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毕 业 论 文(设计)
标题 论协议缔约过失责任
学员姓名 _
学 号 _
级 法律本科 专业
指导老师 陈永忠
11 月
论协议缔约过失责任
目录
一、 内容提要…………………………………………………………
二、 关键词……………………………………………………………
三、 缔约过失概念…………………………………………………
四、 缔约过失责任特点和组成要件………………………………
五、 缔约责任和其它多个法律概念关系…………………………
六、 缔约过失责任关键类型………………………………………
七、 缔约过失责任负担 ……………………………………………
论协议缔约过失责任
内容提要: 本文关键叙述其基础概念, 针对其特点进行发掘, 结合部分学者见解发表个人见解和立场, 期望得到老师同学认同。
关键词: 过失 归责 先协议义务 侵权责任 协议效力
一缔约过失概念
何谓缔约过失责任, 学者们归纳不一, 但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分, 大多数都认可缔约过失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 违反依老实信用标准所应负担先协议义务, 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上损失时所应负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民法通则》第61条要求: “民事行为被确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 应该返还给受损失一方。有过失一方应该赔偿对方所以所受损失, 双方都有过失, 应该各自负担对应责任。”该条要求与缔约过失责任极为相同, 但它并非是完整意义上缔约过失责任。1999年颁布《协议法》明确系统地要求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从而完善了协议责任制度, 填补了《民法通则》不足。
二、 缔约过失责任特点和组成要件
依据协议法相关要求,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属于侵权责任也不属于违约责任,而是一个独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而存在民事责任,其组成含有以下特点: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协议签订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仅仅产生于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协议而接触、 磋商过程中,以双方当事人存在着特殊联络为前提和基础。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是权利人信赖利益,而非推行利益。所以,确定当事人过失发生时间,是正确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基础和前提。只有在协议还未成立,或者即使已经成立但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对此有过失一方应负担缔约过失责任,假如当事人在协议成立以后,因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害,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而适用违约责任。即使是在附条件协议中,在条件未成就以前,当事人一方恶意阻碍或者延缓条件成就而应负担责任,也因为协议已经成立而按违约责任处理。
第二,缔约人一方违反了先协议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过失造成协议不成立或无效损害赔偿责任,其归责标准属于过失责任标准,关键表现为违反了其依据老实信用标准应负先协议义务。不过,此先协议义务作为一个法定义务,并非自缔约双方一开始接触即产生,而是伴随协议关系推进而逐步产生,并伴随协议关系发展而发展。通常来说,先协议义务自要约生效时开始产生,至于要约生效前损失,假如系缔约人一方过失所致,如虚假广告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能够借助于侵权行为法加以处理。当事人是否负有先协议义务,应视具体缔约磋商接触情形,依老实信用标准而定;行为人是否违反此项义务,也应视行为人是否已尽交易上必需性注意而定。在此方面,必需尤其斟酌缔约当事人相互间信赖关系及各当事人在交易上通常所应负担风险。
第三,未违反先协议义务一方有损失。损害事实是全部民事责任组成要件之一,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即一方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了损害。损害既包含财产损失,也包含人身伤害,前者如为缔约支出合理费用,后者如检测样品时遭受身体伤害等。假如仅有一方过失行为,而无对方受损害事实,也无所谓赔偿。
第四,违反先协议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违反先协议方受到信赖利益上损失,是因为对方违反协议义务而造成。假如对方遭受损害并非因这一方过失,比如因判定失误带来损失等,那么损害即使发生在缔约过程中,也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组成要件:
因为缔约过失责任采取是过失责任标准, 所以其组成要件应该包含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 缔约过失责任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 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协议义务行为。也就是说, 缔约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 发生了违反法律要求相互帮助、 相互照料、 相互通知、 相互老实、 相互保密等义务行为。只有当缔约人一方有上述行为时, 才有可能负担缔约过失责任。
2、 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协议义务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假如没有损失, 就不会存在赔偿。当然, 这种损失既包含直接损失, 也包含间接损失。
3、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协议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需存在过失。假如另一缔约人损失非因对方过失而是由其它原因造成, 其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这里过失既包含有意也包含过失。
4、 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协议义务行为与对方所受到损失之间必需存在因果关系。假如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则不能让其负担缔约过失责任。
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不然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四、 缔约责任和其它多个法律概念关系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分
1、 产生前提不一样。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是基于协议法具体要求, 而非有效成立协议。不管协议是否有效成立或存在, 只要违反协议法要求, 就要负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责任是一个违反协议责任, 它以协议有效存在为前提, 假如没有协议有效存在, 违约责任就无从谈起。
2、 责任负担方法不一样。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法定责任, 由法律直接要求, 它责任形式只有一个, 即损害赔偿。而违约责任能够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 其方法有多个, 如支付违约金、 损害赔偿、 实际推行等, 也能够法定责任形式给予补救。
3、 赔偿范围不一样。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包含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害赔偿, 意在使受损一方当事人利益恢复到协议磋商前状态。而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既包含因违约而造成实际损害, 也包含期待利益损害。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意在使受害人利益达成协议已经推行状态。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区分
