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附件一)
附表1 基础要求
附件一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验统计
“判定”填写说明:
1、 A表示符合强制性标准; B表示可能违反强制性标准, 经检测单位检测, 设计单位核定后, 再判定; C表示违反强制性标准; D表示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
2、 由多项内容组成为一条强制性条文, 取最低级判定为条判定。
附表3 混凝土结构工程
“判定”填写说明:
1、 A表示符合强制性标准; B表示可能违反强制性标准, 经检测单位检测, 设计单位核定后, 再判定; C表示违反强制性标准; D表示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
2、 由多项内容组成为一条强制性条文, 取最低级判定为条判定。
“判定”填写说明:
1、 A表示符合强制性标准; B表示可能违反强制性标准, 经检测单位检测, 设计单位核定后, 再判定; C表示违反强制性标准; D表示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
2、 由多项内容组成为一条强制性条文, 取最低级判定为条判定。
“判定”填写说明:
1、 A表示符合强制性标准; B表示可能违反强制性标准, 经检测单位检测, 设计单位核定后, 再判定; C表示违反强制性标准; D表示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
2、 由多项内容组成为一条强制性条文, 取最低级判定为条判定。
“判定’’填写说明:
1.A表示符合强制性标准; B表示可能违反强制性标准, 经检测单位检测, 设计单位核定后, 再判定; C表示违反强制性标准。
2.由多项内容组成为一条强制性条文, 取最低级判定为条判定。
附件二 建设部相关落实实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通知
建标【】212号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 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相关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各相关协会:
为了落实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我部最近同意公布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等7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14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 详见附件)。为确保这些新版规范落实实施, 强化建筑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标准化意识, 现将新版规范落实实施相关要求通知以下:
一、 国务院相关部门、 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应该认真复审并修订不符合新版规范要求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二、 各标准设计图、 计算机软件、 工程设计施工指南手册等工程技术文件组织管理单位, 应该根据新版规范要求组织修改。
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方法, 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要求》(建设部令81号)要求,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认真组织从事建设活动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新版规范, 并将熟悉掌握新版规范程度作为技术考评内容。
四、 新版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应与新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配套使用; 新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应与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配套使用。
五、 新版规范实施日期前在施工程, 实施新版规范有困难时, 可根据旧规范实施。新版规范实施日期后至1月1日前在施工程, 标准上应根据新规范实施, 已根据旧规范设计在施工程, 可根据旧规范继续实施。对1月1日前已签署施工协议且还未正式开工工程, 应该根据新版规范修改设计后方可施工。凡在1月1以后签署勘察、 设计、 施工协议工程, 必需根据新版规范实施。
六、 住宅采取电度表、 水表、 煤气表、 热量表应含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 并应根据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进行进场验收。
七、 各单位在实施新版规范过程中应该注意搜集意见, 立刻反馈给各规范管理单位。
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抄送: 国家人防办、 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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