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刑诉
涉嫌犯罪行为
步骤图
自首、 报案、 举报、 控告
不予立案
自诉
立案侦查
聘用诉讼代理人
聘用律师辩护
起诉
审查起诉
聘用辩护人辩护
驳回
和解
撤回自诉
程序倒流
提起公诉
不起诉
第一审
被不起诉人申诉
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复核
被害人申诉
被害人起诉
判决、 裁定
程序终止
检察院抗诉
上诉
第二审
依法改判
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
程序终止
死刑复核程序
核准程序
法定刑以下核准程序
核准程序
申诉
检察院抗诉
刑事诉讼法全局架构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基础标准
第三章 专门机关、 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 管辖
第五章 回避
第六章 辩护、 代理
第七章 刑诉证据
第八章 强制方法
第九章 附带民事
第十章 期间、 送达
第十一章 立案
第十二章 侦查
第十三章 起诉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章 一审
第十六章 二审 审判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
第十九章 实施
第二十章 实施变更
第二十一章 单位犯罪追诉
第二十二章 涉外刑诉、 司法帮助
第二十三章 刑事赔偿
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第二十五章 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六章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 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二十七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 刑诉与刑诉法
(一)刑诉: 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 在当事人及其她诉讼参与人参与下, 依据法定程序, 处理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活动。
❀1、 【特征】
(1)是专门机关行使和实现国家刑罚权活动
(2)是专门机关活动与当事人及其她诉讼参与人等活动有机结合
(3)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4)是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一个带有强烈约束性特殊活动: 刑诉所调整是社会根本利益中受到刑法保护、 为犯罪行为所侵害、 无法经过其她手段加以调整那部分社会关系。
2、 【表现形式】
(1)狭义: 仅指审判期间诉讼活动
(2)广义: 始于立案侦查、 最终裁判实施
中国刑诉——侦查、 公诉/自诉、 审判、 实施活动总称。
(二)刑诉法: 国家制订或认可相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法律规范总称。是要求用什么方法及怎样揭露、 证实、 处罚犯罪国家基础法律之一。
狭义: 仅指一部统一、 成文刑事诉讼法典。《中国刑事诉讼法》
广义: 一切相关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 《高检规则》等
1、 【渊源】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存在形式。多样性( )
1、 宪法
2、 刑诉法典: 关键、 关键
(1)全方面、 系统地要求了整个刑诉活动标准、 程序、 方法, 其她要求只是其补充
(2)其她要求与刑诉法相抵触无效
(3)地方性法规中相关要求不含有适用普遍效力
3、 相关法律要求: 《律师法》, 《刑法》, 《检察官法》等
4、 全人常制订条例、 决定、 补充要求
5、 相关立法、 司法解释: 六机关《要求》、 《最高法解释》、 《高检规则》等
6、 相关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7、 国际条约、 条约
2、 【效力】
[1]空间: 中国领域内(领陆、 领水、 领空)船舶、 飞机、 使领馆为领土之延伸
[2]时间: (1)生效: 公布施行、 公布一定时间后[♪为法律施行做好充足宣传和执法准备, 以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2)失效: 明确宣告、 自然失效
(3)溯及力: 有[♪程序问题, 而非刑责轻重实体问题]
[3]对人: 对依刑法要求组成犯罪且需追刑责中国公民、 外国人、 无国籍人一律适用
例外: 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外国人→外交路径
二、 研究对象
三、 目、 任务、 价值
(一)【目】①保障刑法正确实施工具作用; ②表现程序正义独立作用
①确保刑法正确实施
②处罚犯罪, 保护人民
③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二)【任务】
1、 确保正确、 立刻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应使用方法律, 处罚犯罪分子:
正确与立刻辩证统一, 不可偏废。
正确是目、 前提, 是对案件质要求;
立刻是手段, 是对案件时间量要求。
正确: 有罪必罚、 无罪不罚、 罚当其罪
2、 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
