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借字第0217号附件
房产抵押反担保协议
非融资性担保有限企业
房产抵押反担保协议
甲方: (抵押权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企业
公 司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身份证号:
乙方: (抵押人) 身份证号:
鉴于出借人 与借款人 和担保人黄山市通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企业分别签署《担保借款协议》, 协议编号为 : 借字 第 号 (以下简称“借款协议”); 甲方为借款人借款提供确保担保。在此, 乙方应借款人请求, 同意并确定以反担保确保人身份自愿以其正当拥有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 现与甲方签署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无条件、 不可撤销、 连带责任抵押反担保协议。
第一条: 乙方确保及申明:
1.1乙方是本协议下抵押物完全、 有效地、 正当全部权者或国家法定授权经营管理者; 该协议抵押物不存在全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争议。
1.2已对本协议项下抵押物全部权没有瑕疵作出以上说明。
1.3本协议项下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 扣押、 或监管等, 享受完全处分权。
1.4本协议项下抵押权能够设定抵押。
1.5本协议项下抵押物如已出租, 确保将设置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 并将出租相关事宜书面通知甲方。
1.6本协议项下抵押物若签协议前已作部分抵押, 乙方确保将该事以书面通知甲方。
1.7乙方确保向甲方提供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 完整、 正当、 有效, 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如因陈说不实或重大遗漏, 造成抵押无效、 抵押不足值等情形, 致使甲方权利受损害, 乙方愿对债务人在主协议项下全部债务负担连带偿还责任。
1.8乙方确保其正当拥有对抵押物设置抵押权利, 且没有与任何第三人发生争议。乙方签署和推行本协议, 与其签署和推行其她任何协议均无抵触。
1.9乙方谨此承诺, 若其发生在变更住所、 通讯地址、 联络电话及就业情况(或营业范围、 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确保在相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推行上述通知义务, 甲方根据原通讯地址寄送相关通知、 文件、 视为已送达乙方。
2.0抵押期间,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赠与、 出售、 出租、 转让、 再抵押或以其她任何方法处分本协议项下抵押物。
2.1乙方谨此确定, 其已经认真审阅、 充足知悉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内容, 签署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条: 抵押反担保范围
本抵押反担保协议担保范围: 包含但不限于《借款协议》项下乙方应负担借款本金、 利息、 复息、 罚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以及出借人、 担保人为实现债权诉讼费、 律师费、 抵押物处理费、 过户费、 交通费等全部费用; 和《借款协议》项下担保费、 滞纳金、 逾期管理费等其它费用, 包含甲方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其她应付费用。
第三条: 确保方法
3.1 、 本抵押反担保协议确保方法为连带责任确保。即乙方对因为借款人违约, 甲方代偿后所产生全部费用及债务负担全额担保。具体金额以借款协议之约定为准。
3.2 、 在乙方负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 如还有其她反担保人, 各反担保人负担连带共同确保责任。甲方有权向任何一个反担保人全额追偿本息及因为借款人违约所产生全部费用, 也可追偿部分本息及因为乙方违约所产生全部费用。
3.3. 本协议效力独立于被担保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无效不影响本协议效力。不管何种原因造成主协议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甲方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要求要求主协议债务人返还约定授信本息及其她相关款项。在上述情况下, 本协议效力不受影响, 借款人对主协议债务人还款责任仍应按本协议载明条件负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 抵押物
4.1、 抵押物具体情况, 见本协议附件《抵押物清单》。
4.2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约定, 不能作为乙方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价格依据, 也不组成甲方行使抵押权怎样限制, 其处分抵押物价格由双方协商一致或公开拍卖。
4.3、 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保管及责任:
4.3.1 抵押期间,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乙方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 在抵押期间内负有维修、 保养、 确保抵押物完好无损责任, 并随时接收甲方检验。
4.3.2 抵押期间, 乙方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降低,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降低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价值, 或提供经甲方认可新担保。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增担保所花费用, 由乙方负担。如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采取以上方法, 乙方应在抵押物价值降低范围内负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对抵押物价值降低无过失, 甲方能够就乙方就抵押物取得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赔偿金等优先受偿或者乙方应将该等款项向甲方指定第三人提存, 抵押物价值未降低部分, 仍作为甲方债权担保。
4.3.3 抵押期间, 乙方应将抵押物权利证书及其它相关证实文件交由甲方保管, 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 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 甲方应负担补办费用。
4.3.4 . 抵押期间,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赠与、 出售、 出租、 转让、 再抵押或以其她任何方法处分本协议项下抵押物。
4.4. 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 应该向甲方所担保债权提前清偿或者向甲方指定第三人提存。
第五条: 抵押期限
5.1根据《借款协议》, 抵押期限为: 3个月, 自 02 月17日起至 05月17日止。借款金额 壹拾柒万元整 。
