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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协议
流出方(即承包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XXX
住所: XXXXXXXXXXXXXX
居民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
流入方(即受让方、 受转方)以下简称乙方:
XXXX
住所: XXXXXXXXXX
居民身份证号: XXXXXXXX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 自愿有偿、 老实守信标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森林法》、 《协议法》、 《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 特签订本林地流转协议。
一、 林地地点、 坐落、 面积、 用途
林地坐落: 整董镇整董村民委员会干龙塘村民小组。
林权证本编号: XXXXXXXXX
林权证号: XXXXXXX
宗地编号: XXXXXXX
林地全部权利人: 整董镇整董村民委员会干龙塘村民小组林地使用权利人、 森林或林木全部权权利人、 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 刘绍刚
小地名: 席草塘旧家
面积: XXXXXX亩(大写: XXXXXXX亩)。
林种: 用材林
协议标为该林地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全部权、 森林或林木使用权。
四至界限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体四至界限见本协议附件1附图。
用途: 本转让林地必需用于林业生产,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同意, 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用于非林建设。
二、 流转方法、 期限和起止时间
流转方法为: 转让, 流转期限为43年, 起止时间从6月17日起至2056年9月21日止。
三、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 依法流转已登记取得林权证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全部权、 森林或林木使用权。
2、 根据协议约定收取流转费。
3、 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其它权利。
(二)甲方义务。
1、 本协议生效之日交付林地(法律要求保护珍贵、 濒危、 稀有、 有益野生动物、 植物和地下矿藏、 埋藏物除外),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权属变更登记, 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 处理相关流转事宜; 确保流转林地产权清楚、 未设定担保; 第三人对本协议流转林地主张权利, 由甲方负责处理, 并不得影响乙方权利。
2、 尊重和维护发包人林地全部权, 立刻报经发包方立案。
3、 流转林地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全部权、 森林或林木使用权不得损害相邻森林林地权利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当权益。
4、 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其它义务。
(三)乙方权利。
1、 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接收林地(法律要求保护珍贵、 濒危、 稀有、 有益野生动物、 植物和地下矿藏、 埋藏物除外), 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 依法享受甲方对发包人享受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全部权、 森林或林木使用权等权利:
对流转林地有占有、 使用、 收益权及其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全部权、 森林或林木使用权依法流转权、 收益权(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全部权、 森林或林木使用权能够依法再行转让, 也可出租、 入股或者以其它方法流转, 其它方法承包还可抵押);
享受国家相关扶持、 优惠政策;
流转林地被依法征收、 征用、 占用, 有权依法取得对应赔偿;
对在流转期内非法变更、 解除流转协议、 收回流转林地行为进行抗辩, 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3、 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其它权利。
(四)乙方义务。
1、 根据协议约定交付流转费。
2、 全方面推行甲方对林地发包人应该推行各项义务:
维持流转林地林业用途,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同意, 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用于非林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停加大对流转林地投入, 提
高其生产能力, 提升其使用价值, 推进开发利用进度;
不抛荒流转林地, 不损害林地和森林资源, 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不自行或准许她人在流转林地内毁林开荒、 采石、 取土、 建窑等;
保护法律要求保护珍贵、 濒危、 稀有、 有益野生动物和植物;
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
阻止在林地违章用火行为,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 林木盗伐事件, 应主动采取方法, 并立刻向相关部门汇报;
服从、 支持县(区)、 乡(镇)林地利用总体计划;
接收发包人依法进行监督、 指导。
3、 向发包人通报相关情况, 善意推行协议相关附随义务。
4、 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其它义务。
四、 流转费及支付时间、 方法
流转费每亩55 1.58元, 累计。748000元(大写: 柒拾肆万捌仟元整)。协议签署之日付100000万元整, 剩下648000于林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当日支付。
五、 协议期内林地资源收益权处理, 按下列要求处理:
全部地上物归乙方全部, 并由乙方依法自主处理。
六、 协议期满时林地和林木存量处理方法, 按下列要求处理:
协议期满时, 流转林地内林木若因未达成经济采伐期、 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 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程度延长流转期至林木采伐完成, 甲方应该合适给予延长流转期, 延长久流转林地使用费由双方另行约定。
七、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协议生效后, 应该善意推行协议, 如一方当事人不推行协议义务或者推行义务不符合要求且无免责事由, 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0.00元(大写: 贰拾万元整); 若造成损失, 应该采取补救方法, 推行减损义务, 负担赔偿责任, 是否继续推行协议由守约方决定。
八、 争议处理
本流转协议推行发生争议时, 甲乙双方可协商处理, 也能够提请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若当事人不愿协商、 调解或协商、 调解不成, 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 其她事项
1、 本流转协议自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成立, 经签字后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五份, 甲乙双方、 乡(镇)人民政府、 林地承包协议管理机构(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发包方备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署名):
代表人(署名): 代表人(署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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