3、 教育公民自觉遵遵法律, 主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4、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保护公民人身、 财产、 民主权利和其她权利,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根本任务
【目与任务】亲密联络。前者从宏观着眼, 后者则要求了具体应完成任务
★(三)【刑诉法价值】
1、 工具价值——对刑法实施确保价值
①经过明确要求实施刑法专门机关及其职权分工, 为国家刑罚权行使提供了组织保障。
②不仅要求了公检法分工负责、 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基础标准, 而且落实到一系列制度、 程序中, 有利于确保专门机关权力行使与权力制约统一。
③要求了证据搜集方法与利用规则, 既为获取证据、 明确事实提供了手段, 又为搜集、 利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有利于正确定定案件事实。
④相关程序系统科学设计, 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避免、 降低案件实体上误差, 尽可能确保案件从实体上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⑤针对不一样案件、 情况设计不一样含有针对性程序, 使案件处理简繁有别, 确保刑法高效率地实施, 不仅节省司法资源, 更能立刻惩治犯罪、 保护无辜。
2、 独立价值——刑诉法本身含有价值
①刑诉法所要求诉讼结构、 标准、 制度、 程序, 不仅表现着程序本身民主、 法治、 人权精神, 也反应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进步、 文明程度, 是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关键标志。
②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刑事实体法不足, 并能经过“判例”创制刑事实体法
③在特定情况下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施。司法权被动性, 不告不理标准
总而言之, 在现代法治国家, 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依存、 相辅相成, 组成统一刑事法制体系, 不应有主次、 轻重之分。过去理论、 实务界存在不一样程度“重实体、 轻程序”倾向, 应该加以纠正。
四、 刑诉法vs刑法
(一)传统关系说/主从论
程序法与实体法、 形式与内容、 手段与目、 方法与任务关系,
相互依存、 相辅相成、 缺一不可
——强调刑诉法“工具”价值, 易产生“重实体、 轻程序”实际后果
(二)现代关系说:
1、 从主论/阶位论:
程序法先于实体法产生, 是实体法发展母体;
程序法是上位阶法, 实体法是下位阶法
——易产生“唯程序”、 “程序至上主义” 另一个极端
2、 相同论: 程序与实体如同车之两轮、 鸟之两翼, 相同关键, 不可偏废。
(1)强调程序法“工具”价值以外“独立价值”:
①刑诉法所要求诉讼结构、 标准、 制度、 程序, 不仅表现着程序本身民主、 法治、 人权精神, 也反应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进步、 文明程度, 是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关键标志。
②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刑事实体法不足, 并能经过“判例”创制刑事实体法
③在特定情况下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施。司法权被动性, 不告不理标准
(2)程序不是实体影子, 而是能够使实体美化或丑化独立力量, 以其实效性权威决定着实表现实形态; 从某种意义上说, 法律程序本身公正性就意味着裁判结果公正性.
(3)程序本身含有理性, 刑诉过程是一个充满理性过程:
①裁判结果必需有理有据, 有充足论证过程
②………………向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各界证实, 使之认同裁判合理性, 昭示裁判公正性。此公正性已突破程序本身, 而含有社会意义。
——表现了对当事人道德主体地位尊重, 是社会民主进步表现。
(4)程序法与实体法在逻辑上是一对矛盾概念, 既相互独立、 相互分离, 又相互依靠、 相互渗透、 相互保障。应用矛盾对立统一原理来分析二者关系, 作出理性而慎重选择。
五、 刑诉法vs法治国家
法制
法律制度、 法律体系(静态)
法治
法制运行状态(动态)
法治
表现是多数人之治, 隐含是民主
人治
…………个他人……, …………专制
宪法
中国宪法(静态)
宪政
宪法政治, 指政治生活、 治理国家是否依据宪法、 法律行事
宪法
区分: 根本大法vs基础法律。
相同: 旨趣相同, 都规制公权力、 保障私权利
刑诉法
六、 基础理念
处罚犯罪与
保障人权
①处罚犯罪——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
②既对立又统一矛盾。冲突时, 应该侧重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与
实体公正
①程序: 过程
实体: 结果
②既对立又统一矛盾。冲突时, 程序公正优先。
诉讼效率
①严格控制审前行为期间, 要求被告人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
②对羁押期间进行严格限定;
③庭审中奉行不中止审理(集中审理)标准;
④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
