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网站建设协议书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信阳市信联科技有限企业 法人代表: 袁桂珍
地址: 信阳市北京南路金杯财富大厦C座1单元702室 邮编: 464000
电话:
传真:
上述甲、 乙双方, 经友好协商一致, 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站建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 双方都已了解并认可了本协议全部内容, 同意负担各自应负担权利和义务, 忠实地推行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网站进行相关策划、 设计和制作。本协议网站建设项目内容、 工作进度与安排、 数量、 价款、 交付和验收方法等由附件载明。
第二条 协议推行期限根据附件要求工作进度决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 能够延长该期限(以下统称协议期限)。
第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网站建设时制作网页必需资料和帮助并派专员负责与乙方联络、 协调。
第四条 乙方承诺在推行协议时不会进行有损甲方形象、 声誉等行为。
第五条 双方基础权利和基础义务
5-1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1 依据本协议网站建设项目实际需要和乙方要求提供帮助并提供相关材料及图片等, 甲方确保所提供全部资料完整、 真实、 正当, 图片清楚、 文字材料应为电子文档格式。
5-1-2 甲方在使用建设完成网站时应该注意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和社会公共利益, 尤其地, 应该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措施》、 《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要求》、 《中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国电信条例》、 《人大常委会相关维护互联网安全决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措施》、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要求》、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要求》、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输视听节目管理措施》、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要求》和国家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 不得利用网站制作、 复制、 公布、 传输任何法律法规严禁有害信息。假如甲方利用本协议服务进行经营活动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可或同意, 甲方应取得该相关认可或同意。
5-1-3 对违反5-1-1和5-1-2要求而进行使用、 操作所引发问题以及产生影响、 后果负担全部责任。
5-1-4 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费用。
5-1-5 依协议约定使用协议标。
5-1-6 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放置网站域名、 服务器空间或需要乙方提供其她系统软件、 技术支持等, 双方应另行签署其她协议。
5-2 乙方权利和义务
5-2-1 根据甲方提供材料根据本协议约定时间完成网页制作等网站建设工作。具体工作详见本协议附件。
5-2-2 能够依据甲方要求无偿帮助甲方举行培训和技术咨询, 具体操作方法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5-2-3 网站建设相关工作完成后, 立刻向甲方提交工作结果。
第六条 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付款方法和时间立刻向乙方支付协议费用, 以及为乙方进行网站建设工作提供其她必需帮助。
第七条 甲方承诺, 向乙方提供内容、 资料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 若发生侵犯第三方权利情形, 由甲方负担全部责任。因甲方在使用本协议标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 由甲方自行负担责任。
第八条 甲方同意, 本协议签署意味着甲方授权乙方在推行本协议时能够使用甲方名称、 商标、 域名、 企业标志等, 但此等使用不能损害甲方利益和荣誉, 不能用作本企业以外其它商业活动。
第九条 乙方如有需要须将本协议项目相关内容委托第三方进行, 应确保该相关内容质量符合附件一要求, 取得甲方同意并确保甲方在本协议中利益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第十条 本协议网站项目建设完成后, 甲方享受委托乙方创作全部网页(包含文字、 图画及其组合)版权; 网站项目中相关程序、 文件源码版权属乙方全部, 但乙方授予甲方对该等程序、 文件源码使用权。未经乙方许可, 甲方不得公布文件源码, 不得复制、 传输、 出售或者许可她人使用本协议标作品及其程序、 源码等。乙方能够在业务范围内使用以据本协议委托创作作品。
第十一条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协议费用而造成工期延误, 其责任由甲方负担。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应该保守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对方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双方应本着老实信用标准推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推行中采取欺诈、 胁迫或者暴力手段, 另一方能够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任何一方在推行中发觉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 正在或将要违约, 能够中止推行本协议, 但应立刻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推行、 推行不妥或者违反本协议, 该方能够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本协议签署后,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能够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该以书面形式确定。上述文件一经签署, 即含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 与协议正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如与本协议内容有不一样之处, 则以本协议相关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 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 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提前解除协议, 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费用并应对乙方遭受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乙方无故解除协议, 应双倍返还上述费用。本协议其她条款对协议解除另有约定, 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 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任何权利, 或放弃追究对方任何过失, 不应视为对任何其她权利或追究任何其她过失放弃。
前款权利不因本协议终止、 撤消、 无效而消失。
第十八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 给对方造成损失, 还应赔偿损失。
在本协议其她条款对违约有具体约定时, 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她意外事件, 或者使得本协议推行不可能、 无须要或者无意义, 任一方均能够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推行本协议、 解除或拖延推行本协议, 应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对应证实。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客观事件, 包含但不限于自然灾难如洪水、 地震、 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 动乱、 政府行为等。
第二十条 签订本协议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致使本协议无法推行, 经双方协商同意, 能够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协议推行。
第二十一条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者联络方法, 应立刻将变更后地址、 联络方法通知另一方, 不然变更方应对此造成一切后果负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签订、 解释、 推行、 效力等发生争议, 应友好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双方同意向甲方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终止、 撤消、 无效不应影响前款约定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签订、 解释、 推行、 效力和争议处理等均适用中国法律。对本协议了解与解释应依据原意并结合本协议目进行。
第二十四条 假如本协议任何条款依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 本协议其她全部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 双方将以有效约定替换该约定, 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靠近原约定和本协议对应精神和宗旨。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自签署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日期: 日期: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附件仅限于部分约定, 如包含其她内容或乙方其她产品及服务, 双方应另行约
协议金额:
□域名 。
□网站首年全部费用: 元。
(大写: )
□网站续费总费用: 元。
(大写: )
付款方法:
本协议签署后, 甲方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 %, 即 元, 验收以后3日内支付协议余款即 元。
完成时间:
乙方收到材料、 图片及甲方根据本附件要求先行支付款项后 日内制作完成网页制作。
验收标准:
1、 无文字拼写及图片错误(以甲方提供材料为标准)。
2、 验收合格, 甲方应以书面方法签收, 但甲方本附件要求日期内未书面签收也未提出异议, 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委托信联科技有限企业无偿立案(如因立案问题造成网站关闭, 乙方不负担由此引发任何损失):
信息产业部及其她相关部门立案所需数据采集(盖章有效):
1.网站主办单位名称:
2.单位性质: 证件名称及号码:
3.地址及邮编:
4.网站责任人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5.责任人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6.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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