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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须知及资产转让合同拍卖专用模板.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9481301 上传时间:2025-03-28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33.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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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企业 第001期拍卖会 竞买须知 拍卖日期: 2月1 日15: 00 时。 拍卖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9号世贸广场A座4楼拍卖厅。 拍卖标: 东莞塘厦振兴商业城兴民楼1C号等29套住宅、 振国楼1号等50号商铺。 参考价: 人民币485.42万元。 拍卖须知 1、 本竞买须知依据《中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制订。 2、 竞买人为该标在拍卖公告截止日1月 31 日16: 30前已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或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拍卖企业”)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并根据要求交纳拍卖确保金自然人、 法人或其她组织。 3、 竞买人凭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确保金收据及相关文件到拍卖企业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竞买人进场竞买即表明其同意并接收本《竞买须知》和转让公告期间所公告相关条件及要求。 4、 此次拍卖会拍卖标以现实状况进行拍卖, 拍卖最终成交价不包含拍卖佣金和办理相关手续时所发生关联费用。 产权拍卖企业提供拍品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 并对现有资料进行解释, 资料不足部分, 竞买人自行到相关部门查询。竞买人应认真咨询、 具体了解标物现实状况, 联交所和产权拍卖企业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签署本竞买须知同时, 即表明联交所和拍卖企业已通知竞买人该标全部瑕疵。竞买人一经应价, 产权拍卖企业即视为其认可标物现实状况(包含瑕疵),不得反悔。未经咨询或对标物不了解而参与竞拍, 责任自负, 拍卖成交后, 竞买人自行负担全部责任。 5、 此次拍卖采取升价方法, 竞买人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 每次加价不得低于最低加价幅度, 每次加价幅度由拍卖师当场宣告。竞买人口头出价和举牌示意均可, 每次举牌即表示价格递增一档。口头出价需同时举号牌, 但不受递增一档限制。竞买人根据要求自由出价, 以拍卖师落槌确定成交。 6、 竞买人应在拍卖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后, 方可领取号牌; 竞买人应妥善保管自己号牌, 在拍卖会场, 出现她人代举、 冒举情况, 由领取该号牌竞买人自行负担全部责任。 7、 竞买人竞拍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 须按该拍品成交价款4%向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企业支付拍卖佣金, 同时须按该拍品成交价款1%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鉴证费。 8、 拍卖成交后, 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当日与拍卖企业签署《拍卖成交确定书》; 同时根据委托方提供《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协议》文本与委托方签署《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协议》。 拍卖成交后, 买受人已经支付确保金200万元自动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 剩下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指定资金监管账户(户名: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企业, 账号: 032678,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科技支行)。 买受人超出约定时限未能付清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情形视为根本违约, 委托方能够单方面解除协议, 同时委托方能够委托拍卖企业将拍卖标再行拍卖, 再次拍卖产生费用由原买受人负担, 再次拍卖成交价款低于原拍卖成交价款部分, 由原买受人补足差额。 9、 未竞得拍卖标竞买人, 应于拍卖结束后办理确保金退款手续; 其缴纳确保金于退款手续办理后3个工作日内按原进款方法全额无息退还。 10、 竞买人如有违反本须知条款行为, 将被取消竞买资格, 同时拍卖企业保留经过法律路径追诉权利。 11、 产权过户: 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12、 费用负担: 相关所以次转让所产生税费、 服务费用, 依据相关要求由甲、 乙各自负担。没有要求, 双方各负担50%。 13、 竞买人已收到委托方提供《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协议》文本, 并接收该文本中确定全部条款。 14、 优先权: 拍卖标带有租约, 依据法律相关要求在相同条件下承租人享受优先购置权利, 转让方于11月15日发函通知优先购置权, 承租人回函放弃行使优先购置权。 15、 尤其提醒: 拍卖标在挂牌期间所披露相关内容作为本竞买须知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受让方均需遵守。 15、 本须知如有未尽事宜, 按《拍卖法》相关要求办理。 本须知我(单位)已阅读并认可, 同时我也了解该标全部情况, 也收到了委托人提供《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协议》文本, 并愿意在成为买受人时根据该《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协议》文本中全部条款签署《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协议》。 (签字、 盖章): 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企业 一月二十四日 附: 《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协议》 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企业 注册地址/住所: 深圳市人民南路发展中心大厦25、 26层 法定代表人: 刘爱群 电话: 82089000 邮编: 518001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依据《中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甲乙双方遵照自愿、 公平、 老实信用标准, 经友好协商, 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东莞市塘厦镇振兴围小区振兴商业城兴民楼1C号等29套住宅、 振国楼1号等50套商铺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签署本《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下: 第一条 转让标 1.1本协议转让标为甲方所持有东莞市塘厦镇振兴围小区振兴商业城兴民楼1C号等29套住宅、 振国楼1号等50套商铺。 1.2标资产经有资质深圳市中项资产评定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企业评定, 出具了中评报字[]第(房)023号《房地产估价汇报》。 1.3转让标承租人已明示放弃优先购置权, 甲方已就本协议转让行为书面通知承租人。 1.4转让标上未设定任何形式担保, 包含但不限于该标资产存在抵押、 或任何影响标资产转让限制或义务。转让标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方法。 第二条 转让前提条件 2.1 甲方依法就本协议所包含标资产已推行了内部决议、 资产评定等相关程序。 