★处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处罚犯罪]即利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来抑制犯罪。
[保障人权](1)无辜人不受追究;
(2)有罪人受到公正处罚;
(3)诉讼权利得到充足保障和行使。
二者应该并重, 不能只顾处罚而轻视保障, 也不能一味保障而放弃处罚。二者是一对矛盾, 多数情况下是一致。因为处罚了犯罪也就保障了人权, 保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人权同时也要打击犯罪, 处罚其应罚行为。
二者冲突时, 应该侧重保障人权。
七、 历史发展
❀(一)刑诉模式: 亦称诉讼结构、 诉讼结构、 诉讼模式, 指控诉、 辩护、 审判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以及与之相适应审判程序组合方法。
1、 【早期】弹劾式、 纠问式
[1]弹劾式: 关键实施于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国家。
(1)关键特征:
①私人告诉, 实施“不告不理”标准
②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 双方在法庭上平等对抗、 辩论
③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
(2)意义:
A、 主动: 已含有了现代诉讼基础结构, 是人类文明一大进步。
①明确区分了控审职能, 有利于预防法官集控审职权于一身, 独断专行, 滥用职权。
②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 双方在法庭上平等对抗、 辩论, 有利于法官听取双方意见, 居中裁判, 公正处理案件。
B、 消极: ①缺乏专门国家侦查、 追诉机关, 肯定影响对犯罪有效追究和立刻处罚。
②法官在庭审中过于消极态度, 也不利于正确查明案情。
[2]纠问式: 是封建社会关键刑诉形式。
(1)关键特征: (02简答)
①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不告也理”, 控审职能不分。
②实施有罪推定, 口供是定罪关键依据。
③审前调查活动秘密进行, 审判通常不公开; 不许可当庭辩论; 多采书面审理方法。
④刑讯逼供盛行, 甚至正当化。
(2)意义:
A、 主动: ①确立了追究犯罪职权应由国家机关负担标准
②使用方法定证据制度替换神明裁判规则→是诉讼制度上进步
B、 消极: 是封建专制集权在诉讼中表现, 在诉讼民主性方面, 相比于弹劾式有所倒退。
2、 【近现代】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 混合式
[1]当事人主义: 又称对抗制、 抗辩式, 由弹劾式发展而来, 关键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取。
指法官居于消极中立裁判者地位, 法庭审理进程由控方举证和辩方反驳共同推进和控制一个诉讼模式。“起诉状一本主义”;
三个基础特征:
①法官消极中立。
②控辩双方主动主动、 平等对抗。交叉问询
③控辩双方共同推进和控制庭审进程。辩诉交易;
[2]职权主义: 又称审问式, 继承了纠问式一些特征, 关键为德、 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 控制地位, 而控辩双方相对消极诉讼模式。
专门追诉主体; 国家诉讼代理人→现代检验制度雏形; 控辩审职能分立, 相互制约, 保障诉讼过程及结果公正性。
三个基础特征:
①法官居于中心主导地位, 主导法庭审理进行。
②控辩双方消极被动, 主动性受到一定抑制。
③法官控制庭审进程。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1、 关键区分:
控辩审三大诉讼主体发挥各自功效方法
经过控辩双方作用与反作用来达成制约政府权力、 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目。表现了证据调查活动中竞争机制, 带有强烈对抗色彩。
强调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 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才是发觉案件真实理想方法。
2、 实际功效:
各有所长, 各有所短
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诉讼民主, 但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 提升了诉讼成本
有利于诉讼高效, 但未给予控辩双方主动诉讼地位, 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3、 价值取向
侧重刑诉安全价值, 强调打击和控制犯罪
侧重刑诉自由价值, 强调正当程序
4、 各有优劣, 近现代以来, 尤其是二战后, 两种诉讼模式相互借鉴、 吸收、 取长补短趋势日益显著→[3]混合式: 以日本、 意大利为代表
(二)中国现行刑诉法基础特征
1、 强化了诉讼法治理念, 吸收了无罪推定标准合理内核
2、 深入表现了处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理念
3、 对公检法三机关分工、 配合、 制约要求得更为具体、 明确, 便于操作
4、 深入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 强化了对公民正当权利保护
5、 着力处理司法实践中, 尤其是冤假错案中暴露出来诉讼程序方面突出问题, 是中国刑诉制度深入民主化、 法治化、 科学化表现。
(三)中国应从哪些方面改革并继续完善刑诉制度?
