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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企业绿化工程和养护工程节税协议签署技巧
园林企业从事园林绿化和养护服务, 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有苗圃园林企业从事园林绿化养护服务; 二是没有苗圃园林企业从事园林绿化养护服务。
营改增后, 园林企业应怎样交税, 交多少税, 关键取决于园林企业怎样签署协议。所以, 园林企业应依据发包方要求, 尽可能选择税负低协议签署技巧。
一、 绿化工程税收法律依据分析
1、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要求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要求, 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 财税[]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措施》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要求
财税[]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措施》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要求: “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财税〔〕81号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81号)第一条要求: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组员生产农业产品, 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第二条要求: “自7月1日起, 增值税通常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可按13%抵扣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 财税〔〕37号要求
(1)自7月1日起, 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 取消13%增值税税率, 将13%税率改为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简并增值税税率相关政策通知》(财税〔〕37号)第一条要求: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 自来水、 暖气、 石油液化气、 天然气、 食用植物油、 冷气、 热水、 煤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 食用盐、 农机、 饲料、 农药、 农膜、 化肥、 沼气、 二甲醚、 图书、 报纸、 杂志、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 税率为11%。
(2)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新要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简并增值税税率相关政策通知》(财税〔〕37号)第二条第(一)要求: 自7月1日起,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按下列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①取得通常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②从根据简易计税方法依据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和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③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农产品买价和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农产品“销售发票”界定
财税〔〕37号第二条第(六)项《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 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一般发票。
5、 农业产品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第一条要求: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 收割和动物喂养、 捕捞单位和个人销售注释所列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农业产品, 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 加工后销售仍然属于注释所列农业产品, 不属于免税范围, 应该根据要求税率征收增值税。”
依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要求,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 养殖业、 林业、 牧业、 水产业生产多种植物、 动物初级产品。植物类包含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多种植物初级产品。植物类包含“其她植物”, 所谓“其她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其她多种人工种植和野生植物, 如树苗、 花卉、 植物种子、 植物叶子、 草、 麦秸、 豆类、 薯类、 藻类植物等。
6、 绿化工程税收法律依据分析结论
依据以上税收法律依据, 自7月1日起, 相关苗木、 树苗销售、 种植和植保服务增值税政策, 总结以下:
(1)农业合作社、 农民和苗圃企业销售自产林木、 苗木和树苗免增值税。
(2)通常纳税人房地产企业或购置者从农业合作社、 农民和苗圃企业采购林木、 苗木和树苗, 依据农产品销售一般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农产品买价和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用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3)农业合作社、 农民和苗圃企业销售自产林木、 苗木和树苗, 因适用免增值税政策而向购置方开具零税率增值税一般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依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四条“收购业务发票开具”要求, 纳税人经过新系统使用增值税一般发票开具收购发票, 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4)从事苗木、 林木和树苗销售并含有通常纳税人资格贸易企业或者中介手中购置苗木、 林木和树苗, 凭借贸易企业或中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用于低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5)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采购苗木、 林木和树苗, 必需凭借小规模纳税人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不含增值税额)和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用于低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尤其要注意是, 在计算抵扣额时按金额*11%计算, 比如某企业从甲小规模纳税人手上取得专票, 票面金额1000元, 税额30元, 价税累计1030元, 这时候, 该企业能抵扣进项税=1000*11%=110元, 而不是1030*11%。
(6)从农民手中购置苗木、 林木和树苗开票方法: 一是必需凭与农民签署收购协议和农民身份证到农民所在地国税局购置农产品收购发票, 开给农民; 二是要求农业生产者个人到其所在税务机关代开一般发票, 依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代开增值税一般发票上注明农产品买价和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用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购置苗木不一样协议签署方法增值税抵扣案例分析
1、 案情介绍
甲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一个项目时, 需要进行绿化, 该绿化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含增值税), 其中苗木9000万元, 人工费用(植树劳务费用)1000万元, 房地产企业面临以下多个协议签署方法:
第一个协议签署方法: 房地产企业直接与苗圃企业签署苗木采购协议, 协议约定苗木9000万元, 然后房地产企业与劳务企业签署劳务协议, 协议约定劳务款1000万元, 劳务企业给房地产企业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协议签署方法: 房地产企业直接与苗圃企业签署苗木采购协议, 协议约定苗木9000万元, 然后房地产企业与自然人包工头签署劳务协议, 协议约定劳务款1000万元, 包工头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给房地产企业。
第三种协议签署方法: 房地产企业直接与拥有苗圃园林企业签署10000万元包工包料协议, 协议约定: 苗木价款9000万元、 植树劳务款1000万元, 园林企业给房地产企业开具9000万元零税率增值税一般发票, 1000万元11%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种协议签署方法: 房地产企业直接与拥有苗圃园林企业签署两份协议: 一份是苗木采购协议, 协议约定: 苗木价款9000万元; 另一份是苗木植树劳务协议, 协议约定劳务款是1000万元。园林企业给房地产企业开具9000万元零税率增值税一般发票, 1000万元3%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种协议签署方法: 房地产企业直接与没有苗圃园林企业签署签署10000万元包工包料协议, 园林企业外购苗木进行施工, 协议约定: 苗木价款9000万元、 植树劳务款1000万元, 园林企业给房地产企业开具10000万元11%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协议中约定数字都是含增值税, 请分析比较房地产企业签署哪一个协议方法税负更低?