2.2甲方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政策要求, 就本协议项下标资产交易已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或竞价程序。 2.3 乙方已具体了解标资产转让信息, 并同意根据甲方提出受让条件受让标资产。 2.4乙方依本协议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标资产。 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3.1转让价格 依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 甲方将本协议项下转让标资产以人民币(大写) 万元[即: 人民币(小写) 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乙方根据甲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要求支付确保金, 折抵为转让价款一部分。 3.2 转让价款支付方法 乙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法, 将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生效后五日内汇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第四条 转让标交割事项 4.1甲方在乙方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 而且甲乙双方所签本协议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鉴证后十个工作日内, 与乙方进行标资产及相关权属证实文件交接。 4.2 转让标交割之日为权益与责任转移之日, 在该日前(不包含该日), 甲方享受该物业资产权益, 并负担对应责任; 从该日起(包含该日), 该物业资产权益与责任转移至乙方。 4.3 假如发觉上述《房地产估价汇报》披露之外债权或债务, 该转让价格不受影响, 甲方也不负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交易税费、 服务费用负担 本协议项下标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税费、 服务费用, 依据相关要求由甲、 乙各自负担。没有要求, 双方各负担50%。 第六条 甲方申明与确保 6.1甲方对本协议下转让标拥有正当、 有效和完整处分权。 6.2为签署本协议之目向乙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各项证实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 正确、 完整, 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资产真实情况一致性负责, 并负担因隐瞒、 虚报所引发一切法律责任。 6.3签署本协议所需包含但不限于授权、 审批、 企业内部决议等在内一切手续均已正当有效取得, 本协议成立和标资产转让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6.4转让标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担保或限制, 或就转让标上设置可能影响标资产转让任何担保或限制, 甲方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认可。 第七条 乙方申明与确保 7.1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符正当律、 法规要求, 并不违反中国境内产业政策。 7.2为签署本协议之目向甲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各项证实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 完整。 7.3签署本协议所需包含但不限于授权、 审批、 企业内部决议等在内一切同意手续均已正当有效取得, 本协议成立和受让标资产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7.4乙方已完全知悉和了解深圳市中项资产评定房地产估价有限企业出具中评报字[]第(房)023号《房地产估价汇报》内容, 知悉转让标现实状况和产权情况。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本协议生效后, 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协议, 应根据本协议转让价款 1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给对方造成损失, 还应负担赔偿责任。 8.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限支付转让价款, 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根据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每日千分之 1 计算。逾期付款超出 30 日,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并要求乙方负担甲方所以遭受损失。 8.3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交割转让标, 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根据标转让价款每日千分之 1 计算。逾期交割超出30日,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并要求甲方负担乙方所以遭受损失。 第九条 协议生效 9.1本协议自甲、 乙双方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协议一式 六 份, 甲、 乙双方各执 一 份,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留存壹份用于立案, 其它用于办理标资产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 10.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能够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0.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一方能够解除本协议。 (1)因为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致使本协议目无法实现。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 (4)另一方出现本协议第八条所述违约情形。 10.3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变更、 补充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签订; 本协议内容变更、 补充作为本协议附件,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管辖及争议处理方法 11.1本协议及实物资产交易中行为均适用中国法律。 11.2相关本协议解释或推行,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 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处理不成, 依法向深圳市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通知 12.1 包含各方权利、 义务函件, 应采取专员送达或挂号信件方法送达对方。 12.2 专员送达以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视为送达; 挂号信件自邮局出具邮递回执之日起经过3日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保密 协议一方对所以次物业资产转让而获知另一方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但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另有要求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除外。 本页无正文。 转让方(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深圳市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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