对国家机关对权利制约不足, 有制度和条文可操作性不强, 尚待司法解释及其她规范性文件加以解释和补充。
八、 刑事诉讼理论基础范围
(一)主体 专门机关
当事人(关键诉讼主体):
①公诉: 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②自诉: 自诉人、 被告人;
③附民: 附民原被告人
刑事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
诉讼参与人
其她诉讼参与人(通常诉讼主体):
法代、 诉代、 辩、 证、 鉴、 翻
1、 中国刑诉主体范围确定
[1]确定刑诉主体范围理论依据(06简答)
(1) “诉讼性”——法理、 根本
依据中国学者研究, 刑诉基础结构特点是: 控、 辩、 裁三方分立组成刑诉结构主体; 控辩双方既对立又统一, 既配合又制约, 形成特有相互关系。能够看出, 控、 辩、 裁三方主体间所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组成了刑诉基础框架, 经典诉讼程序必需由控、 辩、 裁三方同时参与, 而且都应该发挥特定作用。在一个完整刑诉中, 三者缺一不可, 不然诉讼将无法正常展开。既如此, 这三方都应被视为刑诉主体。这就是说, 不仅作为控诉方和裁判方国家专门机关是刑诉主体, 而且作为辩护方被告人也是刑诉主体。若否认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 刑诉就会丧失诉讼性, 进而刑诉结构也会演变为一个畸形结构。脱离了“诉讼性”, 便没有必需确立刑诉主体。
(2) “主体性”——哲学、 关键
从哲学意义上讲, 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确定刑诉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将其与刑诉客体区分开来。回溯刑诉历史, 能够发觉被告人正是经历了由诉讼客体想诉讼主体发展和演变过程, 换言之即被告人在诉讼中“主体性”逐步得到确立过程。作为诉讼主体人格必需得到尊重, 这种尊重表现在她能够自主地参与和决定与本身权益相关事项, 而无须依附于她人来决定自己命运。
[2]中国刑诉主体范围: 法、 检、 侦、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不是主体】
❀①被害人: 在刑诉中属于控诉一方, 且往往同控诉机关一起行使控诉职能。但在公诉案件中, 被害人只能依附于控诉机关, 怎样追诉犯罪决定权掌握在控诉机关手中, 其主体性大大减弱。
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绝不可能成为刑诉主体。在自诉案件中, 被害人能够自诉人身份提起诉讼从而成为刑诉主体。所以, 无需将之单列为刑诉主体。况且, 不将其列为刑诉主体也并不意味着其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②法代、 诉代: 诉讼地位取得以被代理人存在为前提。
③辩护人: 虽享受广泛诉讼权利, 能够独立开展辩护工作, 但从根本上说, 在诉讼中不含有本身利益, 开展辩护工作是为了维护被告人正当权益。
④证、 鉴、 翻: 无法凭自己意志参与到诉讼中, 且与诉讼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
1、 中国学者认为被告人成为诉讼主体条件:
①该个体在诉讼中受到有些人格对待, 即视之为人, 尊重其尊严;
②其基础人权在诉讼中得到国家立法和司法有效保障;
③个人必需拥有参与包含本身利益决定过程, 及改善本身处境机会和手段。
(二)客体: 指刑诉主体所共同关注对象, 其关键内容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
1、 刑诉客体界定:
[1]处理诉讼客体问题时, 被告人应以主体身份参与, 而不是被当做客体来处理。
[2]被告人本人并非刑诉客体, 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才是。
[3]一案一责任、 一案一处罚分别从实体法与程序法角度来界定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 所以组成了刑诉客体理论基础。
❀2、 刑诉客体理论功效与作用:
[1]为检察机关起诉提供依据: 同一次起诉只能就单一案件提起, 不一样案件则应分别起诉。
[2]为法院审判提供依据:
①明确了法院审理案件范围: 通常来说, 法院只能审理检明确提起公诉案件, 未被起诉不予审理。未诉但应诉——A、 案件简单+与被诉案件联络紧密→可要求检追加起诉;
B、 案件较复杂, 不宜与本案一并审理→可要求检另行起诉。
②检若对同一诉讼客体反复起诉, 法院可不予受理, 以预防同一被告人因相同案件遭数次追诉。
③若法院已对同一案件作出生效判决, 则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产生既判力。
[3]为被告人辩护提供依据: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时,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辩护和防御活动依据便是诉讼客体。
