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投资协议8大关键条款与7种退出方法在取得令人满意尽职调查结论后, 进入股权投资实施阶段, 投资方将与标企业及其股东签署正式“投资协议”, 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关键法律文件。本文分别从交易结构条款、 先决条件条款、 承诺与确保条款等八大条款对“投资协议”进行梳理, 以供参考。在股权投资业务中, 投资方经过对拟投资标企业进行初审后, 会与标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判, 确定估值、 投资交易结构、 业绩要求和退出计划等关键商业条款, 并签署“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以后, 投资方会聘用律师、 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对标企业进行全方面尽职调查。取得令人满意尽职调查结论后, 就进入股权投
2、资实施阶段, 投资方将与标企业及其股东签署正式“投资协议”, 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关键法律文件。本文对投资协议关键法律条款进行了概况梳理, 供读者参考。一、 交易结构条款投资协议应该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法达成交易, 关键包含投资方法、 投资价格、 交割安排等内容。投资方法包含认购标企业新增加注册资本、 受让原股东持有标企业股权, 少数情况下也向标企业提供借款等, 或者以上两种或多个方法相结合。确定投资方法后, 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股权价格、 数量、 占比, 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法, 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程序(如工商登记)、 期限、 责任等内容。二、 先决条件条款在
3、签署投资协议时, 标企业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部分未落实事项, 或者可能发生改变原因。为保护投资方利益, 通常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 或对可变原因进行一定控制, 组成实施投资先决条件, 包含但不限于: 1、 投资协议以及与此次投资相关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 2、 标企业已经取得全部必需内部(如股东会、 董事会)、 第三方和政府(如须)同意或授权; 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权利义务并无异议, 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 3、 投资方已经完成相关标企业业务、 财务及法律尽职调查, 且此次交易符正当律政策、 交易通例或投资方其它合理要求; 尽职调查发觉问题得到有效处理或妥善处理。三、
4、承诺与确保条款对于尽职调查中难以取得客观证据事项, 或者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完成之日(过渡期)可能发生妨碍交易或有损投资方利益情形, 通常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由标企业及其原股东做出承诺与确保, 包含但不限于: 1、 标企业及原股东为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企业法人或拥有正当身份自然人, 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含有开展其业务所需全部必需同意、 执照和许可; 2、 各方签署、 推行投资协议, 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不会违反企业章程, 亦不会违反标企业已签署任何法律文件约束; 3、 过渡期内, 原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标企业股权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4、 过渡期内, 标企业
5、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或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标企业任何资产均未设置抵押、 质押、 留置、 司法冻结或其她权利负担; 标企业未以任何方法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理其关键资产, 也没有发生正常经营以外重大债务; 标企业经营或财务情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改变; 5、 标企业及原股东已向投资方充足、 详尽、 立刻披露或提供与此次交易相关必需信息和资料, 所提供资料均是真实、 有效, 没有重大遗漏、 误导和虚构; 原股东负担投资交割前未披露或有税收、 负债或者其她债务; 6、 投资协议中所作申明、 确保及承诺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均为真实、 正确、 完整。四、 企业治理条款投资方能够与原股东就企业治理标准和方
6、法进行约定, 以规范或约束标企业及其原股东行为, 如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 股东(大)会、 董事会权限和议事规则, 分配红利方法, 保护投资方知情权, 严禁同业竞争, 限制关联交易, 关键人士竞业限制等。比如: 1、 一票否决权条款。即投资方指派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标企业董事或监事, 有些情况下还会指派财务总监, 对于大额资金使用和分配、 企业股权或组织架构变动等重大事项享受一票否决权, 确保投资资金合理使用和投资后企业规范运行。2、 优先分红权条款。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要求: “股东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不过, 全体股东约定不根据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或者不根据出资百分比优先认缴出资
