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儿女赡养母亲协议书
被赡养人姓名
母亲: 刘要则
赡养人姓名
长子: 薛生付 次子: 薛生有 三子: 薛生旺
四子: 薛才旺
为维护老年人正当权益, 弘扬中华民族尊老、 敬老、 爱老传统美德, 发挥家庭养老基础作用, 促进家庭和睦、 友好, 切实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婚姻法》、 《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要求, 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儿女”)和被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父母”)签署本协议。
父母结婚后生有四儿一女, 现已长大成人。因父亲于已逝世, 现母亲年事已高, 再加之腰腿疼痛, 生活行走不便, 无法自己照料自己, 需要各位儿女赡养。结合当地陕北地域文化生活习惯, 父母赡养通常由儿子负责, 女儿暂不参与此次协商。各方在平等、 自愿基础上协商, 因为儿子各家都有各家俱体困难, 经过反复协商, 以及综合考虑, 由二儿子薛生有作为最终赡养人, 具体负责照料母亲日常生活起居, 而且母亲一起在她家居住, 经过母亲、 各儿子充足协商, 达成赡养母亲协议以下:
第一条 赡养基础标准
1、 儿女不分男女都有赡养父母义务, 各儿女日常生活中应主动推行对母亲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 照料母亲特殊需要, 使母亲能够在身体、 心理和智力方面尽可能得到妥善照料, 幸福生活。
2、 薛生有是协商委托赡养人, 全权负责赡养母亲具体日常生活起居, 以及日常检验、 就诊、 买药疾病照料及诊疗,一直连续到母亲百年逝世终止。
3、 母亲大病住院期间, 薛生有作为委托赡养人, 负责总体协调, 各儿女应该主动到医院轮番护理, 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 各家家庭组员作为替换人, 必需到医院进行护理。
4、 薛生有作为委托赡养人, 需为母亲提供适合其需要和健康情况居住环境, 提供必需健康保健, 使母亲能够自由选择生活方法。
5、 儿子配偶有赡养公、 婆义务。儿子儿女应该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尊老、 爱老传统美德, 主动帮助、 支持父母推行赡养祖母义务。
第二条赡养母亲方法及义务
1、 赡养人薛生有应确保母亲每年春、 夏、 秋、 冬合理添置新外衣、 内衣、 鞋帽等个人物品, 所需费用由自己负担(其她儿女爱心购置除外), 并确保父母衣服、 被褥洁净、 整齐。
2、 赡养人薛生有应妥善安排好母亲膳食结构, 确保母亲吃饱、 吃好, 其她儿女不得过分挑剔指责。食品购置、 烹饪和餐具清洗由赡养人负责, 母亲对膳食有特殊要求, 应尽可能满足母亲要求。
3、 赡养人薛生有应为母亲提供安全、 舒适、 方便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具, 妥善安排母亲住房, 不得强迫母亲迁居条件低劣房屋。
4、 母亲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轻微疾病, 赡养人薛生有应立刻给予医治, 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 日常就诊、 买药费用全部由薛生有负责。
5、 赡养人薛生有在做好物质赡养(包含衣、 食、 住、 行、 医等)同时, 应尽力满足父母文化、 娱乐等方面需求, 确保父母生活充实、 精神愉快。其她儿女应在闲暇或者节假日当常常问候、 探望, 对母亲生活给予关爱。儿女在闲暇时或者老人有意愿到其她儿子家转转, 看看小孩等要求, 儿女们应该满足老人意愿, 接老人到自家住几天, 调整一下生活环境, 此时赡养人不权阻挡, 应主动配合。但老人也不能要求住在其她儿女家时间过长, 以双方自愿为主。
6、 母亲体弱多病行走不便, 赡养人薛生有要立刻给予医治、 照料和精心护理, 在精神上关心母亲, 不得用粗暴蛮横语言对待母亲, 要使母亲在精神上感到温暖。
7、 赡养人薛生有全部应尽赡养义务, 其她儿子有监督权力, 对于照料老人有不周不到地方, 其她儿子能够提出提议要求改善, 对于不予改善, 能够深入沟通协商。
第三条 赡养费及共同负担费用支付、 给付方法
1、 母亲银行积蓄存款总共人民币柒万伍仟万元整(75000.00元), 全部归赡养人薛生有全部, 作为赡养老人日常生活以及日常检验、 就诊、 买药医疗补助。其她儿女不负担日常生活以及日常医疗赡养费。而且对于母亲积蓄存款人民币柒万伍仟万元整(75000.00元), 同意全部给赡养人薛生有。
2、 母亲有医疗保险, 赡养人薛生有负责每年为老人缴纳农村医疗保险费, 母亲大病住院费由赡养人负责垫付医疗费用, 然后从国家农村合作医疗中报销费用, 国家农村合作医疗报账后其她不能报销费用(包含可能为老人日常生活买辅助设施以及长久吃药费用), 在贰仟肆佰元整(2400.00元)以下(包含2400.00元)全部由赡养人薛生有出。国家农村合作医疗报账后剩下部分超出贰仟肆佰元整(2400.00元)部分, 由全部四个儿子平均分担剩下费用。
3、 赡养人薛生有必需不定时给母亲一定零花钱, 满足老人部分经济上自由支配权力。而且母亲也不能要求零花钱太多, 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求以及个人生活水平为准。
第四条 父母财产保护、 丧葬费用及遗产继承