庭审中常出现控诉方提出法庭审理范围之外指控, 即诉讼客体改变。造成这一改变原因不外乎两种:
A、 事实: 超出原起诉事实范围甚至发生重大变更→原起诉效力已难以涵盖现在案件事实, 应经检变更、 追加起诉程序, 对新案件事实进行调整, 并许可被告人就此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B、 法律: 案件事实并未发生重大改变, 但在对诉讼客体认识上出现分歧, 若适使用方法律变更(即变更罪名)对被告人防御可能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时, 法庭应给予被告人提出异议机会及必需准备时间。
(三)结构: 又称刑诉形式、 刑诉结构, 指受一定诉讼目决定并制约该目, 在刑诉中所形成控、 辩、 裁三方刑诉主体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1、 现代刑诉结构基础类型及区分
阶段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混合式
1、 侦查
嫌与侦查机关是平等诉讼主体, 双方都有权手机证据来支持奔放主张。嫌在讯问中享受缄默权。
侦查机关与嫌是追诉方与被追诉方关系, 嫌作为被侦查对象, 极难与侦查机关平等对抗, 且负有容忍侦查机关讯问义务。
嫌享受缄默权, 可委托辩护人帮助辩护, 有权就非法拘禁申请法官审查。嫌及其辩护人享受一定侦查权。警察初步侦查, 检补充侦查, 必需时检也可自行侦查。
2、 起诉
①实施起诉廉价主义, 检对于需起诉案件, 在满足一定条件时, 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②控辩双方可进行辩诉交易, 前提是被告人认可犯有某种罪行; 一旦否认, 则案件应交付审判。
①实施起诉法定主义, 即检在证据充足时必需起诉。起诉时, 检将全部案卷材料及相关证据一并移交法院审查。
②通常严禁辩诉交易。
①实施起诉书一本主义, 即起诉时仅提交起诉书。
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查阅控诉机关所掌握证据材料。
③专门检委会可自行或依申请对检察官不起诉决定加以审查, 预防检察官滥用职权。
3、 审判
法庭审理进程由控辩双方共同推进和控制, 法官则处于消极中立地位。
法官居于中心主导地位, 主导整个法庭审理进程。必需时, 法院有权直接搜集证据以查明案情。
②庭前审查中, 法官可查阅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易在庭前形成预断, 造成审判流于形式。
①当事人双方掌控证据调查进行, 对于证人证言、 判定意见双方可交叉问询。
②法院关键负责确定或变更证据调查范围、 次序或方法; 听取双方意见后, 可依职权展开必需调查。
2、 中国刑诉结构: 依主流见解, 中国是复合型。
[1]侦查程序结构: 带有较为显著纠问式特点。侦查机关实施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强制方法时, 除逮捕需检同意外, 基础上都可自行决定; 嫌不享受缄默权。
[2]起诉…………: 通常只有两方主体——检察机关vs被告人。检既是控诉方也是裁判方, 实际上行使了控、 裁双重职能。
[3]审判…………: 包含控、 辩、 裁三方主体; 刑诉法经修改后, 吸收了当事人主义优点, 采控辩对抗, 审判居中庭审方法; 运作方法上, 弱化了法官庭前审查, 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对抗。法官关键负责主持庭审, 只在必需时才依职权讯问被告人、 问询证人。
可见, 在侦查、 起诉阶段, 中国刑诉并不含有经典控、 辩、 裁三方结构, 而往往由追诉机关见人裁判方→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发挥侦控机关主动性, 提升追诉效率; 但与诉讼规律相违反, 易造成权力滥用, 侵犯公民正当权利。→有待深入完善→应与诉讼基础原理相契合:
①控辩平等对抗: 应使之贯穿整个刑诉程序。
②控裁分离: 负担控诉职能主体不能也不应行使裁判职能。
③裁判中立: 确保裁判公正性、 权威性。
❀(四)职能: 依法律要求, 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诉中所负担职责和所发挥特定作用。
范围: 现在通说采“三职能说”——控、 辩、 审。此三项职能相互联络、 相互影响, 组成刑诉程序中最关键内容。(另外还有4=3+检法律监督、 5=4+帮助司法、 7)
[1]控: 特定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庭支持公诉, 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负担刑事责任职责与功效。
中国行使控诉职能主体: 控诉机关、 被害人——混合起诉主义。国家公诉机关是关键追诉主体, 侦查、 起诉机关都是控诉职能负担者;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处于辅助地位, 在自诉案件中则负担关键控诉职能。
