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作经营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丁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以上四方经协商一致, 依据《中国民法通则》与《中国协议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相关要求, 就四方合作经营 一事达成协议以下:
第一条 合作字号与合作经营范围
以上四方合作经营甲方向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置、 字号为xxx个体工商户, 并以该字号为合作字号开展合作经营活动。
合作经营范围为: 。
第二条 合作经营场所与合作期限
合作经营场所为: 。
合作期限以本协议签署时开始, 到各合作人均同意终止时终止。
第三条 合作出资
(一) 甲方以货币与劳务出资, 其中货币出资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甲方货币出资与劳务出资共占合作出资百分之四十。请自行确定最终百分比。
(二) 乙方以货币与劳务出资, 其中货币出资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甲方货币出资与劳务出资共占合作出资百分之四十。请自行确定最终百分比。
(三) 丙方以货币与劳务出资, 其中货币出资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甲方货币出资与劳务出资共占合作出资百分之四十。请自行确定最终百分比。
(四) 丁方以货币与劳务出资, 其中货币出资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甲方货币出资与劳务出资共占合作出资百分之四十。请自行确定最终百分比。
(二)以上四方货币出资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存入甲方设置专用银行账户/以个体工商户字号设置银行账户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选一。
。银行账户信息以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三)合作期间, 合作人出资为共有财产, 除全体合作人同意支出日常经营开支外, 任何一方不得挪用, 不然应赔偿由此给合作及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合作终止后, 各合作人出资仍然为个人全部, 到时给予返还。
第四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一)全体合作人于每个月五日共同对上月合作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并共同签字确定结算及盘点结果。
经营利润应为扣除上月已结算全部开支(包含填补上月亏损)以后营业结余。
(二)如上月合作经营产生利润, 全体合作人应于确定结算及盘点结果当日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出资百分比分配经营利润。
如合作经营出现亏损, 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出资百分比分担亏损。
(三)合作存续期间, 如遇装修、 大型拓展活动或增加经营项目、 新增设施时, 经全体合作人决定, 能够依据本协议约定出资百分比增加出资, 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填补亏损。
(四)对于合作经营过程中产生债务, 应该先以合作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 由全体合作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出资百分比负担。
(五)若合作在经营过程中连续 个月亏损及/或合作财产不足 元, 严重影响合作正常经营时, 甲、 乙、 丙、 丁四方应在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继续经营。
1、 若四方均同意继续经营, 应按依据本条第(一)款约定出资百分比追加投资以维持合作正常经营。
2、 若四方均不一样意继续经营, 根据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终止合作并进行清算。
3、 若一方不一样意继续经营、 另外三方愿意继续经营, 视为四方已依据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决定不一样意继续经营一方退伙, 退伙事宜则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入伙、 退伙、 出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 必需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新合作人须接收除本协议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出资百分比之外各项约定。
2、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 入伙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合作期间, 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 合作人可退伙, 退伙需提前 个月通知其她合作人。
合作人私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 应该赔偿其她合作人全部损失。
2、 除名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1)未推行出资义务;
(2)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超出 万元;
(3)挪用、 侵占合作财产;
(4)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同、 相同或有竞争业务;
(5)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其她行为。
对合作人除名决定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
3、 合作人退伙, 其她合作人应该与该退伙人根据退伙时合作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以货币形式退还退伙人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作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对应扣减其应该赔偿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合作事务, 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 若系甲方退伙, 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第三方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 合作出资转让
许可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相同条件下, 其她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作人以外第三人转让, 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 不然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第三人受让合作中出资份额, 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新合作人。
第六条 合作责任人及合作事务实施
(一)甲方为合作责任人, 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 签订协议;
2、 对合作事务进行全方面日常管理;
3、 清偿合作债务;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 丙、 丁方权利:
1、 听取合作责任人开展业务情况汇报;
2.检验合作帐册及经营情况;
3.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
(三)不含有事务实施权合作人私自实施合作事务, 给合作或者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对于合作事务, 由分管合作人提出提议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后实施,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依据出资百分比表决后按过半数意见实施; 因该合作人事务给合作造成损失, 表决时同意该意见合作人应该给予赔偿。
一方对另一方负责管理工作有监督、 提议权, 合作经营及财务情况对全体合作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
第七条 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取得利益则归全体合作人, 造成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同、 相同或有竞争业务;
(三)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 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活动。
第八条 合作继续
(一)在退伙情况下, 其它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作字号继续经营原合作业务, 也能够选择、 吸收新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 依死亡合作人继承人选择, 既能够退还继承人应继承财产份额, 继续经营; 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接纳该继承人为新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 合作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被依法撤销。
4、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出现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合作企业解散其她原因。
(二)合作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该进行清算, 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委托合作人担任, 也能够委托律师、 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自合作解散后15日内进行,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 有意清算合作人可自行清算。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 按下列次序清偿: 欠招用职职员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作所欠税款; 合作债务; 最终再返还合作人出资。
4、 清算后如有剩下, 四方按出资百分比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按出资百分比分担。各合作人应负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作人因为负担连带责任, 所清偿数额超出其应该负担数额时, 有权向其她合作人追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 按其出资额日万分之三赔偿其她合作人损失; 假如逾期30日仍未缴足出资, 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出资份额或中途撤资, 按其出资额10%向其她合作人支付违约金。
因撤资给合作造成损失大于前款约定违约金, 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假如其她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合作人, 可按退伙处理, 转让合作人应赔偿其她合作人所以而造成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合作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其行为无效, 所以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由该对外担保合作人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失, 应该对其她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方法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合作人之间协商不成, 向合作经营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她
(一)经协商一致, 合作人能够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 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 以补充、 修改后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协议可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 合作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自全体合作人署名后起生效。
全体合作人署名:
甲方: (签字并按手印) 乙方: (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签字并按手印) 丁方: (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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