第六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
6.1甲、 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6.2如发生变更、 注销登记, 双方应按登记部门要求办理。
6.3当乙方根据《借款协议》抵押担保范围全部推行债务完成后, 甲方和乙方到房地产管理局办了解押手续。
6.4、 当全部抵押债务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成后, 甲方需立刻将抵押物权利证实文件交还乙方, 并向乙方出具债务还清证实, 以注销抵押登记。
第七条 抵押物保险
7.1、 乙方应在甲方认可保险企业对抵押物连续购置足额财产保险, 担保金额、 险种和其她关键条款需经甲方认可, 保险期间应直至抵押物终止。如中止抵押物保险, 甲方有权代为投保, 投保费用由乙方负担。
7.2、 乙方办理保险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甲方作为第一受益人, 应向甲方提供保险单正本, 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代为接收抵押物保险赔偿金, 从中优先受偿抵押债权。如抵押发生前乙方已办理抵押物保险, 乙方需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将保险单第一受益人变更为甲方(如原投保额不足值, 必需按欠款要求补足投保金额)。
第八条: 抵押物保管
8.1本协议项下抵押物由乙方保管使用, 乙方保管使用期间应该维护抵押物完好, 不得采取非合理方法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 甲方有权检验抵押物使用情况。乙方在抵押期限内负有维修、 保养、 确保完好无损责任。在本协议第二条界定反担保范围内, 不管出现什么情况, 本协议都必需得到推行。如碰到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 则追加乙方其她财产处分所得价款。继续推行全部反担保连带责任确保, 继续推行本协议全部条款约定。
8.2抵押物发生毁损、 灭失, 乙方应立刻汇报甲方, 并采取方法止损扩大, 同时, 应在毁损、 灭失之日发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立刻向甲方提交相关主管机关出具发生毁损、 灭失原因证实。乙方应在保险企业和法律法规要求时间内立刻向保险企业报案, 并帮助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8.3抵押物必需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办理完备足额财产保险手续, 并明确注明出险时, 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在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条款。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乙方不得中止或撤销保险, 不然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负担。
8.4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乙方出售和馈赠已抵押房屋财产。乙方迁移、 转让、 出租、 再抵押或者以其她方法转移本协议项下抵押房产, 均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 未经甲方同意行为, 一律无效。
8.5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乙方如发生分立、 合并, 则由变更后机构负担或分别负担本协议项下反担保责任与义务。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 该抵押房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 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屋财产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 甲方有权依法对抵押物处理:
9.1借款人未根据《担保借款协议》约定时间还款。甲方在代偿后有权终止协议, 乙方不得借任何理由阻挠对抵押物实施。甲方有权拍卖、 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或经双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
9.2 借款人被宣告解散、 破产
9.3。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推行协议
9.4 借款人包含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第十条甲乙双方因缔结和推行本协议所产生全部费用, 包含公证费、 抵押物登记费、 实施费、 变卖或拍卖费、 房产过户费用等, 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变更、 解除和终止
11.1本协议自乙、 甲双方签字并到抵押登记机关办完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乙方按期偿还全部债务, 抵押权自行终止。甲方应偕同丁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核销登记
11.2本协议生效后, 甲、 乙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 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 本协议条款自然有效
第十二条: 收留承诺协议、 第二住宿证实
乙方如将自己现居住唯一房产作为抵押物反担保, 一旦借款人违约, 甲方将要对抵押物实施, 考虑乙方居住问题, 乙方主动与甲方签署《收留承诺协议书》或按要求面积提供临时住房确保乙方居住权。 不借任何理由阻挠对抵押物实施。自愿腾空抵押房, 移居出房。其发生搬迁费和其她费用由乙方自负。
乙方如有第二房产, 应提供对应证实。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地方法规, 若因本协议引发纠纷, 须向甲方所在地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假如办理给予强制实施效力公证后, 乙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协议要求义务, 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实施。
第十四条 附件
15.1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正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16.1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 甲方、 乙方、 房产登记处各执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
名称、 、 质量
住房
抵押物全部权或使用权
权属及产权证号码
抵押物所在地
抵押物认定价值
抵押人对抵押物
拥有份额
100%
其她共有些人名称或姓名
无
抵押物率
100%
备注
对以上陈说, 抵押人确保是真实、 正确、 完整。如因陈说不实或重大遗漏, 造成抵押无效、 抵押不足值等情形, 致使债权人权利受损害, 抵押人对债务人在主协议项下全部债务负担连带偿还责任。
抵押权人: 甲方 :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电 话:
抵押人: 乙方(签字) 1: 身份证号
电 话:
(签字)2: 身份证号
电 话:
协议签署时间:
协议签署地: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