[2]辩: 针对控诉方指控, 对其进行反驳和身边职责和功效。与控诉职能相对应。
辩护职能主体: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完整辩护权, 应该既包含嫌、 被辩护权, 也包含辩护人辩护权。刑诉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权, 与律师法基础形成衔接, 为刑辩有效运行提供了立法保障。
[3]审: 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所遵照方法和所发挥作用。在中国, 经典意义上诉讼便表现在审判阶段, 审判是整个诉讼活动总结。审判职能有效行使, 对于处理控辩双方冲突、 完成刑诉任务、 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 都含相关键意义。
(五) 目: 国家进行刑诉所期望达成, 基于对刑诉基础规律和固有属性理性认识而作出预期目标。
【中国三种关键见解】
1、 以处罚犯罪作为刑诉目: 确保正确有效地揭露犯罪、 处罚犯罪是刑诉法首要任务——程序法工具主义表现。
2、 处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见解
3、 直接目与根本目层次说: 直接: 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处罚只是使用实体刑法后果, 经过适用刑罚等活动抑制犯罪才是刑诉目)根本: 维护中国宪法制度及其赖以巩固与发展秩序。
【反思】
1、 工具主义诉讼目观混淆了当事人与通常诉讼参与人区分, 抹煞了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界限, 显然不利于现代行诉制度建构。
2、 刑诉目“双重论”存在理论误区, 看似全方面、 辩证, 实有重大漏洞。
①将“打击犯罪”作为刑诉目有以偏概全之嫌, 甚至违反了法通常原理。
现代刑诉是经过控辩双方对抗和裁判者居中裁判来查明案件事实, 进而处理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这表明, 刑诉活动除检察机关实施指控外, 还有被告方辩护和法院居中裁判。
况且,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 除了追诉犯罪, 还负担着客观性及正当性之义务(“保障终局裁判之正确性与客观性”、 “预防任何无辜者被恣意追诉或定罪”)
另外, 打击犯罪只是一个政治性宣传口号, 根本不是一个纯粹法概念, 与现代法律价值追求相左, 更不可能成为任何法目。
②将“保障人权”作为刑诉目之一看似是诉讼理论进步, 实则不然。刑诉目应该有明确指向并能表现刑诉活动特征, 而保障人权能够看作是含有较强共性法律标准, 在刑诉中保障人权是这种共性具体表现, 所以将保障人权作为刑诉目并无必需, 甚至易造成对真正诉讼目忽略。
3、 刑诉目与刑诉主体目混同。中国现有刑诉目理论中, 不管是处罚犯罪还是控制犯罪, 强调都是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高于公民个人利益, 保障人权也只是前者辅助和补充, 归根结底都只是控诉一方目。而作为辩护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目则是经过正当法律程序来保障其正当权利。刑诉目应含有概括性, 应是各刑诉主体所共同遵照目, 但并不等于控辩双方各自目简单叠加, 而应该是立法者对各方利益权衡后确立理想目标。
【中国刑诉目定位】刑诉目应该含有三个特征: ①整体性 ②单一性 ③客观性
消解控辩双方刑事冲突——从更高层次上为刑诉提出预期目标, 避免了复合目观内部存在难以调和矛盾, 且是对刑诉基础规律和固有属性正确定识和客观反应。
❀(六)价值: 依国家立法机关经过立法所设计, 由特定诉讼主体及其她诉讼参与人参与刑诉程序本身所应该表现基础价值标准。
1、 【“目价值观”】由公正、 秩序、 效率、 人权所组成价值目标体系, 揭示了刑诉实体目, 也揭示了刑诉存在正当性与正当性根基。目价值作为人根本需求, 一直是人类社会存续发展不变目标。
缺点: 并未突破传统法律价值理论窠臼, 仍将价值定位于哲学认识论上主客体关系观念, 只能推导出“价值即有用性”结论, 而未能从哲学伦理学视角对刑诉价值问题作出具体而有针对性探讨。
2、 【“过程价值观”】刑诉绝不仅仅是一个以查明真相为目认识活动, 还应包含一系列诉讼价值实现和选择过程。从哲学伦理学角度来看, 价值即值得大家追求和向往“善”, 而“善”又可分为“作为方法善”和“作为目善”。据此, 刑诉程序也有两项独立价值标准——①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 刑诉程序对于实现某一外在目标是否存在“有用性”; ②内在价值或固有价值: 刑诉程序本身是否含有独立内在优异品质, 使控辩双方真正受到公正对待。
3、 【关系】“目价值观”与“过程价值观”相互统一、 不可分割。首先, 二者含有内在统一性——都是对人需要满足; 其次, 二者又相互作用、 相互影响——形式价值是目价值得以最终实现有效保障, 而目价值又为形式价值提供目标和导向。
