之二以上合作人同意方可实施;
2、 合作人享受合作利益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分红百分比或者按协议约定进行, 合作经营积累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对查对财务帐目权利;
5、 合作人有退伙权利。
(二)合作人义务:
1、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维护合作企业利益;
2、 主动为合作企业发展出计划策;
3、 实施股东会议决议、 遵守合作企业章程、 接收企业责任人工作安排;
4、 分担合作经营损失债务;
5、 为合作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有此行为, 业务取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 造成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同或有竞争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 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继续
(一)在退伙情况下, 其它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 也能够选择、 吸收新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 依死亡合作人继承人选择, 既能够按当初经营情况清退继承人应继承财产份额, 继续经营; 也可依据合作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接纳该继承人为新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合作企业解散其她原因。
(二)合作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该进行清算, 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 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委托律师、 会计师等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 合作人或者其她利害关系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 按下列次序清偿: 1、 合作所欠招用职职员资等酬劳费用; 2、 合作所欠税款; 3、 合作债务; 4、 返还合作人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下, 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措施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依本协议第六条第四款债务分配措施办理。各合作人应负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作人因为负担连带责任, 所清偿数额超出其应该负担数额时, 有权向其她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 应该赔偿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假如逾期10日仍未缴足出资, 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 假如其她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合作人, 可按退伙处理, 转让合作人应赔偿其她合作人所以而造成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财产份额进行质押, 其行为无效, 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该合作人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造成合作企业解散, 应该对其她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第二款、 第十条要求, 应按其她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违反达两次以上, 经劝阻不听者, 可由其她合作人集体决定对其除名, 所涉股份全部冲公。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处理方法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 如协商不成, 提交广水市人民法院裁决。第十五条 其她
(一)经协商一致, 合作人能够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 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 以补充、 修改后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协议可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 合作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按手印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签约时间: 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__ 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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