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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租赁协议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企业承租) (以下简称乙方)[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宿迁市
,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产权人为
, 拥有正当产权, 该地址表述无误, 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第二条 租赁房屋(场所)法定用途或性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要求为1年以上以内)。
第四条 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
(备注: 拟新设或者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或生产、 经营场所)使用。
第五条 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租金支付期限及方法: (如: 乙方按每 月月初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 租金直接汇入甲方帐户, 开户银行: , 帐号: )。
租金变动条款: (如第一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 以后每年度递增百分之 %)。
第六条 定金(或押金):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 日内须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作为定金(或押金)。
第七条 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水费、 电费、 煤气费、 电话费、 闭路电视收视费、 卫生费、 物业管理费, 并负担延期支付费用、 违规操作等造成违约责任; 甲方负担租赁期间房产税、 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费、 水电表立户费, 但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损失和维修费用, 由乙方负担。
租赁期间, 防火安全, 门前三包, 综合治理及安全、 保卫等工作, 乙方应服从当地相关部门要求实施, 若所以造成甲方财产等损失, 乙方应负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间, 甲方确保并负担下列责任:
1、 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 上述房屋手续齐全, 属于正当建筑;
3、 上述房屋未被登记为其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
4、 查验承租方是否办理营业执照, 发觉承租方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应立刻向工商部门反应;
5、 依据《中国消防法》要求, 所出租房屋符合乙方从事经营活动时对消防条件要求;
6、 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屋, 甲方应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
7、 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负担正常房屋维修费用, 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 甲方负责赔偿;
8、 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相关费用(包含水电费、 煤气费、 电话费、 闭路电视收视费、 卫生费、 物业管理费);
9、 租赁期间,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 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现实状况;
10、 租赁期内, 出租方因拖欠政府税费, 或因其她债务纠纷造成出租房屋受到限制, 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 甲方应负责赔偿;
11、 其她约定: 。
第九条 房屋租赁期内, 乙方确保并负担下列责任:
1、 乙方如将本租赁场所作为歌舞厅、 影剧院、 宾馆、 饭店、 商场、 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确保在使用或者开业前, 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经消防安全检验合格后, 才投入使用或者开业;
2、 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备时, 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3、 因使用不妥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 乙方负责赔偿;
4、 乙方应对甲方正常房屋检验和维修给予帮助;
5、 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给甲方, 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 应提前 天与甲方协商, 双方另签署协议, 若未签署续租协议而乙方继续使用房屋, 甲方又没有提出异议, 租赁协议继续有效, 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时;
6、 乙方应负责缴纳出租房屋租赁期限内所发生费用(包含水电费、 煤气费、 电话费、 闭路电视收视费、 卫生费、 物业管理费);
7、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不得私自分割或转租。
8、 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部门制订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9、 乙方不得在本房屋从事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经营范围经营活动;
10、 乙方变更营业场所, 应在迁出本房屋之前七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结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手续;
11、 其它约定: 。
第十条 出租方许可承租方对租赁房屋(场所)进行正常装修或改善增设她物, 如承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内部进行装修、 隔断等, 但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应该报经原审核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 不得私自改变、 拆除租赁房屋结构, 或变更用途。承租方若将承租房屋(场所)转租给第三人, 须经出租方同意。租赁期满, 租赁房屋内可移动装修物品归乙方, 不可移动装修物品无偿归甲方全部。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 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收回房屋, 所以而造成损失, 由乙方负责赔偿:
1、 将承租房屋私自转租给第三人;
2、 将承租房屋私自转让、 转借她人或私自调换使用;
3、 私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 损坏房屋;
4、 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连续达 天或累计达 天以上;
5、 因租赁房屋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
6、 违反本协议约定, 不负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
第十二条 承租方在出租房屋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等违法活动或为她人违法活动提供场所便利条件, 甲方一旦发觉或经相关部门通知, 应立刻终止协议, 收回房屋, 所以而造成损失, 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 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押金), 并负担由此产生责任。
1、 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 天以上;
2、 甲方不负担维修责任, 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
3、 出租房屋权属不清, 造成乙方无法继续承租;
4、 未经乙方同意, 私自改变房屋现实状况;
