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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协议解释
【篇一: 协议解释次序】
摘自造价工程师考试中《案例分析》
第四节 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中协议组成文件及解释次序。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1)本协议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协议专用条款
(5)本协议通用条款
(6)标准、 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协议推行中, 发包人承包人相关工程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以上是相关组成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约定。根据《协议法》要求, 协议是平等主体自然人、 法人、 其她组织之间设置、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所以, 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就工程施工依法设置、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协议都是协议文件组成部分, 对双方都含有法律约束力。除组成协议文本协议书、 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三部分外, 这里给出了组成协议其她文件。对于招标工程,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是双方签署协议关键依据, 自然是协议文件组成部分。其她如标准、 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也是工程施工中所必不可少。双方在协议推行中相关工程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是对协议补充, 也是协议文件组成部分。 组成协议文件是相互补充说明, 当出现不一致时, 应根据本款给出优先次序进行解释。此优先次序是参考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订土木工程施工协议条件确定。双方能够在专用条款中对组成协议文件进行补充, 也能够对解释优先次序进行调整, 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要求。
【篇二: 协议解释次序】
某项目法人(以下称甲方)与某施工企业(以下称乙方)于6月5日签署了协议协议书, 协议条款部分内容以下:
一、 协议协议书中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商品住宅楼
工程地点: 市区
工程内容: 五栋砖混结构住宅楼, 每栋建筑面积为3150㎡
(二)承包范围
砖混结构住宅楼土建、 装饰、 水暖电工程
(三)协议工期
开工日期: 5月15日
完工日期: 10月15日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147日
(四)质量标准
达成某国际质量标准(中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对该国际质量标准作要求)。
(五)协议价款
协议总价: 人民币伍佰陆拾万捌仟元整(¥566.8万元)
(六)乙方承诺质量保修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要求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 为3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 为3个采暖期、 供冷期;
4.电气系统、 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 为2年;
5.装修工程, 为1年。
(七)甲方承诺协议价款支付期限与方法
1.工程预付款: 在开工之以后3个月内, 依据经甲方代表确定已完工程量、 组成协议价款对应单价及相关计价依据计算、 支付预付款。依据实际情况, 预付款可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
2.工程进度款: 基础工程完成后, 支付协议总价15%; 主体结构四层完成后, 支付协议总价15%; 主体结构封顶后, 支付协议总价20%; 工程完工时, 支付协议总价35%.甲方资金拖延到位1个月内, 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
二、 施工协议专用条款中相关协议价款条款
协议价款与支付
工程完工后, 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协议价款: 人民币伍佰陆拾陆万捌仟元整(¥566.80万元)
[问题]
(1)上述施工协议条款有哪些不妥之处?应怎样修改?
(2)上述施工协议条款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假如有, 应怎样解释?简述施工协议组成与解释次序。
(3)协议如有争议, 应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
(1)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①完工日期为10月15日不妥, 应调整为10月9日。
②工程建设中, 施工质量应符合中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 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要求, 应该由拟采取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 报同意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审定。
③协议总价应为人民币伍佰陆拾万捌仟元整。在协议文件中, 用数字表示数额与用文字表示数额不一致时, 应遵照以文字数额为准解释通例。
④乙方承诺质量保修部分条款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措施》要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措施》要求, 在正常使用下, 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要求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 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 为2个采暖期、 供冷期;
电气系统、 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为2年;
装修工程为2年。
其她项目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⑤甲方承诺工程预付款支付期限和方法不妥。预付款制度本意是预先付给乙方购置材料、 设备及工程前期准备等工程借款, 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故此, 甲方应按施工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和数额, 立刻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 开工后可按协议条款约定扣款措施陆续扣回。而工程进度款则应依据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 方法和经甲方代表确定已完工程量、 组成协议价款对应单价及相关计处依据计算、 支付工程款。
(2)协议协议书中协议总价与施工协议专用条款协议总价要求不符。应该根据协议协议书中人民币伍佰陆拾万捌仟元整确定协议总价。通常建设工程所包含到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为:
①协议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④专用协议条款;
⑤通用协议条款;
⑥技术标准和要求;
⑦图纸;
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⑨其她文件。
通常来讲, 各个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当发生冲突时, 上述协议文件优先解释次序为以前至后效力依次降低。
(3)对协议实施过程中争议, 可经过下列路径处理:
①双方友好协商; ②按协议约定措施提请调解; ③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篇三: 协议解释次序】
以下是律师对“施工协议解释次序”法律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通用条款第2条列明了组成协议文件内容和优先解释次序, 承发包双方也能够在专用条款对协议文件组成和优先解释次序进行调整或增减。该条款确定总标准是: 以次序在先文件约定或要求为准, 解释次序在后相关条款无效。争议处理过程中, 当协议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工程师、 仲裁员、 法官会依据该款约定对适用文件优先性做出判定。
承包人在约定协议文件组成和解释次序时应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协议》通用条款第2条要求, 同时应注意以下多个问题:
一、 协议推行中双方相关工程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解释次序。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通用条款第2条列明了9项文件后, 注明“协议推行中, 发包人承包人相关工程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但对其解释次序并没有明确, 所以协议承发包双方应该在专属条款中给与明确。因其形成时间在后, 更能反应双方推行协议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提议将其放在上述列明文件首位。
另一个冲突表现在分包协议中条款与工程主协议(协议)有部分要求上不一样, 假如在分包协议中注明“优先性条款”, 则该条款将高于与之矛盾主协议条款优先适用。
二、 招标文件是否成为协议组成部分?
实践中部分协议, 承发包双方在专属条款中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协议组成文件。应该来说, 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协议组成文件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通用条款第2条要求, 同时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要求, 不应该产生争议。况且每个工程有其特殊性, 不能一概而论, 对其加以限制。
招标文件之所以极少被看成协议组成文件, 有两点理由:
一是理论界将它视为“要约邀请”, 属于发包人单方意思表示, 只有要约和承诺才能够算作协议内容, 这种解释显著不能成立, 只要要约邀请符合一定条件, 就能够组成协议内容。
二是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 反应了双方合意, 既然投标文件作为协议组成文件, 没有必需将招标文件列入。但因为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反应发包人行为正当是否, 且其中很多程序性内容不能全部表现在投标文件和协议中, 承包人从保护本身正当权益角度, 将招标文件作为证据约定在协议中也无可厚非, 相反发包人也能够从这个角度了解。
鉴于上述分析, 笔者认为招标文件能够成为协议组成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三、 由谁对协议组成文件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通用条款第2.2条要求了解释主体问题。在没有尤其约定时监理工程师依据2.2条有权解释, 但其解释不是最终。那么, 协议双方假如约定对协议文件组成及适用次序争议由监理工程师做最终解释, 其效力怎样?
首先: 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应该得到双方自觉遵守。
二是: 假如因该问题出现争议, 此约定会阻碍仲裁行为, 任何一方不能请求仲裁机构处理, 即使协议专用条款40.1条约定争议由某仲裁机构 处理。
三是: 不能对抗诉讼行为, 但并不代表诉讼结果不支持监理工程师意见。
1、 施工协议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附件
4、 施工协议专用条款
5、 施工协议通用条款
6、 标准、 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相关工程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组成部分。
上述协议文件应能够相互解释、 相互说明。当协议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 上面次序就是协议优先解释次序。当协议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当事人有不一样了解时, 根据协议争议处理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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