2、 不一样签署协议方法下增值税成本分析
(1)第一个协议签署方法下增值税成本分析:
因为苗圃企业销售苗木是免增值税, 苗圃企业向房地产企业开具零税率增值税一般发票,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简并增值税税率相关政策通知》(财税〔〕37号)第二条第(三)项要求,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农产品买价和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依据《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要求, “其她建筑服务”, 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多种工程作业服务, 如钻井(打井)、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平整土地、 园林绿化、 疏浚(不包含航道疏浚)、 建筑物平移、 搭脚手架、 爆破、 矿山穿孔、 表面附着物(包含岩层、 土层、 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财税[]36号文件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要求》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要求: “通常纳税人以清包工方法提供建筑服务, 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法提供建筑服务, 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 并收取人工费、 管理费或者其她费用建筑服务。”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要求, 劳务企业从事植树劳务是建筑服务, 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3%计征增值税。
所以, 房地产企业能够抵扣增值税为: 9000×11%+1000÷(1+3%)×3%=990+29.13=1019.13(万元)。
(2)第二种协议签署方法下增值税成本分析:
依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要求,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单位和个人, 临时取得收入, 需要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 能够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一般发票。同时依据《中国发票管理措施》要求, 个人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时, 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一般发票, 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 本案例中包工头代开增值税一般发票, 房地产企业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所以, 房地产企业能够抵扣增值税为: 9000×11%=990(万元)。
(3)第三种协议签署方法下增值税成本 因为园林企业拥有自己苗圃, 与房地产企业签署包工包料园林绿化工程, 所以园林企业实质上发生了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行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深入明确营改增相关征管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1号)第一条和第四条要求。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 机器设备、 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 安装服务, 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措施》(财税〔〕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要求混合销售, 应分别核实货物和建筑服务销售额, 分别适用不一样税率或者征收率”。基于此要求, 园林企业发生树苗植树劳务能够选择11%税率计征增值税。因为园林企业销售苗木是免增值税, 发生植树劳务选择11%税率计征增值税, 所以园林企业发生了兼营行为, 依据财税[]36号文件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要求》第一条第(一)项要求,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一样税率或者征收率, 应该分别核实适用不一样税率或者征收率销售额, 未分别核实销售额, 从高适用税率。基于此要求, 园林企业给房地产企业开具9000万元零税率增值税一般发票和1000万元1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 房地产企业能够抵扣增值税为: 9000×11%=990(万元)+1000÷(1+11%)×11%=990+99.1=1089.1(万元)。
(4)第四种协议签署方法下增值税成本分析:
园林企业与房地产企业签署两份协议, 一份是苗木采购协议, 协议约定: 苗木价款9000万元; 另一份是苗木植树劳务协议, 协议约定劳务款是1000万元。对园林企业而言, 实质是“甲供材”协议,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要求》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要求, 通常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所以, 房地产企业能够抵扣增值税为: 9000×11%=990(万元)+1000÷(1+3%)×3%=990+99.1=1019.13(万元)。
(5)第五种协议签署方法下增值税成本分析:
财税[]36号文件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措施》
第四十条要求: “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包含服务又包含货物, 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基于此要求, 第五种协议签署方法下园林企业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11%税率计征增值税, 向房地产企业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 房地产企业能够抵扣增值税为: 10000÷(1+11%)×11%=991(万元)。
3、 分析结论
在五种不一样协议签署方法中, 经过以上增值税成本计算能够得出以下结论:
(1)对房地产企业而言, 最节省增值税是第三种协议签署方法; 其次是第一个和第四种协议签署方法; 税负最重是第二中协议签署方法。
(2)对于拥有自己苗圃园林企业而言, 最节省增值税是第四种协议签署方法。
三、 园林企业养护工程节税协议签署技巧
1、 法律依据分析
财税[]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要求》第一条第(十)要求: “农业机耕、 排灌、 病虫害防治、 植物保护、 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 牲畜、 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 免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深入明确营改增相关征管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1号)第五条要求: “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 根据“其她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依据以上税收政策要求, 通常纳税人资格园林企业从事植物养护服务, 应根据6%税率计征增值税, 不过, 在植物养护服务中, 发生植物保护服务(简称为植保劳务)免增值税。
2、 园林企业养护工程节税协议签署技巧
财税[]36号文件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措施》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 减税项目, 应该分别核实免税、 减税项目销售额; 未分别核实, 不得免税、 减税。依据此条要求, 园林企业在签署养护工程协议时, 应将免税植物保护业务和不能免增值税非植物保护业务在协议中分别约定价款, 不然不能享受免增值税待遇从而要多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某园林绿化企业签定养护工程节税协议签署技巧
(1) 案情介绍
某企业承接了一项绿化养护工程, 为一小区栽种水杉树苗, 并在工程完工后1年内提供树苗日常养护。绿化工程价款750万元(含增值税), 养护劳务收入100万元(含增值税), 其中养护劳务收入中提供病虫害防治、 植保劳务收入50万元(含增值税)。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请问应该怎样签署协议使该企业税负最低?
(2)法律依据
财税[]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要求》第一条第(十)要求: “农业机耕、 排灌、 病虫害防治、 植物保护、 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 牲畜、 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 免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深入明确营改增相关征管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1号)第五条要求: “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 根据“其她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3)签定协议技巧涉税分析
①第一个签署协议技巧: 在协议中约定绿化工程价款750万元, 养护劳务收入100万元。
②第二种签署协议技巧: 在协议中约定绿化工程价款750万元, 养护劳务收入50万元, 提供病虫害防治、 植保劳务收入50万元。
基于以上法律要求, 第一个协议签署技巧: 则应纳增值税=750÷(1+11%)×11%+100÷(1+6%)×6%=74.32+5.66=79.98(万元)。
第二种协议签署技巧: 则应纳增值税=750÷(1+11%)×11%+(100-50)÷(1+6%)×6%=74.32+2.83=77.15(万元)。第二种协议签署技巧比第一个协议签署技巧节省营业税2.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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