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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范本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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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楚 雄 现 代 妇 产 医 院 女职员权益保护专题集体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员正当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 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 充足发挥女职员在企业经济建设中作用, 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 依据《中国工会法》、 《中国劳动法》、 《女职员劳动保护要求》、 《劳动部相关女职员生育待遇若干问题通知》、 《云南省女职员劳动保护实施措施》、 《云南省集体协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平等协商标准, 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主体是企业和与企业有劳动关系全体女职员。企业由法定代表人代表, 全体女职员由工会主席代表, 由企业工会方与企业行政方平等协商后签署。在本协议使用期间, 企业法人更换和工会组织换届, 不影响本协议实施。 第三条 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当事人含有相同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员建立劳动关系时, 双方必需签订劳动协议。双方所签订劳动协议中相关女职员特殊权益条款标准, 不得低于本协议要求; 低于本协议要求, 按本协议标准实施。 第五条 企业女职员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员正当权益, 企业必需对其工作给予支持, 并将女职职员作纳入企业年度考评目标。 企业工会女职员委员会参与企业改革和劳动用工、 工资分配、 保险福利等政策制订, 参与包含女职员权益规章制度制订和修改, 依法保障女职员正当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六条 企业在公开岗位竞聘时, 除国家为保障妇女安全和健康而要求不适合妇女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员或者提升对女职员录用标准。企业进行改制时, 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原单位女职员, 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七条 企业要实施国家相关要求, 保障女职员参与政治、 业务、 技术培训和多种文化活动, 享受与男职员平等权利。 第八条 企业女职员委员会组织开展多种活动, 假如占用工作(生产)时间, 在不影响工作(生产)前提下, 企业行政应给予确保, 提供方便。 第九条 女职员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期间, 不影响参与本单位工资调整和应享受工资及其她福利待遇, 不得解除其劳动协议; 劳动协议期满, 劳动协议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第十条 企业要严格实施《江西省女职员劳动保护实施措施》。严禁安排女职员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要求第四级体力强度劳动和其它对女职员生理机能有危害作业; 严禁安排已婚未育女职员和在怀孕期、 哺乳期女职员从事接触铅、 苯、 汞、 镉、 二硫化碳等超出国家卫生标准有毒有害物质和超出国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放射性物质作业。 对从事接触锰、 铬、 铍、 砷、 磷及其化合物作业女职员, 在其怀孕期、 哺乳期, 应调换岗位, 安排其她工作。 第十一条 女职员月经期间, 企业应给予合适照料, 对其从事低温、 冷水、 野外、 室外流动性作业女职员, 月经期给予休假2—3天, 并对应降低劳动定额, 不影响多种奖励和评选。企业应按月发给女职员卫生费, 折合人民币 元。 第十二条 女职员在怀孕期间, 不能胜任原工作, 经县以上(含县, 下同)医务部门证实, 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她工作;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常常弯腰、 攀高、 下蹲、 抬举等轻易引发流产、 早产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员, 每班应给一小时休息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坚持工作有困难, 经本人申请, 所在单位同意, 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工资, 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女职员, 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时, 应予合适照料。 怀孕女职员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验, 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劳动定额, 应扣减劳动定额。 第十三条 女职员生育给予产假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剖腹、 侧切、 三度会阴破裂等难产, 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儿女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儿女光荣证》, 增加产假30天。 女职员怀孕流产, 经本单位医疗、 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 保健机构证实, 怀孕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流产, 给予15天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流产, 给予30天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 给予42天产假。满七个月流产分娩, 按正常产假对待。产假期间, 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 女职员产假期满后, 经本人申请, 所在单位同意, 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婴儿满1周岁后, 经妇幼保健部门证实婴儿确属体弱, 可合适延长女职员哺乳期限, 但最多不得超出6个月。 第十五条 女职员在哺乳期内, 不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和夜班劳动, 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女职员, 企业应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 每次纯哺乳时间为30分钟, 哺乳往返途中时间, 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企业应依法参与生育保险, 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员生育按生育保险待遇实施。如企业暂未能参与生育保险, 应根据《劳动部相关女职员生育待遇若干问题通知》要求, 女职员生育检验费、 接生费、 手术费、 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七条 经市级医疗单位证实, 患有症状严重更年期综合症女职员, 单位给予照料, 临时调做其她合适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八条 每两年对女职员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健康体检, 并建立女职员健康检验档案。 单位应主动组织女职员参与女性特殊疾病保险, 保险费用可由单位出资。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女职员委员会代表女职员参与本专题集体协议起草、 协商和签署全过程, 并有权对本协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议双方每年对协议推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验, 并向职代会汇报。 第二十条 本协议生效后, 双方均应认真推行, 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外, 不得随意变更、 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因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可依法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后由企业方代表将本协议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立案, 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 本协议即行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期限为3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每年必需修订条款, 双方应经过协商进行修订。 本协议期限届满前60日内, 双方应平等协商续签新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4份。双方各执1份, 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立案1份, 报上级工会1份。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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