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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协议
't买卖协议
买卖协议特点
买卖协议是有偿、 双务、 诺成、 不要式(法律另有要求除外)协议。
出卖人关键义务
1.交付标物。标物在出卖前就己经被买受人占有, 协议生效时间即为交付时间。
2转移标物全部权。这是买卖协议区分于其她包含财产转移占有协议本质特征之
3.瑕疵担保责任:1)标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担保不受她人追索以及不存在未通知权利负担义务。(2)物瑕疵担保责任负担标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责任, 如有瑕疵, 买受人能够请求降低价款或要求采取补救方法。致使协议目不能实现, 买受人能够拒绝受领或解除协议。(3)标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协议时, 效力及于从物;反之, 从物有瑕疵, 仅能部分解除协议, 效力不及于主物。数物中一物有瑕疵, 仅可就该物解除协议;数物价值不能分离, 可就数物解除协议:标物分批交付, 只能就有瑕疵该批标物解除协议, 但各批标物相关联, 则可就该批及以后各批标物解除协议。
买受人关键义务
支付价款;受领标物;对标物检验通知义务。
标物全部权转移和孽息归属
1.标物自交付时起发生全部权转移, 法律另有要求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通常尊息归属是依全部权, 但在买卖协议中, 擎息归属依交付标准:交付前产生孽息归出卖人, 交付后产生孽息归买受人。
标物风险责任负担
1标准要求:风险责任负担依交付标准, 即标物交付前由出卖人负担, 交付后由买受人负担, 法律另有要求或当事人有约定除外。
2对于不动产或船舶、 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告, 风险应由全部些人负担。
3.交付情形:
1)买受人自提标物, 出卖人将标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 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2)出卖运输在途标物, 自协议成立时起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另有约定除外。
(3)对于需要运输标物, 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 自出卖人将标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 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4)买受人受领拖延, 自拖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物风险。
特种买卖协议
1.分期付款买卖二全部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法律另有要求或另有约定除外。
分期付款买卖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成全部价款1/5, 出卖人能够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协议。出卖人解除协议, 能够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物使用费。
2样品买卖。标物品质依一定样品模型而定。
3.试用买卖。协议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 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置。属于附停止条件买卖协议。
视为购置:(1)试用买卖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 视为买受人同意购置, 但协议另有约定除外。(2)在试用期内, 买受人对标物实施了出卖、 出租、 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 视为买受人同意购置:(3)试用期满后买受人未作任何表示, 视为购置。
买卖协议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 不属于试用买卖: (1)约定标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 买受人应该购置标物;(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物认可时, 买受人应该购置标物;(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时间内能够调换标物;(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时间内能够退还标物。
试用买卖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 出卖人不能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4.拍卖。
房屋买卖协议
1.房屋买卖协议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2.在城镇买卖房屋, 全部权须经登记后才发生转移。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 其她共有些人或承租人享受相同条件下优先购置权。
}2赠与协议
赠与协议特点
赠与协议是无偿、 单务、 不要式、 诺成协议。
赠与人权利义务
1.交付赠与物。赠与人因有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 负损害赔偿责任。全部权转移依交付主义。
2.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有意不通知瑕疵或确保无瑕疵, 造成受赠人损失, 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赠人权利义务
1无偿取得赠与物权利。对于含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协议, 以及经过公证赠与协议, 受赠人能够请求交付赠与物。
2赠与协议附有义务, 受赠人应在赠与物价值程度内推行所附义务。
赠与协议撤销
1交付前任意撤销权:除含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协议, 以及经过公证赠与协议外, 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前可任意撤销协议。
2.已经推行后撤销权:(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有意侵害行为。(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推行。(3}不推行赠与协议约定义务。(4)对于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赠与人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能够撤销赠与。
3.前三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撤销原因时起l年内有效, 第四项撤销权行使期限为5个月。
'3借款协议
贷款人权利义务
1.关键义务是按约定日期、 数额提供借款。
2.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3.权利:(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2)对借款使用情况监督检验权。(3)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协议权。借款人未根据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贷款人能够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协议。
借款人权利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
2.根据约定收取和使用借款。
3按期归还借款和利息, 无偿借款不包含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协议
1.自然人之间借款协议为不要式协议。
2.自然人之间借款未约定利息, 视为无偿借款。
3.自然人之间有偿借款, 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 最高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 不许可计收复利。
'4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种类
1.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二
2.通常租赁和特殊租赁。
3.定时租赁和不定时租赁。(1)不定时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协议。(2)租赁期间最长不超出。(3)租赁期6个月以下, 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协议形式。租赁期6个月以上, 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未采取书面形式, 视为不定时租赁。
出租人义务
1.交付出租物。
2.保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符合约定用途。非因承租人原因租赁物品质降低, 出租人应予维护、 修缮等;所以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 出租人应对应降低租金或延长租期。
3瑕疵担保。
承租人义务
1.支付租金。逾期不支付, 出租人可解除协议。
2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
3.妥善保管租赁物。
4.不得私自改善和增设她物。
5.瑕疵通知。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损害, 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她物, 承租人能够请求出租人偿还增值部分费用。
承租人转租权
承租人转租租赁物须经出租人同意。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全部权变动, 不影响租赁协议效力。
房屋租赁协议
1.违法建筑租赁协议无效。
2.当事人以租赁协议未依法办理登记立案手续为由, 请求确定协议无效, 不予支持。
3一房数租:协议有效情况下, 按以下次序确定推行协议承租人:(1)己经正当占有租赁
房屋。(2)已经办理登记立案手续。(3)协议成立在先。
4.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承租人转租, 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 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协议或者认定转租协议无效, 法院不予支持。
5.“买卖不破租赁”例外:(1)房屋出租前已经设置抵押权, 因抵押人实现抵押权发生全部权变更。(2)房屋出租前已经被法院依法查封。
租赁房屋优先购置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 承租人有优先购置权, 但承租人请求确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不予支持。下列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置权例外:
1.房屋共有些人行使优先购置权。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3.出租人推行通知义务后, 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置。
4.第三人善意购置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
'5融资租赁协议
融资租赁协议特征
融资租赁协议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租赁物选择, 向出卖人购置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交付租金协议。其特征以下:
1.融资协议出卖人向承租人推行交付标物和瑕疵担保义务。
2.融资租赁协议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 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3.依据约定以及支付价金数额, 融资租赁协议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全部权或返还租赁物选择权。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义务:(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2)承租标物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2.出租人义务:(1)向出卖人支付标物价金:(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 负有帮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协议中与承租人相关条款不作为义务。
3.承租人义务:{1)依据约定, 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维修义务。(3)约定支付租金, 于租赁期间届满时, 返还租赁物。
融资租赁物全部权归属
1.资租赁期间, 出租人享受租赁物全部权。
与通常全部些人不一样是, 出租人并不承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 对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负担责任。
2.出租人与承租人能够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属。
对租赁物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根据《协议法》第61条要求仍不能确定, 租赁物全部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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