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品房买卖协议》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依据出卖人、 买受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协议编号为 )(以下简称协议)第二十一条之要求, 现就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面积确定及面积差异处理。
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署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 并结清相关房款, 不然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全部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全部权证, 由此产生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负担。
该商品房估计面积是根据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补充文件估计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 如因政府相关房产测量规范、 文件调整造成估计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 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亦不适用协议第十三条相关面积差异处理方法。双方同意根据估计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 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 多退少补。
第二条 付款方法及期限
1、 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 贷款方法付款
买受人于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 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 %首付款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其它价款 元, 买受人以 方法向 银行贷款方法进行支付。
第三条 贷款实施措施及相关责任
1、 买受人在签署协议及本补充协议时, 已经充足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含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全部费用, 并承诺自己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其她原因, 而造成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 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 首付款百分比、 贷款年限、 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 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 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协议内容。
2、 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 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视为买受人违约。
(1)逾期在30日之内, 买受人应每日根据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出30以后, 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根据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不然, 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 并由买受人根据出卖人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同意为准。如银行同意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额度不一致, 则二者之间差额作为买受人应该以自有资金支付首付款, 由买受人在银行同意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 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 逾期在三十日内(含三十日), 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出三十日, 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 买受人根据出卖人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 买受人选择 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法, 则需遵照以下条款实施:
(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7日内与前述银行签署借款协议并办理对应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该另行支付首付款, 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应依据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要求立刻补充资料, 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协议内容。
(2)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15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署借款协议并办理对应贷款手续, 应于前述15日届满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根据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 不然, 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并由买受人根据出卖人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 逾期违约责任和处理根据第二条第2款要求实施。
(4)在出卖人确保期限内, 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造成出卖人负担担保责任, 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负担确保责任后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负担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包含律师费等其她费用支出, 不然, 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负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负担金额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因买受人原因(如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署借款协议或造成出卖人负担确保责任而造成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借款和其她款项, 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出卖人解除协议时, 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包含银行)代为偿还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 滞纳金、 违约金、 诉讼费用、 律师代理费、 房屋全部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税费等相关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 买受人已经装修部分无偿归出卖人全部, 出卖人不给予赔偿。
第四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补充
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协议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 可据实给予延期, 不适用协议第十条相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责任条款, 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实文件作为免责依据:
A.实施法律、 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B.其她自然灾难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交房, 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计划、 设计变更约定补充
1、 因为政府行政命令、 法律法规、 规范标准发生改变及不可抗力原因直接造成计划设计变更, 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但不负担违约责任。
2、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抵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书面回复。买受人在通知抵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回复, 视同接收变更, 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实施。
3、 本协议中所称“商品房设计”是指: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用途设计, “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房型、 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用途变更。
4、 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效前提下, 经计划部门同意或设计单位同意, 出卖人对原计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调整, 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计划部门同意或设计单位同意, 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效前提下, 出卖人可对原计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可不通知买受人。
5、 因设计变更造成商品房面积发生改变, 双方应根据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
6、 锅炉房、 变电室/箱/站、 调压站、 垃圾处理站、 化粪池及其她小区配套设施及功效性设施等还未最终确定建筑及设施, 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整体利益或应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 到时本协议继续推行, 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负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商品房交付
1、 在协议约定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 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电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或登报形式通知买受人, 通知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出卖人以电话通知, 通知送达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 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到时, 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 以本协议约定时间为交付时间, 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 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 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 即为协议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 该商品房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负担。
3、 如出卖人已准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 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房, 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协议项下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 该商品房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负担, 以后相关商品房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水费、 电费、 煤气费、 暖气费、 卫生费、 物业管理费、 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 房屋保修期亦以后日起计算。
