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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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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协议推行中附随义务 摘要: 附随义务在中国《协议法》中其设置目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 二是维护对方人身或财产利益。违反附随义务与违反给付义务一样产生违约责任。附随义务内容包含通知、 帮助、 保密和基于诚信标准而产生其她义务。 关键词: 附随义务 协议责任 诚信标准 一、 附随义务概念和特点 (一)附随义务概念 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要求, 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情况下, 为了确保协议目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 关键是人身和财产利益, 遵照老实信用标准, 依据协议性质、 目和交易习惯所负担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协议关系为前提, 以老实信用标准为依据, 其目在于确保协议目实现, 并维护协议当事人利益; 其内容也并非自协议关系之始就已确定, 而是依据协议性质、 目和交易习惯,伴随协议关系进展逐步得以确立。 (二)附随义务特点 附随义务含有以下特征: (1)附随义务含有隶属性。因为附随义务存在价值关键是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愈加好实现, 所以, 在协议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隶属地位。(2)附随义务含有不确定性。通常而言, 协议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 而且这些义务在协议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不过, 附随义务含有一定特殊性, 它并非自始确定, 而是伴随协议关系进行, 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义务, 以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换言之, 附随义务不受协议种类和性质限制, 即不管任何类型协议均可发生附随义务。另外, 附随义务也不受协议是否有效存在制约, 在签约前、 签约中和履约后全部阶段都可能发生。(3)附随义务含有法定性。协议法属于私法范围, 协议法中大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 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要求前提下, 能够在契约自由标准框架内自主决定协议内容, 协议中双方权利和义务设定含有任意性; 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老实信用标准产生, 即使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没有约定, 也不影响该种义务存在, 而且, 这类义务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二、 附随义务种类及适用 中国《协议法》第60条要求“当事人应该根据约定全方面推行自己义务。当事人应该遵照老实信用标准, 依据协议性质、 目和交易习惯推行通知、 帮助、 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能够看出, 附随义务最少含有三个方面内容, 即通知义务、 帮助义务与保密义务。下面将分别叙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她附随义务。 1、 通知义务。通知义务通常又称之为通知义务, 它是指债务人负有对相关债权人利益事项通告使其知晓义务。协议推行及协议目实现, 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 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情形, 多有所在。假如依据诚信标准, 当事人应该主动地通知对方, 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协议法中相关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要求, 比如: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 应该在出卖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材料, 应该立刻检验, 发觉不符合约定时, 应该立刻通知定作人更换、 补齐或者采取其她补救方法;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 承包人应该通知发包人检验; 货物运输抵达后, 承运人知道收货人, 应该立刻通知收货人; 保管人应该根据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觉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 应该立刻通知存货人, 等等。综合起来说, 通知义务包含: 说明义务, 如出卖人在交付标地物时, 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相关标物使用、 维修及保养方法等; 忠实汇报义务, 如代理人应立刻向被代理人汇报被代理事务情况; 瑕疵告之义务, 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 应将标物瑕疵如实告之受赠与人; 另外还有迟到告之义务、 提存地点及其方法通知等。 2、 帮助义务。帮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 指协议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协议权利, 推行协议义务提供照料和便利, 促进协议目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负担协力义务; 在履约中, 当事人应该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物情况, 最大程度地利用其能力和一切能够利用手段实现对方正当愿望, 以利于协议合适推行。协议关系终止后, 当事人应该帮助对方处理与协议相关事务。比如: 出租人、 出卖人、 承租人能够约定, 出卖人不推行买卖协议义务, 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 出租人应该帮助;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帮助, 定作人有帮助义务。定作人不推行帮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 承揽人能够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推行义务, 并能够顺延推行期限; 定作人逾期不推行, 承揽人能够解除协议。 3、 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对方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信息、 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协议法》第43条对此作了要求: “当事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 不管协议是否成立, 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 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 受雇人在雇佣协议终止后, 应该对雇佣人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承揽人应该根据定作人要求保守秘密, 未经定作人许可, 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保密义务在技术协议中地位显得尤为关键。保密义务是一个消极义务, 只要义务人消极不作为, 而不要求义务人主动作为。所以保密义务推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负担。 4、 其她附随义务。 (1)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对债务人在推行债务时通常要求, 即债务人应尽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务注意。债务人注意程度因其地位、 职业、 判定能力及债务性质而有所不一样。通常而言, 当事人应作一个善良管理人并像管理自己事务那样做到尽职尽责, 以尽保护对方正当权益义务。 (2)保护义务 保护义务是指在因为协议接触(准备交涉、 推行、 受领等)而有发生侵害对方生命、 身体、 财产可能性场所, 对于诸此法益不予侵害义务。附随义务中保护义务, 论其性质, 实相当于侵权行为法上社会安全义务, 与给付义务关系较远。保护义务与给付义务有着相当独立性, 比如: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承包人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保护义务在协议缔结阶段就可能既已发生, 其违反可能组成缔约上过失, 而在协议存续和推行阶段, 保护义务仍然存在, 且与协议缔结阶段保护义务能够认定为含有连续性。其所要保护法益, 不是给付利益, 而是相对人维持利益或者固有利益。中国《协议法》第301条要求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 应该尽力救助患有急病、 分娩、 遇险旅客, 而且在审判实务中, 也肯定了保护义务作为一个附随义务存在。 四、 违反附随义务法律责任 违反附随义务, 适用《协议法》第107条相关违约责任要求: “当事人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 应该负担继续推行、 采取补救方法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总而言之, 协议附随义务既是推行协议必需, 又为中国协议法所认可。我们在协议推行过程中不能眼睛只盯着协议中权利义务, 也要做到为实现协议中权利义务而尽所应该做到, 本着诚信标准, 为协议顺利推行发明必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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