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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成立 企业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甲方: 企业
乙方: 企业
丙方: 企业
三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本着平等互利标准和友好合作精神, 经过协议, 一致同意合资成立 企业, 特签订本合作协议。
第二章 合资三方情况
第一条 本协议及合资企业各方为:
(一)甲方:
法定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法人代表:
职 务:
(二)乙方:
法定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法人代表:
职 务:
(三)丙方:
法定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法人代表:
职 务:
第二条 合作目
第三章 成立合资企业
第三条 三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一致同意合资成立 企业(简称合资企业)。
第四条 合资企业名称为: 企业(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名称为准)。
第五条 合资企业注册法定地址为: 。
第六条 合资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企业, 是含有法人地位经济实体。在国家法律、 法规和合资企业协议章程要求范围内, 实施自主经营、 独立核实、 自负盈亏, 独立负担经济责任, 合资企业一切权益和财产归合资企业全部, 三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负担亏损和责任。三方按合资要求利益分配百分比分享利润。
第四章 合资企业宗旨、 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资企业宗旨:
第八条 合资企业经营范围:
第九条 企业章程: 三方共同确定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由股东会经过后全体股东签署, 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各方遵守企业章程。
第五章 注册资本及股份
第十条
(一)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整。
(二)甲方出资 出资方法: , 占合资企业 %股份; 乙方出资 出资方法: , 占合资企业 %股份; 丙方出资 出资方法: , 占合资企业 %股份。
(三)甲方用于投资入股土地位于: , 四抵界址以相关部门和土地证为准, 土地关键用于: , 土地评定价格为: ,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产权变更, 将土地全部些人登记到合资企业名下。
(三)三方应在本协议签定后 日内完成出资, 并由在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汇报(无形资产出资要立项、 评定、 确定)。
(四)待合资企业成立后, 合资企业向出资三方出具《出资证实书》。
第六章 利润分成与风险亏损负担
第十一条
(一)三方按投资百分比进行利润分成, 即甲方得 %, 乙方得 %, 丙方得 %。
(二)合资企业风险和亏损也按甲方 %, 乙方 %, 丙方 %百分比各自负担。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合资企业设董事会。合资企业注册登记之日, 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 甲方委派 人, 乙方委派
人, 丙方委派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 方委派, 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 董事和董事长任期3年, 经委派方继续委派能够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经过方可作出决定, 对其她事宜, 可采取多数经过, 具体决定实施遵从企业章程要求。
第十五条 董事长是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因故不能推行其职责时, 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她董事为代表。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最少召开一次, 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 董事长可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统计应归档保留。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常应在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十八条 企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 甲方委派 名, 乙方委派 名, 丙方委派 人。
(或企业不设监事会, 设监事 名, 由 方委派。)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验企业财务;
(2) 对董事、 经理和其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3) 当董事、 经理和其她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 要求其给予纠正, 必需时向股东会或国家相关主管机关汇报;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 列席董事会会议;
(6) 企业章程要求或股东会授予其她职权。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合资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 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由 方提名, 报请董事会聘用, 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职责是实施董事会各项决议, 组织领导合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副总经理帮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 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渎职, 经董事会决定随时解聘。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资企业职员雇用、 解聘、 工资、 劳动保险、 劳动保护、 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 经董事会研究制订方案,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方推荐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和工资待遇、 社会保险、 福利及差旅费标准等, 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 税务、 财务、 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合资企业按国家法律和相关条例要求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六条 合资企业职员按《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合资企业按相关法规要求提取贮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 职员福利及奖励基金, 每年提取百分比由董事会依据合资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依据合资约定, 合资企业设置会计机构, 配置会计人员, 制订本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二章 合资期限
第二十九条 合资企业期限为 年, 合资企业成立日期为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 董事会一致经过, 能够在合资期限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三章 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 合资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后财产, 依据合资各方股份百分比进行分配。
第十四章 协议修改、 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一条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修改, 必需经合资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因为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或因为合资企业连年亏损无力经营, 经合资三方协商同意, 可报原审批机构同意, 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资协议。
第十五章 严禁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三方代表要严守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 不得再以任何方法与其她企业或单位从事与本企业业务相同或相同经营活动, 不得再将与企业相关技术项目转让与透露给她方。
第三十四条 严禁三方以各自企业或合资企业名义进行有损合资企业利益活动; 不然其活动取得利益归合资企业全部, 造成损失按相关法律赔偿。
第三十五条 严禁以技术入股一方再将其所投技术投入第三方。
第三十六条 严禁技术入股方私自或与她人合作成立企业开展与企业经营业务相同或相同业务。
第三十七条 严禁技术股东方以其拥有技术秘密和技术优势对企业进行要挟。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为合资一方不推行协议、 企业章程要求义务, 或严重违反协议、 企业章程要求, 造成合资企业无法经营或无法达成协议要求经营目, 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协议, 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 并有权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同意终止协议。如继续合资, 违约一方应赔偿合资企业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合资一方未根据合资协议要求准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 即组成违约。守约方应该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 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资协议中一切权利, 自动退出合资企业。守约方应该在逾期后一个月内, 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同意解散合资企业或者申请同意另找合资者, 负担违约方在合资协议中权利和义务, 守约方能够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未缴清出资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因为一方过失, 造成本协议及其协议附件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时, 由有过失一方负担违约责任; 如属三方过失, 依据三方过失百分比, 由三方分别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一条 因为地震、 台风、 水灾、 战争以及其她不能预见而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不可抗力事故, 致使直接影响协议推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推行时,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一方, 应立刻将事故情况电告通知对方, 并应在事发之日起15天内, 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推行或者需要延期推行理由及其有效证实文件, 此项证实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域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推行协议影响程度, 由三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 或者部分免去推行协议责任, 或者延期推行协议。
第十八章 适使用方法律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和争议处理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十九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凡因实施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三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假如协商不能处理, 应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 除三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 本协议其她部分应继续推行。
第二十章 协议生效及其她
第四十五条 按本协议要求各项标准签订隶属协议文件, 包含合资企业章程, 均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及其附件, 由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合资各方发送通知方法, 如用电邮、 电传通知时, 凡包含各方权利、 义务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协议中所列各方法定地址即为各方收件地址。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 各方各持两份, 含有相同效力。
甲方: 企业 乙方: 企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方: 企业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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