7、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要求: “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企业根据股东持有股份百分比分配, 但股份有限企业章程要求不按持股百分比分配除外。”所以, 股东之间能够约定不按持股百分比分配红利, 为保护投资方利益, 能够约定投资方分红百分比高于其持股百分比。3、 信息披露条款。为保护投资方作为标企业小股东知情权, 通常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 如标企业定时向投资方提供财务报表或审计汇报、 重大事项立刻通知投资方等。五、 反稀释条款为预防标企业后续融资稀释投资方持股百分比或股权价格, 通常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反稀释条款(Anti-Dilution Term), 包含反稀释持股
8、百分比优先认购权条款(First RefusalRight), 以及反稀释股权价格最低价条款等。1、 优先认购权。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企业上市或挂牌之前, 标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方法引进新投资者, 应在召开相关股东(大)会会议之前通知本轮投资方, 并具体说明新增发股权数量、 价格以及拟认购方。本轮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 按其在标企业持股百分比, 按相同条件认购对应份额新增股权。2、 最低价条款。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企业上市或挂牌之前, 标企业以任何方法引进新投资者, 应确保新投资者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轮投资价格。假如标企业以新低价格进行新融资, 则本轮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无偿向其转让部分企业股权, 或
9、要求控股股东向本轮投资方支付现金, 即以股权赔偿或现金赔偿方法, 以使本轮投资方投资价格降低至新低价格。六、 估值调整条款估值调整条款又称为对赌条款(ValuationAdjustment Mechanism, VAM), 即标企业控股股东向投资方承诺, 未实现约定经营指标(如净利润、 主营业务收入等), 或不能实现上市、 挂牌或被并购目标, 或出现其她影响估值情形(如丧失业务资质、 重大违约等)时, 对约定投资价格进行调整或者提前退出。估值调整条款包含: 1、 现金赔偿或股权赔偿。若标企业实际经营指标低于承诺经营指标, 则控股股东应该向投资方进行现金赔偿, 应赔偿现金=(1年度实际经营指标年
10、度确保经营指标)投资方实际投资金额投资方持有股权期间已取得现金分红和现金赔偿; 或者以等额标企业股权向投资方进行股权赔偿。不过, 股权赔偿机制可能造成标企业股权发生改变, 影响股权稳定性, 在上市审核中不易被监管机关认可。2、 回购请求权(Redemption Option)。假如在约定时限内, 标企业业绩达不到约定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 挂牌或被并购目标, 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其她股东购置其持有标企业股权, 以实现退出; 也能够约定溢价购置, 溢价部分用于填补资金成本或基础收益。假如投资方与标企业签署该条款, 则触发回购义务时将包含降低标企业注册资本, 操作程序较为复杂, 不提议采取。另外,
1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 投资方与标企业股东签署对赌条款是签署方处分其各自财产行为, 应该认定为有效; 但投资方与标企业签署对赌条款则包含处分标企业财产, 可能损害其她股东、 债权人利益, 或造成股权不稳定和潜在争议, 所以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所以, 不管是现金或股权赔偿还是回购, 投资方都应该与标企业股东签署协议并向其主张权利。七、 出售权条款为了在标企业降低或丧失投资价值情况下实现退出, 投资协议中也约定出售股权保护性条款, 包含但不限于: 1、 随售权/共同出售权条款(Tag-Along Rights)。假如标企业控股股东拟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或间接地出让给任何第三方, 则投资方有
12、权但无义务, 在相同条件下, 优先于控股东或者按其与控股股东之间持股百分比, 将其持有对应数量股权售出给拟购置待售股权第三方。2、 拖售权/强制出售权条款(Drag-Along Right)。假如在约定时限内, 标企业业绩达不到约定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 挂牌或被并购目标, 或者触发其她约定条件, 投资方有权强制标企业控股股东根据投资方与第三方达成转让价格和条件, 和投资方共同向第三方转让股份。该条款有时也是一个对赌条款。八、 清算优先权条款假如标企业经营亏损最终破产清算, 投资方未能立刻退出, 能够经过清算优先权条款(Liquidation Preference Right)降低损失。应指出,
13、 中国现行法律不许可股东超出出资百分比分取清算剩下财产。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要求: “企业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职员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企业债务后剩下财产, 有限责任企业根据股东出资百分比分配, 股份有限企业根据股东持有股份百分比分配。”即使有以上要求, 不过股东之间能够约定再分配赔偿机制。比如, 投资协议中能够约定, 发生清算事件时, 标企业按摄影关法律及企业章程要求依法支付相关费用、 清偿债务、 按出资百分比向股东分配剩下财产后, 假如投资方分得财产低于其在标企业累计实际投资金额, 控股股东应该无条件补足; 也能够约定溢价补足, 溢价部分用于填补资金
14、成本或基础收益。股权投资七种退出方法文何兆东, 起源云天使研究院, 第一投行(ID:FirstInvestmentBank)所谓退出是指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在其所投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 将其持有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收益过程。中国股权投资历经 20余年蓬勃发展, 资产管理规模已经超出5万亿元, 每年投资项目数量近万个, 投资金额超4500亿元。常见退出方法关键有 IPO、 并购、 新三板挂牌、 股转、 回购、 借壳、 清算等。图 1: 上六个月退出方法概览依据已披露数据显示, 上六个月投资机构完成退出交易2053笔, 其中新三板挂牌1644笔, 占到退出80%; 并购15