“目价值观”并无须定造成“程序工具主义”, 只是不应将目价值奉为刑诉唯一价值而忽略过程价值存在及其关键性。现代刑诉价值体系应该是一个由目价值系统和形式价值系统共同组成多元价值体系。
公正
关键地位。实体、 程序
秩序
①经过惩治犯罪, 维护社会秩序(恢复被犯罪破坏社会秩序、 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
②追究犯罪活动是有序。
效益
①效率 ②推进社会经济发展
(七)阶段
阶段
1.公: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实施
2.自: 受理→审判→实施
划分标准
各个阶段直接任务、 参与诉讼机关和个人组成、 诉讼行为方法、 诉讼法律关系、 诉讼总结性文书
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础标准
一、 中国刑事诉讼法基础标准: 由《刑诉法》要求, 贯穿于整个刑诉过程, 对刑诉进行含有普遍指导意义, 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所必需遵照基础行为准则。
1、 特点:
①确定了司法机关职权和相互关系, 保障刑事司法权运作;
②保障诉讼民主和诉讼监督, 有利于保障诉讼公正实现;
③突出了“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标准关键地位;
④含有抽象性和概括性;
⑤贯穿于整个刑诉过程, 表现于刑诉各个方面。
❀2、 地位: 在刑诉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中介地位。
①是刑诉指导思想表现, 对刑诉目和任务实现含有理论上和实践上保障作用。
②与具体诉讼程序紧密联络: 基础标准是具体程序性规范赖以成立关键, 具体程序性规范是基础标准得以实现保障。
❀3、 价值:
①对刑诉立法及司法解释含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是设置具体刑诉程序规范合理性基础和目标性指向。
②对刑诉实践含有指导作用: 能够指导和保障法律实践者正确了解法律要求, 对法律规范作出合目性解释, 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使用方法律于具体案件, 从而处理诉讼实践中可能出现新问题。
③含有填补法律要求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功效: 实践中, 怎样处理刑诉法具体条文未要求或要求不甚明确问题, 还需以基础标准为指导。
二、 中国刑诉基础标准
(一) NO.3:职权标准——侦查权、 检察权、 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权力
权力主体
职权内容
侦查权
公、 检、 国安、 监狱、 军队保卫部门、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侦查、 拘留、 实施逮捕、 预审
+实施、 决定适用除逮捕外强制性方法
检察权
检察院
检察、 同意逮捕、 自侦、 提起公诉
+监督、 决定适用逮捕、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强制方法
审判权
法院
审判
+实施、 决定适用逮捕、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强制方法
[注]①除法律尤其要求以外, 其她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②世界多国诉讼活动实施“审判中心主义”, 而中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 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二)NO.5:独立行使司法权标准——法院、 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 关键包含三方面内容:
①法、 检在法定范围内独立行使审判权、 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②法行使审判权、 检行使检察权, 都必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各项要求;
③审判权、 检察权由法、 检各自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
2、 正确处理三方面关系:
①党领导与独立行使司法权: 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 法、 检在依法行使司法权过程中, 应该自觉接收党领导和监督; 但党领导只能是组织上、 思想上, 不能具体干涉司法业务工作。
