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股份代持协议书
协议编号: GFDCXY-1027
实际出资人(股东):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 】
名义股东(代持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 】
鉴于, 甲方拥有 企业 %股份, 其中, 甲方欲将其中 %股份委托给乙方__________代为持有。在中国相关法律要求范围框架内, 双方现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相关事宜, 经协商一致, 达成以下协议:
一、 股份代持关系界定
1.1 为明确代持股份全部权, 甲、 乙双方经过本协议确定, 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全部并实际出资, 并由乙方以自己名义代甲方持有。
1.2 乙方以自己名义, 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 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1.3 依据本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包含: 在股东名册上具名; 经甲方书面授权, 代理甲方行使企业法、 企业章程项下其她股东权利; 经甲方书面授权, 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 股份代持关系, 能够了解为隐名股东、 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 但均需遵照《中国企业法》及司法解释(三)要求。
二、 委托代持股份
2.1 代持股份: 甲方将其拥有________ _____________ 企业___%股权, 计出资金额¥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经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由乙方代持。
2.2 代持股份将经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登记至乙方名下, 乙方是名义股东。
2.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 在设置 __________ 企业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 仅为代持目, 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三、 委托代持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 至乙方依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人时终止。
四、 股份收益权利、 处理权利及其她股东权利
4.1 代持股份项下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 送配股等), 由甲方实际受益人享受。乙方仅以本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股东权益, 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股东权益不享受任何收益权或处理权(包含但不限于股东权益转让、 质押、 划转等处理行为)。
4.2 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股权产生收益, 收益为现金分红, 则乙方应该在收到该等收益当日, 采取转账方法将其转交给甲方或由甲方指令安排。若企业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 增资, 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 则送配、 新增股权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 由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代持。
4.3 除上述股权收益行为外, 乙方作为名义股东, 应根据甲方书面授权行使企业法要求各项权利, 包含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 参与股东诉讼等。
五、 甲方申明与承诺
5.1 甲方承诺: 将代持股份以工商变更形式过户至乙方名下前, 甲方对代持股份享受正当、 完整权利, 包含不存在任何质押、 担保等权利。
5.2 甲方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 直接行使_____ ____________ 企业相关股东权利, 乙方应配合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甲方参与企业股东会, 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利、 签署相关股东会决议。
5.3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 根据自己意愿进行处理, 包含转让、 质押等。乙方根据甲方意愿, 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对应处理。
5.4 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 私自或超越权限行使股东权利, 如私自转让、 质押、 私自对外代表企业对外签署协议、 借款、 担保等损害企业及甲方利益等情形, 甲方除有权立刻收回代持股份外, 上述行为给甲方或企业造成损失,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5.5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实际拥有者, 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合适推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并要求乙方负担所以而造成损失。
5.6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 甲方有权在条件含有时, 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任何第三人名下, 到时包含到相关法律文件, 乙方须无条件同意, 并无条件承受。
5.7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老实推行受托义务时, 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对应代持股份给甲方选定新受托人。
六、 乙方申明与承诺
6.1 乙方承诺: 将依据本协议相关约定, 在行使股东权利前, 应该遵照甲方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愿和指令, 老实信用推行受托义务, 接收甲方监督, 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正当权益。
6.2 作为企业名义股东, 乙方承诺其所持有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6.3 乙方承诺: 在未取得甲方书面授权条件下, 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代持股份及其全部收益进行转让、 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担保, 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行为。
6.4 乙方应依据本协议委托目, 在企业法及企业章程框架范围内, 对外行使因甲方身份限制等必需股东权利。未有甲方书面授权, 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其代持股份进行转让、 转代持、 质押以及进行增、 减资等处分行为。
6.5若因乙方原因, 如债务纠纷等, 造成标股权被查封, 乙方应提供其她任何财产向法院、 仲裁机构或其她机构申请解封。
6.6 乙方因违反本协议或不合适推行受托义务, 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 给甲方股权造成损失, 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企业每股净资产2倍计, 对甲方进行赔偿。有股权转让成交统计, 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2倍, 以成交价3倍作为赔偿金。
6.7 在甲方拟向企业之股东或股东以外人转让代持股份时, 乙方必需对此提供必需帮助及便利。
6.8 在代持期间, 乙方应确保所代持股权权属完整性和安全性,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处理标股权, 包含但不限于转让, 赠与、 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七、 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 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相关本协议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 违约一方应该给予赔偿。
八、 争议处理
凡因推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 协商不能处理, 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 其她
9.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相同法律效力。对本协议任何变更、 补充, 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方可生效。代持股份工商变更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
9.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于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于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甲方(签章) :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其她股东签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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