15、0笔, 在数量上首度超出IPO, 占比7%; 经过IPO退出交易为146笔; 而经过回购、 借壳等方法退出只占全部退出数量2%。那这些退出方法各有哪些特点呢?一、 IPO退出: 投资人最喜爱退出方法IPO,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 也就是常说上市, 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 经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方法, 关键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 境内上市关键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 境外上市常见有港交所、 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图 2: 投资机构支持上市企业数及融资额上六个月中国上市企业达61家, 全球范围内总有82家中国企业上市
16、 居全球之首, 而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企业为48家, 实现退出机构有146家; 而在, 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企业多达172家, 实现退出机构有580 家。在证券市场杠杆作用下, IPO以后, 投资机构可抛售其手里持有股票取得高额收益。对企业来说, 除了企业股票增值, 更关键是资本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业绩认可, 可使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取得深入发展资金。二、 并购退出: 未来最关键退出方法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经过购置其她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 从而影响、 控制其她企业经营管理, 并购关键分为正向并购和反向并购, 正向并购是指为了推进企业价值连续快速提升, 将并购双方对价合并, 投资机构股份被
17、稀释以后继续持有或者直接退出; 反向并购直接就是以投资退出为目标并购, 也就是主观上要兑现投资收益行为。图 3: 并购案例数及并购金额经过并购退出优点在于不受IPO很多条件限制, 含有复杂性较低、 花费时间较少特点, 同时可选择灵活多样并购方法, 适合于创业企业业绩逐步上升, 被吞并企业之间还能够相互共享对方资源与渠道, 这也将大大提升企业运转效率。上六个月并购退出首超IPO, 未来将会成为关键退出渠道, 这关键是因为新股发行依旧趋于谨慎状态, 对于寻求快速套现资本而言, 并购能愈加快实现退出。同时, 伴随行业逐步成熟, 并购也是整合行业资源最有效方法。三、 新三板退出: 最受欢迎退出方法现在
18、 新三板转让方法有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协议转让是指在股转系统主持下, 买卖双方经过洽谈协商, 达成股权交易; 而做市转让则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再添加一个居间者“做市商”。以前, 经过新三板渠道退出案例极为稀少, 在扩容并正式实施做市转让方法后, 新三板退出逐步受到投资机构追捧。近两年来, 新三板挂牌数和交易量突飞猛进, 展现井喷之势, 上六个月, 新三板挂牌企业达成7685家。新三板已经成为了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最便利市场。对企业来说, 鉴于新三板市场带来融资功效和可能带来并购预期, 广告效应以及政府政策支持等, 是中小企业一个比很好融资选择; 对机构及个人来说, 相对主板门槛更低进入壁垒及
19、其灵活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制度, 能愈加快实现退出。四、 借壳上市: 另类 IPO 退出所谓借壳上市, 指部分非上市企业经过收购部分业绩较差, 筹资能力弱化上市企业, 剥离被购企业资产, 注入自己资产, 从而实现间接上市操作手段。相对正在排队等候IPO企业而言, 借壳平均时间大大降低, 在全部资质都合格情况下, 六个月内就能走完整个审批步骤, 借壳成本方面也少了庞大律师费用, 而且无需公开企业各项指标。但证监会于6月17日就修改上市企业重大资产重组措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重组措施继11月以后又一次修改, 意在规范借壳上市行为, 给“炒壳”降温。国家监管政策日趋完善和壳资源价格日益飙升也造成
20、借壳上市日渐困难。五、 股权转让: 快速退出方法股权转让指是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她人, 套现退出一个方法。常见比如私下协议转让、 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挂牌转让等。上六个月股权投资机构经过股权转让退出交易有35笔。就股权转让而言, 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法持激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 即使经过协议收购非流通公众股不仅能够达成并购目, 还能够得到由此带来价格租金; 不过在股权转让时, 复杂内部决议过程、 繁琐法律程序都成为一个影响股转成功原因。而且转让价格也远远低于二级市场退出价格。六、 回购: 收益稳定退出方法回购关键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和股东回购, 是指企业
21、经营者或全部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总体而言, 企业回购方法退出回报率低不过稳定, 部分股东回购甚至是以偿还类贷款方法进行, 总收益不到20%。故而上六个月经过回购退出交易只有7笔。回购退出, 对于企业而言, 能够保持企业独立性, 避免因创业资本退出给企业运行造成大震动, 企业家能够由此取得已经壮大了企业全部权和控制权, 同时交易复杂性较低, 成本也较低。通常此种方法适适用于那些经营日趋稳定但上市无望企业。七、 清算: 投资人最不愿看到退出方法对于已确定项目失败创业资本应尽早采取清算方法退回以尽可能多地收回残留资本, 其操作方法分为亏损清偿和亏损注销两种。近五年清算退出案例总计不超出 50家。清算是一个企业倒闭之前止损方法, 并不是全部投资失败企业都会进行破产清算, 申请破产并进行清算是有成本, 而且还要经过耗时长, 较为复杂法律程。破产清算是不得已而为之一个方法, 优点是尚能收回部分投资。缺点是显而易见, 意味着本项目投资亏损, 资金收益率为负数。这也是我们广大投资者最不愿意看到退出方法。总体而言, 多种退出方法各有优缺点, 具体方法选择还要依据市场情况、 投资策略等进行决定。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 最关键还是关注团体整体实力、 投资理念及投资项目, 才能取得最满意投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