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电话:
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依法组建并正当有效存续有限责任企业, 不存在法定或企业章程要求终止情形。
2、 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依法组建并正当有效存续有限责任企业, 不存在法定或企业章程要求终止情形。
3、 甲方正当持有A项目在建工程全部权, 现拟转让该在建工程, 乙方同意受让该在建工程。甲乙双方依据《中国企业法》、 《中国协议法》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 本着平等自愿、 互惠互利、 等价有偿标准, 经过友好协商, 就相关在建工程转让事宜达成一致, 并签订本协议, 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甲方同意将所持有中国A项目在建工程全部权一次性出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受让A项目在建工程全部权。
第一条、 名词定义
在本协议中, 除另有约定以外, 下列名词只能解释为其所定义内容, 不能作其她任何不一样解释。
1.1 协议标: 即甲方持有A项目开发建设权、 在建工程全部权及在建工程所占土地使用权。
1.2 总价款: 乙方购置协议标依据本协议应该向甲方支付全部价款。
1.3 交易完成: 即本协议约定双方当事人应推行义务全部推行完成(指在建工程过户手续全部完成、 项目文件交接完成和转让价款全部付清)。
1.4 项目: 仅指“ ”。
第二条、 在建工程概况
2.1 项目名称:
2.2 项目地点:
2.3 项目面积: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工程骏工验收后实测面积为准)。
2.4 项目范围: 本项目四至范围为东至 , 西至 , 北至 , 南至 。转让项目包含 。转让项目范围详见计划红线图与设计说明。
2.5 项目现实状况:
第三条、 相关在建工程协议与协议实际推行情况
3.1 办理项目计划设计方案审定工作
3.2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办理情况
3.3 建筑设计工作进展情况
3.4 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情况
3.5 土地出让协议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
3.6 支付费用情况
3.7 项目立项手续情况
3.8 施工现场情况
第四条、 在建工程已取得正当同意文件或证书
4.1 计划意见书编号:
4.2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编号:
4.3 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编号:
4.4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4.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 协议转让范围
本协议推行完成, 甲方拥有下列权利转移至乙方:
5.1 对A项目全部在建工程全部权, 包含但不限于
5.2 隶属于上述在建工程之上权利, 包含但不限于
5.3 A项目开发权、 建设权;
5.4 A项目用地使用权。
5.5 与在建工程相关除第七条约定以外其她权利。
第六条、 转让价款
6.1 甲乙双方确定, 乙方购置甲方持有A项目开发建设权、 在建工程全部权及在建工程所占土地使用权应该向甲方支付全部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6.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 乙方向甲、 乙双方共同设置银行共管帐户支付总价款 %, 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 当在建工程全部权变更完成后, 甲乙双方共同办理上述价款转移至甲方账户手续, 乙方应该配合办理上述手续。
6.3 日内, 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 %, 即人民币 万元。
第七条、 其她费用
7.1 甲方和乙方所以次转让而聘用相关中介机构或工作人员费用, 按谁聘用谁付款标准负担;
7.2 此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相关税、 费, 按公平标准负担, 即: 各方自行负担相关税、 费;
7.3 本协议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相关机构通知或相关协议、 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上述费用。
第八条、 协议
8.1 协议双方同意,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 协议双方共同与A项目建设工程承包方、 监理方协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或建设工程监理协议权利义务转让事宜。
8.2 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前发生应该由发包方负担建设工程施工及监理费用由甲方负担, 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前发生应该由发包方负担建筑工程施工及监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
9.1 修改本协议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9.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9.2.1乙方逾期付款超出120个工作日;
9.2.2乙方未能帮助甲方办理房产证书。
9.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9.3.1甲方未于本协议要求期限将房产权属证书及办至甲方名下;
9.3.2甲方未于本协议要求期限将房产权属证书及办至乙方/乙方指定民事主体名下;
9.3.3甲方对房产权益存在瑕疵, 包含但不限于: 不含有全部权、 行使权利受到限制、 无法取得房产权属证书、 无法将房产权属证书办至乙方/乙方指定民事主体名下;
9.3.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将房产抵押/转让/赠与/投资/抵债给乙方/乙方指定民事主体之外人。
9.4 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抵达相对方之日起, 本协议即告解除。
9.5 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甲方将已收取房产转让款退还乙方。
9.6 本协议解除不影响违约方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全部权变更
10.1 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甲乙双方开始办理A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权、 在建工程全部权及所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10.2 甲乙双方同意, 由乙方负责办理A项目开发权、 在建工程全部权及所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甲方应该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个 工作日内出具全部办理在建工程正当法律文件, 并立刻提供全部证书、 法律文件及国家登记机关要求其她资料或文件。
第十一条、 甲方陈说和确保
甲方对乙方作出下列陈说和确保:
11.1 至本协议签署之日, 甲方及其签署人签署本协议已取得必需 授权和同意;
