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众筹合作协议书
众筹提议企业:
众筹参与企业:
众筹人及所属企业: 有限企业
众 筹 执 行 人:
项 目 联 系 电 话:
项 目 场 地 地 址:
时 间:
第一章 总则
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其她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平等互利标准, 经过友好协商, 就共同投资成立:
四川陶之味食品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事宜, 签订本协议。
第二章 众筹各方
第一条 本协议各方为:
第一出资人: XXXXXXX有限企业 (相关资质附复印件)。
出资人: 身份证: 附复印件。
现住址:
第三章 企业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 企业名称为: XXXXXXXXXXXXXXXXX有限企业
第三条 企业住所为: 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广兴镇16村4组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 梁肖 (5109224) 附复印件。
第五条 企业是依据《企业法》和其她相关要求成立有限责任企业。各出资方以各自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权债务负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百分比分享利润, 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贰佰万整(RMB: 000.000)。
第七条 各方出资额和出资方法以下:
出资人: 现金: 小写:
依据出资人所入资金额所占股百分比:
附股权证实资质复印件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企业经营宗旨: 食品安全关乎道德品质 利益共赢协同发展
第九条 企业经营范围是: 肉制品(常温及冷冻), 方便食品(自热米饭及自热粉面类, 膏状调味品, 固体饮料分装, 淀粉制品, 再蛋制品生产销售。
第六章 出资人和众筹会
第一节 众筹人
第十条 各方根据本协议第六条要求缴纳出资后, 即成为企业出资人。企业出资人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享受权利, 负担义务。
第十一条 企业出资人方享受下列权利:
(一)依据其所持有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她形式利益分配;
注: 企业每个月5日核实具体每位出资人利润, 以邮件方法发给各出资人, 确定无误后回复3个工作日将利润汇入指定账户,企业保留相关票据, 以备核查。
(二)参与或者推选代表参与众筹会并享受表决权;
(三)依据其所持有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提议或者质询;
注: 各出资人享受对日常具体经营, 生产监督之权采取邮件形式发送给具体责任人及各出资人, 定时举行众筹会会议。
(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及企业协议要求转让所持有股份;
(六)依据法律、 企业协议要求取得相关信息;
(七)企业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参与企业剩下财产分配;
(八)法律、 行政法规及企业协议所给予其她权利。
(九)出资人均为独立平台, 区域保护, 均享受企业产品单独包装及产品开发优先权。
第十二条 出资人负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企业协议;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法缴纳资金;
(三)除法律、 法规要求情形外, 不得退股;
注;特殊情况除外, 可进行众筹会议说明情况, 半数以上出资人占成即可生效, 并商议退股相关细节。
(四)法律、 行政法规及企业协议要求应该负担其她义务。
第十三条 出资人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 必需经过全体出资人过半数同意, 不一样意转让出资人应该购置该转让出资, 如不购置该转让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经出资人同意转让出资, 在相同条件下, 其她出资人对该出资有优先购置权。
第十四条 企业出资人在行使表决权时, 不得作出有损于企业和其她出资人正当权益决定。
第二节 众筹会
第十五条 众筹会由全体众筹出资人组成, 众筹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众筹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生产产品类别及日常事务;
(二)选举和更换会长, 决定相关会长酬劳事项及资金使用;
(三)选举和更换由出资人代表出任监理人, 决定相关监理人酬劳事项;
(四)审议同意众筹会或会长汇报;
(五)审议同意监理会或监理人汇报;
(六)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八)对企业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企业债券及其她融资方法作出决议;
(十)对众筹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企业合并、 分立、 变更形式、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企业协议;
(十三)其她关键事项。
第十七条 众筹会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出资人经过。但相关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 分立、 合并、 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及修改企业协议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出资人经过。
第十八条 众筹会会议由出资人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众筹会会议每年召开 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出资人, 三分之一以上出资人或者监理人能够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众筹会会议由众筹会召集, 会长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 由会长指定其她出资人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众筹会会议, 应该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出资人。
众筹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统计, 出席会议出资人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会长、 和其她部门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协议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会长、 和其她部门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 要求其给予纠正, 必需时向众筹会或国家相关主管机关汇报;
(四)提议召开临时众筹会议;
(五)列席众筹会会议;
(六)企业协议要求或众筹会授予其她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行使职权时, 必需时能够聘用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 由此发生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 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要求, 制订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企业应该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众筹会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四)违反法律、 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她引发企业不能连续经营原因。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 应该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众筹会决议确定。
企业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 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据合并或者分立时签署协议办理。
企业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 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要求, 组织股东、 相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 由相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 相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成立后, 众筹会、 监理人职权立刻停止。清算期间, 企业不得开展新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企业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企业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 债务;
(六)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七)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最少一个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二十九条 债权人应该在协议要求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 应该说明债权相关事项, 并提供证实材料。清算组应该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该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相关主管机关确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财产按下列次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企业职职员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企业债务;
(五)按出资人持有股份百分比进行分配。
企业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要求清偿前, 不分配给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认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 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 报众筹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该自众筹会或者相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汇报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 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企业登记, 并公告企业终止。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该忠于职守, 依法推行清算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她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企业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协议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八章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 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章 其她
第一条 众筹会出资人所属企业有对外多种宣传使用XXXXXXXXXXXXX有限企业相关商标及实地考察, 参观, 学习之权利, 管理人员必需为以上相关事项提供便利。
全体出资人签字:
第一出资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出资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出
以上签字完全出于本人真实意愿, 并愿意为所产生得任何责任与风险负担对应义务, 并清楚知晓各条款内容。
XXXXXXXXXXXXXXXXX有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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