1、 责任前提不一样。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为缔约而进行接触磋商当事人之间, 而且双方在缔约过程中, 产生了一定信赖关系。侵权责任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 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才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 责任义务性质不一样。
缔约过失责任违反是依据老实信用标准而产生先协议义务, 如协力、 通知、 保护及保密等义务。而侵权行为违反是不得侵犯她人人身和财产通常义务。
3、 责任方法不一样。
缔约过失责任责任方法只限于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除赔偿责任外, 还包含其她财产责任形式和非财产责任形式, 如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恢复声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等。即使同为赔偿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赔偿范围也是不一样。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损失。而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含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所造成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4、 归责标准不一样。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要求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需有过失, 即适用过失责任标准。而侵权责任除适用过失责任外, 还可适用无过失责任、 公平责任标准。
(三)、 过失责任与先协议义务
缔约责任是违反先协议义务结果。先协议义务以协议法强行规范老实信用标准为基础。先协议义务能够归纳为以下多个方面义务: 其一, 确保协议真实性。确保协议真实性, 是指协议应表现当事人真实意思, 不能采取欺诈、 胁迫等手段促成协议签订。因当事人自己过失, 造成重大误解, 亦为不真实协议。
其二, 确保协议正当性。确保协议正当性, 是指协议在主体、 客体、 内容诸方面不得违反法律严禁性要求, 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三, 保护相对放利益。保护相对方利益, 要求当事人遵守要约承诺规则与尽必需注意义务, 包含保护(如保管)义务、 通知义务等①。
五、 缔约过失责任关键类型
中国《协议法》第42条要求了缔约过失责任三种情形: (一)假借签订协议, 恶意进行磋商; (二)有意隐瞒与签订协议相关关键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她违反老实信用标准行为。
(一)假借签订协议, 恶意进行磋商
假借签订协议, 恶意进行磋商。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签订协议目, 假借签订协议, 而损害相对人利益行为。《国际商事协议通则》对此也作了要求, 其第2.15条要求: “假如一方当事人以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 则该方当事人应对此给另一方所造成损失负担责任。所谓恶意, 尤其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情况下, 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 比如, 有意与对方谈判使对方丧失与她人交易机会、 假借与对方谈判而取得非法利益等, 都属于这类缔约过失责任。
(二)有意隐瞒与签订协议相关关键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 当事人负有如实通知义务。一方有意隐瞒相关其本身财产情况、 推行能力, 有意隐瞒出卖标物缺点, 以及其出卖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或者向对方提供不存在虚假情况, 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即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三)有其她违反老实信用标准行为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 当事人之间应依老实信用标准推行协力、 通知、 保护、 保密等义务, 对此等先协议义务违反, 造成对方损失, 应负担缔约过失责任。
六、 缔约过失责任负担
(一)、 负担缔约责任主体
负担缔约责任主体, 标准上应该是“协议”当事人。尤其是在协议未成立、 被撤销场所, 通常是要约人、 被要约人、 被撤销协议当事人负担责任。但当协议无效时, 负担缔约责任主体, 就可能超越“协议”当事人范围。所以, 能够这么表述: 缔约责任负担主体是从事缔约行为人, 不限于协议当事人。无权代理人、 滥用代理权人, 与当事人恶意串通人都能够组成连带缔约责任①。
(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中国协议法第42条仅要求缔约过失行为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对赔偿责任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鉴于缔约过失责任不一样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其赔偿确定不能简单地比照后二者, 所以必需从缔约过失责任性质和侵害权益来确定其赔偿范围。理论界通常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损失, 既包含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直接损失, 也包含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间接损失。有学者认为, 这一损害赔偿范围应具体涵盖以下五个方面: (1)签订协议所支出费用, 包含交通费、 通讯费、 考察费、 餐饮住宿费等; (2)准备推行或推行协议所支出费用, 如仓储费、 运费、 保险费等; (3)主张协议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诉讼费用或其她费用; (4)上述费用利息损失; (5)丧失与她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间接损失等。
上述赔偿范围中争议最大是第(5)项, 该项间接损失难以确定, 且实践中分歧较大。学者认为, 要支持第(5)项赔偿, 最少需要含有以下三个条件: (1)"与第三人缔约机会"在缔约过程中真实存在, 索赔方必需对此负担举证责任。(2)该项损失未超出缔约过失人预见范围, 协议法第113条第一款要求: "当事人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该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损失, 包含协议推行后能够取得利益, 但不能超出违反协议一方签订协议时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损失。"(3)不违反老实信用和公平标准。
参考文件:
郭明瑞 房绍坤: 《新协议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7月版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王利明: 《违约责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陈小君: 《协议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0月版
隋彭生: 《协议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月
崔建远: 《新协议法原理与案例释评》 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庞洪芬: 《浅谈协议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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