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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S()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协议编号:
尊敬用户: 为了维护您权益, 请在签署本协议前, 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条款), 关注您在协议中权利、 义务。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 请向经办行咨询。
抵押权人(全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企业
抵 押 人(全称): (1)
(2)
(3)
鉴于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与 (下称债务人)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签署一系列业务协议(下称主协议)所形成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及最高额
1、 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下列债权提供担保, 担保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外币业务, 按本条第(1)项约定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1)抵押权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与债务人办理约定各类业务所形成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时间。上述业务具体包含: (以划“√”为准):
□ 人民币/外币贷款 □ 减免确保金开证 □ 出口打包放款
□ 商业汇票贴现 □ 进口押汇 □ 银行保函
□ 商业汇票承兑 □ 出口押汇 □ 账户透支
□ 其她业务:
(2)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下列主协议项下还未受偿债权本金及其对应利息、 罚息、 复利、 费用等, 其中利息、 罚息、 复利、 费用等按对应主协议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协议名称
协议编号
还未受偿本金
币种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附表, 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2、 本协议担保每笔业务种类、 金额、 利率、 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3、 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和最高余额内, 抵押权人发放本协议约定贷款或者提供其她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4、 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业务, 币种不限, 抵押人按原币种负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含主债权本金、 利息、 罚息、 复利、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以及诉讼(仲裁)费、 律师费、 处理费、 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一切费用。
因汇率改变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部分, 抵押人自愿负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抵押物
1、 抵押人同意以 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 , 该抵押清单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 ,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1、 抵押人已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取得本协议担保所需要授权。
2、 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足、 无争议全部权或者处分权。
3、 抵押物依法能够流通或者转让。
4、 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 扣押、 监管等情况。
5、 抵押人如实通知拖欠税款、 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 已出租等情况。
6、 抵押人已就本协议项下抵押事宜取得抵押物共有些人同意。
7、 抵押期间,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抵押人立刻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物被查封、 扣押、 监管或者被采取其她强制方法;
(2)抵押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 包含但不限于承包、 租赁、 股份制改造、 联营、 合并、 分立、 合资、 资产转让等;
(3)抵押人被撤销、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她解散事由;
(4)抵押人申请破产、 重整、 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 重整。
8、 抵押物不存在其她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情形。
第五条 抵押权效力
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从物、 从权利、 代位物、 分离物、 附合物、 混合物、 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要求其她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抵押物占管
1、 本协议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 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验抵押物管理和使用情况。
2、 抵押期间,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 转让、 出租、 再抵押或者进行其她任何方法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抵押人以转让、 出租或者其她方法处分抵押物, 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者提存。
3、 抵押期间, 抵押物毁损、 灭失、 被征收、 被征用或者因附合、 混合、 加工使抵押物全部权为第三人全部等, 抵押人应立刻采取有效方法预防损失扩大, 同时立刻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取得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赔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推行期未届满,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 抵押期间, 抵押物价值降低,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抵押权人认可与降低价值相当担保。
第七条 抵押物保险
1、 抵押人应依据抵押权人要求办理相关保险, 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第一受益人, 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2、 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并推行保险协议(含保险单或者其她保险凭证, 下同)项下其她义务。抵押期间, 抵押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 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 相关费用由抵押人负担。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账户中直接划收上述费用。
3、 抵押期间,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协议; 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权利。
4、 抵押期间, 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 抵押人应立刻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 并负责索赔事宜。抵押人未立刻通知或者索赔, 造成抵押权人损失, 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抵押登记
1、 抵押人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物她项权利证书、 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她权利证书由抵押权人占管。
2、 抵押期间, 如需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人应立刻到相关机关办理对应变更登记手续。
3、 抵押期间, 抵押权人依本协议约定转让最高额抵押权, 抵押人应该帮助抵押权人、 受让人办理对应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抵押权转让
1、 本协议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前, 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 有权转让对应抵押权。