1、 儿子实施赡养义务前, 母亲应无保留地公开现有存款及借贷往来账目。经母亲及全部儿子确定并认可, 母亲现有固定财产以下: 母亲现有住房只是农村修建窑洞, 并无其她建筑房屋, 农村修建房屋, 在父亲在世时, 已全部给各儿子分配完成, 此协议保持原分配不变, 不在另行说明。母亲现有存款人民币柒万伍仟万元整(75000.00元); 分别在薛生有处存人民币陆万伍仟整(65000.00元), 薛生付处存人民币壹万整(10000.00元)。赡养协议达成后, 薛生付将人民币壹万整(10000.00元)打入赡养人薛生有指定账户。
2、 另外在父亲在世时, 将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000.00元)存入个人典当行, 现放款借贷条在女儿薛引连处, 神木县这几年典当行倒闭, 放贷可能无法收回, 这要看最终能不能收回, 其她儿子也不能强逼薛引连要, 只能协调尽可能收回, 一旦这笔放款收回, 全部归母亲全部, 直至老人百年后, 各儿子才能继承。
3、 母亲每年养老金、 贫困补助、 低保补助等费用, 全部作为赡养人薛生有每年照料母亲补助, 不管有多少, 其她儿子都同意归赡养人薛生有。
4、 母亲在世情况下, 农村房屋产权归母亲全部, 并受法律保护, 此期间任何儿子不得出售, 但母亲房屋闲置时能够出租, 出租期间所获租金由母亲自己日常支配。
5、 母亲逝世后, 儿子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丧事, 丧葬费用全部由各儿子平均分摊。儿子应遵守国家相关丧葬相关要求, 不得铺张浪费。部分儿女在未同其她儿女协商情况下, 超出正常标准办理丧事, 所花费费用, 由责任人自行负担。
6、 母亲百年离世后, 母亲住房、 其她财产等遗产由全部儿子共同平均继承。
第五条 协议变更条件和争议处理方法
1、 变更本协议应取得母亲、 儿女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 修改。
2、 因推行本协议出现纠纷, 儿子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 能够请求当地小区、 街道、 居民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 调解不成, 由母亲、 儿子向父母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 儿子在协商、 调解过程中, 各儿子应本着实事求是、 求同存异、 最有利于维护母亲利益标准进行协商, 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六条 其它(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特殊约定)
第七条 附则
1、 儿子对本协议内容要完全了解和认同, 并同意替换以前全部口头、 书面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 未经其她儿子、 母亲书面同意, 任何儿子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中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任何更改(包含母亲另立遗嘱等)均需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2、 本协议生效后, 儿子必需切实遵守, 赡养关系不存在时自然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未达成补充协议参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
3、 各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络方法, 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 将变更后地址、 联络方法通知全部儿子、 父母, 不然变更方应对此造成一切后果负担责任。
4、 本协议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和文本原意进行, 本协议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 不应影响本协议解释。
5、 已尽赡养义务儿子能够向未尽赡养义务人追偿其应分担赡养费和其她应该共同分担费用。儿子不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愿意接收依法强制实施。
6、 本协议可经律师见证或公证, 未见证或公证, 不影响本协议法律效力。本协议儿女共同委托协议推行监督人监督实施。
7、 本协议共7页, 一式6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儿子、 父母、 协议推行监督人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被赡养人
母亲:
赡养人
长子:
次子:
三子:
四子:
协议推行监督人:
协议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推行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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