11.2 甲方对此次转让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所属土地拥有正当、 完全开发权、 全部权或使用权, 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11.3 此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现实状况完全符合本协议第二、 三、 四条约定;
11.4 至交易完成日, 此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之上不存在任何甲方已向乙方披露以外抵押、 质押或其她任何形式担保物权;
11.5 至交易完成日, 甲方未在此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上做出任何造成或可能造成在交易完成日以后(含交易完成日)影响或限制乙方行使对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权利及(或)利益任何协议、 安排或承诺;
11.6 至本协议签署之日, 甲方没有得悉任何第三方就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或其中任何部分行使或声称将行使对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有重大不利影响权利, 不存在任何与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相关争议、 诉讼或仲裁, 亦不存在冻结或其她限制股权转让不利责任;
11.7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易完成之日, 甲方不在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上设定任何抵押权、 质押权或其她任何形式担保物权, 不在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上做出任何造成或可能造成在交易完成日以后(含交易完成日)影响或限制乙方行使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权利及(或)利益任何协议、 安排或承诺;
11.8 基于交易完成日以前(含交易完成日)事实而产生与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相关争议、 诉讼或仲裁由甲方负担, 由此所发生费用及乙方损失由甲方负担, 即使该争议、 诉讼或仲裁产生于交易完成日以后。
11.9 甲方含有推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和责任一切必需权利及能力, 推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章程或内部规则任何条款、 或与之相违反;
11.10 在此次在建工程转让过程中, 尤其在报送材料、 办理权利变更手续等事项中, 甲方将与乙方通力合作, 以完成此次在建工程转让相关全部工作。
11.11 如违反上述陈说和确保, 甲方应该赔偿乙方所以所受到一切损失、 损害和索赔(包含但不限于任何相关利息、 罚金及合理律师费、 交通费等)。乙方有权从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款额中抵扣本赔偿要求项下应付全部款额。
第十二条、 乙方陈说、 确保与承诺
12.1 1至本协议签署之日, 乙方依法组建、 有效存续, 而且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终止情形;
12.2 至本协议签署之日, 乙方及其签署人签署本协议已取得必需授权和同意;
12.3 乙方含有推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和责任一切必需权利及能力, 推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章程或内部规则任何条款、 或与之相违反;
12.4 确保推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 包含但不限于支付此次股权转让价款等;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
13.1 解除银行对此次转让在建工程或所属土地抵押权(时间、 方法)
13.2 设定乙方对对此次转让在建工程或所属土地抵押权(时间、 方法、 担保范围、 担保期限)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移交
14.1 协议双方同意,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 协议双方共同完成在建工程移交手续。
14.2 甲方所指派管理此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在建工程工作人员应该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将工作移交给乙方指派工作人员, 协议双方工作人职员作及交接情况见附件一。
14.3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 甲方应该指派专门人员向乙方指派人员移交此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在建工程全部文件、 资料(文件、 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14.4 协议双方移交此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在建过程时签署工作移交单或资料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本协议生效后,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视为违约。逾期完成协议义务或逾期付款, 违约方应根据应付款(或已收款)总额 百分之 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15.2 在进行房地产项目转让、 过户时, 对本项目进行土地(房地产)评定价, 对甲乙双方和项目企业没有约束力; 评定工作及评定结果仅作为办理项目转让手续文件使用和作为计税(费)依据。
15.3 甲乙双方无故终止本协议, 违约方应该向对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
第十六条、 协议终止
16.1 本协议因下列原所以终止:
16.1.1本协议正常推行完成;
16.1.2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协议无法推行或推行无须要。
16.2 对本协议终止有过失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协议终止而受到损失。对协议终止双方均无过失, 则各自负担所受到损失。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17.1 协议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假如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则双方同意在本项目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在诉讼期间, 除了必需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处理那部分问题外, 协议其它部分应继续推行。
第十八条、 协议生效时间、 文本及其它约定
18.1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18.2 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方、 乙方各执二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8.3 对本协议, 各方必需亲自推行,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协议权利或义务。
协议附件包含:
甲方: 乙方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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