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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实务第一次个人作业
题目: 信用证业务关键风险及防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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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关键风险及防范方法
摘要: 因为采取信用证方法进行结算要比其它结算方法如汇付和托收等安全多, 银行信用替换了商业信用, 所以信用证被认为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关键支付结算方法,是十九世纪伴随国际贸易发展而发展起来,但在国际贸易中, 频频有中国外贸企业在采取了信用证支付方法后, 而遭受不一样程度经济损失, 而近些年来, 信用证使用比率也在逐年下降。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到底有什么样风险及怎样防范呢?本文将就这两个问题展开分析。
关键词: 信用证 支付手段 风险 方法
一、 信用证概况及特点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 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并以本身名义向受益人开立载有一定金额、 在一定时限内凭符合要求单据付款书面确保文件。因为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汇付和托收方法已经不能适应该代国际贸易需要, 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由银行确保付款信用证。
信用证作用关键有安全确保和资金融通。信用证付款人是银行, 银行拥有高于付款人为进口商信用, 所以比较其她支付方法, 信用证安全可靠。出口商在交货前, 可凭进口商开来信用证作抵押, 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 用以收购、 加工、 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 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 按要求办理货物出运, 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要求多种单据, 叙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 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 扩大出口。
信用证方法有以下三个特点:
1、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协议, 银行在审单时强调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书面形式上认证;
2、 信用证方法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 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 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 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个银行信用, 它是银行一个担保文件, 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责任。
二、 信用证风险概述
理应指出,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绝不是完美无缺。比如, 买方不按时开证、 不按协议要求条件开证或有意设下陷阱使卖方无法推行协议, 或推行交货、 交单后因不符合信用证要求被拒付而使出口人遭受损失。而且不管是申请开证, 还是审证、 审单, 技术性均较强, 稍有疏漏差错都会造成损失。
1、 对进口商而言风险
(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协议要求
因为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独立于买卖协议之外。信用证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协议推行中出现问题(如货物品质、 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 以假冒真, 只要出口商提供单据与L/C相符, 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 而深受其害则是进口商。
(2) 出口商伪造单据实施欺诈
《UCP600》第4条要求“信用证就性质而言是独立于可能作为其依据销售协议或其她协议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包含该协议, 银行亦与该协议完全无关, 且不受其约束”; 第5 条要求“银行仅处理单据, 而不是单据所包含货物、 服务及或其她行为。”依据其文意, 出口方假如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单据, 就能确保安全快速收汇, 即使她没有推行协议。
(3)出口商勾结承运人联合欺诈
提单含有物权凭证性质, 出口商有时会勾结承运人联手进行欺诈。一是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已晚于信用证所要求期限时, 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出口商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上要求装运日期签署提单,这称作倒签提单; 二是出口商因为货未装船或未备妥或船期延误未到港, 担心不能按期提供提单而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 这种在货物装船前被出口商“借走”提单即预借提单; 三是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即出口商发货有重大缺点而要求承运人签发信用证要求清洁提单, 承运人出于本身利益往往要求出口商出具保函。
2、 对出口商而言风险
(1)因为交货期、 交货数量、 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风险。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 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要求交货情况, 如品质不符, 数量与信用证要求有异, 逾期交货等, 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确保作用, 造成出口商收不到货款; 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要求出货, 但因为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 也一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2)因软条款而造成风险。有“软条款”信用证开证人能够任意、 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 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单据, 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可撤销信用证。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多个: ①船企业、 船名、 目港、 起运港或收货人、 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取得开证人同意, 开证行将以修改书形式另行通知。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签样相符。③货到目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推行付款责任。④信用证暂不生效: 本证暂不生效, 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定后通知生效。带有软条款信用证, 其支付完全操纵在进口商手中, 从而可能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3)进口商利用伪造、 变造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 引诱出口商发货, 骗取货物。
(4)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有些目港如香港、 日本等地, 因为路途较近, 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港。如卖方同意接收信用证要求“1/3正本提单径寄用户, 2/3提单送银行议付”条款, 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 其她两份自动失效。假如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用户, 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用户能够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提单提走货物。假如寄送银行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 银行将不负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
(5)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开证, 并拒绝或拖延修改, 或改用其她付款方法支付。此时卖方若贸然发货, 将造成单证不符或单货不符被动局面。
(6)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此时, 出口商只能凭借买卖协议要求进口商付款, 须负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 信用证风险防范方法
信用证决不是一个无懈可击支付方法, 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替换商业信用, 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 必需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防范。
1、 加强信用风险管理, 重视资信调查。在签订协议时, 必需进行深入资信调查, 包含买方卖方之间相互自信了解, 银行与开证申请人、 受益人之间资信了解。外贸企业应建立用户信息档案, 定时或不定时客观分析用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经过部分含有独立性调查机构仔细审查用户基础情况, 对其注册资本、 盈亏情况、 业务范围、 企业设备, 开户银行所在地址、 电话和帐号、 经营作风和过去历史等等, 进行必需调查评议, 选择资信良好用户作为自己贸易伙伴。在交易中, 常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 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疑点、 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 预防坏帐产生, 这么, 能够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 为业务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2、 努力提升业务人员素质, 保持高度警惕性。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 不停提升业务水平, 是预防风险关键。伴随竞争日趋猛烈, 瞬息万变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高要求, 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 业务上假如不熟, 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 对风险缺乏充足估量, 盲目乐观, 很轻易造成巨大损失。从以往应收未收帐案例分析, 绝大多数是因为业务职员作马虎, 忽略风险而造成。
3、 认真审核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 应立刻、 认真地对信用证与协议条款进行审核, 对于软条款要尤其警惕。一旦卖方发觉信用证中存在不符之处或无法接收条款, 应立刻向买方提出改证要求, 不然将陷入被动局面。
4、 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付款能力, 严格控制授信额度, 对资信不高申请人要提升确保金百分比, 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查对L/C密押或印签, 判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 确保安全立刻收汇。
总而言之, 信用证是一个相对安全结算方法, 只要我们时时提升警惕, 严格审证、 谨慎制单, 一定会在国际贸易中避免无须要经济损失, 将外贸业务越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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