5、 以欺诈手段骗取定金或租金。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 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 负责赔偿损失。
2、 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 除应立刻如数补交外, 还应该支付占所欠租金 %滞纳金。
3、 承租方违反协议, 私自转租造成出租房屋(场所)毁坏, 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 承租方因住所(营业场所)变更或终止经营活动需终止本协议时, 必需按要求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向出租方出示相关证实材料方可终止协议。不然, 视为续租, 承租方必需按原约定租金标准继续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5、 其她约定: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 致使承租房屋或设备损坏, 双方互不负担责任。如因不可归责原因, 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损毁、 灭失, 承租方能够要求降低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 灭失, 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 承租方能够要求解除协议。
第十六条 提前终止协议。
租赁期间, 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议, 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 经双方协调后签署终止协议书, 在终止协议书生效前, 本协议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 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甲方必需终止协议时, 通常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 所以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第十七条 协议期满, 承租方应该在 天内返还租赁房屋(场所), 租金应在租赁期限到期时由甲方一次性归还乙方(不计利息)。
租赁期限届满前, 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 则须提前 天书面向甲方提出, 甲方在协议期满前 天内向乙方正式书面回复, 在相同情况下, 应优先租给乙方, 租金参考当初周围同档次房屋租金价格。假如续租, 双方应重新签署租赁协议。
第十八条 协议期满房屋交接约定: 甲乙双方应在协议期满后 天内, 按以下约定条款交接:
1、 装修清场约定: 乙方应负责将房屋恢复原装修情况(或保留租期届满时装修情况, 或在期满前 天与甲方协商后另定交接条件: )。
2、 定金(或押金)约定: 乙方向甲方交房时, 甲方应将定金(或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如乙方有欠缴租金及其她未结清费用, 则甲方可将定金(或押金)折抵后剩下部分退还乙方。
3、 遗留物约定: 甲方向乙方交房 天后, 或乙方向甲方交房 天后, 一方有权任意处理另一方遗留物。
4、 变更或注销登记约定: 乙方应向甲方出示已办结住所变更登记证实; 如终止经营, 应向甲方出示已办结企业注销登记证实。
5、 其她约定: 。
第十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因协议部分条款无效、 被撤消或者终止, 不影响协议中独立存在相关处理争议方法条款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 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未要求事项, 均遵照《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 份, 甲乙双方各执 份, 送登记主管机关立案一份。
出租方(盖章、 签字): 承租方(盖章、 签字):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 出租方应该拥有房屋全部权(或使用权, 或处分权), 承租方是指拟设置企业或拟变更住所(营业场所)企业。
2、 承租方为拟设置企业, 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全体股东签字, 承租方为拟变更住所(营业场所)企业, 由企业加盖公章。署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替换; 署名应该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 毛笔或签字笔, 尽可能不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署名。
3、 凡有下划线, 应该进行填写; 要求作选择性填写, 应按要求作选择填写, 正式行文时应将提醒内容、 注意事项及其她无关内容删除。
4、 要求用A4纸、 四号(或小四号)宋体(或仿宋体)打印, 可双面打印; 多页, 应打上页码, 加盖骑缝章; 内容涂改无效, 复印无效。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 拟以位于 (地址) 房屋, 产权人为(名称或姓名): , 房屋性质: 营业性 面积: ㎡)登记作为本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本市场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以下:
1、 本市场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企业经营场所(住所)正当使用权, 具体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2、 如所申报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 已知悉并遵守《中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除遵遵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 应该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要求;
3、 依据法律、 法规要求以及宿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 本市场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取得计划、 环境保护、 公安、 消防、 文化、 卫生和其她相关行政许可机关同意, 本市场主体已经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并知晓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对应经营活动;
4、 本市场主体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时属于政府征收范围内, 承诺“不得以此次工商登记作为拆迁赔偿依据”, 在政府依法征收或拆迁时, 愿意无条件办理经营场所(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
5、 如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要求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法建筑或未批同意私自改变用途, 将自行负担全部经济损失, 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并负担由此引发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备注:
1、 本文书适适用于各类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办理设置登记、 住所变更登记及经营场所立案登记。
2、 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置登记时, 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投资人为企业由该企业加盖公章); 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立案登记时, 由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 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置登记、 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立案登记时, 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 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置登记、 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立案登记时, 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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