②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与独立行使司法权: 二者并不矛盾, 且接收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有利于法、 检排除多种干扰, 严格依法办案; 监督应以集体方法进行, 不能替换、 包办具体工作, 也不得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③社会监督与独立行使司法权: 二者是统一, 而非对立。所谓“不受干涉”, 特指排除干扰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非法行为, 而非不接收正常工作提议和批评意见。目前司法实践中, 司法机关实施审务公开、 检务公开, 虚心听取各方面批评和意见, 就是法、 检自觉接收社会监督一个有效形式, 有利于法、 检立刻改善工作, 愈加认真推行职责, 增强法制权威性。
1、 法院、 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谁独立?
检
法
独立于谁?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独立程度?
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检察一体, 集体独立。
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不能“请示、 汇报”, 上级只能经过审级监督
2、 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
发回重审
①一审法院已经查清事实案件, 二审法院标准上不得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其她理由√]
②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标准上只能发回一次。
[♪其她理由不限次数]
③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 应该在裁定书中具体说明发回重审理由及法律依据。
最高院监督指导方法
①审理案件、 制订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 公布指导性案例、 召开审判业务会议、 组织法官培训等。
②最高院发觉高院制订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 司法解释相抵触, 应该责令其纠正。
高院
监督指导方法
审理案件、 制订审判业务文件、 公布参考性案例、 召开审判业务会议、 组织法官培训等。
中院
监督指导方法
审理案件、 总结审判经验、 组织法官培训等
(三)NO.6: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标准——公检法在刑诉中必需坚持落实实施群众路线, 充足发挥人民群众智慧和力量, 把专门机关业务工作与依靠广大群众很好地结合起来。
❀(四)NO.6: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标准——表现了中国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依法办案诉讼法制精神, 在刑诉基础标准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
1、 【以事实为依据】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刑事案件中实体、 程序问题作决定时, 必需以查证属实证据和依据这些证据所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 而不能以主观臆断或推测想象等为依据。(事实: 实体法+程序法)
2、 【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刑事案件中实体、 程序问题所作出决定, 必需以形式实体法、 程序法及其她法律相关要求为标准。(刑事实体问题坚持罪刑法定标准; 刑事诉讼问题严格遵遵法律程序)
3、 【关系】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不可分割两个方面。二者相互联络, 缺一不可: ①事实是前提、 基础和依据, 法律是处理案件标准尺度。离开了正确定定案件事实, 便缺乏定案依据, 罔论适使用方法律; 反之, 离开了正确适使用方法律, 也就谈不上对正确定定事实作出正确处理。
4、 【关键意义】
①是在刑诉中坚持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内在要求;
②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正当权益;
③此标准落实实施, 能带动其她标准实现, 有利于保障刑诉任务最终实现。
5、 【怎样正确落实】
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遵照唯物主义认识论要求, 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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