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业务操作协议书
协议编号: _____________
调资出票方: (以下称甲方)
融资借款方: (以下称乙方)
乙方因开发建设项目急需资金, 甲方同意以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称银票)并由乙方以银票为质物办理质押贷款形式为乙方提供担保。乙方已自行选定办理质押贷款业务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为保障甲方正当权益, 贷款银行须在与乙方签署质押协议中对银票贸易背景作出如实陈说(详见本协议第五条), 从而利于甲方进行票据抗辩, 以此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1、 甲方依据乙方经营范围, 对口安排甲方控股企业或甲方关联企业向相关银行申请开出金额为 万元银票, 银票承兑期限为陆个月; 银票出票人为甲方控股企业或关联企业, 收款人为乙方。双方约定担保期限为 个月(自银票开出之日起最短陆个月、 最长至叁拾陆个月)。担保期限在陆个月以上, 每陆个月末前拾伍日, 甲方有偿续开新票, 收回原票。
2、 甲方按银票票面记载金额 %(计 万元)一次性收取咨询服务费用。担保期限在陆个月以上, 每增加陆个月, 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银票贴现利率上浮 %向乙方加收一次咨询服务费用。
第二条: 双方同意本协议包含到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均由乙方先向双方认可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所)提存。甲、 乙双方与律师所另行签署《提存协议》(暂定名, 实际名称以正式协议为准), 由律师所依据《提存协议》约定条款处分提存款, 提存标准以下:
1、 签定本协议同时, 乙方向律师所提存 万元履约确保金, 甲方接到律师所收到上述费用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开出银票。
2、 银票开出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及贷款银行查票人员至甲方出票银行对银票进行实地查询, 查询过程中须有律师所派出专职律师全程见证。查询无误后, 律师所将乙方提存履约确保金 万元全部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乙方应提供下列真实、 有效、 正当企业和项目资料: 企业资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 企业章程、 验资汇报、 财务报表、 抵(质)押标(物)权属证实文件及评定汇报、 项目可研汇报及同意文件等; 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质押贷款所需手续自行准备齐全。
第四条: 针对银行开票需要, 甲方安排银票出票人与乙方正式签署工矿产品购销协议并填制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表, 由甲方联络银行安排出票。银票收款人一栏乙方开户行确定填写为:
; 帐号填写为: 。
第五条: 乙方须在与贷款银行签署完备质押协议之“双方约定其她事项”(或意思相同而名称不一样对应条款)一条中明确约定: “出质人作为收款人而取得本协议项下所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时, 其与出票人之间贸易协议已经协商终止, 至本协议签署时出质人并未向出票人付出对应对价。质权人对上述事实已充足了解并同意在此基础上签署本协议。”乙方签署质押协议原件应在银票交接前交给甲方保留。
第六条: 乙方办理质押借款到期日不得早于银票承兑日(以借款协议中同意日期为准)。贷款到账后, 乙方应立刻将款转出用于项目建设, 不得提前还款。
第七条: 甲方郑重承诺: 确保开出银票真实有效, 可正常查询。在乙方将质押借款合相同手续按本协议要求办理完备经过甲方确定, 并将质押协议原件交予甲方保留后, 将银票原件于出票银行内交给贷款银行查票人员。确保妥善保管乙方交付质押协议原件, 仅限在本协议约定情况下使用或用于乙方书面同意其她用途。
第八条: 乙方郑重承诺: 确保银票只做质押、 不得贴现, 不得背书转让, 不得用于票据连接、 票据拆分。不得将银票用于偿还其她债务, 乙方与其她企业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在质押贷款到期时按时还款并将银票退还给甲方; 或在贷款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 形成固定资产后抵押给贷款银行, 用于置换甲方提供银票质物。确保在甲方出票后 个工作日内将质押借款合相同手续按本协议要求办理完备并经甲方确定, 同时将质押协议原件交给甲方保留。乙方选定质押贷款银行为: , 该银行一经确定不得更换,不然按违约处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条款按时出票, 视为甲方违约, 律师所应将提存履约确保金全部无条件退回给乙方; 如甲方出具虚假银票, 应双倍赔偿乙方先期交付全部费用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2、 如双方约定担保期限在陆个月以上, 乙方于每陆个月末前拾伍日通知甲方续票并已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应按约定开出等额新票, 配合乙方贷款银行查询后贷新还旧并收回原票; 不然视为甲方放弃抗辩权利, 乙方贷款银行有权兑现原票。
3、 如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无故终止本协议推行, 或贷款银行怠于行使权利, 于甲方出票后 个工作日内未到出票银行进行实地查询, 均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违约, 律师所应将提存履约确保金作为违约金全部无条件赔偿给甲方。
4、 如经甲方核实, 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条款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银票质押借款合相同手续, 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并自行处理银票, 律师所应将提存履约确保金作为违约金全部无条件赔偿给甲方, 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经济和法律责任权利。
第十条: 在正式操作之前或操作过程中, 如需修改操作方法和程序, 须经双方一致同意。
第十一条: 本协议及全部与本协议内容相关文件、 协议须经律师见证, 见证费用由甲、 乙双方平均分担。
第十二条: 本协议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协议在甲方所在地签署, 经甲、 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提存履约确保金后立刻生效。甲、 乙双方履约中签署电子邮件等其她书面确定文件均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 含有相同效力。本协议一式 份, 甲、 乙双方各执 份, 执 份。如有不到之处, 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 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后均具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邮箱: 邮箱: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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