2、 本协议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后, 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 有权不转让对应抵押权。
第十条 被担保债权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本协议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
1、 债权确定时间届满。“期间届满”包含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债权确定时间届满, 以及抵押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者本协议约定宣告债权确定时间提前届满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协议约定义务或者抵押人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 抵押权人有权宣告债权确定时间提前届满。
2、 新债权不可能发生。
3、 抵押物被查封、 扣押。
4、 债务人、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 法律要求债权确定其她情形。
第十一条 抵押权实现
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并能够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 或者以拍卖、 变卖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协议项下所担保债权, 抵押权人能够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 利息、 罚息、 复利或者费用等:
(1)任一主协议项下债务推行期限届满, 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含主协议项下债务推行期限届满, 以及抵押权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主协议约定宣告主协议项下债权提前到期情形;
(2)债务人、 抵押人被撤销、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她解散事由;
(3)债务人、 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 抵押人死亡、 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抵押物被查封、 扣押、 监管或者被采取其她强制方法;
(6)抵押物毁损、 灭失或者被征收、 征用;
(7)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对应担保;
(8)抵押人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
(9)其她严重影响抵押权实现情形。
2、 本协议所担保债权同时存在物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确保担保, 抵押权人能够就物担保实现债权, 也能够要求确保人负担确保责任。本协议所担保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担保人(含债务人提供物担保), 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法/担保物来实现债权, 也可同时主张经过其她担保方法/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3、 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第三人, 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协议所担保债权提供物担保, 抵押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 抵押人同意继续按本协议约定为主协议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指债务人为主协议项下债权提供物担保所形成担保物权。
4、 抵押人以本协议项下抵押物为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存有包含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数笔债务提供担保, 且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所清偿债务及抵充次序, 由抵押权人确定。假如该抵押物同时为其它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债务进行担保,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到期债务, 而且没有其它约定事项, 所清偿债务及抵充次序, 亦由抵押权人确定。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生效后, 抵押权人不推行协议义务, 造成抵押人损失, 应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2、 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应按本协议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 %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 造成抵押权人损失, 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协议担保所需正当有效授权;
(2)未如实通知拖欠税款、 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 以及抵押物存在共有、 争议、 异议、 已设定抵押、 已出租或者被查封、 扣押、 监管等情况;
(3)未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私自处分抵押物;
(5)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对应担保;
(6)其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行为。
第十三条 抵押建筑物和其她土地附着物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拆迁尤其约定
1、 若本协议项下抵押物为建筑物、 其她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物发生征用、 征收或类似情形需要拆迁(以下统称“拆迁”), 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10日内通知抵押权人。
2、 若拆迁赔偿采取权利调换赔偿形式且借款人未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人应以拆迁调换建筑物、 其她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继续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署相关协议, 配合抵押权人为调换建筑物、 其她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 并负担相关费用。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其她担保。
3、 若拆迁采取货币赔偿形式, 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人取得拆迁赔偿款优先受偿; 借款推行期未届满,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赔偿款存入确保金专户或以存单质押等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签署对应担保协议。
4、 抵押人违反本条约定, 应按本协议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 %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费用负担
本协议项下抵押物登记、 评定、 保险、 判定、 公证、 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第十五条 解除权异议期
抵押权人依据法律要求或者协议约定行使解除权, 抵押人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 自抵押权人以书面、 口头或者其她形式通知抵押人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推行中发生争议, 可由各方协商处理, 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法处理:
1、 诉讼。由抵押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 本协议不包含争议条款仍须推行。
第十七条 其她事项
1、 抵押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经营情况及本协议项下各类业务发生、 推行情况。本协议项下发生各类业务主协议、 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不再送达抵押人。
第十八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 份, 其中抵押权人 份, 抵押人各 份, 债务人 份, 份, 效力相同。
抵押人申明: 抵押权人已依法向我方提醒了相关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条款), 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概念、 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 我方已经知悉并了解上述条款。
抵押权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
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债务人申明: 已收到上述《最高额抵押协议》, 对全部条款无异议。
债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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