4、 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提前交房通知书后, 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期限内接收房屋, 若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 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协议项下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 该房屋风险责任归买受人负担, 以后相关商品房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水费、 电费、 煤气费、 暖气费、 卫生费、 物业管理费、 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 房屋保修期亦以后日起计算。
5、 如买受人需在协议约定交房日期前收房, 出卖人可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 房屋交付时, 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 设备存在不符合协议约定情形, 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 根据法规和协议约定处理。
7、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 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 公共设施、 设备、 质量提出异议, 出卖人应该给予解释和说明, 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检测部门对其提出异议部分进行质量检测, 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 由出卖人负担费用, 反之由买受人负担。
8、 买受人没有根据协议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她应付款项之前, 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9、 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原因, 致使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推行协议要求义务被延误, 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连续期间, 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 也无须对买受人赔偿任何费用。
10、 出卖人推迟交房能够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法通知买受人。
11、 在交付房屋时, 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 则应书面提出。
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 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她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房屋质量问题外, 不得以房屋建筑、 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不然, 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 认为有需要维修事项, 应按《商品房质量确保书》中要求要求出卖人负担保修义务, 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负担逾期交房责任理由。
12、 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协议约定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 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 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含有代理法定要件外, 还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公证委托, 并于协议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
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 携带各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 , 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 出卖人相关装饰、 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补充
出卖人交付使用商品房装饰、 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标准, 包含以相同品质材料、 设备替换情形。如出卖人交付使用商品房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 出卖人应使之达成原标准, 但出卖人修改后标准或使用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 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负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 商品房产权证办理
1、 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房屋产权证, 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通知后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含购房协议、 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 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 购房收据、 委托书、 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题维修资金、 相关税费、 面积差异结算款等, 如有改变以房管部门、 税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不然, 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根据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间。
2、 若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 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通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负担对应费用, 逾期不自行办理, 由买受人负担对应后果。
第九条 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问题, 应以书面方法向出卖人提出, 出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给予回复和检修, 依据《住宅质量确保书》, 立刻给予保修服务; 如因不可抗力、 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妥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原因造成损坏, 出卖人不负担责任, 但可帮助维修, 维修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 需买受人帮助时, 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 对买受人造成损害, 按要求如实进行赔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立刻帮助, 对于扩大部分损失, 由买受人负担。
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移交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 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 管道, 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要求并报物业管理企业立案, 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成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 管道及公共设施正常使用和维护, 对造成损坏应负担对应恢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 协议附件二补充约定
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告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房屋面积测绘汇报》, 买受人对汇报中披露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组成方法给予认可。
十一 相关前期物业管理, 约定以下:
(1)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期限
本项目物业管理单位为山西万嘉物业管理有限企业, 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署新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生效时终止。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a)物业共用部位维修、 养护和管理。
b)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 维修、 养护和管理。
c)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清洁卫生, 垃圾搜集、 清运及雨、 污水管道疏通;
d)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
e)公共秩序维护、 安全防范等事项帮助管理;
6)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f)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3) 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交纳,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该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支出。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组成通常包含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职员资、 社会保险和按要求提取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 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大修、 中修和更新、 改造费用, 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4)专题维修资金使用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 专题维修资金根据国家和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法规要求方法使用和分摊:
a)由拥有或包含相关权益业主投票并取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权经过能够使用, 使用完后, 由拥有或包含此部分权益业主分摊。
b)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处理, 由物业管理企业先行使用, 使用完后, 由拥有或包含此部分权益业主分摊。
(5)物业管理用房
开发商根据要求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全部, 由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期内无偿使用。
第十二条 其她
(一)
(1)除买受人所购置商品房所属区域外, 其她区域全部计划(包含但不限于功效计划、 组团设置及布局、 环境设置及布局、 公建和配套设施设置及布局、 楼宇布局、 道路设置及布局等)、 开发时间及开发模式等出卖人都有权做出调整, 最终以政府同意计划方案为准; 对于这种调整买受人同意不提出异议;
(2)除买受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 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交付项目按约定日期交付外, 其她项目(政府实施除外)交付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
(3)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该遵从出卖人提醒及项目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阻断道路、 封闭道路、 圈占道路、 毁损道路设施、 随意停放车辆及其她妨碍道路正常使用行为, 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桥梁。
(4)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指完工并达成使用条件。
(5)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具体时间, 由产权全部者确定。出卖人对商业经营业态、 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 对此并不确保。
(二)、 该项目内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负担管理维护费用。
(三)、 相关本项目内配套设施全部权。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公建、 车位、 车库、 会所、 幼稚园、 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 全部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标准, 对以上配套进行销售(出租), 售价(租金)另行约定。
(四)、 为确保车位正常使用, 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企业签署相关车位使用协议书, 并依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 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车位; 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她约定。
(五)、 因为维护公共利益原因(包含但不限于上下水、 煤气、 暖气管道、 烟道、 电路设施、 公共污水井检验、 维修等), 出卖人或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隶属院落, 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义务给予配合, 因买受人原因, 包含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由买受人负担。
(六)、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可能存在部分差异, 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异可能存在, 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影响; 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协议(包含补充协议)约定及交付时实楼为准, 上述改变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理由。
(七)、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 组团及区域命名权(含更名权)归属出卖人;
(八)、 计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飘窗、 空调机位等(以下简称“附带部位”), 归该房屋业主专有。该部分保修、 维修责任, 视同专有部分。买受人已了解该附带部位不计入产权面积, 亦不作为计价面积, 如未来因测绘规则改变等原因造成该部分被计入产权登记面积, 买受人须另外支付协议价款, 须按协议相关面积变更约定处理。双方应就面积改变签署买卖协议补充协议方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由此须支付相关税费由买受人负担。
该附带部分是否享受投票权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专题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 依据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要求。鉴于附带部位系无偿取得, 所以亦不作为商品房交房条件。购置商品房买受人在使用附带部位时不得违法改变其形状、 大小及用途, 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后期业主委员会制订管理规则。
买受人对房屋进行改造后, 造成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 由此产生任何权利义务改变, 均与出卖人无关。
(九)、 为追求小区整体效果, 每栋住宅外檐装饰材料材质、 敷设面积和色彩会有差异, 出卖人在示范单位和宣传资料中所表示商品房外檐效果将会依据小区整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 买受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 按面积计收各项费用, 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前, 根据协议约定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 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 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要求除外。
(十一)、 协议项下商品房有线电视、 通讯、 采暖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十二)、 该房屋内全部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 具体保修措施和保修期以生产厂商提供保修文件为准, 若因该等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损害或物质损失, 由买受人向生产厂商索赔, 出卖人给予对应配合。
(十三)、 除按商品房买卖协议及补充条款约定或双方同意解除协议外, 双方不得以任何其她理由单方解除协议。
买受人购置力、 财产等本身客观情况发生改变、 出卖人财产、 经营情况等本身客观情况发生改变、 房产贬值或升值、 市场改变、 经济形势改变均属商业风险范围, 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协议, 若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推行协议义务, 仍应依法或依约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协议因法律要求或协议约定解除, 双方应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相互配合办理本协议立案登记注销、 抵押登记注销、 预告登记注销及按揭协议解除等手续, 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成、 买受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根据约定或法律要求应计算违约金或利息, 退款时一并计算。
(十四)、 乙方了解,项目地面计划将有可能依据计划调整而进行优化与调整,交付标准以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文件为准, 如有改变不另行通知。
(十五)、 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讯联络以商品房买卖协议所载明电话、 传真和通信地址为准, 双方确保所提供资料真实性,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法如有变更, 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十六)、 商品房买卖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中, 书面通知送达方法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项目所在地关键地方报纸媒介公告送达; 采取上述方法, 通知送达时间为(1)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三日, (2)或公告见报三以后视为送达。因一方提供联络地址不正确或地址变更而造成对方未能实际收到相关通知, 后果由责任方自行负担。
(十七)、 双方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 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可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 采取非法手段和方法损害对方人身权、 财产权等权利。不然, 应该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十八)、 相关协议以外资料效力
(1)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经过口头、 书面、 实物及其她形式(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讲解、 广告、 楼书、 示范单位、 沙盘、 模型等)所表示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出卖人售楼书、 售楼广告中资料、 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文件为准。
(2)出卖人对计划建设范围之外环境、 公共设施、 道路交通等说明或介绍, 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 不组成出卖人允诺。
(3)出卖人展示样板房功效仅为空间布局向导、 装修装饰和家俱摆放指导, 不能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一样品
(4)因百分比或表现方法所限, 部分隶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
(十九)、 在“常绿·桃花源”项目配套设施交付之前, 出卖人有权在项目内进行该项目广告宣传活动, 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正常生活为限。
(二十)、 “常绿·桃花源”为出卖人商标。(桃花源不是出卖人商标)
十三 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原因说明
为帮助用户慎重选购房屋, 现提醒购房人在签署法律文件前尤其注意以下事项:
(1)红线外不利原因说明
1、 3、 4、 37公交车站点, 距离常绿·桃花源约200米, 现在尚无公交站牌, 本企业只通知信息, 不对此提供确保。最终以政府实施为准。
3、 小区北侧距离红线约30米处为正在使用铁路专线, 小区东侧距离红线约100米处为正在使用铁路专线, 可能会对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4、 小区东侧、 南侧道路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噪音、 灯光、 尾气等影响。
5、 小区东北角有垃圾中转站, 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7、 出卖人在制订销售价格时, 已充足考虑以上环境不利原因影响。
注: 上述提醒内容系本企业依据6月份所获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与概述, 未必包含该区域全部信息亦不能作为销售承诺。若资料有误差或变更, 恕不另行通知, 亦不负担任何责任。
(2)红线内不利原因说明
1、 本小区红线内现计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 在符合国家标准前提下, 仍可能对相邻住宅产生影响。
2、 小区南入口、 北入口、 东入口, 可能对周围住户造成噪音、 灯光、 尾气等影响。
3、 1、 2、 3、 5、 20、 21号楼设置商业, 可能有噪音、 灯光、 排烟排气等影响。
4、 小区内计划有景观喷泉和健身器材, 供业主观赏和使用, 请遵守安全提醒。
5、 小区内设有配套公建、 配电设施, 可能会给周围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6、 项目停车方法为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场, 地下停车场临近楼栋有出入口, 可能对停车周围住户产生噪音、 尾气及灯光影响;
7、 项目中除已经明确交付日期住宅单位, 其她部分交付时间将结合项目整体开发计划进展安排。
8、 小区各楼栋分布有多种管道, 都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9、 出卖方在制订销售价格时, 已充足考虑以上不利原因影响。
10、 以上信息, 基于经政府同意计划及设计方案; 因计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造成信息改变, 以最终政府同意计划及设计方案为准。
十四、 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协议》内容如有冲突, 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五、 《商品房买卖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推行过程中变更, 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十六、 买受人应按本协议约定付款方法和付款期限, 将应付款项经过出卖人现场POS机刷卡或以现金方法支付于出卖人。
十七、 买受人确定, 出卖人在签署本协议及其相关补充条款、 附件前, 已就协议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去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条款根据买受人要求进行了提醒和说明, 买受人已充足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十八、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 双方各执壹份, 效力相同。本协议附件八共8页。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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